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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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筑府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09〕6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及规范津补贴工作,为提高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构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从打破部门利益、构建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入手,积极稳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建立以财政为主导的资产监管模式,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经营收益,实现资产产权向出资人集中,资产收益向财政专户集中,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实施范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或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主要指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可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公园内)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兴办的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门面等各种经济实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筑府办发[201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筑府办发[2012]157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1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5日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促进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机制,防止资金财产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筑府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港澳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在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和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筑府办发[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4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加挂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增加对全市依法行政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调查研究全市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负责相关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审查、修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三)办理市人民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根据需要拟订地方性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配套文件,处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7•【字号】筑府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21〕1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贵阳市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安排部署,发挥政府与法院各自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建立寻求破产案件妥善处理的信息共享、动作协同,政府依法行政、法院公正司法,实现政府与法院优势互补,良性循环的机制(简称府院联动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强省会”五年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法治贵阳建设为引领,以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出发点,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全力提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以高效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强省会”五年行动。

二、主要原则(一)依法依规,有机衔接。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立足部门职能作用,推动府院在公平正义法治轨道上有机衔接、破解难题、促进发展,形成良法善治、共治多赢的“叠加效应”。

(二)整合资源,协同联动。

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统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社会资源,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整体协调,加快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系统完备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格局。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筑府办函[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2日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和民生服务的积极性,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效益,切实建立起“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管理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强化预算、注重实效。

强化公共服务购买资金源头管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科学编制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加强绩效评价,切实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8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8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9号)、《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协调机制的通知》(黔基金办〔2021〕1号)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基金办〔202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以下简称“四化”)以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申报、使用管理和实施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特建立以下工作协调机制。

一、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马宁宇(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常务副组长:王嶒(副市长)副组长:孙绍雪(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刘岚(副市长)冉斌(副市长)毛胤强(贵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兼〕)林刚(副市长)宋旭升(副市长)刘晓萍(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张雪蓉(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副秘书长〔兼〕) 李藏龙(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传皓(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朝虎(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旭(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晶(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成江(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建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潘峰(市委网信办主任)余大林(市委军民融合办主任)吴义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宇(市科技局局长)刘良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孔德全(市财政局副局长)路喜宏(市民政局局长)何谋军(市督办督查局局长)杜华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杨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红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毛志伟(市水务局局长)马骁(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胡琳(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黄永辉(市国资委主任)谢国波(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梁淑莲(市体育局局长)吴宏春(市大数据局局长)吴德刚(市林业局局长)周鹏(市直机关事务局局长)唐进(市供销社主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和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农业农村现代化基金、文化旅游基金、生态环保基金五个专项工作组以及项目推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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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4]61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7
【实施日期】2014.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
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4〕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7日
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99号),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作
(一)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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