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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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六篇)

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六篇)

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了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院长为医疗废弃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2、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由专人负责,护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科主任和护士长为科室医疗废弃物的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3、各科室医务人员对污物的收集、处理要按无害化处理和分类收集的原则进行。

医疗废弃物放置于防渗漏的黄色塑料袋(桶)内(损伤性医疗废弃物应放置于不易穿透的有警示标识的黄色专用容器内,少量的药物性医疗废弃物可混入感染性医疗废弃物放置),由专人使用专用的运送工具运送到医院焚烧物集中点进行焚烧处理,不能焚烧的进行填埋,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4、医疗废弃物运送要封闭袋口,防止发生流失、泄漏和扩散,防止直接接触工作人员身体。

5、禁止丢弃医疗废弃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禁止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禁止医疗废弃物在露天存放。

6、医疗废弃物在各科室存放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工作人员每天(每次)运送废物结束时,对容器和运送工具及场所要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7、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和处置。

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9、医疗废弃物收集人员在收集、运送医疗废弃物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医疗废弃物对人体的伤害。

一旦被医疗废弃物刺伤、擦伤,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登记、报告等措施。

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二)1、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废弃物登记及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院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范本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范本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保障医疗废物处理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诊治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消毒材料、诊断试剂、尸体和其他可能含有病原体、有害物质的物质。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控制、安全第一、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高效、环保处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和处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收集装置及设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医疗废物分类,配备相应的医疗废物收集装置。

第七条医疗废物收集装置应具备防漏、防溢、防尘、防臭、密闭、耐腐蚀等功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存放。

第八条医疗废物收集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用的医疗废物收集设施,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存放区域,确保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分开存放。

第十条医疗废物存放区域应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明确标注“医疗废物存放区域,禁止入内”等字样,以及相关警示图标。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岗位,明确收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收集方式和时间进行废物的收集,禁止私自处理或转运医疗废物。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做到废物包装完好、不泄漏,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存放和运输。

第四章医疗废物收集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管理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3篇)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3篇)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1.各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使用有盖容器,并按分类贴有标识。

如:“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

2.医疗废物应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不能混合收集。

3.住院部病房由护士长负责,门诊、辅助科室应指定科室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4.损伤性废物应直接放入利器收集盒;其它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5.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认真检查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运出科室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密封不严、容器破损等情况应立即重新封装并做相应的消毒处理。

8.严禁使用没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包装容器。

黄色垃圾袋、利器盒外表面应有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9.医疗废物储存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

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10.放入黄色垃圾袋或者利器盒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

11.不得将破损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作为普通生活垃圾遗弃。

破损后的包装容器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12.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并及时密封;14.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每日清扫,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齐。

15.医疗废物每日收集并存储在存储间。

16.医疗废物每日存储要有登记,记录内容包括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交接双方签字。

记录应保留三年。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2)是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处理和储存而制定的规程和流程。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和处理,禁止直接弃置。

第四条所有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同时,应定期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制度。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第五条医疗废物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普通医疗废物。

第六条感染性医疗废物指的是含有或被病原体感染的医疗废物,包括医疗废液、固体废物、制备废物以及输液器等。

第七条化学性医疗废物指的是含有危险化学品和有害物质的医疗废物,包括化学药剂、废电池以及荧光灯管等。

第八条放射性医疗废物指的是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仪器等。

第九条普通医疗废物指的是无害废弃物或处于治疗过程中且未受过污染的医疗废物,包括一般诊疗用的牙签、纱布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医疗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和包装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制定医疗废物收集和包装方案,明确收集和包装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废弃物进行清理和收集,确保医疗废物不外泄。

第十三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进行收集和包装,包装时应注意避免直接接触。

第十四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密闭的特种容器进行收集和包装,标示名称、危险性等信息。

第十五条放射性医疗废物应使用特种容器进行收集和包装,并进行严格标示。

第十六条普通医疗废物应收集并放入一般垃圾袋内,并分类投放。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包括高温高压、微波辐射等。

第十九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根据不同化学成分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包括化学法、生物法等。

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管理规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

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和运输是保障医院环境卫生和公共健康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医疗废物收集标准、运输管理规范以及废物分类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提高医院和相关行业对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视和规范。

一、医疗废物收集标准1.1 医疗废物分类:根据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四类:感染性医疗废物、一般危险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和化学性医疗废物。

每一类医疗废物都有相应的标识和包装要求。

1.2 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使用黄色收集容器,一般危险性医疗废物应使用黑色收集容器,放射性医疗废物应使用特殊标识的收集容器,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分别准备相应的收集容器。

1.3 医疗废物收集操作规范:医院应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进行规范操作,包括收集容器的使用和清洁、废物分类的准确性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二、运输管理规范2.1 运输车辆条件:医疗废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车辆内部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保证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2.2 运输包装要求:医疗废物应进行双重包装,即包装容器和外包装。

包装容器应符合废物的分类和性质要求,外包装应具备防漏、防破等功能。

2.3 运输路线规划:医疗废物的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居民区、商业区和敏感区域等,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对公众和环境造成危害。

2.4 运输人员安全培训:医院应定期对医疗废物运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废物收集和包装、运输车辆操作、急救知识等方面,提高运输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废物分类处理3.1 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感染性医疗废物在收集后应进行高温高压消毒处理,确保病原体的灭活和不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3.2 一般危险性医疗废物处理:一般危险性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例如高温焚烧、化学处理等方法,确保废物的无害化和环境的保护。

2024年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模版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理规范一、医疗废物收集要求1. 已放入包装袋或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严禁取出。

2. 当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三分之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闭,确保封口紧实、无泄漏。

3. 若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应立即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4. 批量报废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需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处置。

5. 针对医疗废物中的高危险废物,如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应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随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设立专门登记本,由专人负责记录。

6. 每个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必须粘贴警示标识和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生产日期、类别及必要的特别说明。

7. 严格禁止五类医疗废物的混合收集。

允许少量药物性废物混入感染性废物,但需在标签上明确注明。

8. 病理性废物的暂时贮存,必须具备低温贮存或防腐条件。

9. 医院污物实行分类收集,具体为:生活垃圾使用黑色袋装,医疗废物使用黄色袋装,放射垃圾使用红色袋装。

二、医疗废物登记要求1. 科室应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与废物处置工作人员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需涵盖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信息。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2. 科室废物处置工作人员与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之间同样需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同上,登记资料亦至少保存三年。

3. 医疗废物暂存点应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三、医疗废物转运要求1. 运送人员需每日按时、按既定路线,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2. 运送过程中,运送人员应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严禁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医院垃圾暂存处。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实验室、疾控中心、居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应当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相一致。

第四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其性质、来源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第六条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一)医疗器械类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废物等。

(二)感染性废物:包括人体组织废物、病原体培养物和血液制品以及与感染性病人产生的废物。

(三)化学药品废物:包括过期、损坏的药品和药品包装物。

(四)放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包装废物、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器械和设备。

(五)一般医疗废物:包括非感染性废物、一次性用品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上述四类的废物。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分类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并应当设置分类标志进行标识。

第三章收集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店、实验室、疾控中心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立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和处理设施,并配备专人负责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当根据废物的性质和产生量进行选择,具备密闭性、防漏性和耐腐蚀性等特点。

第十条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识,标识应当包括废物类别、危险性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存放期限过后应当立即进行运输和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收集和传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外泄。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处理方式第十四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应当根据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选择,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焚烧处理:适用于感染性废物、化学药品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模版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模版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行为,促进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诊所、研究机构等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单位及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废物指医疗机构、药店、诊所、研究机构等在医疗、药物生产、科研活动中产生的易感染性、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和生物医药废物。

第四条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医疗废物的专业、安全、高效处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其违法行为。

第二章收集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备收集容器和收集车辆;(二)设施应符合卫生环境标准,确保收集场所无异味、无渗漏,不影响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三)设施应设有收集操作规程,包括收集操作流程、人员操作技能要求等。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收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操作规程。

第九条医疗废物的收集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包括手套、口罩、防护服等。

第十条医疗废物的收集人员应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三章收集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产生量进行分类、分装、标识和收集。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尖锐器械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应密闭、耐腐蚀、耐压、耐震、防水、防潮、防破裂的特性;(二)液体废物收集容器应有清晰的容量标识,具备防漏、气密性好的特性;(三)尖锐器械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刀身不易破损并带有锁扣的特性。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设置定期清运,并确保清运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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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
标准版本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流程,做到依法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管理规定。

1.医疗废物暂存站工作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将本科室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进行密封运送,严禁泄漏、扩散。

2.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口罩、防水围裙、袖套、乳胶手套、胶鞋,各种防护用品定期清洁消毒(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医疗废物暂存站的医疗废物转移到市环保局指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制度,交接时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四联单。

资料保存时间3年。

如有以下情形时,应该做相应的处罚:
1、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医疗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2、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生活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医疗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3、走廊,楼梯、病房内发现医用棉棒、输液袋、引流袋针头等医疗垃圾。

应及时清理。

未及时清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4、在运送医疗垃圾时,出现泄漏、破损等情况
的。

未及时清理。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5、医疗垃圾袋未贴标示或有缺项的。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1
6、运送人员未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擅自改变运送线路。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7、运送医疗垃圾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封口未紧实、严密。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8、抽查医疗垃圾袋,发现有混装的,每发现一次。

按标示对相关责任人扣罚10元。

9、运送医疗垃圾未进行登记,未有送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
元。

10、运送的所有医疗废物如使用后的输液瓶(袋)、输液器等,未收集、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私自卖掉的,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环县人民医院感染管理科2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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