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GEN 94 提单背面条款中文版
中远提单背面条款中英对照完整版

中远集提单背面条款(中英对照完整版)1. DEFINITIONS "Carrier" means COSCO container lines company limited. "Merchant" includes the consignor, the shipper, the receiver, the consignee, the owner of the Goods, the lawful holder or endorsee of this Bill of Lading, or any other person having any present or future interest in the Goods or this Bill of Lading, or anyone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any of the foregoing. "Vessel", where the context so admits, includes the Vessel named in Box 6 of this Bill of Lading or any substitute therefor, and any feeder vessel, lighter or barge us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seaborne leg of the carriage. "Sub-contractor" includes owners and operators of vessels (other than the Carrier), stevedores, terminal, warehouse, depot and groupage operators, road and rail transport operators and any independent contractor employed by the Carrier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arriage and any sub-sub-contractor thereof. The expression Sub-contractor shall include direct and indirect Sub-contractors and their respective servants, agents or Sub-contractors. "Goods" means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cargo received from the Merchant and includes any Container not suppli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Package" means each Container which is stuffed and seal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Merchant, and not the items packed in such Container if the number of such items is not indicated on the front of this Bill of Lading or is indicated by the terms such as "Said to Contain" or similar expressions. "Shipping Unit" means any physical unit of cargo not shipped in a package, including machinery, vehicles and boats, except goods shipped in bulk. "Container" includes any Container, open top, trailer, transportable tank, flat rack, platform, pallet, and any other equipment or device used for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transportation of the Goods.1. DEFINITIONS 定义“承运人”(CARRIER)是指“中远集运”,即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ONGENBILL'94 背面条款中文译意

CONGENBILL\'94 背面条款中文译意提单与租约并用范本名称:"康金提单"1994年版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选定运输条件(1)所有背面所示日期的租约的条款和条件,自由和免责,包括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并入本提单。
(2)首要条款(a)起运国订立的1924年布鲁塞尔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所包含的海牙规则知用于本提单。
在起运国没有这种法规时,目的地国的相应法规应当适用,但对于没有此种法规强制适用的运输应当适用前述公约的条款。
(b)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的运输对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即,1968年2月23日签署的议定书修正的1924年布鲁塞尔国际公约,强制适用的运输,相应法规的条款适用本提单。
(c)承运人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或货物处于另一承运人掌管时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不负责任,承运人对于甲板货或活动物的损失不负责任。
(3)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应当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其后的修正规则在伦敦宣布、理算和解决,除非在租约中约定了另外一地点。
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应当支付给承运人,即使这种损失是船长、引航员或船员的过错、过失或错误造成的。
租船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明确否定比利时商事法第二章第148条规定。
(4)新杰逊条款如果在航次开始之前或之后,由于无论是疏忽与否任何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危险、损坏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
如果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由其经营,则其救助费应犹如该救助船系第三者所有一样金额支付。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分摊款额及其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在提货之前付给承运人。
(5)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如果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的货物所有人应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失或所负一切赔偿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
海运提单背面翻译 全文版

1.下文无论哪里出现“托运人”这个词,应当认为也包括接收人,受托人,提单持有人以及货主2.管辖权凡根据本提单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3.如果船不是提单发行人的公司所拥有或通过转让来承租的(在不能经受任何相反事情的情况下),此提单应当仅起到与船东或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的作用,因为有些情况或许是所提及的公司主要通过其代理来做的,但其代理只做代理,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个人责任。
4.本提单应效应对承运人的责任,权利和豁免服从海牙规则包含在国际公约的某些规则关于统一提单1924。
5.包装和标志在装船之前,托运人应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标志必须正确、清晰,并须以下不小于五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上述标志须能保持到交货时仍然清楚易读。
由于包装和标志的不足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应由货方负担。
6.货物托运人应当妥善包装和明确的标志装运。
目的口岸的货物应该标记为字母5厘米高,这种方式将保持清晰,直到他们的交付。
(1)货物由承运人可以装在容器或类似物品的运输用来巩固商品(2)货物装在容器除了公寓、托盘,移动式坦克或类似物品的运输是否由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能进行或甲板下不另行通知托运人。
这样的货物进行或甲板下是否应当参与共同海损。
7.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的接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了负赔偿责任。
8.\(1)运费和费用应被视为赢得了在收到货物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支付,不能和在任何事件。
一起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将在货物抵达目的地的,应当支付之前交货。
(2)的目的是验证货运基础,承运人有权有产品和内容的容器,拖车或类似物品的运输检查以确定重量、测量、价值或商品性质。
在案件的细节货物托运人所提供的是不正确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和绑定到向承运人支付一笔五次或者区别正确的运费和货运指控或双正确的少货运带电,无论金额较小的,作为违约金载体。
第五节 提单的背面条款

第五节提单的背面条款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
”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
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1.定义条款(Definition)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
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 )、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
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
提单中常见条款 中文

1定义“承运人”(CARRIER)是指XXX有限公司。
“货方”包括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或被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
“船舶”按有关上下文情况,包括本提单第6栏所列船舶或其替代船舶,以及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于全部运程中的海运阶段所使用的任何支线船或驳船。
“分立契约人”(SUB-CONTRACTOR)包括(除承运人以外的)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装卸工人,码头、仓库、集装箱储运站经营人及拼箱经营人,公路及铁路运输经营人,及承运人雇佣的用以进行运输的任何独立订约人,以及其小分立契约人(SUB-SUB-CONTRACTOR)。
分立契约人一词应包括直接及间接分立契约人及其各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
“货物”(GOODS)是指自货方收到的全部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并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装箱。
“件”是指由货方或其代表装载并铅封的每一集装箱,而不是在集装箱中所装的货物件数,如果此项件数未在本提单正面列明,或者是用“据称内装”或类似词句列明。
“装运单位”(SHIPPING UNIT)是指未以包件运输的任何一个具体单位的货物,包括机械、车辆及船只,但散装货物除外。
3 分立契约、赔偿以及抗辩、免除事项及责任限制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条件将运输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同任何分立契约人订立分立契约,并(或)以任何其他船舶或运输工具代替本船。
货方保证,不向承运人以外的由其履行或承办运输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就货物或货物运输一事而提起向其或其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船舶加诸或意欲加诸任何责任的索赔或任何法律诉讼,不论此项责任是否由于此种人的疏忽而引起。
如果,即使如此,此项索赔或法律诉讼仍被提起,则货方保证就由此引起的后果包括法律费用,全部赔偿承运人。
在不防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第(1)款所述每一个人或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都应享有本提单所载适用于承运人的在涉及合同或侵权事件中的每一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犹如此种条款已为其利益而明文规定,而且在订立本提单时,就上述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而言,承运人不仅代表其本身,而且也是作为上述的人或船舶的代理人或受托人.4 承运人的责任港到港运输如果填注本提单正面第6、7、8栏,而不填注第4、5、9栏,本提单便是港到港契约。
中远COSCO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

中远COSCO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中远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中文)中远集团提单背面条款 1 定义“承运人”是指“中远集运”,即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货方”包括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或被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船舶”按有关上下文情况,包括本提单第6栏所列船舶或其替代船舶,以及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于全部运程中的海运阶段所使用的任何支线船或驳船“分立契约人”包括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装卸工人,码头、仓库、集装箱储运站经营人及拼箱经营人,公路及铁路运输经营人,及承运人雇佣的用以进行运输的任何独立订约人,以及其小分立契约人分立契约人一词应包括直接及间接分立契约人及其各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货物”是指自货方收到的全部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并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装箱“件”是指由货方或其代表装载并铅封的每一集装箱,而不是在集装箱中所装的货物件数,如果此项件数未在本提单正面列明,或者是用“据称内装”或类似词句列明“装运单位”是指未以包件运输的任何一个具体单位的货物,包括机械、车辆及船只,但散装货物除外“集装箱”包括任何集装箱,如开顶集装箱、拖车、可运油罐、框架箱、平板箱、货盘,以及为运输货物而使用的任何其他设备或设施本条作为定义条款,用以说明、规定本提单条款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以便明确在为提单所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中所代表的概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有关承运人的定义与提单正面的抬头和承运人签单部位的落款相对应,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提单签发的要求本提单所构成或证明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仅指中远集运、而非任何其他相关的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这样避免了当存在几个运输合同时发生混淆另外还应指出的是承运人被定义为‘中远集运’,虽然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英文正式名称为但是我们这里仅使用其商业名称( )关于货方的定义将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或受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纳入运输合同中与承运人相对应的货方,符合提单流转的需要,保护了船货双方共同的权益,便于双方根据运输合同解决纠纷关于‘件’的定义是与提单正面的‘不知条款’相对应的,同时也是为适应海商法有关承运人单件责任限制规定的需要即除非提单上已显示了货物件数或者表明了‚据称内装‛等类似词句,否则由货方装箱的一个集装箱将作为一件计算,这是因为承运人在接受整箱货时是无法核实货物件数,同时整箱货的运费比拼箱货按件数、重量、体积等单位计收的运费低廉*本条款中各项定义也适用于条款注释中出现的相关名词 2 \'S 承运人的运价本承运人所使用的运价本中的条款以及有关费收的其他要求等项,已被载入本提单请特别注意运价本中所载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费堆存期、集装箱及车辆滞留期等使用的运价本的有关条款,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索取如本提单与所用运价本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提单为准本条是用以说明承运人运价本的作用提单正面、背面条款内容虽然十分丰富,但毕竟是固定的格式,不可能经常更改;而且运输合同项下各项费用的收取,结算的依据往往要与具体港口的特殊要求相对应,或者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承运人用运价本的形式对此作出规定根据本条款将运价本中的条款并入提单并约束运输合同的各方3 - 分立契约、赔偿以及抗辩、免除事项及责任限制(1)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条件将运输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同任何分立契约人订立分立契约,并以任何其他船舶或运输工具代替本船货方保证,不向承运人以外的由其履行或承办运输的任何人就货物或货物运输一事而提起向其或其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船舶加诸或意欲加诸任何责任的索赔或任何法律诉讼,不论此项责任是否由于此种人的疏忽而引起如果,即使如此,此项索赔或法律诉讼仍被提起,则货方保证就由此引起的后果包括法律费用,全部赔偿承运人在不防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第(1)款所述每一个人或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都应享有本提单所载适用于承运人的在涉及合同或侵权事件中的每一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犹如此种条款已为其利益而明文规定,而且在订立本提单时,就上述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而言,承运人不仅代表其本身,而且也是作为上述的人或船舶的代理人或受托人本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喜马拉雅条款’,是提单必须包括的标准条款,其效力也已为海商法、海牙-维斯比规则确认本条款主要说明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代表承运人履行承运人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同样受提单条款的约束和保护由于索赔方与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没有合同关系,所以索赔方往往会绕过运输合同直接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1诉本条的订立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得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同样可以享受承运人根据提单背面条款所享受到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例如提单上标明是一件机器设备,货物在港口装卸时受到损害,根据海商法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同样可以适用于港口装卸人XX年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已经吸收这样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是作了相同的规定4 \'S 承运人的责任(1)港到港运输如果填注本提单正面第6、7、8栏,而不填注第4、5、9栏,本提单便是港到港契约承运人应自其在装货港收到货物之时起即作为承运人而对货物负责,直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与货方或按当地法律或规章要求交与有关当局之时为止,二者之中以先发生者为准(2)联合运输如果填注本提单正面的第4、第5及第9栏,而且该栏中所述地点或港口乃是除第7栏及第8栏所列者以外的地点或港口,并已就联合运输支付运费,本提单便是联合运输提单承运人负责安排或组织落实联合运输中的前一程运输以及续程运输所有由于联合运输而引起的索赔必须在交付货物之日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之后九个月内向承运人提出,否则承运人便应被解除其关于货物的任何责任如果承运人已就因联合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向货方支付任何款项,承运人便应自然而然地以代位关系而取得或被赋予货方针对所有其他人包括前一程承运人或续程承运人或分立契约人就此项灭失或损害而享有的权利本款所载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承运人针对前一程承运人或续程承运人或分立契约人就赔偿或其他事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本条第1款和下文第22条第4款都提到将货物交付给除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以外的港口当局的情况,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某些地区例如南美部分国家由海关负责放货的惯例本条第二款实际上涵盖了两种情况,即水水联运和多式联运本款确定了多式联运下九个月的索赔时效,即索赔应当在货物交付后9个月内向承运人提出,否则承运人便被免除任何有关货物的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仅仅是为适应某些国家关于内陆承运人9个月的责任期限,比如美国规定: 内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九个月,而绝非要降低海商法中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索赔的1年讼时效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要根据多式联运中的损失发生区段来作具体分析,比如损失发生在海运段或不能确定则还是应当适用1年的时效本条款规定了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与提单正面关于运输开始和结束地点的栏目相对应,使得本提单既可以作为海运提单应用于传统的港到港运输,也可以作为多式联运提单应用于多式联运运输总的来讲,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都是由承运人接收货物时开始到交付货物时为止的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这是与海商法关于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规定相一致的5 索赔通知及时效(1)除非已在卸货港或交货地点于交货之日以前或交货之日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出关于灭失或损害的书面通知,或在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在交货之日以后15个连续日之内提出上述书面通知,此项交付便应是承运人及续程承运人按本提单所述状况及条件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2)除在交付货物或应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之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及分立契约人便应被解除一切责任本条依照海商法规定了货物灭失或损害时货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方式及时效第一款实际上是强调了当货方在提取货物时未提出货物灭失或损坏通知时,则是承运人已完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对于货物损坏不明显时,则要求货物应在交付后连续15天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通知,否则同样作为承运人已完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就是指承运人交付货物、货方未提出异议,初步表明已承运人已完好地履行了运输合同的义务,除非货方可以提出更加充分有力的相反证据以证明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举证责任移转的问题,即当承运人以完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进行抗辩时,货方就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了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考虑的,只有及时提出问题,才能及时收集到翔实充分的客观证据另外还应指出的是海商法第82条规定货方对于迟延交付的索赔应当在货物交付60日内提出,否则承运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这里的60日未提出索赔是绝对的证据,日后提出的任何相反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应当承担责任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诉讼时效,本提单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货方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就丧失了胜诉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是由承运人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的时间开始当然在一些情况下时效也会中断或延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依照海商法第条的规定,这里的1年诉讼时效不会因货方仅仅提出请求而中断货方如果没有在一年中解决与承运人的货物运输纠纷的话,他只有在这一年内通过提起诉讼等手段才可能中断诉讼时效1年的诉讼时效与一般民法的规定相比起来是属于短期时效,为大家的共同利益考虑,各相关方应积极收集证据,提早调查,这样也便于向最终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6 灭失或损害(1)本提单的条款应在所有时间都对承运人就其因运输货物而产生的责任加以管辖,不仅在运输期间,而且在运输之前及运输之后,都是如此本提单所载或其他关于免除责任、抗辩及责任限制等项,都应在就灭失、损害或延误事件而向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适用,而且不论该项诉讼是基于合同纠纷或侵权行为而提起,即使此项灭失、损害2或延误乃是由于不适航、疏忽或根本违约而产生亦然除本提单中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亦不论其产生原因为何,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随之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或利润损失,概不承担责任(2)承运人不保证,货物在某一特定日期或时间,也不保证为满足某一特定市场,或为某一特定用途而自接货或装运地点起运,准时运抵卸货地点、目的地或转运到某一特定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上船期表上或广告上的离港及抵港时间只是预计时间,如果承运人认为必要,为慎重或便利起见,可将该时间提前或拖后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如何发生,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随之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3)如果能对联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害所属阶段加以判明,承运人的责任便应适用该阶段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如果在联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害的阶段无法判明,则货方与承运人商定,应将此项灭失或损害视为发生在承运人的船上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应适用第5条(2)款及第7条中的规定第一款有了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是强调了提单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适用于由本提单构成或证明的运输合同,本提单中包涵的条款作为约定条款对船货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并且再次强调不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应依据本提单条款中的规定其次依照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对未经约定的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按照海商法只有在船货双方事先对承运期作了明确的约定而承运人也确实违约时,承运人才会对可预见的损失负责,并且这种赔偿也是以运费为限的本款的规定正是以此为根据作了细化的规定第二款是强调船期表上公布的船期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承诺我们印制的船期中都有明确声明‚本船期表仅作参考‛,在本款中也特别指出‚船期表上或广告上的离港及抵港时间只是预计时间,…,可将该时间提前或拖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海运中的确存在许多人力不可抗拒和控制的因素,例如恶劣的自然条件、战争的爆发等,在这种条件下要作到准班率%确实是十分困难的按照民商法的原理,船期表的公告实际上只是构成了一种要因,对船货双方并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如果货方因贸易的需要确实要保证船期,这就需要货方与承运人进行明确约定,倘若承运人违反约定,承运人当然会依迟延交付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三款是针对于多式联运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的规定,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网状责任制‛的制度,同时还规定了在损失不能确定是发生在哪个区段时适用海运的法律、惯例规范责任,这都是与海商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的之所以在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区段不能确定时就适用国际海运段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海运段的规定还是比较公允的,另一方面国际海运段的风险较高又在运输中是主要区段本条款就由本提单所构成或证明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责任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海运一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同时又在国际商贸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班轮承运人是带有公共运输性质的承运人,除了受到自然环境,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外,还会有法律,习惯等诸多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为了促进和鼓励海运的健康发展,国际上及各国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对承运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的保护本条各款都是遵循海商法有关承运人的最低限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而制定的7(1)除第7(2)款另有规定外,本提单应受第26(1)款中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管辖从而,无论是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约人及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超出该法规定的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限度的任何数额,概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已由货方将货物的性质及价值于装运前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的价值加付运费(2)如有关运输包括驶往、来自或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某一港口或地点的运输,本提单便应受其第26(2)款中所述XX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及其修订条款的约束无论是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约人及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超出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中规定的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限度的任何数额,都不负责,除非货方已在装运前将货物性质及价值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本提单,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价值加付运费 (3)如已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外的法律强制适用于本提单,承运人的责任便不得超出该法规定的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除非该货物的性质及价值已由货方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价值加付运费(4)就本条款而言,申报价值应为计算承运人责任的基础,但此项申报价值就承运人而言并非终结性的,而且此项申报价值不得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实际价值所有部分灭失或损害均应以此项申报价值为基础按比例进行调整本条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并对从价货作了相应规定第一款规定除驶往、来自或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某一港口或地点的运输外,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约人及船舶,在任何情况下是依照我国海商法56条规定的赔偿限额承担责任的,对此的例外是货方已将货物的性质及价值于装运前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的价值加付运费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提单上标明的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特别提款权,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2个特别提款权,两种计算方法以赔偿限额高者为准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有关运输包括驶往、来自或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某一港口或地点的运输的情况时,本提单项下的运输合同便应受XX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及其修订条款的约束提单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提单在涉及美国的运输时不违反美国的法律强行法的规定,以避免被美国当地法院认定为无效这样的条款又称‚地区条款‛,在所有经营美国航线的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中要么规定提单适用美国XX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要么加入‚ ‛以保证提单的效力为美国法院所认可美国XX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所采用的责任体系与国际通行的海牙规则基本相同,其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每单位美元,这样的赔偿标准是低于我国3海商法的规定的,所以对此适用不同的法院地法会导致适用不同赔偿限额标准目前美国正准备通过新的海商法,减少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提高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标准,一旦该法通过本提单条款也会作相应修改本条第三款说明当提单项下的运输涉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的第三国,而该国法律强制适用于本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本提单中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便不得超出该国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除非该货物的性质及价值已由货方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价值加付运费,即货物是以从价运输的方式在提单上记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在发生货损时承运人必须按照约定来赔偿货方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对前面三款的补充,强调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是以货方申报的货物价值为依据的,并且进一步规定货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试图以远高于货物实际价值的金额向承运人申报以牟取不当利益是无效的在实践中,有时货方的申报价值会与其贸易、海关等文件有着相当的差异,对此就应全面综合考虑、调查以核实货物的真实价值而不能完全依赖货方的申报这样的条款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防止利益方为了获取高额赔偿故意损坏货物 8承运人对在任何时间,不论是在货物装船前或是卸船后由于火灾而使货物遭受的灭失或损害,除系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所造成者外,概不负责本条款规定了货物因火灾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按照海商法第51条列举的承运人免责事项中是包括火灾的,这也是与国际通行的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接轨的,但我国海商法中集装箱运输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已从越过船舷为界延伸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整个区间,而海牙-维斯比规则又仅适用于货物装船后至卸船前,除非运输合同中对适用的范围进行延伸,所以本条规定了在货物装前卸后承运人的掌管期间内,承运人对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是免责的当然,这是基于承运人本人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的,也就是说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除非索赔人能够证明承运人本人对火灾的产生存有实际过失,否则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承运人本人是将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等都排除在外的 9 \'S 承运人集装箱(1)以件货形式所收到的货物应由承运人装入集装箱;承运人有权将不论是否为承运人装箱的任何集装箱装于舱面或舱内所有这些货物均应分摊共同海损本提单中的条款包。
海运提单背面条款翻译

1、定义条款:对提单下文可能出现的“托运人”的含义及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作出解释的还有“收货人”、“收货人”、“海运提单的持单人”、以及“货主”。
2、管辖权条款:在此提单条款之下或因与此提单相关而产生的冲突,都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决。
3、转让条款:若船舶不归签发该海运提单的公司所有或是通过转让的方式所租用,则这张海运提单只能作为与船主或是租船人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只出现在当上文提及的公司的代理行为其代理人时,并且上述提及公司在任何方面都不得有负债发生。
4、海牙规则:根据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条款,这张海运提单将对承运人的责任、义务、权利和豁免作出规定。
5、包装和唛头:托运人应保证物品合适包装,装运之前明确刷上唛头。
表明商品目的地的字母应该有5cm高,确保在交货之后其仍清晰可读。
6、选港条款:(1)物品应由承运人负责将其装至集装箱或是类似的用于装置固体物品的运输工具(2)无论是承运人或是托运人用集装箱而不是平板包装纸、托盘、挂车、适用于运输的箱子、或是类似的运输工具装置的物品,在不通知的托运人的情况下,可以搬至甲板上或甲板下。
这些甲板上或甲板下的物品都将投共同海损险。
7、舱面货,农作物和活生动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舱面货,农作物和活生动物在接收、处理、装运、保存和卸货过程中的风险。
承运人无需对上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灭失或损害负责。
8、运费:(1)运费和费用的获得被认为是基于承运人接收了货物,并支付给托运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归还或是减少。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应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都应该被支付,并且需在交货之前。
(2)为了确定运费基准,承运人留有检查集装箱、挂车或是其他运输工具内的货物及内容的权利,以确定货物的重量、体积、价值或是种类。
为了防止托运人对货物描述不准确的情况发生,托运人有责任并将支付承运人五倍于正确运费和已收取的运费之间的差价,或是两倍于正确运费减去已收取的运费的余额,按金额较小的计算,作为承运人的清偿损失额。
中远COSCO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中英文)解读

中远COSCO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中文)中远集团提单背面条款1. DEFINITIONS 定义“承运人”(CARRIER)是指“中远集运”,即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货方”(MERCHANT)包括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或被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
“船舶”按有关上下文情况,包括本提单第6栏所列船舶或其替代船舶,以及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于全部运程中的海运阶段所使用的任何支线船或驳船。
“分立契约人”(SUB-CONTRACTOR)包括(除承运人以外的)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装卸工人,码头、仓库、集装箱储运站经营人及拼箱经营人,公路及铁路运输经营人,及承运人雇佣的用以进行运输的任何独立订约人,以及其小分立契约人(SUB-SUB-CONTRACTOR)。
分立契约人一词应包括直接及间接分立契约人及其各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
“货物”(GOODS)是指自货方收到的全部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并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装箱。
“件”是指由货方或其代表装载并铅封的每一集装箱,而不是在集装箱中所装的货物件数,如果此项件数未在本提单正面列明,或者是用“据称内装”或类似词句列明。
“装运单位”(SHIPPING UNIT)是指未以包件运输的任何一个具体单位的货物,包括机械、车辆及船只,但散装货物除外。
“集装箱”(CONTAINER)包括任何集装箱,如开顶集装箱、拖车、可运油罐、框架箱、平板箱、货盘,以及为运输货物而使用的任何其他设备或设施。
本条作为定义条款,用以说明、规定本提单条款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以便明确在为提单所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中所代表的概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
有关承运人的定义与提单正面的抬头和承运人签单部位的落款相对应,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对提单签发的要求。
本提单所构成或证明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仅指中远集运、而非任何其他相关的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这样避免了当存在几个运输合同时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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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enbill 中文称为“康金提单”,是波罗地海国际航运公会提供的样板提单,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不能作为联运提单使用。
CONGENBILL\'94
提单与租约并用
范本名称:"康金提单"
1994年版
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选定
运输条件
(1)所有背面所示日期的租约的条款和条件,自由和免责,包括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并入本提单。
(2)首要条款
(a)起运国订立的1924年布鲁塞尔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所包含的海牙规则知用于本提单。
在起运国没有这种法规时,目的地国的相应法规应当适用,但对于没有此种法规强制适用的运输应当适用前述公约的条款。
b)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的运输对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即,1968年2月23日签署的议定书修正的1924年布鲁塞尔国际公约,强制适用的运输,相应法规的条款适用本提单。
c)承运人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或货物处于另一承运人掌管时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不负责任,承运人对于甲板货或活动物的损失不负责任。
(3)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当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其后的修正规则在伦敦宣布、理算和解决,除非在租约中约定了另外一地点。
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应当支付给承运人,即使这种损失是船长、引航员或船员的过错、过失或错误造成的。
租船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明确否定比利时商事法第二章第148条规定。
4)新杰逊条款
如果在航次开始之前或之后,由于无论是疏忽与否任何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危险、损坏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
如果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由其经营,则其救助费应犹如该救助船系第三者所有一样金额支付。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分摊款额及其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在提货之前付给承运人。
5)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果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的货物所有人应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失或所负一切赔偿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
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害或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付予上述货物所有人所受货物灭失或损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一部分,将其充抵,补偿或收回。
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