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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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后的法律后果(3篇)

宅基地转让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宅基地转让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较为常见,但转让后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宅基地转让的合法性、转让合同效力、转让后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征收与补偿等方面,探讨宅基地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二、宅基地转让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内容。

因此,宅基地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2. 转让条件宅基地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转让双方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转让合同依法签订,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3)转让后的宅基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转让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转让合同效力1. 合同生效宅基地转让合同依法签订,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2. 合同解除(1)一方违约: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3)法律、法规变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四、转让后土地用途变更1. 土地用途变更的条件转让后的宅基地,土地用途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3)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2. 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1)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并公示;(3)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审批;(4)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1. 土地征收转让后的宅基地,如遇国家征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一、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我们只是拥有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可以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是不可以的,公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才能拥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一旦涉及征收拆迁时,农民只能合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合法财产,不能当做财产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使用,但若组织成员死亡了且没有继承人,那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就终止,并由村集体组织收回。

在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也只是家里的代表,所有权归家庭所有成员使用,若家庭某个成员去世或者户主去世了,都不能作为财产分割,更不用说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表明你能使用这块宅基地,但并不代表归你所有,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若你是非农户口的话,也不要指望继承父辈的宅基地,要继承的也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在拆迁时也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费,就算未被拆迁,若你长期让房屋闲置,导致倒塌无法使用,那将会被集体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一)两者的使用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二)两者的土地权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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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所有权三权分别是哪三权

宅基地所有权三权分别是哪三权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 The harder they work, the luckier they will b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宅基地所有权三权分别是哪三权导读:土地宅基地的三权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一、宅基地所有权三权分别是哪三权土地宅基地的三权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

二、三权分置对农民有哪些影响?1、农村闲置土地利好将有效激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让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是得民心的举措。

2、农房可抵押贷款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改革时特别提出要完善农房抵押处置相关规定,希望能借此次改革契机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

3、有利于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三权分置”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矛盾,有利于凝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识。

既维护了农村图底关系的稳定性,又满足了一部分农民想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想法。

4、有利于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矛盾,有利于凝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识。

既维护了农村图底关系的稳定性,又满足了一部分农民想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想法。

5、有利于构建城乡土地市场“三权分置”有利于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可以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可显著提升宅基地流转价值,扩大宅基地流转需求,从而推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被农民视为祖传财产,收益主要依赖于种植和养殖。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经营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土地利用方式需要改革,宅基地的利用就是其中一种,它可以为农村社会带来很多好处。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宅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或家庭居住或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用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对于农民家庭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经使用者登记备案并取得确权证书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合法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无偿的、世代相传的农民自用土地使用权。

在不影响其他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者有权通过土地的改良和利用,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增加家庭财富。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农民家庭,也可以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唯一由宅基地所有者行使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和责任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对建设在上面的住房或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权。

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扩建或者改造,但必须符合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并保证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制度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并必须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受损害。

同时,使用者还要保证土地的产出量,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者商业开发等用途。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经济利益,需要得到有力保护,确保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具有很强的⾝份属性,且按户计算。

当⼀户出现⼈⼝减少,宅基地使⽤权并不发⽣继承,是由⼀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

宅基地使⽤权的设⽴是为保障农民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如果允许继承,势必会背离“⼀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的原则。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对于独居⽼⼈去世后,村集体组织不得以宅基地不能继承为借⼝,强⾏收回宅基地。

因为宅基地使⽤权⼈死亡后,其继承⼈按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

原国有⼟地管理局《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地建设⽤地使⽤权。

继承⼈可以根据“地随房⾛”的原则,通过对坐落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进⽽取得对宅基地的“继承”,但这种继承是有条件的,如果所继承的房屋不复存在,继承⼈也就丧失对宅基地的使⽤权。

⽼⼈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三、⽼⼈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般分为宅基地使⽤权补偿和房屋补偿。

宅基地使⽤权补偿应当区分被继承⼈有共居⼦⼥与⽆共居⼦⼥分别对待。

共居⼦⼥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与⽗母共同居住⽣活;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未另⾏分配其他宅基地。

(⼀)⽆共居⼦⼥的,在分割拆迁利益时,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和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有共居⼦⼥的,原房屋及院落拆迁时,共居⼦⼥作为宅基地使⽤权⼈之⼀,有权单独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对于因“地上物”⽽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则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各继承⼈之间予以分割。

(三)参与出资出⼒的⽆其他宅基地的农村共居⼦⼥与⽼⼈作为⼀户,是宅基地使⽤权⼈之⼀,按照所翻建的房屋情况,可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在分割地上物补偿款时应当⾸先析出其相应的份额,再分割继承部分;其他城镇⼦⼥及⾮共居农村⼦⼥,仅能就⽼⼈所有的房产对应的拆迁利益进⾏继承,如果在翻建房屋中出资出⼒的,应认定为帮助⾏为,并不能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但可在继承法律关系下适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宅基地是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地,⽽村民申请使⽤宅基地的,村民取得宅基地使⽤权,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

⽽⼀户村民只能拥有⼀处宅基地,那么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宅基地使⽤权的定义】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三条【宅基地使⽤权取得、⾏使和转让的法律适⽤】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使⽤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起的,在⼀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此,宅基地使⽤权具有以下⼏个特点:第⼀,宅基地使⽤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个成员都有权以个⼈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份变化⽽改变。

第⼆,宅基地使⽤权的⽤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权后,只能在该⼟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活资料使⽤的⾃⽤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权具有福利性和⽆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活条件,从⽽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活的稳定。

因此,宅基地使⽤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的⼀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地。

宅基地使⽤权是指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

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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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方的房屋地基在地下延伸到他方宅基地范围内构成侵害宅基地使用权”案
——宅基地使用权
【案情介绍】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宅院南北相邻。

2001年8月,被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上20厘米,但在地表并没有越界。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解决纠纷,被告不同意。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地基在地下虽有越界,但并未妨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故并非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对本案的分析:
在我国,农村的农户尽管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这种权利是用益物权,农民享有这个权利,就可以在集体的土地上建造自己的住房居住,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是农民,都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都依法受到平等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予以侵犯,包括相邻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应当明确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界限,从平面上说是四至,即以土地东、南、西、北所达到的位置为限,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界限。

此外,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土地权利一样,存在一个立体的空间界限问题。

从原则上说,土地的权利立体空间界限为,上至大气层,下至地心。

当然,在当代的土地权利上,还受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

但在没有设置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可以这样认为。

如果在地表之上和之下的空间另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上至大气层下至地心的空间进行分割,地表的土地权利的立体界限就会受到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立体空间界限,当然也是如此。

被告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地下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上20厘米,当然侵害了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立体空间,构成侵权。

被告提出的建房地基在地下虽有越界,但在地表并未越界,并且未妨害原告对他的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对抗原告的权利主张。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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