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建设与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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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24年版)、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门诊备案要求(试行)

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24年版)、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门诊备案要求(试行)

附件1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24年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预防接种门诊(以下简称“接种门诊”)设置,按照“规范化、标准化、温馨化、信息化”服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接种门诊。

二、基本标准(一)选址接种门诊原则上应设置在一楼或二楼清洁区,如设置在三楼及以上须配备电梯。

接种门诊应避免与临床科室共处在同一楼面,严禁与普通门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传染病科、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化验室等存在潜在感染风险的科室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接种门诊设置在独立区域。

接种门诊不得单独设立在医疗机构外(临时接种点除外)。

(二)分区和布局接种门诊面积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口发展趋势。

接种门诊应分为候诊区、询问预检区(最好与儿童保健室毗邻)/登记区/知情告知区、接种区、留观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区、冷链室/区等功能区。

按照候诊、询问、登记、告知、接种、留观的先后顺序布局,人员入口、出口尽可能分开,确保受种者单向行进,避免交叉往返。

区域间应分隔清晰、流程合理、导向标识明显,提供诊间支付服务,为受种者提供方便。

接种区应由2个及以上接种单元组成。

社区接种门诊应设置至少3个接种单元,其中至少1个接种单元提供成人疫苗接种服务。

接种单元是指1名接种工作人员进行接种服务的工作区域,单个面积应不小于5m∖其中包括接种台、桌面泳箱、电脑及其他必需设施和设备,并有方便受种者活动的空间。

接种单元间应相对隔断以减少噪音和保护受种者隐私。

接种单元的数量应根据该接种门诊所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量确定,须保证接种安全,能满足最大工作负荷需要,且接种工作人员平均接种量不得超过25剂次/小时,受种者接种前等候时间不超过30分钟;应及时根据辖区服务人口、疾病防控需求等合理增加接种单元、接种人员、接种服务频次或增设门诊。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试行)一、布局设置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如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可增设接种门诊或分门诊。

预防接种门诊在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或医疗防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设置。

独立设置的要按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报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审批。

二、房屋及基本设备要求接种门诊须设置有预诊室、接种室和资料室,总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要求环境清洁,光线良好、空气流通,与医疗门诊、病房隔开,有专用通道。

各室挂有明显的标志牌。

1、预诊室:用于登记、收费、体检、电化教育、留观;墙面应张贴家长告知书、免疫程序、疫苗接种收费标准、免疫接种禁忌症等.2、接种室:要求一苗一台一隔断(室),接种室内有降温和取暖设备(电扇、取暖用油汀或空调等)。

接种操作台的台面上摆设疫苗冷藏包(或冰瓶)、接种盘等接种器材(一次性注射器、汤匙、脱脂干棉球、75%酒精棉球、镊子、砂轮等),以及醒目的疫苗品种标识,并应备有凉开水.配备的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包括肾上腺素、治疗盘、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等。

配备的消毒设备应包括消毒桶、紫外线消毒灯,有条件的可装备一次性注射器的毁型器。

3、资料室:配备办公桌、资料柜、冰箱、电话和计算机。

三、人员配备要求接种人员必须是获得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人员,经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免疫10天以上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接种人员(不包括登记人员)配备标准:2万人口以下乡镇不少于2人,2万人口以上的乡镇门诊,每增加1万人接种人员相应增加1人,增加的接种人员可以为兼职。

四、工作运转1、摸底登记多渠道了解新生儿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内常住和流动儿童情况,对流出(或不在本单位接种)儿童也要登记在簿并注明,要求每月对辖区内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摸底登记或更新补充.2、资料管理(1)接种资料:使用《安徽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安徽省儿童预防接种记录簿》,记录完整、资料清楚,儿童出生后无论城市或农村1个月内及时建簿(卡)、建证,流动儿童居住3个月以上应及时办理。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

一、选址接种门诊应设在由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

避免与临床科室共处在同一层楼,严禁与肠道门诊、发热门诊、内科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检验等存在潜在感染风险的科室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接种门诊要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可设在独立区域。

二、接种门诊结构布局1.接种门诊应包括预检登记区、候种区、接种区、留观区、应急处置室,以及冷链区和资料管理区。

按照“预检→候种→接种→上卡上证→ 留观”的先后顺序布局,尽可能使受种者单方向行进,避免交叉往返。

各区域间应分隔清晰、导示牌醒目。

2.预检登记区、候种区、留观区合计面积不少于40m²,在留观区应有相对独立的应急处置室。

3.接种区按接种单元配置。

一个接种单元由1 名接种人员和 1 名预检人员组成,单元区域包括接种台、桌面冰箱(或冰箱)、电脑和其他必需设施和设备。

每个接种单元面积推荐 8-10m²。

4.接种单元的数量、接种人员数、预检和留观人员数应根据该接种门诊所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量确定,以保证接种安全为前提,能满足最大工作负荷需要。

5.推荐1名接种人员平均接种量每小时不应超过20剂次,每个接种单元每日接种量不超过120剂次。

受种者预检与接种间隔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为宜。

如工作量超出限定,预检人员数、接种人员数、预检登记区面积、接种单元数均应成比例增加,或延长接种服务时间。

三、预检、接种和留观人员数1.预检、接种和留观人员数要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或每日接种疫苗剂次数、接种服务周期来确定。

2.接种门诊服务人口少于1万或每日接种疫苗少于120剂次,接种门诊工作人员须达到一个接种单元人员要求。

接种登记人员专设 1 人,留观人员可由预检人员兼顾。

3.预检人员和留观人员须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质和执业资格,有应急处置急救的能力。

接种人员可为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执业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需经过预防接种知识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四、硬件配置1.基本设施设备包括登记台、接种台、工作椅、空调、洗手设备、资料柜、紫外线消毒灯等。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3•【文号】国疾控综传防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国疾控综传防发〔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9月13日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为加强和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进展,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暴露等级判定和处置原则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是否患有狂犬病的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黏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直接接触可能含有狂犬病病毒的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饲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I级暴露。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暴露。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蝙蝠为Ⅲ级暴露。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务人员在判定暴露等级后,及时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在获得知情同意后(知情同意书模板见附件,各省份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医务人员对伤口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清洗暴露部位,无需进行医学处置。

破伤风诊疗规范(手术科室)

破伤风诊疗规范(手术科室)

破伤风诊疗规范(手术科室)【诊断标准】1.多有开放性创伤史(包括分娩或流产史、新生儿产伤、脐带处理不当以及天灾、事故和战争等),特别是伤道深而有异物者。

潜伏期自24小时至8周或更长不等,一般为7天左右。

2.前期症状表现为乏力、头痛、舌根发硬、咀嚼无力、吞咽不便及头颈转动不自如等。

典型症状为张口困难、牙关紧闭、咀嚼肌紧张,相继脸面、颈项、躯干、腹部、四肢肌肉痉挛,面部呈“苦笑状”。

全身肌肉阵发性抽搐,可呈角弓反张。

喉头痉挛可导致呼吸困难甚至窒息。

可有高热,血白细胞增多等。

各种刺激,如光线、声响、震动、注射等可诱发抽搐发作。

【治疗原则】1.病人应住单间并隔离,以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室内必须安静,遮蔽强光,同时避免非必要的刺激性治疗和护理。

病情严重者安排专人护理。

床旁备专用抢救车、气管切开包、吸引器、氧气等物品。

2.中和毒素:破伤风确诊后,应立即以破伤风抗毒素(TAT)1〜6万U加入5%葡萄糖溶液500-100Oml静脉滴注,肌注2万〜5万U0只在早期有效,连续应用或加大剂量并无意义。

用药前应作皮肤过敏试验,如为阳性,应予脱敏注射法。

破伤风人体免疫球蛋白(TlG)深部肌肉注射(3000〜6000U),早期应用有效,一般只用一次。

3.控制和解除痉挛:(1)病情较轻者可给予地西泮(原称安定)10〜20mg肌肉注射、10%水合氯醛保留灌肠。

每次20~40ml0(2)病情重者给予冬眠1号合剂(氯丙嗪50mg、异丙嗪50mg、哌替咤100mg及5%葡萄糖250ml配成)静脉缓慢滴入;严重抽搐不能控制者可用硫喷妥钠,要警惕喉头痉挛和呼吸抑制。

在已行气管切开病人中使用较安全;肌肉松弛剂应在麻醉医师的配合和控制呼吸条件下应用,用药过程中均应警惕血压下降。

4.有喉痉挛者尽早行气管切开;切开后须保证气道通畅和清洁;气管内每日滴抗生素,雾化吸入,无菌吸痰,定期更换气管导管。

合并肺感染者,须行痰细菌培养和药敏实验以选择抗菌素治疗。

破伤风 病情说明指导书

破伤风 病情说明指导书

破伤风病情说明指导书一、破伤风概述破伤风(tetanus)是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阵发性肌肉痉挛的一种急性感染性疾病。

毒素会侵袭患者的神经系统,使得患者出现牙关紧闭、阵发性痉挛及强直性痉挛的症状。

该病发病较急,死亡率较高,但可通过疫苗接种进行预防。

英文名称:tetanus其它名称:无相关中医疾病:暂无资料。

ICD 疾病编码:暂无编码。

疾病分类:外科是否纳入医保:部分药物、耗材、诊治项目在医保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比例请咨询当地医院医保中心。

遗传性:不会遗传发病部位:其他常见症状:苦笑面容、角弓反张主要病因:破伤风杆菌感染检查项目:血液检查、痰培养重要提醒:一旦因意外情况出现外伤,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疾病进一步恶化。

临床分类:根据潜伏期的长短和患者的病情轻重,可分为3型。

1、轻型潜伏期在10天以上,症状于4~7天内逐渐发展,每日肌肉痉挛发作<3次。

牙关紧闭和颈肌强直均较轻,无吞咽困难。

2、中型潜伏期为7~10天,症状于3~6天发展至高峰,有明显牙关紧闭、吞咽困难,每日全身肌肉痉挛发作>3次,无呼吸困难。

3、重型潜伏期<7天,症状在3天内达高峰,有全身肌肉持续性强直伴频繁发作的全身肌肉痉挛,牙关紧闭、角弓反张、呼吸困难或窒息,还可有高热、大汗、心动过速、血压升高、肢端发凉等表现。

二、破伤风的发病特点三、破伤风的病因病因总述:破伤风梭菌广泛存在于土壤及粪便中,其滋生、繁殖需要无氧环境。

创伤组织缺血坏死、合并其他细菌感染时,为破伤风杆菌的滋生提供了有利条件。

污染严重的伤口、组织撕碎血运差的伤口、引流不畅合并有需氧化脓菌感染的伤口,均为易感染伤口。

破伤风也见于新生儿脐端处理消毒不严和产后感染。

少数破伤风可在无明显伤口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称为隐源性破伤风。

基本病因:破伤风杆菌仅停留在伤口局部繁殖,生成痉挛毒素及溶血毒素。

在伤口局部生成的痉挛毒素吸收后,引起全身横纹肌强直性收缩与阵发性痉挛。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对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创建达标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并卫办发[2007]55号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对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创建达标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并卫办发[2007]55号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对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创建达标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对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创建达标单位进行复审的通知(并卫办发[2007]5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确保我市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规范门诊达标单位工作质量,根据《太原市计划免疫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2004年度创建达标的18个计划免疫门诊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目的继续保持规范门诊创建达标称号,充分发挥免疫规划综合管理示范作用,推动我市规范化门诊建设工作继续深入、持久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群众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需求。

二、组织实施复审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

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组成复审工作组,由市卫生局相关处室人员带队,抽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骨干具体实施。

三、复审内容按照《太原市计划免疫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创建达标要求,对房屋面积、布局及相关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安全技术操作、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医疗垃圾处理;计划免疫基础资料归档及簿、表、卡、证的使用管理;疫苗进货渠道和使用管理及冷链运转;计划免疫及相关传染病知识的宣传、咨询等进行审查。

四、复审方法依据《太原市计划免疫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听汇报与现场考核相结合,以现场考核为主。

五、时间安排(见附表)(略)六、复审要求(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复审工作,积极组织、协调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复审工作人员要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客观公正评价被审单位。

(三)复审工作结束后,复审组将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符合规范化门诊要求的单位予以继续挂牌;对工作滑坡,达不到规范化门诊要求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通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实施降级或摘牌处理。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是指在医疗机构内为儿童和成人提供规范的预防接种服务的门诊部门。

预防接种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多种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立和运营,对于提高社会群众的健康水平,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门诊设施和环境要求1.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应设立在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与其他门诊区域分开。

2. 门诊区域要求明亮、通风、整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3. 应设置充足的座位和等候区域,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4. 门诊区域应设有充足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二、医务人员要求1. 预防接种门诊应有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行政人员。

2. 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预防接种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更新。

3. 医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尊重患者的隐私和权益。

4. 医务人员应穿戴整齐,佩戴工作牌,以便患者能够辨认和识别。

三、疫苗管理要求1. 疫苗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疫苗应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储存,并进行定期的温度监测和记录。

3. 疫苗的过期和损坏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4. 疫苗的使用应按照预防接种计划和适应症进行,医务人员应详细记录接种的疫苗名称、批号、剂量和接种部位等信息。

四、接种程序和服务要求1. 患者到达预防接种门诊后,应按照先来先服务的原则进行接种。

2. 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接种说明,包括接种疫苗的目的、适应症和禁忌症等。

3. 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的病史和过敏史,以确保接种的安全性。

4. 接种过程中,医务人员应采取无菌操作,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

5. 接种后,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必要的接种证明和注意事项,并解答患者的疑问。

五、信息管理要求1. 预防接种门诊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患者信息、疫苗信息和接种记录等。

2. 患者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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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一)全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破伤风是破伤风梭状芽抱杆菌(破伤风杆菌)感染机体导致的一种急性感染性疾病,破伤风杆菌产生的一种外毒素即破伤风痉挛毒素可引起全身骨骼肌强直性收缩和阵发性痉挛。

重症破伤风患者可并发喉痉挛、窒息、肺部感染和器官功能衰竭,病死率高达30%-50船在无医疗干预的情况下病死率接近100%⑴。

破伤风重症患者的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甚至更高,给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在人群中破伤风发病甚至死亡时有发生,是一个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

我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计划免疫,给目标儿童接种百白破疫苗,至2012年中国已经成功消除了产妇和新生儿破伤风⑵,但目前我国非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仍较高,防控形势严峻⑶。

外伤后规范伤口处置和合理使用破伤风免疫制剂是预防破伤风的关键举措。

然而,在我国外伤后破伤风处置中常常忽视主动免疫制剂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仍然存在被动免疫制剂过度使用及使用不规范,破伤风主动免疫缺失等现象”㈤;因处置不规范而带来的医患矛盾和法律纠纷的风险与日俱增,因此如何规范开展破伤风的预防处置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印发了《非新生儿破伤风诊疗规范(2019年版)》O为推动外伤后破伤风规范处置工作,2022年中华预防医学会组织编制了《外伤后破伤风预防处置和门诊建设专家共识》(以下简称《共识》),多学科专家对破伤风免疫预防、破伤风预防接种门诊设置等方面达成共识。

(二)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目前,贵州省尚无专业的破伤风预防处置机构,且目前全国均无相应(或相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因此制定贵州省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以下简称“门诊”)建设标准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为大力推进医疗机构拓展破伤风免疫预防服务,提高破伤风规范预防处置率,完善破伤风预防处置的规范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了编制贵州省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的计划,由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承担该标准的研究及编制工作。

(三)主要内容《贵州省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主要由10章组成,规定了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内容,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

第一章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明确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章对相关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解释;第四章至第九章从机构要求、人员配备、服务周期、房屋设置、设备和器材配置、信息化配置6个方面做出了要求;第十章提出了门诊管理中制度建设的内容。

(四)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无。

二、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贵州省卫生健康委推荐,并由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遵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阳市云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清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制定。

(二)编制过程本标准的研究及编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组织起草阶段:(I)资料收集阶段:2023年3月,成立标准编写小组,查阅相关文献和规范性文件,全面了解目前相关领域最新进展及研究现状,对部分市(州)、县(区)疾控中心进行电话调查,对我省破伤风预防处置现况进行了解,提出具体起草计划。

(2)实地调研、综合分析、论证和标准编写阶段:①2023年4月26日,省疾控中心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基层破伤风预防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综合前期文献和规范性文件的分析和总结,在对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GB/T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地方标准的讨论稿。

②2023年5月16日,组织了贵州省、遵义市、安顺市、云岩区、清镇市疾控中心、贵州省职工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六盘水市人民医院、云岩区人民医院、南明区人民医院、盘江煤电集团医院等单位专家对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修改。

③2023年5月17日-19日,对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区、关岭县、镇宁县开展实地调研,涉及4个县级疾控中心、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家医疗机构。

根据调研情况,进一步完善标准编制。

④2023年5月22日与中疾控免规中心专家进行论证,6月10日再次与多个省份专家沟通论证;2023年6月-7月,对黔东南州凯里市、台江县和麻江县开展实地调研,涉及3个县级疾控中心、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贵州省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草案。

2.征求意见阶段:(1)2023年6月-7月,向8家疾控中心定向征求意见,共收到8家单位反馈意见8条(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6条)。

根据专家建议,标准编写组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标准文本。

(2)2023年7月18日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挂网申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3.审查阶段尚未进行。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分工XXX三、主要条款的说明及确定依据(一)编制原则本次标准编制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范我省破伤风预防处置工作,完善破伤风预防处置的规范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拓展破伤风免疫预防服务,同时遵循标准的制定原则。

1.准确性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力求明确而无歧义。

2.统一性标准结构、文体和术语力求统一。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涉及其结构、编写规则和内容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执行。

3.适用性标准内容易于实施,便于被其它文件所引用且具可操作性,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4.先进性目前全国均无相应(或相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本标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二)编制依据基于贵州省破伤风预防处置工作开展现状及现场调研数据,参照相关领域最新进展及研究现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进行起草,制标过程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编制完成。

(三)确定依据1.机构要求(1)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需要具备破伤风预防及处置两大功能,因此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执业要求,确定机构要求中“4.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期内),诊疗科目含预防保健科以及外科、烧伤科等其中一类”。

(2)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第一章第2条,“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结合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需进行伤口处置,提供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接种和破伤风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可能会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AEFI”)和药品不良反应,因此确定“4.2具有已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并经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破伤风预防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AEFI”)和药品不良反应紧急救治等相关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且登记备案,持证上岗”。

为保证执业人员能获取最前沿的预防处置知识,不断提升预防处置能力,确定“4.2相关人员至少每2年接受1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破伤风预防处置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点,确定“4.3具有符合要求的冷藏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冷藏保管制度”。

(4)根据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求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要遵守与破伤风预防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5)根据对相关文献查阅及前期调研结果,为保证破伤风预防处置的可及性和门诊建设的可行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我省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依据设置地点及不同伤口处置能力分为两类,确定“4.5.1一类: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的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能提供伤口处理和破伤风预防处置服务,具备处理贯穿皮肤及皮肤肌肉撕裂等In级严重、复杂伤口、进行伤口缝合、外科手术等的能力”;“4.5.2二类:预防接种门诊设置的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能提供11级和非外科手术的11I级伤口处理和破伤风预防处置服务”。

2.人员配备(1)考虑不同地区地理环境和交通便捷程度不同,例如城区与乡镇,因此要求“5.1应与辖区内服务人口、服务周期相适应”;为了确保服务质量,要求“定岗定责,明确分工,且相对稳定”。

(2)根据门诊定位的暴露前接种及暴露后预防处置两大功能,确定“5.2提供预防处置服务时至少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包含符合执业要求的预防接种、AEFl和药品不良反应处置、外伤处置人员”。

3.服务周期根据预防接种门诊和医疗机构实际工作中的特点以及破伤风预防处置的相关要求制定,为确保破伤风预防处置的可及性及可行性,确定“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破伤风预防处置一类门诊,提供24小时的预防处置服务”。

4.房屋设置(1)考虑门诊建设的可行性,兼顾门诊的两大功能进行房屋布局,确定房屋设置的基本要求为“门诊设置分室分区,布局合理,有明显标识”。

(2)一类门诊是设置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考虑门诊建设的可行性,资源利用的高效性,暴露后预防处置可单独设置在相应科室邻近,也可与相应科室重合,同时按设置基本要求设置暴露前预防接种室即可,因此确定“7.2.1尽量与急诊科、外科相邻,也可直接设置在急诊科。

应避免与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等存在潜在感染风险的科室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7.2.2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接种至少包括1间专用房间,预检登记、接种、冷链等功能区应分区设置”。

(3)二类门诊是设置在预防接种门诊,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接种与其他疫苗接种相比并无特殊要求,在提供服务时可以由已经建好的预防接种门诊提供服务,同时按设置基本要求设置暴露后预防处置的区域即可,因此标准制定“7.3.1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接种可与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功能区重叠。

7.3.2暴露后处置,至少包括1间专用房间”。

5.设备和器材配置(1)接种区: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参考《贵州省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试行)》(黔卫健函(2020)192号),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2)伤口处置区:破伤风暴露后伤口处置按照外科诊疗常规要求,经专家多次讨论后确定需要满足条件的基本实施、设备、药品等。

(3)其他:①AEFl和药品不良反应处置室:根据临床急救相关专业要求,经专家讨论后确定AEFl和药品不良反应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药品。

②冷链储存区:为保障破伤风被动免疫制剂和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安全性及有效性,门诊需具备符合存储要求的冷链设施设备及门诊日常需要的破伤风被动免疫制剂和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因此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结合门诊实际需求,确定“8.3.2冷链储存区:应当干燥通风,具备合格的疫苗储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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