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着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人社局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需要调取环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提高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执法记录仪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执法记录仪的管理机构1.县公安局设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内执法记录仪的统一管理工作。
2.地方公安机关设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执法记录仪的申领和归还1.申领执法单位根据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执法记录仪的申领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执法记录仪的数量、用途、使用时间等。
2.归还执法单位在使用完执法记录仪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执法记录仪归还给上级公安机关,并进行数据的清空和备份工作。
第四章执法记录仪的使用1.规范使用执法单位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严禁私自修改执法记录仪的设置和数据。
2.临时调整如需对执法记录仪进行临时调整或使用外部设备,必须经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份。
3.数据保存对于执法记录仪采集到的数据,执法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不得私自删除或篡改数据。
第五章执法记录仪的维护和保养1.日常维护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故障处理对于发生故障或损坏的执法记录仪,执法单位必须及时报修,并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3.保密管理执法记录仪包括相关设备和数据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不得擅自外传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1.数据备份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记录仪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的备份,并进行存储和管理。
2.数据查阅执法单位在需要查阅执法记录仪数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操作,严禁随意查阅数据。
3.数据归档对于已经完成的执法记录仪数据,执法单位必须进行及时的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和检查1.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一、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应由公安机关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随意停止、拆卸或关闭设备。
3.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擅自录制他人隐私场景,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应当及时上传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服务器,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存储的数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备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执法记录仪的查验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在执法前开启,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直至执法结束。
2. 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设备设置或删除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三、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保密1.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和使用记录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篡改,禁止非法获取和使用。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四、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和评估1.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对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进行定期的审查和审核,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着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
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包括便携式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手持式摄像机和车载记录设备等。
执法记录是指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执法活动中,对其现场监督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所保存的证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场监督执法包括日常卫生监督、专项卫生监督、许可现场审核、投诉举报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除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的)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场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语音、视频应同步摄录,专人管理,规范归档,确保音、视频记录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记录第七条现场监督执法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自到达监督执法现场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八条在开展现场监督执法记录之前,使用人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九条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应当将设备牢固佩戴于左胸部、左肩部等利于摄录、声像效果好的位置。
必要时,也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条现场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设备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的原貌。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Microsoft-Word-文档-(2)

单兵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标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标准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各单位所配的现场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监管巡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对以下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一〕接投诉、举报出现场的;〔二〕执法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五条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
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
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对以下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要求归档长期保存:1、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2、涉及诉标的案件;3、涉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4、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5、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6、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七条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执法机构纳入配备范围。
第三条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
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执法科室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日常执法检查;(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违法案件查处,调查取证;(四)各类重大活动;(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六)各类信访、调解工作;(七)监督检查工作;(八)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情况紧急,不能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三)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的。
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监管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领导审核。
第八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 职责权限3.1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3.2IT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3.3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 管理规定4.1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4.2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4.3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4.5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4.6.1经营商户逃避、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4.6.2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6.3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
4.6.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4.7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4.8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4.8.1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8.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4.8.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
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人社局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需要调取环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