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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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文档标题][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详细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条款、行政机构和政策等。

通过本文档,读者可以全面了解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机制和相关要点。

[目录]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概述1.1 什么是知识产权1.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目的1.3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和价值2.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法规2.1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的主要框架2.2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的核心原则2.3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修订情况3.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机构3.1 欧洲专利局(EPO)3.2 欧洲商标局(EUIPO)3.3 欧洲版权局(EUIPO)3.4 欧洲设计局(EUIPO)4. 欧盟知识产权政策4.1 欧盟知识产权政策的法律基础4.2 欧盟知识产权政策的重点领域4.3 欧盟知识产权政策的推进措施5.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5.1 欧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合作 5.2 欧盟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5.3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影响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1:《欧盟知识产权法》全文附件2:欧洲专利局(EPO)官方网站附件3:欧洲商标局(EUIPO)官方网站附件4:欧洲版权局(EUIPO)官方网站附件5:欧洲设计局(EUIPO)官方网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在法律上对知识的保护,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2. 欧洲专利局(EPO):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专利合作组织,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和保护。

3. 欧洲商标局(EUIPO):是负责注册和维护欧洲商标的机构,为欧盟成员国提供商标保护服务。

4. 欧洲版权局(EUIPO):负责管理欧盟内的版权登记和维权工作。

5. 欧洲设计局(EUIPO):负责欧洲设计领域的注册和保护工作。

[全文结束]。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展和案例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展和案例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展和案例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蓬勃兴起,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的议题。

在此背景下,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展和案例研究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展和相关案例研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展1. 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由一系列法规和指令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欧盟知识产权法》(EU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该法规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为欧盟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2.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工业设计法等。

这些法律为创新者和企业提供了在欧盟范围内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和途径。

3.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改革为了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和科技环境,欧盟不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改革。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19年颁布的《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指令》(EU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Directive)。

该指令明确了在数字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和规则,为欧盟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为严格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研究1. 欧盟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加大欧盟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加强执法合作、提高刑事处罚力度等方式,有效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欧盟委员会曾对一家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互联网公司处以高额罚款,以警示其他企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 案例研究: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侵权纠纷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例之一。

在这起案件中,苹果指控三星侵犯其在智能手机技术方面的专利权,要求三星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欧盟知识产权

欧盟知识产权

欧盟知识产权欧盟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以及与其它国际机构和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欧盟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与创造,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欧盟知识产权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这些法律和规定确保了欧盟市场上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能够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此外,欧盟知识产权法还通过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在欧盟内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是负责处理专利审核和管理的机构。

它提供专利的注册、审查和维护服务,向申请人提供专业指导,同时协助保护和推广专利技术。

此外,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是负责管理商标和设计的机构。

欧盟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版权保护。

欧盟通过版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音乐、电影、软件等。

版权法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工具,它确保了艺术家和创作者能够享受其作品和创作的经济和道德权益。

此外,欧盟还鼓励欧洲企业通过在欧洲内部和国际上注册商标和设计等来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和品牌价值。

商标保护确保了企业的标识和产品不被他人冒用,增强了市场竞争优势。

欧盟知识产权还涉及到一些特殊领域的保护,比如地理标志和农产品的认证。

地理标志是指来自特定地理区域的产品,具有特定质量和商业价值。

欧盟通过法律和认证程序,保护这些地理标志的原产地,防止仿冒和不当使用。

总的来说,欧盟知识产权的目标是促进创新和创造力,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鼓励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欧盟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机构的建立,确保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并促进欧洲内外的经济和文化交流。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一系列的法律、条约和规定组成,主要包括欧洲专利法、欧洲商标法和欧洲版权法等。

这些法律和条约的实施旨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创新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流通。

欧洲专利法欧洲专利法是欧盟内部对发明和创新的保护框架。

根据欧洲专利法,一项发明只需通过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就能够在欧盟内获得统一的专利保护。

这使得创新者能够更便捷地在欧盟内部进行专利申请,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欧洲商标法欧洲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根据欧洲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获得在欧盟内部的独家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商标。

这为企业在欧盟市场上建立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提供了保护。

欧洲版权法欧洲版权法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软件等表达形式的著作权进行了保护。

根据欧洲版权法,作者或版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修改、传播或展示其作品。

这为创作者保护创作成果、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欧盟一直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者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

以下是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主要举措:欧洲专利法院欧洲专利法院是欧盟成员国间负责处理专利纠纷的专门机构。

该法院独立于欧洲专利局,并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案件。

欧洲专利法院的成立为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和高效的途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

欧洲知识产权局欧洲知识产权局是欧盟的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欧洲专利和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简版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简版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引言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和经济竞争的重要法律工具。

欧盟作为一个经济体量庞大的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非常重视。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欧盟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重要法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等内容。

欧盟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下。

欧洲联盟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欧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并协助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

重要法规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是欧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一个专利保护框架。

该公约旨在简化欧洲范围内的专利申请程序,使得专利保护更加便捷和统一。

欧洲专利公约建立了欧洲专利局,负责处理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

欧洲商标法欧洲商标法旨在保护在欧盟内使用的商标。

根据欧盟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在欧盟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法还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处理商标侵权纠纷。

欧洲版权法欧洲版权法是欧洲范围内对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根据欧洲版权法,版权保护涵盖了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欧盟成员国必须将欧洲版权法纳入国内法律,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以确保版权在欧洲范围内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是负责处理欧洲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的机构。

该机构与欧洲专利公约紧密相关,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程序。

欧洲专利局还负责维护欧洲专利数据库,为专利持有人和研究人员提供信息检索服务。

欧洲商标局欧洲商标局是负责管理和保护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的商标的机构。

该机构负责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维持和商标侵权纠纷。

欧洲商标局还负责维护欧洲商标数据库,为商标持有人和企业提供商标信息查询服务。

欧盟知识产权局欧盟知识产权局是负责协调和促进欧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机构。

该机构与欧洲专利局和欧洲商标局密切合作,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指导服务。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引言: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框架。

该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设计等不同领域,并为创作者、发明者和企业提供了保护和监管机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况和主要内容。

正文: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欧洲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等法律文件- 欧盟商标法和欧盟商标公约等相关法规- 欧盟著作权法和欧盟著作权公约等相关法律1.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原则- 有效性与保护创新- 公平竞争和防止滥用- 意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和合作1.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管辖权- 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和有关领域- 欧盟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和权限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的受理、審查和授予- 专利的权利和限制- 专利侵权案件的解决和赔偿机制2.1 欧盟专利的获得和保护- 专利申请程序和审查要求- 有效期限和缴纳年费要求- 欧洲专利局的角色和功能2.2 欧盟专利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跨国专利申请和统一审查政策- 技术标准和专利权之间的关系- 创新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平衡3.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商标保护- 商标注册和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使用和变更手续-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3.1 欧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商标申请程序和审查要求- 商标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和功能3.2 欧盟商标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时代的商标保护- 模仿和侵权市场的应对策略- 品牌价值和商标保护的关系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著作权使用和署名规定-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4.1 欧盟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著作权的创造和登记要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转让规定 -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角色和功能 4.2 欧盟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 数字化媒体和互联网版权的保护 - 知识共享和开放许可的推动- 著作权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平衡5.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保护- 产品外观和工业设计的保护- 设计专利和设计版权的权利和限制 - 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和监督机构5.1 欧盟设计保护的申请和保护- 设计申请和审查程序- 设计的保护期限和使用要求- 设计保护局的职责和功能5.2 欧盟设计保护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跨国设计注册和统一保护政策- 自然人设计和公司设计的权益保护- 设计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总结: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实施为创作者、发明者和企业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和监管机制。

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发展并非是一帆风顺的。

成员国国内法中在知识产权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当中除了法律本身的协调之外,还关系到各国的经济利益与各自的立场。

带动新经济的知识产权是欧洲各国重要的经济驱动力,因此在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程中所体现出的谨慎也是必要的。

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体化进程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体化的一个窗口和缩影,他们获得的经验与当中存在的问题或许能够为我国在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世界一体化时提供一些新的参考。

欧盟内部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上的差异,对实现商品及服务的自由流通、以及对作为欧洲共同市场基柱的自由竞争来说,都可能造成障碍性的影响。

比如,一个对仿造行为有严厉制裁规范的成员国当事人,可能对另一个制裁规范较松散的成员国当事人轻而易举地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而面对这种诉讼,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常常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

一、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的国际条约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许多国际条约进行调整。

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协会(WIPO )和世界贸易组织( WTO )负责着大量协议与契约的移植。

第一个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 1883 年。

自此之后,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也相继签订。

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

1996 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由 WTO 成员国共同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协议涵括了贸易的诸多方面,尤其是药品的专利授予。

从此, WTO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与 WIPO 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这些由所有或部分成员国签署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国内法律规范在某些领域内的统一。

在以上所提及的这些条约和协定中,部分或全部欧盟成员国均以各自的名义加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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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发展并非是一帆风顺的。

成员国国内法中在知识产权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当中除了法律本身的协调之外,还关系到各国的经济利益与各自的立场。

带动新经济的知识产权是欧洲各国重要的经济驱动力,因此在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程中所体现出的谨慎也是必要的。

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体化进程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体化的一个窗口和缩影,他们获得的经验与当中存在的问题或许能够为我国在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世界一体化时提供一些新的参考。

欧盟内部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上的差异,对实现商品及服务的自由流通、以及对作为欧洲共同市场基柱的自由竞争来说,都可能造成障碍性的影响。

比如,一个对仿造行为有严厉制裁规范的成员国当事人,可能对另一个制裁规范较松散的成员国当事人轻而易举地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而面对这种诉讼,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常常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

一、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的国际条约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许多国际条约进行调整。

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协会(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着大量协议与契约的移植。

第一个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 年。

自此之后,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也相继签订。

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

199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由WTO成员国共同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举足轻重
的意义。

协议涵括了贸易的诸多方面,尤其是药品的专利授予。

从此,WTO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与WIPC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
系。

这些由所有或部分成员国签署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国内法律规范在某些领域内的统一。

在以上所提及的这些条约和协定中,部分或全部欧盟成员国均以各自的名义加入了。

与此同时,欧洲共同体又以自己的名义加入了其中的某些条约,如TRIPS等协议。

但是,这对于完善欧盟内部市场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

为此,欧共体委员会(EG-Kommission)决定力争实现各国国内法在不同领域中的协调化(Harmonisierung) ,尤其是实现有效且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这些差异,委员会分别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做出了调整。

二、针对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差异而推行的措施
(一)商标方面
委员会首先将精力集中到建立共同体商标(Gemeinschaftsmark )与调整国内商标法上。

第一项措施服务于国内法律规范的协调化。

委员会为此颁布了一个准则(Richtlinie) ,统一了国内法中商标登记的前提要件,以及随商标所赋予的具体权力。

第二项措施是完善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相关配套条例。

当中包含了于1993 年12 月20 日颁布的共同体商标条例。

与该条例相配合的是执行条例、上诉程序条例及一个有关费用的条例。

这一系列配套条例的完成,标志着共同体商标在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方面有了相对完整的体系。

2004年2月通过的一
个新条例,使共同体商标保护系统的功能得到了增强和优化(尤其在有关旧商标的
检索以及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定义方面)。

(二)外观设计与模型(Muster und Modelle)方面
外观设计与模型领域的权利保护进程与商标保护很相似。

1998 年欧盟为实现该领域权利保护的协调化,针对个别国家的国内法颁布了一个条例后,又在2001年
12月颁布了另一个条例。

该条例旨在统一共同体外观设计或模型的保护规范,使这些权利客体能在共同体内部市场中得到统一的保护。

(三)专利体系与共同体专利方面对于欧洲专利法而言,有两个协议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是1973 年由部分欧共体成员国及其他欧洲国家在慕尼黑共同签署的欧洲专利协议(Europaeische Patentuebereinkommen ),后来所有的欧共体成员国也都加入了该协议。

第二个关键协议就是卢森堡协议。

它于1975 年前制定,1989 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并规定了欧洲专利在共同领域内的统一适用。

1997 年欧洲委员会在欧洲发表了关于共同体专利与专利保护体系的绿皮书。

绿皮书中不仅明确了专利法上的创新保护标准,也提出了在该领域内实施一些新措施的可能。

在绿皮书的基础上,2000年
8月又产生了一项针对共同体专利引入条例的建
议。

该建议提出,应当有一套允许国内专利与欧洲专利共同存在的保护体系通过保证必要的法律安全与引入统一的专利保护体系,欧盟希望能够进一步加速对新技术与新知识的研究,改变他们在私人对科研及发展投资领域落后于日本的局面。

但是,对于这个理念,欧盟内部也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具体问题方面也是如此。

比如:目前关于专利权利方面的翻译问题都尚未在欧盟内部达成妥协。

因此,是否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达到预期的目的,尚有待观察。

(四)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方面实用新型也是一项保护技术发明
的排他权。

与专利权(专指发明专利)相比,它的安全保护功能较低,但授权过程更加快捷与经济。

实用新型在欧洲的适用和其它几种知识产权一样都存在过相同的问题:成员国国内法的实用新型保护体系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地影响了盟内货物的自由流通和经济交往。

为解决这个问题,欧洲委员会于1997年12月提出了一项重要的建议。

该建议主张制定一个协调实用新型国内法规定及引入共同实用新型概念的规则,而此时对于部分成员国而言(如英国、瑞典、卢森堡),实用新型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此外,委员会还就制定了其它的一些法律规则提出了建议。

(五)着作权及其邻接权方面在着作权及其邻接权邻域,第一个关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规则是于1986年12月颁布的。

之后,委员会又在它1988年6月发布的绿皮
书中对着作权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划。

在90 年成立了一个相关工作组之后,共同体首先实施了一项法律调整方案。

该方案解决的是成员国不同的法律保护体系当中的着作权评估问题,以及不同法律体系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隐
患。

该法律调整方案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从计算机软件保护、数据库、卫星
无线电、有线广播,到出租及出借权、着作权保护期限及特定的邻接权等问
题,都一一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过该次协调,更高的着作权保护标准在各个成员国中得到了落实,为创新与发明创造了更便捷、经济的保护环境,也使以前复杂的权利评估简单化了。

1996年,委员会又作出了一项关于制定协调追索权规则的建议,该建议在98年被修改。

96年11月,委员会发出了一份关于信息社会之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跟进措施的通知。

该通知包含了一份在欧盟内部市场中,为保护着作权而设立相同要件和
保护标准的立法动议咨询意见。

基于此,为了适应技术进步、尤其是适应信息社会的深入发展,一个关于信息社会之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的法律规则孕育而生。

同时,于1996 年颁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也应当通过这种法律规则的途径,在共同体的层面上进行法律移植。

2000 年3 月,委员会终于同意了这些条约在欧盟内部的适用。

(六)权利执行与打击仿造、盗版方面
仿造与盗版早已成为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负面因素。

据估计,由于仿
造与盗版,全世界每年减少20 万个工作岗位。

欧盟成员国间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尤其在刑事制裁方面)的差异又严重地阻碍了打击仿造与盗版的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会于98年10月签署了关于打击仿造与盗版的绿皮书。

绿皮书中就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国内法上仍然存在的诸多差异对欧盟内部市场的消极影响作了透彻的分析。

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又于2000年11 月发布了关于改善与加深打击仿造及盗版活动的行动计划建议方案。

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委员会终于在2004年4月颁布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与措施的法律规则。

该法律准则被视为欧盟知识产权执法上真正的飞跃,它在很多方面强制性地要求各成员国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有关国内法上的移植工作。

从知识产权诉讼到审判中的证据规则,再到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成员国都要严格按照该准则进行法律修改。

准则旨在建立一套适用于欧盟内部,完整且高度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同时协调各国间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保障欧盟内部统一
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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