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版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应包括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废弃等环节。
第四条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第五条超市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应每季度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三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十一条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十三条超市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四条超市应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十五条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信息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证。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二、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2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超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6篇

超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6篇超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一、鲜菜、鲜肉、鲜鱼、鲜蛋等主辅食品必须定点采购。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三、禁止采购下列食品: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各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四、采购肉类食品等必须索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所有食品进货建立记帐制度,写明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名称、时间、地点、数量、人员,并对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记录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
五、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证必须做到如下要求:1、采购大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发票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3、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时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和形态等感官性状检查,并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4、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相一致。
5、不采购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和购物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及存放场所(橱柜)有明显的标记。
超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一、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按照许可证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四、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五、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六、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1℃之间。
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超市销售的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1. 超市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负责人,负责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及宣传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职责1. 超市应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按照许可项目内容亮证经营。
2. 超市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帐制度,保证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
3. 超市不得采购、销售、制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 超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5. 超市应严格执行食品操作规范,保证食品加工、销售过程的卫生。
6. 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进销台帐制度,记录食品的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以及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7. 超市应实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8. 超市应实行质量承诺制度,对其经营的食品的质量保证进行承诺,采取质量先行负责、质量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和违反质量的责任。
9. 超市应严格执行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
10. 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并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11. 超市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从业人员管理1. 超市从业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3. 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超市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超市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超市销售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1. 超市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食品采购和验收1. 超市应从具有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2. 采购人员应了解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生产工艺等信息,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3. 采购的食品应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外观、保质期、生产日期、标签标识等。
4. 验收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第四条食品储存和运输1. 超市应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合理储存食品,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保存。
2. 食品储存应分区、分类,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 食品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运输工具清洁、通风,防止食品变质。
第五条食品陈列和销售1. 超市应对食品进行合理陈列,保证食品新鲜、卫生。
2. 食品陈列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食品的新鲜度。
3. 销售人员应定期检查食品,发现变质、过期等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处理。
4. 超市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第六条食品标签和说明书1. 超市应检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确保其内容真实、完整、清晰。
2. 食品标签应包括: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成分表、营养标签等。
3. 食品说明书应包括:食品的生产工艺、原料、用途、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超市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超市应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超市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赔偿。
第八条员工健康管理1. 超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员工。
2. 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岗就医,直至症状消失。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食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加工、废弃等环节。
第三条本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本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本超市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食品采购管理第六条本超市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评估和淘汰机制,确保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供应商应提供合格的食品安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第八条本超市应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本超市应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供应商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本超市应建立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章食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本超市应根据食品的特性,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本超市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储存的环境要求、温湿度控制、库房卫生管理等要求。
第十三条本超市应对库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及时处理不合格食品。
第十四条本超市应建立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第十五条本超市应对冷藏食品进行温度监控,确保冷藏食品的温度符合要求。
第四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六条本超市应建立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摆放、展示、促销等活动的要求。
第十七条本超市应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超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5篇

超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5篇超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篇11、超市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按许可项目的内容亮证经营。
学校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超市的食品卫生工作。
超市若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超市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帐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
3、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不采购、不销售、不制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随时检查每批上架食品的标签标识,保证内容规范完整。
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5、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6、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
7、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加工区及经营区内。
8、定型包装食品的产品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要求,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模糊或脱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在同一包装上。
有中文标识,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方法并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
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
9、散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有防尘材料遮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设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10、散装食品在适当的显著位置上标有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标识内容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的标注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严禁与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超市食品的采购、储存、销售、检验、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超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管理第五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六条超市应当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选择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食品质量、安全、价格、供应时间等要求。
第七条超市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储存。
检验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制度,对食品进行分类、分区、分层次储存,确保食品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符合要求。
第九条超市应当定期对储存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损坏等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下架、隔离、处理,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销售与售后服务第十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制度,制定食品销售计划,确保食品新鲜、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超市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标签管理,标签应当包含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超市应当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第十四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对食品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五条超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置流程、责任分工、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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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1.营业执照;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3.检验(检疫)证明;4.销售票据;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7.进口食品报关单;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
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
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
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容包括:(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本企业(超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采购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容。
第九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条本企业(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围、用量、使用方法;(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经营。
若健康证明过期的,停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继续经营。
第三条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要及时申报。
第四条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要加强自律,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三条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要积极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第七条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教育活动,切实做到依法经营。
食品安全检验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输工具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三条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word 资料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如下:(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