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一、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应由公安机关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随意停止、拆卸或关闭设备。
3.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擅自录制他人隐私场景,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应当及时上传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服务器,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存储的数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备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执法记录仪的查验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在执法前开启,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直至执法结束。
2. 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设备设置或删除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三、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保密1.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和使用记录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篡改,禁止非法获取和使用。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四、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和评估1.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对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进行定期的审查和审核,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 职责权限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 管理规定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及案件。
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不按顺序插拔。
“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总务部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取证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取证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1. 执法记录设备是指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pad等用于采集执法取证声像信息的移动摄录设备。
执法记录设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需存放在保密文件柜,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2. 各部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需填写《固定资产借出审批单》,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借出使用。
3. 按照“谁借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4. 使用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电脑,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执法取证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取证活动结束后的5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移交办公室严格管理。
5. 执法取证活动结束后,需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清除后交还办公室妥善保管。
6. 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或传播,需要移送上级部门或相关司法机关的声像资料,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7.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要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⑴执法取证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⑵违反规定泄露执法取证声像信息的;⑶对执法取证声像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⑷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取证声像信息损毁、丢失的;⑸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8.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规范:⑴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取证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移动执法pad使用时应双手操作,防止坠落损坏设备。
⑵执法取证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设备,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取证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包括便携式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手持式摄像机和车载记录设备等。
执法记录是指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执法活动中,对其现场监督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所保存的证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场监督执法包括日常卫生监督、专项卫生监督、许可现场审核、投诉举报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除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的)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场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语音、视频应同步摄录,专人管理,规范归档,确保音、视频记录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记录第七条现场监督执法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自到达监督执法现场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八条在开展现场监督执法记录之前,使用人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九条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应当将设备牢固佩戴于左胸部、左肩部等利于摄录、声像效果好的位置。
必要时,也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条现场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设备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的原貌。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八)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执法机构纳入配备范围。
第三条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
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执法科室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日常执法检查;(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违法案件查处,调查取证;(四)各类重大活动;(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六)各类信访、调解工作;(七)监督检查工作;(八)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情况紧急,不能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三)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的。
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监管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领导审核。
第八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一、执法记录仪的固定和放置位置1.执法记录仪应固定在执法人员的胸前或头盔上,确保拍摄角度稳定并能够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中的情况。
2.在特殊情况下,如执行敏感任务或涉及隐私权案件时,执法人员可以暂时将执法记录仪关闭或更换位置,但必须在执法完毕后立即恢复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的开启和关闭1.执法记录仪应在执法行为开始前开启,并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及时关闭。
2.执法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关闭或删除已经录制的音视频资料。
三、保护被录制人员的隐私权1.在执行任务时,执法人员应尽量避免将执法记录仪对准禁止拍摄的区域,如私人住宅、更衣室等。
2.若执法行为涉及到受害人、证人、报案人等敏感人群,执法人员可以酌情关闭执法记录仪,确保其个人隐私权得到合理保护。
四、保存和管理录制的音视频资料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及时上传至指定的存储设备中,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执法记录仪的存储设备应有密码保护功能,限制未授权人员的访问。
3.执法记录仪的录制时间、地点、执法人员等信息应当标注清晰,以便检索和审查。
五、准确记录执法过程1.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争取获取全面、准确的录像画面,并确保录制的音频清晰可辨。
2.执法人员不得故意阻挡执法记录仪的拍摄,也不得故意干扰或伪造执法行为的音视频资料。
六、合法使用执法记录仪资料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音视频资料仅限于执法活动使用,不得用于个人娱乐、传播或其他非法目的。
2.执法记录仪资料应配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依法办案。
七、定期检查和维护1.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若发现执法记录仪存在故障或损坏,执法人员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更换。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执法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记录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各级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录音、录像功能;(二)时间、日期、地点等信息自动记录功能;(三)数据加密存储功能;(四)可连接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标准:(一)每名执法工作人员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二)执法记录仪应具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满足执法记录需求;(三)执法记录仪应具备良好的性能,确保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一)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行为、执法对象、执法场所进行全程记录;(二)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要求:(一)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确保其正常工作;(二)执法记录仪应放置在便于观察和操作的位置;(三)执法记录仪应开启录音、录像功能,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四)执法记录仪不得随意关闭,除非在特定情况下,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五)执法记录仪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
第三章记录数据的存储与使用第九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应实时存储在执法记录仪内部存储器中,并定期备份至计算机等外部存储设备。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数据的存储要求:(一)执法记录仪数据应采用加密存储方式,确保数据安全;(二)执法记录仪数据存储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三)执法记录仪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完整性。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数据的查询和使用:(一)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二)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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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 职责权限
3.1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3.2IT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3.3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 管理规定
4.1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4.2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4.3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4.5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6.1经营商户逃避、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4.6.2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6.3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
4.6.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4.7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4.8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4.8.1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8.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4.8.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8.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8.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
4.9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
4.9.1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插拔,不允许过量充,不按顺序插拔。
4.9.2使用中不允许磕碰,注意防水、防尘、防震、防摔。
4.9.3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4.9.4总务部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