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保障政策整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为进一步做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经研究,中央财政设立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运动员解决因重大伤残和特殊生活困难所面临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构建和谐体育的人文环境,促进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国家财政设立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各优秀运动队在役和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和职业辅导等项目。
第二章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第四条运动员重大伤残指运动员因运动训练导致死亡和1-4级伤残事故。
伤残事故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2006)予以评定。
第五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事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支付。
第六条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时,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医疗补助:(一)在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对检查、治疗、康复费用中个人自费和自负部分给予50%补助,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5万元。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2004)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文号】体人字〔2004〕5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体人字〔2004〕5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解除他们因训练比赛所致伤残的后顾之忧,根据党中央提倡社会互助,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依照《劳动法》、《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是指: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及前卫体协、火车头体协高水平运动队中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员以及集训和试训运动员,解放军军事五项队运动员。
2、各地市级运动队中承担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员。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运动学校和各地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育学校中作为国家队、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后备力量培养的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学生。
第三条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本着自愿参加,个人缴费、团体投保的形式,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时,提供一定经济帮助,是对国家职工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
第四条本办法的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互助互济,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运动员排忧解难。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伤残互助保险工作。
伤残互助保险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其中前三条的修订需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一)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的制定和修订;(二)运动伤残等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三)保险费和保险待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四)伤残互助保险资金的收取、筹集、管理和支出;(五)伤残等级鉴定;(六)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聘任和管理;(七)宣传和组织管理。
运动员训练补贴方案

运动员训练补贴方案背景作为体育运动的推动者,我们希望为运动员们提供更好的训练补贴方案,以激励他们在训练中的努力和表现。
通过提供实质性的经济支持,我们相信运动员将能够更好地专注于训练,并取得更好的成绩。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提供运动员们在训练期间的经济支持,既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够帮助他们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训练。
补贴标准根据运动员的不同情况和表现,我们将制定以下补贴标准:1. 训练补贴:根据运动员的训练情况和成绩表现,每月提供一定金额的训练补贴。
补贴金额将根据运动员的级别和潜力进行评估确定。
2. 生活补贴:为了满足运动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在训练期间每月提供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
补贴金额将根据运动员的训练强度和训练营地的区域定位进行评估。
3. 奖励补贴:在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比赛中获得荣誉时,将提供额外的奖励补贴作为鼓励和认可。
申请流程申请补贴需要遵循以下流程:1. 运动员申请:运动员应填写申请表格,包括个人信息、训练计划和预期目标等内容。
2. 审核和评估:我们将组建专业的评估团队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对运动员的潜力、训练计划的合理性和目标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 补贴确认: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运动员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以及补贴的具体金额。
4. 补贴发放:补贴将由我们负责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补贴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我们将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1. 定期评估:定期对运动员的训练情况和成绩进行评估,确认补贴继续发放的合理性。
2. 监督机构:指定专业的监督机构对补贴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运动员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公开透明:与相关利益方保持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结论通过运动员训练补贴方案,我们致力于提供全面的经济支持,帮助运动员专注于训练,取得更好的成绩。
同时,我们将确保补贴方案的公正和透明,保护运动员的权益。
我们期待这一方案能够为运动员们提供更好的训练环境和机会,共同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中国运动员退役职业保障制度述评

中国运动员退役职业保障制度述评作者:陈一瑄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36期退役运动员的职业发展已成为我国体育发展战略中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新形势并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完善中国运动员退役职业保障制度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本文梳理了退役运动员职业保障的相关政策和管理状况,希望能为今后解决退役运动员职业发展提供新思路。
一、研究背景运动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运动员从小就刻苦训练,为了国家和民族的荣光,他们无私奉献了自己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
退役运动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才资源,理应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和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形式依然严峻。
截至2009年7月,全国累计已停训待安置退役运动员人数4 343人;2010年新增退役运动员2 193名,其中有将近45%的退役运动员得不到及时安置。
由于运动员职业的特殊性,其具有入队年纪小、训练过程长、训练内容过于专业,但职业生涯短,职业宽度窄,淘汰率高等特点,在再就业时往往面临意想不到的困难。
二、我国现役运动员职业保障政策及现状(一)我国现役运动员职业保障政策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现役运动员职业保障政策。
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推行了以互助互济、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运动员排忧解难为基本原则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制度。
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就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试训运动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
这是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方面发布的第一份综合性文件。
2010年3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的出台,明确了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文化教育,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等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颁布,旨在促进全民健身、发展体育事业、
保障运动员权益,并推动体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全民健身:体育法强调全民参与体育活动的重要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体育锻炼,提倡科学健身,加强体育活动的普及与推广。
2. 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法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责任发展和支持体育事业。
法
律规定了体育设施建设、体育培训、运动竞赛、体育科研等各个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3. 运动员权益保障:体育法强调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体育组织和
相关机构对运动员的职业培训、竞赛参与、健康保障、合同签订等方面的责任,确保运动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防止兴奋剂使用:体育法明确提出防止兴奋剂在体育竞赛中的使用。
法律规
定了体育组织和相关机构应对兴奋剂使用进行监管和检测,采取措施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和健康性。
5. 体育教育:体育法鼓励在教育体系中推广体育教育,并推动学校体育教育与
社区体育、职业体育等领域的衔接。
法律规定了体育教育的基本要求和推进措施。
6. 国际体育交流与合作:体育法强调加强国际体育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国际
体育赛事、参与国际体育组织等方式,增进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主要内容综合了全民健身、体育事业发展、运动员权
益保障、反兴奋剂使用、体育教育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促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提高国家的体育水平和人民的身体素质。
竞技体育运动员权益保障措施

竞技体育运动员权益保障措施随着竞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运动员在职业生涯中面临着各种风险与挑战,如伤病、合同纠纷以及形象权利侵害等。
为确保运动员在竞技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职业体育组织、合同保障、健康保障、形象维护、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运动员权益保障措施。
一、职业体育组织职业体育组织作为竞技体育的管理者,承担着保障运动员权益的责任。
首先,职业体育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各方行为。
例如,对于俱乐部行为的规定,确保运动员合同履行、工资支付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职业体育组织应加强运动员代表组织的建设,为运动员提供专业的咨询和维权服务。
此外,职业体育组织还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从法律层面保障运动员权益。
二、合同保障合同是运动员与俱乐部、赞助商之间的法律约束和保障。
为确保运动员权益得到保护,应加强合同的监管和保障机制。
首先,应完善合同审查与签署程序,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合规。
其次,应设立独立的合同争议解决机构,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保障运动员权益。
此外,应加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管,确保俱乐部和赞助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健康保障竞技体育运动对运动员身体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健康保障是保障运动员权益的重要环节。
首先,应建立健康档案制度,对运动员进行全面体检和医疗记录,及时发现和治疗潜在的健康问题。
其次,应加强对运动员的训练监管,确保训练方式合理、安全,避免过度训练和运动伤害的发生。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为运动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四、形象维护运动员的形象是其职业发展的重要资本,形象权利的保护也是运动员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
首先,应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引导,确保对运动员形象的报道准确客观,避免不实报道对运动员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应加强对赛事组织方和赞助商的监管,防止运动员形象被商业化利用和侵权行为。
上海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政策

上海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政策1. 引言退役运动员在职业生涯结束后面临着许多困惑和挑战。
为了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阶段,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政策,旨在提供全面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政策。
2. 政策概述上海市对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就业安置上海市积极推动退役运动员就业,为他们提供各类就业机会和就业培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立专门岗位,优先录用退役运动员。
同时,还组织针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培训班,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
2.2 教育培训为了满足退役运动员继续深造的需求,上海市建立了专门的教育培训体系。
通过与高校合作,提供各类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运动员获得更多的学历和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2.3 创业支持上海市鼓励退役运动员创业,为他们提供创业指导和经济支持。
设立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同时,还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创业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降低创业风险。
2.4 社会保障上海市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非常重视。
在医疗保障方面,退役运动员可以享受与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
在养老保障方面,建立了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退役运动员晚年生活的稳定。
3. 实施情况上海市的退役运动员安置政策得到了积极推进和有效实施。
3.1 就业安置情况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五年中,上海市共有1000多名退役运动员成功就业,就业率超过90%。
其中不乏一些成为企事业单位的骨干力量或者自主创业的成功案例。
3.2 教育培训情况上海市建立的教育培训体系为退役运动员提供了广泛的学习机会。
在过去五年中,超过500名退役运动员通过学历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了更高的学历和技能。
3.3 创业支持情况上海市创业孵化基地吸引了大量的退役运动员创业者,他们在这里得到了创业指导和资金支持。
据统计,过去五年中有近200名退役运动员成功创办了自己的企业,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甘体人[2007]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甘体人〔2007〕3号)各市(州)体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我省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做好我省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我省优秀运动队建设和甘肃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将我省优秀运动队编制内的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围,妥善解决编制外试训运动员(以下简称试训运动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
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要加大运动员社会保障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运动员转变观念,强化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切实做好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运动员的实际困难。
二、认真办理我省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尚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运动员退役后到企业工作的可在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自主择业后未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待我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现役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训练单位从其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起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其计算工龄的试训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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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保障政策简介
第一部分招录聘用
一、关于试训
试训运动员是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
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在试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试训期间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600元的试训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
试训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办理聘用手续,其中最后一次在本体育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符合条件的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二、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由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
运动员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一次性奖金。
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
目前有的省市已将平时训练奖纳入绩效工资统一发放。
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暂按运动员上年度1—2.5个月基础津贴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平时训练奖可以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奖金发放流程图:
三、运动员停训后的待遇
优秀运动员停训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篇
一、运动员主要享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试训运动员试训期内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单位应从其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起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其计算工龄的试训期内的养老保险费。
各训练单位应在试训运动员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运动员在训期间,地方各级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时全额缴存。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额度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执行。
其中运动员个人缴纳的部分,从运动员的体育津贴中扣缴;单位缴纳部分,按照运动员体育津贴及规定比例计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同时,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并开始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根据运动员实际训练时间长短和运动技术等级条件,给运动员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各级体育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三部分行业保障篇
一、目前运动员可享受的行业保障政策有伤残互助保险、国家队老运动员关怀基金、运动员高等教育资助、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医疗照顾等。
二、伤残互助保险是国家体育总局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解除运动员因训练比赛所致伤残的后顾之忧办理的险种。
由运动员本着自愿参加,个
人缴费、团体投保的形式,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是对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
第四部分就学篇
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校学习的条件:具备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办理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不包括职业运动员)、取得过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或获得足球、篮球和排球项目、田径项目、武术项目运动健将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条件的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向任意高校提出免试入学的申请。
高校也有接受与否的权利。
二、不符合免试入学的运动员可以通过参加高考或参加体育系统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的方式进入高校学习。
通过高考进入高校学习的体育特长生报名条件一是要具备国家一级以上运动水平;二是要符合同等学力考生资格的审查和认定;三是通过体育专项测试;四是要通过文化考核,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考核的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
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
三、在役运动员参加高等学校学习,按个人所付学费标准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
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学习期间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按个人所付学费标准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五部分就业篇
一、目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主要分以下几类:
㈠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根据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给予经济补偿。
㈡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㈢自主创业,地方各级政府给予扶持,体育总局创业扶持基金视情况给
予资助。
㈣组织安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将运动员安置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二、自主择业补偿金有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运动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
基础安置费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自主确定,最低不少于1万元。
运龄补偿费标准按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计算。
运动成绩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获得全国比赛录取名次(奥运项目前八名、非奥运项目前六名)退役运动员的成绩奖励标准最低不少于5000元。
三、一次性退役费标准是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600~1800元;运龄满三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
运动员每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的退役费。
四、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由所在单位按其所聘岗位或职务,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作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