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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提高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执法记录仪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执法记录仪的管理机构1.县公安局设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内执法记录仪的统一管理工作。

2.地方公安机关设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执法记录仪的申领和归还1.申领执法单位根据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执法记录仪的申领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执法记录仪的数量、用途、使用时间等。

2.归还执法单位在使用完执法记录仪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执法记录仪归还给上级公安机关,并进行数据的清空和备份工作。

第四章执法记录仪的使用1.规范使用执法单位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严禁私自修改执法记录仪的设置和数据。

2.临时调整如需对执法记录仪进行临时调整或使用外部设备,必须经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份。

3.数据保存对于执法记录仪采集到的数据,执法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不得私自删除或篡改数据。

第五章执法记录仪的维护和保养1.日常维护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故障处理对于发生故障或损坏的执法记录仪,执法单位必须及时报修,并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3.保密管理执法记录仪包括相关设备和数据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不得擅自外传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1.数据备份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记录仪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的备份,并进行存储和管理。

2.数据查阅执法单位在需要查阅执法记录仪数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操作,严禁随意查阅数据。

3.数据归档对于已经完成的执法记录仪数据,执法单位必须进行及时的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和检查1.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执法需要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以下比例配备音像记录设备:(一)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二)不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的股(室),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第六条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摄录文件完整;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在实施以下执法行为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现场检查;(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其他应当进行记录的执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音像执法记录:(一)在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包括便携式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手持式摄像机和车载记录设备等。

执法记录是指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执法活动中,对其现场监督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所保存的证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场监督执法包括日常卫生监督、专项卫生监督、许可现场审核、投诉举报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除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的)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场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语音、视频应同步摄录,专人管理,规范归档,确保音、视频记录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记录第七条现场监督执法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自到达监督执法现场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八条在开展现场监督执法记录之前,使用人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九条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应当将设备牢固佩戴于左胸部、左肩部等利于摄录、声像效果好的位置。

必要时,也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条现场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设备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的原貌。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执法机构纳入配备范围。

第三条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

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执法科室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日常执法检查;(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违法案件查处,调查取证;(四)各类重大活动;(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六)各类信访、调解工作;(七)监督检查工作;(八)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情况紧急,不能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三)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的。

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监管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领导审核。

第八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一、执法记录仪的固定和放置位置1.执法记录仪应固定在执法人员的胸前或头盔上,确保拍摄角度稳定并能够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中的情况。

2.在特殊情况下,如执行敏感任务或涉及隐私权案件时,执法人员可以暂时将执法记录仪关闭或更换位置,但必须在执法完毕后立即恢复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的开启和关闭1.执法记录仪应在执法行为开始前开启,并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及时关闭。

2.执法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关闭或删除已经录制的音视频资料。

三、保护被录制人员的隐私权1.在执行任务时,执法人员应尽量避免将执法记录仪对准禁止拍摄的区域,如私人住宅、更衣室等。

2.若执法行为涉及到受害人、证人、报案人等敏感人群,执法人员可以酌情关闭执法记录仪,确保其个人隐私权得到合理保护。

四、保存和管理录制的音视频资料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及时上传至指定的存储设备中,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执法记录仪的存储设备应有密码保护功能,限制未授权人员的访问。

3.执法记录仪的录制时间、地点、执法人员等信息应当标注清晰,以便检索和审查。

五、准确记录执法过程1.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争取获取全面、准确的录像画面,并确保录制的音频清晰可辨。

2.执法人员不得故意阻挡执法记录仪的拍摄,也不得故意干扰或伪造执法行为的音视频资料。

六、合法使用执法记录仪资料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音视频资料仅限于执法活动使用,不得用于个人娱乐、传播或其他非法目的。

2.执法记录仪资料应配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依法办案。

七、定期检查和维护1.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若发现执法记录仪存在故障或损坏,执法人员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更换。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市烟草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行政执法合法权益,推动贵阳市烟草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行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烟草行政执法工作过程的便携式设备,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市局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进行执法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

第五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七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八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各单位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 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

如当事人对烟草行政执法存在异议的、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发生纠纷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妨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等情形,所拍摄的影像资料要特别注意保管,并刻录光盘永久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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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 职责权限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 管理规定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及案件。

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不按顺序插拔。

“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总务部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应制定规范的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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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着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

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人社局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需要调取环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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