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级补助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为保障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一)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未就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小组,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
同时,建立省属培训医院与地市级培训医院协作关系,共同做好培训过程管理、考试考核工作。
(二)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1. 在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2. 负责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轮转考核;3. 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培训医院应加强对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的管理。
对违规违纪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处理结果通知培训对象选送单位,并报省毕教委备案。
三、培训年限(一)本科学历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下列不同类型可相应减少考试科目和培训时间:1. 毕业研究生免予参加除《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外的公共科目理论考试。
2. 按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的《福建省XX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规定引进的海外归来医学博士可向省毕教委办公室直接申请参加《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解读2014010

单位人
社会人
本单位 外单位
未就业的医学类毕业生
(四)组织管理
1
省联席会议 (卫生、发改 财政、教育、 公务员局、人 力资源开发办
公室)
2
省毕业后医学 教育委员会
3
各培训基地所 在医院毕业后 医学教育领导
小组
(五)培训基地所在医院 基本条件:
明确的职能科室和专人管理 专家考核小组
培训对象生活条件 相关的规章制度
(十二)培训年限(3)
3.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
专业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以及曾在三级医院 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毕业研究生可向省毕教 委办公室直接申请参加《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 及规范》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
4.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医学科学学位博士必须参
加为期一年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医学科学学位 硕士及本科阶段为非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的 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必须参加为期二年的临床实践 能力培训后申请参加结业综合考核。
(十四)保障措施(5)
培训基地 所在医院 协 选送单位
议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
“单位人”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 “社会人”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自动解除,自行就业。
(十五)其他(1)
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培训办法另
行制定。
专科医师培训亚专科阶段按照《卫生部专科
医师培训标准(试行)》执行。
外科 急诊科 眼科 儿外科 医学影像科 全科医学科
妇产科 皮肤性病科 耳鼻咽喉科 康复医学科 病理科 医学检验科
(八)培训依据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试行)》。以临床实践能力训练为主。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为保障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一)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未就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小组,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
同时,建立省属培训医院与地市级培训医院协作关系,共同做好培训过程管理、考试考核工作。
(二)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1. 在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2. 负责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轮转考核;3. 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培训医院应加强对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的管理。
对违规违纪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处理结果通知培训对象选送单位,并报省毕教委备案。
三、培训年限(一)本科学历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下列不同类型可相应减少考试科目和培训时间:1. 毕业研究生免予参加除《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外的公共科目理论考试。
2. 按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的《福建省XX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规定引进的海外归来医学博士可向省毕教委办公室直接申请参加《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
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方面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公立医院补助资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科学论证,合理规划。
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二)分类保障,分级负担。
区分不同人群和项目内容,分类制定补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三)优化整合,保障重点。
统筹考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逐步整合项目内容,形成资金合力,切实保障医改和计划生育重点项目落实。
(四)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四条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对项目安排和实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地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根据省里确定的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负责具体落实和项目实施,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
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对东、中、西部地区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或根据项目分类特点进行分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闽政办[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民办实事项目,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房屋。
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解读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解读一、什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陪”),是指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生,即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学生(下同),在5年医学院校毕业后,以住院医师身份接受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规陪按不同专业方向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是规陪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模式是“5+3”,即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后,进行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培训在培训基地进行,完成培训并通过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者,可获得全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为什么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目前,普遍把医学教育分为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三个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化培训一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二是有利于实现医师培养的标准化、规范化、同质化,从人才培养方面为实行分级诊疗奠定基础。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是什么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包含以下三类人员:(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的内容包括那些?以在临床有关科室轮转为主,培训对象在经验丰富的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接受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教育培训,着重培育和提高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能力,达到能够独立、正确、规范地处理临床常见问题,并为今后具备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奠定基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医德医风、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人际沟通交流等。
(四)培训工作开展进度安排。
我省从2015年开始分类实施,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需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闽政办[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制订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对象(一)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694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694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周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
二、考核类别及考核对象考核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考核对象: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执业2年及以上,现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参加本次考核。
对于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2年,现注册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根据个人需求,自行选择是否参加考核。
三、考核时间安排2021年10月,启动2019-2021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2019-2021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022年2月20日前,完成补考以及经审批同意的延期考核工作。
(详见附件1)四、考核主要程序本周期考核统一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址:,简称“定考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定考系统电脑端实现定期考核管理。
医师通过“医师服务”APP手机端实现信息确认和完善、确定考核程序及进行学习完成考核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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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级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9.16
•【字号】闽卫财〔2021〕86号
•【施行日期】202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级补助标准的通知
闽卫财〔2021〕86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厦门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及其仓山院区、第九○七医院、第九○九医院、第九一○医院,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4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起,提高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和部分紧缺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省级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人”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招生计划公布的急需紧缺专业(儿科、精神科、病理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妇产科、麻醉科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生活补助从原来2.4万元/人·年提高到4.2万元/人·年,其中急需紧缺专业的“社会人”不享受叠加补助(生活补助为4.2万元/人·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各基地医院不得将增加的财政补助冲抵医院应给予的生活补助。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带教的补助标准不变,仍为0.6万元/人.年。
三、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退出培训的人员不再补发。
延长培训期间及由于各种原因第二次起进入培训人员均不再享受财政补助。
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享受此政策。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