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2023年食品退市制度

2023年食品退市制度2023年食品退市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及工作方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及工作方案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不合格食品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并完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将阐述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方案。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必要性1.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合格食品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2.规范市场秩序:不合格食品如果不及时退市,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不健康竞争,损害正常经营者的利益,利用退市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提升食品市场的整体质量。
3.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及时退市不合格食品可以降低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风险,减少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和损失。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工作方案1.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不合格食品退市的法律依据,建立相关条款和规章制度,加强对违规企业的惩处措施。
2.建立标准检测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不合格食品检测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
4.加强舆情监测:建立不合格食品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公众对不合格食品的关注和反馈,调整退市政策和方案,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5.明确退市标准和程序:明确不合格食品退市的标准和程序,制定详细的退市操作指南,包括召回、销毁等具体操作方案,确保退市工作的顺利进行。
6.建立信息平台: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食品生产、流通和监管的信息互通,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精确度。
三、推进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策略1.多元参与:食品安全涉及多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应形成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多元参与的局面,共同推进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强培训: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增强整体食品安全防控的能力。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食品标准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退出流通环节。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
(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的;
(二)法律规定务必有qs认证标识而无标识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者地区名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者者经销商的名称与地址的;
(五)超过保持期或者者储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者有其他感官性状特殊,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质量监测中被判定
为不合格的;
(九)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国际标准使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十)经营者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务必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退市措施,特别是将退市食品重新进入市场时应主动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意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粮油制品、加工食品等。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未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安全要求,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食品。
第四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是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实施的召回、销毁、查封等行为,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口企业等。
第二章不合格食品的发现第六条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定期抽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不定期的采样检验,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二)巡查检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三)消费投诉: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四)食品召回:企业自行发起食品召回,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存、标识、登记,并通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第八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召回、销毁或查封,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食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合格食品的具体名称、批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相关信息;(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销毁、查封等具体措施;(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时限及执行机构;(四)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给予企业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应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告召回: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发布公告,通知消费者召回不合格食品;(二)电话召回: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商、经销商、经销商、零售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三)线下召回:通过检查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饮等销售场所,查找并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____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
2、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链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3、对已检查和抽检中确认的假冒伪劣及不合格食品,经营者要在2小时内撤柜下架。
积极接受工商机关的处理。
4、对消费者提出的有问题的食品,要及时查清原因,给予明确答复。
5、食品经营者要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下架和退市,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下架和退市制度是一种行政措施,用于防止不合格和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流入市场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经检测认定存在安全问题,就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和退市行动。
这包括通知食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处置已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同时要求商家下架和退市相关产品,同时进行惩罚性罚款等措施以及追究责任。
下架和退市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及时下架和退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防止其进入市场销售,减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风险。
2. 维护行业秩序:通过下架和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进行追责和处罚,起到约束和惩戒作用,促使企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管理。
3. 保障市场竞争公平: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下架和退市,有助于保障市场的竞争公平,阻止不合格产品获得非法利润,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
总之,下架和退市制度对于确保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被及时下架退市,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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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
三、不合格食品的定义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
四、不合格食品的发现与报告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所生产经营和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发现不合格食品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3. 对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和处理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不合格食品的退市1. 对不合格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2. 对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回,并妥善处理。
3. 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情况,应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不合格食品的处置1. 对不合格食品,应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 对其他不合格食品,应采取返厂、退货等措施,确保不再流入市场。
七、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违反本制度,未及时发现、报告、处理不合格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违反本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违反本制度,未妥善处理不合格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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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发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或生产者,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发现保质期到期、包装破损、受到污染,以及因其它原因导致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出现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对国家公布和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必须退市:
(一)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三无”食品;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
(三)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食品;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
(五)经有关部门抽检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六)国家禁止销售和食用的食品;
(七)其他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食品。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可继续销售。
六、对存储和待售的食品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
七、在采取下架退市的同时,对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中已售出的部分,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经营场所发布消费警示,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应自觉依法办理。
八、经营者采取退市措施的情况应记入《食品下架退市情况记录表》,协助生产者召回食品、发布消费警示等情况应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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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