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和行政征用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行政征用是指国家或其他行政机关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下,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收回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其中必须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它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优点首先,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开发和土地调整是必不可少的过程,许多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都需要政府进行土地征用,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没有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保障,征地拆迁等事件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影响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补偿制度能够让被征收人合理地得到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压力,从而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也可以推动城市化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是稀缺资源,需要科学、合理利用。
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了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有序进行。
对于耕地、不动产及其它征用用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有助于提高被征收人的积极性,增加征地拆迁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加速了城市化进程。
二、不足之处然而,在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征用补偿标准有待规范。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征收补偿政策,但由于征收对象和地区不同,补偿标准相对复杂,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就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保护。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的保障还需加强。
在实践中,征收程序有时候会出现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给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征收法律制度很有必要。
最后,行政征用补偿的时效性也需要得到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征用案件的补偿标准是通过多次调整、裁决来达成的,因此补偿时间相对较长,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整理如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但从目前行政法发展现状和趋向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由此,对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在实践的摸索中寻求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补偿;缺陷;改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时间状况是虽然已经有不少年的实践法律经验。
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的实践是缺乏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支撑,最重要的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政补偿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使它难以跟上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和发展需求。
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和法治建设的大力倡导下,加大对行政补偿这一制度的研究,是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制度的重要步骤,而且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补偿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综合我国行政法研究学者的相关定义,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有关行政补偿制度立法的现状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把行政补偿的条款列入国家的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阶层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彭彤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许多欧洲国家都普遍以宪法来明确规定行政补偿责任,在实践中探索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需求,并且以此逐步构建和完善其行政责任补偿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走过了半个多世纪,期间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是值得肯定的事实。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导致目前还很不完善,不足之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一)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不明确。
行政补偿制度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内容提要: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较多,也有其自身的特征,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建立统一的制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行政补偿性质的确立,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应遵循人权保障、利益平衡、依法;其范围和程序应科学合理。
; 关键词: 行政补偿规定立法执法问题对策建议;; 一、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但是封建统治时间很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很深,也很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该条例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这其中显然含有行政补偿的内容。
; 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做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又依法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做了规定。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2023年,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征用需求不断增加,加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行政征用补偿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浮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策难以充分照顾公众利益,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公正、合理、透明。
因此,本文将结合实际问题,分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我国的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主要由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制定,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在实际中不断浮现。
例如,对于同一地区内的不同征地对象,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同时,补偿标准颁布后,补偿不到位、未能及时支付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表现不仅让受征地户在补偿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平,也引发了其对政府的不信任。
为改变现有问题,应该逐步推行市场化价值取向,采用土地出让收益与市场价格成为“参考”或“依据”,确保土地资源的优质回报和结构性安排。
同时,完善国家层面关于农村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规范各省、市、县的征迁补偿标准。
如果需要对标准进行调整,必须依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和持续性原则,确保受征地户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我国实施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步骤,由政府部门独立作出决策。
这样的决策方式,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审批程序也常常需要消耗较长的时间,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此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体制之间的协作也不够互动,规范化程度不高,加上业务操作人员不够专业,导致程序执行效率低下,时间成本居高不下。
行政补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确立 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 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 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协助公务受损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4条 人民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 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 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 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抚恤或者补偿。
一
行政补偿的界定
二 三 四
行政补偿的历史发展 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补偿的方式、标准、程序
行政补偿的界定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 行公务过程中,因合法行使公权力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偿的特征
1.行政主体或者公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四
行政补偿的方式、标准、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方式 金钱补偿
减免税费 间接补偿 给予入学、就 业、疗养等方 面的特殊优惠
直接补偿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二)行政补偿的标准
1.法律明确规定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 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 拆迁人应当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 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 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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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2016 · 9(中)
(四)运用社会资源,缓解法官压力
(二)充分发挥家事调解员专业优势
在实践中,面对大量的家事纠纷案件,法官能够做的很有限。
针对家事纠纷含有很大的情感因素和伦理因素的特点,应当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156
我国行政征用补偿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而关于行政征用、补 偿在法律条文中却早有出现(更多的是关于征用的条款),因而形 成了一种立法先行的局面,也正因缺乏相关理论的指导,我国法 律关于行政征用及补偿规定呈现出一种杂乱无序甚至不合理的 状态。整体而言,我国的行政征用制度的发展更多的体现为我国 土地征用制度的发展。至今,我国土地征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 是理论探讨方面都是整个行政征用体系中最成熟、最完备的。由 于长期强调公共利益至上,我国的行政征用制度打上严重的强权 色彩,实践中,关于补偿方面长期是轻补偿甚至是无补偿,2004 年 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无疑是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一次巨大 进步,对我国行政征用及行政补偿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及完善提 供了有力的依据。
纵观法、德、美、日,其在宪法中无一例外的对行政征用的补 偿原则作了规定,尽管名称有所不同,法国的“全部、直接、物质补 偿原则”,德国的“公平补偿原则”,美国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日本的“正当补偿原则”,这不仅有利于行政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的 建立,也有利于弥补具体规定的不足,我国 2004 年宪法修正案虽 赋予了行政征用补偿的宪法地位,但对补偿原则却未提及,不失 为一大遗憾。
2016 · 9(中)
◆法制园地
简析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陈红
摘 要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所追求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
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所明确提出的。和谐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解矛盾,使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的动态平衡之中。行政征用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要
条进行了修改,在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勤罚之余强调国 家对土地或其他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时需给予补偿。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物权法》则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强调征收的原因仅限于公共利 益的需要,并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的具体范围有所规定,主要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 用,此外,物权法中还指出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社会保障费用之安排,极具现实意义,它改变了被征地农民成为 游离于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第三类人”的窘境(被征地农民因 失去土地而不再是农民,虽取得城镇户口,但缺乏城市居民的相 应保障) 。到目前为止,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法律层面基本 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 主体,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相配套的体系结构。
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将之与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借助现有有利因素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只有如此,我们
才能真正的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即充分解决好行政征用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以公平合理之补偿保障公民的合
法权益和行政效率,最终实现共同发展。
关键词 行政征用 补偿 “公益” “私益”
作者简介:陈红,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求个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作出适度让步,但这种让步不是无偿的,否则会造成行政权对个人利益的无限度侵害。行政征
用补偿制度实际上就是在“公益”和“私益”之间构建一种平衡,既保障国家行政权的顺利行使,又同时兼顾公民的财产权。
可见,完善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充分协调好双方利益,对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大有裨益。本文对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无论在理论研 究还是法律规定层面都相对落后。贝勒斯曾经说过:“实际上,补 偿之主旨就在于避免为社会之善而牺牲某个人。” 国外行政征用 法律制度是建构在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上的人权理论和有限政 府理论之上,强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与生命、自由处于 同等地位,注重对政府行为的限制,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奉 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价值观上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 和集体利益,加之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中央 集权,国家居于最高统治地位,因此,过分强调国家的强制权力和 公民的服从义务,缺乏对公民权益的尊重。传统思想的影响及行 政征用补偿制度理论基础的缺乏,无疑是我国行政征用制度发展 相对落后的最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