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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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993年公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则首次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

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也重新出现,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的社会公害,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商业贿赂行为,以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以来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临的局势仍然很严峻,应当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看待和处理商业贿赂问题,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狠抓案件查处,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商业贿赂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是市场交易当中的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观目的上看,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的商品,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2.从行为本身看,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

其中财物是给付现金、实物,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包括出国考察、免费旅游或度假,以及提供高额学费等各种方式的报偿。

本质就是在交易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给了不该给的,拿了不该拿的。

3.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但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商业贿赂行为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行为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行为名词解释商业贿赂是指企业、个人通过行贿、索贿等方式,在商业活动中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通过给予或接受财物、礼品、款待、服务等不当利益来影响他人的决策,从而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

商业贿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1. 行贿:指企业或个人通过给予财物、礼品、款待等非法手段,以达到获取利益、争取优先权、改变决策结果等目的。

2. 受贿:指企业或个人接受他人行贿的财物、礼品、款待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3. 中介行贿:指企业或个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向他人行贿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

4. 贿赂行为:包括给予公职人员、商业伙伴、供应商、顾客等的红包、回扣、礼品、优惠券、旅游、宴请、款待等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诸多问题和负面影响:1. 扭曲市场规则:商业贿赂导致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竞争,扭曲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 竞争失衡:商业贿赂使得拥有更多财力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行贿获取更多商业机会,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平等。

3. 破坏商业道德:商业贿赂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4. 妨碍经济发展: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运营的成本,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5. 损害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从而降低产品质量、提高价格;或者使得市场上只有少数大企业能够不择手段地获取利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1. 立法:各国通过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例如,美国通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规定了跨国企业行贿的相关罪行。

2. 法律执行:政府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机制,并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国际合作: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促进国际反腐败的合作和交流。

从“收买与出卖”到“收买与损害”看商业贿赂的界定

从“收买与出卖”到“收买与损害”看商业贿赂的界定

2021-5申场监管大象谈从“收买与出卖”到“收买与损害”看商业贿赂的界定吴星生摘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商业贿赂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收买与出卖”和“收买与 损害”是为解决“商业贿赂界定难”问题而先后出现的两个理论。

两者均按照自身逻辑对商业贿赂进行 了解读,并提出了界定商业贿赂的标准,对精准界定和深入理解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商业贿赂收买出卖损害界定商业贿赂是我国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 产生的新问题。

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改革开放初期,对商业贿赂内涵与外延的把握并不精准。

鉴于此,学术 界和实务界对于商业贿赂的相关理论,特别是如何精 准界定商业贿赂的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和研究。

“收买与出卖”和“收买与损害”便是在此过程中出现 的两个理论。

它们一脉相承,对商业贿赂的本质和内 在运作机理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对如何破解“商业 贿赂界定难”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一、因商业贿赂界定引发的争议1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

客观而论,作者:吴星生,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这部法律具有应急性、过渡性等特点,在立法技术上 还不完善,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尚欠精 准,这在商业贿赂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该法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这一规定在后 续的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虽未直接定义,但该法条实际上是以“利益引诱”争取交易来定性商业贿赂,但仅规定了行贿主体为经 营者,却未限定受贿主体,易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困 难。

单纯从文义上说,经营者常见的一些促销行为,如接酒店标准化管理工作。

制定《重大活动承接酒店标 准化管理规范》,对承接重大活动的酒店,从菜单审 核、原料购进、食品快检、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加工过 程、食品留样等方面进行标准化监管,保障重大活动 的食品安全。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2012-09-17 09:481.正确理解商业贿赂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仅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并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商业贿赂。

2.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任何附加条件的交易,必然增加符合条件者的交易机会,但不能将所有满足附加条件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一律视为商业贿赂,判断的关键是附加的条件是否正当合理,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原则和标准进行判断。

同时,也要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表现和具体后果等方面加以辨别;要依法收集、确认证据,特别注意不要仅以当事人的口述笔录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证据。

3.受贿方出卖的是谁的利益行贿的动机一般是用财物收买他人以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

但通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出卖自己,因此市场主体自身利益不可能成为该主体因受贿而出卖的不正当利益。

因此,收受财物的一方,与交易对方交换的是自身利益还是关联第三方利益,是决定该行为属于附加条件的商业交易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收受财物交换自身利益并不构成受贿,只有收受财物而出卖、损害关联第三方或委托方利益才构成受贿。

比如,在商品房买卖中,中介收取一方给予的利益,故意隐瞒交易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以较高价格买入或以较低价格卖出,从而利益受损,即使该中介具有合法资格,其行为仍构成商业贿赂。

否则,即使该中介不具有合法资格,仅构成无照经营,不构成商业贿赂。

再如,进场费问题,如果商场超市作为独立主体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如实入账,则不构成商业贿赂;如果商场超市的办事人员在未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供货商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并且未如实入账,即使收取的费用不多,亦构成商业贿赂。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各位同仁:大家好!商业贿赂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特发布此通知,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等财物形式的贿赂。

2、提供免费旅游、高档宴请、豪华娱乐消费等形式的贿赂。

3、为对方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如学费、物业费等。

4、以回扣、折扣、佣金等名义给予的贿赂。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1、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商业贿赂使得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而那些遵守规则、诚信经营的企业则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2、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一旦企业被发现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将遭受严重损害,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也会丧失,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3、侵害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往往导致企业成本增加,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承担更高的价格,或者得到质量低劣的产品和服务。

4、违反法律法规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和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惩处,给个人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三、严禁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1、加强内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清楚地了解商业贿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采购、销售、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合作方的审查和管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签订廉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禁止商业贿赂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的界定

1.商业贿赂界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界定模糊,致使在执法人员在认定的商业贿赂过程中对案件界定不清、定性不准。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宽问题,形成新的权利寻租或贿赂腐败的机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最低额与最高额相差20倍,显然自由裁量弹性过大。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天津市××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二者共计罚款20万,没收违法所得4万。而天津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财售出《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1万册,经营额共计16万元,获利4万元,与没收及罚款相比是否处罚过重?行贿人与受贿人又如何寻求救济?
作者介绍:
谭家才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毕斯利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以及涉外争议解决等。
2.1商业贿赂的目的不正当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商业或购买商品,是期望通过贿赂的手段达到优于其他经营者竞争地位的目的。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天津市××有限公司通过贿赂蓟县××教学研究室的手段已达到优于其他图书销售商竞争地位,向蓟县初中三年级学生或各学校搭配销售《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行政法下商业贿赂的目的仅限于商业目的,其不同于刑法下贿赂目的,如调到工作、升官、入学等等。行来自法下的商业贿赂的界定D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作为交换的行为,主要目的是获得有利的商业活动,以帮助企业赢得商业竞争的优势。

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非法性。

商业贿赂是非法的,一般受到法律的禁止。

它被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违背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将有利于他人,但不利于公司经营的利益。

商业贿赂可以影响企业的声誉,破坏市场竞争,引起经济违法行为。

二是隐蔽性。

商业贿赂的行为通常是隐蔽的,很难察觉。

而且它也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不仅包括钱,还有支票,关系,赠品等。

为了实施商业贿赂,有时会利用账户移转或假公司,让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三是潜在的影响力。

商业贿赂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因为它潜在的风险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品牌建设和投资质量。

四是长期的损害。

商业贿赂会造成长期的损害,企业会失去自己的信誉,失去买家的信任。

贿赂的行为也会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发展和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是:
一是禁止非法行为。

任何以贿赂或非法手段获取有利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严格管理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样认定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辖对象也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将商业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列为犯罪行为,其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也被单独列为罪行。

根据《刑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包括:(1)属地管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2)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单位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

此处单位包括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专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领域的管辖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列明如下: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管辖对象公司《公司法》第147、170、171、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清算组成员,公司自身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法》第20条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84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销售人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股东医药《药品管理法》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记录的规定》第4条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5、19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证券 《证券法》第228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证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财务顾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商标 《商标法》第71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17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测绘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1通过分析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企业或企业人员是否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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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Q1:马律师,您好!
我是某私立中学的校长,近日我校在向某民营服装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采购校服的过程中,A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拟向我校一次性捐款5万元,说是用于资助我校校园建设。

我校董事会经多次开会研究,仍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

请问,我校如接收A公司5万元捐款,是否属于商业受贿的犯罪行为?A公司是否属于行贿行为?多谢!
求助人:朱先生
A:朱先生,您好!
首先,我国刑法第387条确实规定有单位受贿犯罪,但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接收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未予以规定。

故贵校接收A公司5万元捐款的行为,依法不属于单位受贿犯罪。

其次,我国刑法第391条虽然规定有对单位行贿罪,但是对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也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对于向非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我国刑法也未作规定。

因此,A公司向贵校捐款5万元的行为,也不属于对单位行贿的犯罪行为。

最后,虽然贵校和A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业贿赂犯罪,但不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贵校和A公司属于商业贿赂的行政违法行为。

本案中的5万元,究竟是贿赂还是馈赠,可参照以下因素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4)接受方是否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我个人认为,A公司以捐款为名,实质上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

Q2:马律师,您好!
我是某国有医院某科室副主任,上周有一家医药公司的销售经理送给我一张某连锁酒店的VIP会员卡,说是希望今后能够帮忙销售这家公司的某药品。

经我电话查询得知,卡内金额为2万元,可在有效期内持卡到该酒店及连锁门店消费。

同事告诉我,这只是会员卡,不是银行卡,只要我不去消费,就不会有问题。

我想咨询马律师,我收受VIP会员卡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受贿行为?如果是,我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求助人:李小姐
A:李小姐,您好!
首先,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据此,如果这家公司实际已向酒店支付2万元(卡内金额)且你对此明知的情况下,虽然你未实际消费,但是司法实践中已有按照消费卡内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的司法判例。

故如果你继续持有该会员卡,即便没有消费,仍然有被以受贿罪论处的可能。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缴的,不是受贿。

”就本案而言,我没有看到你有过或者承诺过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这家公司谋利的行为,且你上周才收到该会员卡,在此情况下,你只要将该会员卡退还或者上交给单位,并保存好退还或上交的时间、方式等证据,我个人认为不会以受贿论处。

本期主持
马朗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朗,男,刑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马朗律师除担任辩护人,履行辩护律师职责外,还专长于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防范和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出具分析和建设性防控报告,协助客户制订适当的预警、控制或补救
性制度。

基于马朗律师在该领域的专业贡献,上海多所高校法学院及律师协会曾邀请其开办讲座,分享研究成果和办案经验。

法律小常识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04号文件)规定:“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在实践中,商业活动的类型和方式五花八门,很多人为躲避法律规定,以为改头换面就不是商业贿赂。

我个人认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要把握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比如你如果不支付该好处费,是否能同样获得同样的利益);二是是否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

Q3:马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我十分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但我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做出专业的判断。

最近,我们公司向另外一家民营企业A公司销售产品时,就碰到一个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A公司负责产品采购的工作人员甲向我司提出,在我司收到货款之后,每吨产品给他个人1000元回扣,否则拒绝从我司采购产品。

请问,如果我司在按照正常市场价格出售产品且不损害A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自愿舍弃部分利润,答应甲的要求,在收到货款之后,给甲1000元/吨的回扣,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求助人:王先生
A:王先生,您好!
首先,什么是商业贿赂,目前较为权威的解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04号文件),文件指出商业贿赂
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下,A公司是否向贵司采购产品,应取决于同等价格下贵司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优劣,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司向甲支付1000元/吨回扣的行为,虽然没有损害A公司的经济利益,但势必危害到市场上其他同行的利益,且这种危害与贵司向A公司员工支付回扣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贵司因此获取的利润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贵司向A公司员工甲支付回扣的行为应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在性质上,商业贿赂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两种,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之间是按照贿赂数额的多少进行区分,比如2010年5月7日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就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Q4:马律师,您好!
我是私营面粉厂的老板,原来我们镇上就我一家面粉厂,近两年来,陆续又有两家面粉厂开业,竞争日益激烈。

由于大型超市是我厂主要客户,为取得竞争优势,我厂拟针对大型超市开展满十赠一的返利采购活动,以扩大我厂影响力。

比如某超市向我面粉厂采购10袋面粉,我厂将向该超市额外赠送1袋同种质量的面粉。

我想咨询马律师,我厂针对超市满十赠一的促销活动,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求助人:翟先生
A:翟先生,您好!
首先,我不清楚贵司满十赠一的促销活动,是否使得贵司最终无利可图?如是,甚至满十赠一的活动将使贵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促销商品,则涉嫌不正当竞争,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其次,贵司满十赠一是否遵循了“明示和如实入账”的规定?如果没有,那么“账外暗中”进行赠送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此外,一般而言,超市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的附赠行为,性质上属于经营者在价格上的优惠,即使附赠物品价值较大,最终损害的也是经营者本人,通常不会危及产品和服务质量,故一般也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但是,贵司的促销活动,针对的不是一般消费者,而是同时经营主体的大型超市。

在正常情况下,超市采购面粉,看重的应当是面粉的质量、价格、服务等综合性因素,由于贵司的满十赠一,超市为谋取更大利益,可能只关注价格,这势必危及其他面粉厂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乃至面粉的质量和服务,故最终也可能被视为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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