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理法
第二章 代理法(1)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 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 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 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追认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 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姓名的被 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 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 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 立了。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 容
里奥德诉葛内斯斯密斯公司案
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 项,即帮助客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 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 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 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 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
3.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 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 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 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 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 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授 权。 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 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 有灭失可能的货物。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 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 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 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 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 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 代理权,被告败诉。
4.追认的代理权
经济法第二章代理制度

第二章代理制度时燕君案例1:李某原来是家具厂的一名采购员,因故被开除,因而对家具厂怀恨在心。
04年“五一”黄金周,李某外出旅游,巧遇某百货公司经理,便以家具厂的名义与百货公司签订了货架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由家具厂为百货公司制定货架400个,每个300元,于2004年12月交货,否则由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
”2004年10月,百货公司打电话要求家具厂如期供货,可是家具厂却声称不知道李某的行为。
百货公司遂将李某代表家具厂与其订立合同的过程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详细告知家具厂,家具厂的经理认为有利可图,便欣然答应按期交货。
后来因为家具厂经营不善,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百货公司也因此蒙受损失。
百货公司要求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家具厂却认为李某无权代理签订双方合同,因此拒绝百货公司的所有要求。
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会支持百货公司的请求吗,家具厂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约,为什么?第二章代理授课内容:第一节、代理的基本理论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几种特殊的代理第一节、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扩充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2、弥补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图相对人(第三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后果归属关系代理行为关系代理权关系二、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4.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6.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7.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8.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 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9.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10.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1.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2.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1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4.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5.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6.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7.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8.9.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10.请回答以下问题:11.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12.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13.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4.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5.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6.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7.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8.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
第二章 代理法

2、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法律意义行为、民事诉讼 3、禁止代理行为:人身性、侵权违法性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的产生:委托、法定、指定 2、行使代理权禁止性规定:不得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 (三)代理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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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涵义: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 作为其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的代理人, 并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代理进出口业务,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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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英美法
• 1、明示的指定:口头或书面形式
• 2、默示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行为或言词使另
一人推断自己代理权,也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
代理权。如:终止代理权未告知第三人
• 3、不容否认的代理: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
善意第三人合理相 信某人是他的代理人,且该第
三人已经从中获得了利益。(同表见代理)如: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 (一)终止方式: • 1、意定终止:期满终止、协商终止 • 2、法定终止: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人死亡、破产
或丧失行为能力
• (二)终止效果 • 1、当事人之间:代理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没有代理权,如果继续
以本人名义从事活动,则同无权代理。
• 2、对第三人:看第三人是否知情及是否有过错
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一、代理法律 民法通则(1986年) 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1991年) 对外贸易法(1994年)
合同法(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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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生的合同责任由代理人直接承担,第三人和委
经济法第二章法律行为和代理重点知识梳理

第二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行为的过程,它要求行为人要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心要求,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本质,是意思表示的内容。
与之相对的概念——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以法律规定当然产生。
(二)民事法律行为须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实例演练: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A.事件B.事实行为C.民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解析] 本题涉及对相关概念的理解问题。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分类标准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人数之多寡(一)单方法律行为1、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必须向对方行使,并到达对方时生效。
如解除合同。
2、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如遗嘱。
(二)双方法律行为(三)多方行为(四)决议实例演练: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甲给付报酬,甲据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行为属于: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实践法律行为[解析]甲的授权行为仅须甲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分类标准:法律行为中一方接受对方好处时是否给予对方以对价(一)有偿行为一方给予对方利益,另一方须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的行为。
代理法PPT课件

只能是单项的,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该说与大陆法
上的间接代理表面相似,其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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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发展趋势
由于现代商事关系不存在国界之分,商法也就成为最具 国际通用性的法律。商事代理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应具有国际适用性。但是,事实却正好相反,商事代理 法恰恰是国际商事法中分歧最大的部分。为了克服因各国商 事代理法的差异给国际商事代理业务带来的障碍,扩大商事 代理法的适用范围,不少国家及国际组织都做出了努力。譬 如,英国在商事代理方面改用制定法形式,便于使外国商人 明了其规范;而德国、日本等,则在商事实践的推动下,确 认了间接代理制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针对商事代理问题起草了《代理统一法(草案)》、《代理 合同统一法(草案)》、《运输代理人统一公约(草案)》。 尽管这些草案的修改与通过,还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和相当 长的历程,但它已经向世人预示了商事代理法国际化、统一 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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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普通法系
以英国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将“同等论”作为其商
事代理法的基本依据。所谓“同等论”,指将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视为本人亲自所为,对代理关系不作内部外部
关系之区分,它简化了代理的三方关系,使整体代理概
念得以形成。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英国代理法
以“不容否认的代理”说,对表见代理予以制约。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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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贸代理制
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包含在《民法通则》 外贸代理制: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 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鉴订 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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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练习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别有几种?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哪些义务? 当代理人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核心部分)1.绪论2.商事主体法,包括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和我国三资企业法3.商事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类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同特点:法院的审级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
基本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三节普通法系(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二章节相关法律制度二节代理制度
三、代理权滥用
•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
• 1.自己代理 • 2.双方代理 •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 上述行为因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无效
四、无权代理
•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 •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例题1·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权代理的 有( )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 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 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 备并付款
•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例题1•多选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工厂采购男 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 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询问乙的代理权 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 答案:CD
【例题4•单选题】甲是乙企业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 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 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 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乙企业而言应当认定为(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
• 【答案】D
• 【答案】D
【例题2·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 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 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经济法第二章代理法习题
第二章代理法配套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代理民事责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委托书授权不明,属于被代理人有过错,应当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B.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C.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D.代理人的从事代理行为时有偷税行为,被代理人知道但没有阻止,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甲厂业务员张某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
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
甲厂拒绝引起纠纷。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B.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C.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D.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任。
A.连带责任 B.按份责任 C.有限责任 D.无限责任4.在代理制度中,无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恢复了行为能力,将导致()终止。
A.委托代理B.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C.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D.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5.下列选项中不能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A.代理人辞去代理 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死亡 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6.根据代理权产生依据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
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B.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C.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D.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7.下列各项行为中,适用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婚姻登记 B.收养子女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遗嘱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A.被代理人 B.自己 C.被代理人或者自己 D.行为人二、多项选择题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以下()。
第二章 代理法
第二章代理法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2)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中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与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目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五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agency)与代理人(agent)概念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以另一方(被代理人或本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根据有关国家代理法律的规定,如果代理人是在本人(principal)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他的行为就对本人具有约束力,即本人既取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也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代理人则一般不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hip),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
代理关系图示第一节代理法概论二、代理权产生的方式(一)大陆法大陆法把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代理(statutory);一种是意定代理(voluntary)。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法院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意定代理则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二)英美法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经由下列原因而产生:1.明示的指定(express authority)明示代理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暗示代理3.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agency of necessity )5.追认的代理权( agency by ratification)第一节代理法概论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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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
本人 第三人
行使介入权
合同关系 代理人
3)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可以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间选 择一个人来承担合同义务,但只要选定了一个人, 就不能再要求另外一个人来承担责任。 选择让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 本人
选择让代理 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 注意: 第三人的选择权优先于本人的介入权
第五节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狭义的无权代 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
代理行为无效
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表见 代理行为对本人又是有约束力的,所以将表见代理归入广 义的无权代理。
(1)本人拥有追认权 (2)第三人拥有催告权(要求本人追认该代理行 为) (3)在本人追认之前,第三人拥有撤回权
如果代理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签订合同,但 是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则为间接 代理。 注意:在大陆法中,间接代理并不是一种真正意 义上的代理,大陆法事实上只承认直接代理。
中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 事责任。
我国企业中有一部分有外贸经营权,有一部分企业没 有外贸经营权。
双方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有外贸经营权 的国内企业 外贸企业 国外企业
外贸企业可以以国内企业(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
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行纪关系 (间接代理) 没有外贸经营 外贸企业 权的国内企业
国外企业
外贸企业不能以国内企业(被代理人)的 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本人 第三人
代理人
乙去杭州出差,其友甲委托乙购买上等名贵茶 叶一盒,乙到杭州后发现该种上等茶叶尚未上市, 担心甲急需使用,遂为之购买另外一种茶叶,甲 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 代理 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
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 益
代理人
二、英美法
1.公开本人的代理 2.半公开的代理 3.不公开的代理
二、英美法
1.公开的代理(显名代理)
2.半公开的代理(隐名代理 )
3.不公开的代理
大陆法
英美法 公开的代理
直接代理
半公开的代理 间接代理
不公开的代理
公开的代理(显名代理) 合同效力存在于本人 与第三人之间 本人 授 权 委 托 代理人 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 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半公 开的代理)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代理人)与委托人(本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 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 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 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不公开的代理) 受托人(代理人)因委托人(本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 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 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
பைடு நூலகம்
(一)直接代理 本人和第三人之间存 在直接合同关系 本人
第三人
以本人(也就是被代 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 签订合同 代理人
代理人处于合同关系之外, 不承担合同责任
(二)间接代理 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 订合同,则为间接代理。
本人
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 在直接合同关系
第三人
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 和第三人签定合同
委托代理关系
国内企业 外贸企业 国外企业
外贸企业受国内企业的委托代理国内企业对外 签订出口合同,并收取佣金,而不承担合同的义务。 外贸企业在这里是一个代理人或中间人的角色。
二、外贸代理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1999年《合同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代理 的规定只存在于《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1)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
(二)英美法 1.从代理权产生方式划分 (1)明示授权
(2)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比“明示授权”更加常见.这主要 是由于本人进行授权时对“授权”的内容没有详 细的说明而导致的。例如甲任命乙为甲经营甲的 杂货店,从这一笼统的授权中,乙就得到了从事 经营所必须的权利。乙有权为业务的正常进行订 立进货合同、雇佣、监督、解雇职员等。
外 贸 代 理 制 的 法 律 调 整
1986《民法通则》
直接代理
1999《合同法》
间接代理
1991《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 行规定》
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的终止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一、大陆法
二、英美法
一、大陆法
(一)直接代理
如果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第三人签约,则为直接代理 。 (二)间接代理
(3)追认的授权(事后授权)
(4)表见代理(不容否认的代理)
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合 同,如果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 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合同对本人有约束力。
(5)客观必须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 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代理人一定要对合同承担责任;
(2)本人可以对合同行使介入权,如果本人行 使了介入权,本人就要对合同承担责任; (3)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可以在本人和第三人 之间选择一个人来承担合同义务,但只要选定了 一个人,就不能再要求另外一个人来承担责任。
(2)本人可以对合同行使介入权,如果本人 行使了介入权,本人就要对合同承担责任 ;
一、概念 1.传统的收购制 2.外贸代理制 1991年对外贸易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对 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确立了外贸代 理制的基本做法。
外贸收购制 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国内企业
收购货物
外贸企业
货物出口
国外企业
外贸企业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自担风 险。
外贸代理制(1991年)
合同的权利义务存在于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
代理人与第三人签 订合同
半公开的代理(隐名代理 ) 合同效力存在于本人 与第三人之间 本人 授 权 委 托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人与第三人签 订合同
3.不公开的代理
代理人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 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
英美法中的不公开的代理在大陆法中被认为属于 间接代理。
3.不公开的代理 对于不公开的代理,英美法的处理办法是:
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
合同效力存在于本人 与第三人之间
本人
授 权 委 托
第三人
代理人与第三人签 订合同
代理人
代理人退居合同之外,不承担合同责任。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二)英美法
(一)大陆法
区分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