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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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

期货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式。(第36条)
“期货转现货” “做市商制度” 中交易。
— —
双方自行协商。 能随时同时提供双向报价,提高市场流动性,活跃和稳定市场。主要在期权

放开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限制(第26条)删除了《暂行条例》 第30条中中“金融机构不能参加期货交易”的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参加 期货交易。为推出股指期货清除法律障碍。

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第17条)
增加: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期货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 《暂行条例》允许进行法人机构客户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禁止期货 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第49条)
第三章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16条)
期货公司
规定期货公司股东条件: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年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条例》第4条第二款:“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 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条例》附则中第89条界定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具体含义,为清理和取缔 变相期货交易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风险案例: 2003年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的“兰生”事件及广西的贵糖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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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 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外结算机构: 结算机构独立(英国),负责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业务风险和 责任。 结算机构为交易所内部机构(美国、日本),有些不负责履约担保。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 1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六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 2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

中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

行政法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包括: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法规
《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 律,制定行政法规。 我国期货市场现行的行政法规只有《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 1999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7号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9号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 4月15日施行。
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 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其他欺诈行为,如远高于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 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合同法》分则第二十三章专述居间合同。 表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之一
期货从业人员的范畴: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 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 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 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7.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证券法规【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9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7.11.30【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12.25【实施日期】199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期货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期货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期货的管理制度有哪些一、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保障市场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包括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助制定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则和制度。

此外,监管机构还要对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市场操纵和违规交易进行监督,以维护市场的良性秩序。

二、期货交易规则和交易制度期货交易规则是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要涉及会员资格、交易方式、合约标准、交易费用等方面。

在中国,期货交易规则主要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并经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期货交易规则不仅对期货交易的基本流程和要求进行规定,还包括对期货市场的行为规范、诚信交易原则、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规定。

而期货交易制度则是期货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包括委托下单、成交确认、交易结算、交割等操作流程。

三、会员资格管理会员是期货交易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格管理与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

会员资格管理主要包括会员准入、会员退出、会员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在中国,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以确保会员的资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期货交易所还对会员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其交易行为、资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对于违规会员,期货交易所还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四、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管理内容,其目的是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评估等方面。

在中国,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对交易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进行有效监控和控制。

此外,期货交易所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资金监控、风险准备金、交易限仓、强平制度等,以抵御市场风险的影响。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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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颁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5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防范利益冲突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六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二)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五)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七)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并应与自身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人员配置相适应,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检查,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咨询或者培训,不得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务时,应当公平对待委托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的审阅、管理及使用机制,对研究分析报告、资讯信息的使用进行审阅和合规检查。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

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方案或者期货交易策略应当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

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并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中的客户回访与投诉规定,明确客户回访与投诉的内容、要求、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四章防范利益冲突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应当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总部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期货公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未取得规定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或者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二)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者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规定要求;(三)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五)未按照规定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机制;(六)未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且处置失当,导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事件;(七)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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