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

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X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转变土地利用观念,坚持依法依规用地,遏制园区用地粗放经营和圈地、囤地及土地闲置,低效利用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约节约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降低我市土地批而未用比例,推动园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园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用地计划和规划空间不足矛盾得到有效缓冲,为加快培育新功能,改造提升旧功能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一)统一部署、分类处置。
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成立市级层面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一协调,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符合行业特征,审慎推进。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园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的同时,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成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全过程。
(三)依法合规,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现状,做到产权明晰;正确把握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的土地处置政策、处置方案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城融合规划;处理好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把握政策,务求实效。
在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重点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认定标准(一)闲置工业土地认定1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县经合办(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银行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下称处置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集聚区管委会及所在乡镇(街道)为处置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调查及处置;县财政(地税)局负责保障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运转的各项经费;发改、建设、国税、地税、统计、环保、供电、金融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章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认定第五条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永政办函〔2015〕131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5〕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将其作为重要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
自2014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以来,各级各部门上下一心,强力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处置不彻底、已处置的闲置土地后续动工开发慢等问题,处置任务依然艰巨。
为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切实盘活闲置土地、促进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闲置土地存量大、处置慢的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
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省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今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9月,国务院对第二批核查出问题的北京、上海、安徽等11个省市的党政及国土资源部门42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
对此,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下同)要清醒认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部署,不折不扣地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二、严格处置要求,跟踪管理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最新要求,闲置土地完成处置的标准为已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已通过置换方式进行处置、已动工开发建设。
市里将对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逐宗建立跟踪管理信息卡,督促县区严格按要求处置到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株政办发〔2018〕 2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株洲市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盘活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
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切实把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效率。
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闲置土地处理50%以上,园区盘活低效土地达到审定总面积的60%,2019年底完成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闲置土地和园区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政府主导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予以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对因政府各部门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要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三)规划先行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摸清闲置土地、园区低效工业用地的现状和开发潜力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皖政〔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2年4月19日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决定实施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
一、实施目标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年处置率不低于15%,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下降率达到5%,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力争年增长10%以上。
到2024年底,全省工业用地亩均效益、亩均税收明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
2023年起,除特殊工业用地外,合肥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滁州、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六安、安庆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
各地新建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二、重点任务(一)调查建库和编制规划。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工业企业的生产效率,需要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工业企业进行处置。
下面是关于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一、加强监管1.加强对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土地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和监管。
3.加强对工业企业土地使用行为的法律监督,对违反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惩罚。
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1.对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进行产能过剩和技术水平低下的评估,鼓励企业进行转型升级。
2.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财务支持,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鼓励企业进行跨行业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三、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1.建立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土地资源调配,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2.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流转管理,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到效益较高的企业。
3.推动工业企业园区规划和建设,集中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加强环境监管和整治1.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改善土地的环境质量。
2.加大对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的环境整治力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整顿和限制。
3.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水平。
以上是关于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强监管、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加强环境整治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工业企业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区域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工作,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政策。
以下是进一步实施意见的补充:五、优化土地资源利用规划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根据区域工业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供应情况,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
2.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划定力度,明确规定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市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率利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我市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依然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含以下类型:(一)增资扩产类:原约定、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的工业用地。
(二)粗放用地类: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控制性指标较低的工业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
(三)产业转型类:国家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停建停产类:企业处于停建缓建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超过两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
第三条坚持“工业改为工业”的原则,按照“分类处置、激活存量、提质增效、加强监管”的思路,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高效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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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县经合办(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银行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下称处置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集聚区管委会及所在乡镇(街道)为处置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调查及处置;县财政(地税)局负责保障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运转的各项经费;发改、建设、国税、地税、统计、环保、供电、金融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章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认定第五条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不符合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工业用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但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含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建设用地(不包含政府同意企业预留用于发展空间的用地);2.土地出让两年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大于三分之一以上,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3个月以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15%,空地连片面积仍超过10亩的。
3. 自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投产的或投产后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等约定产出率的。
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产出率高于《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以《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准;4、项目开工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项目已投产,但连续停产满一年的。
5、其他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情形。
第三章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和利用第八条闲置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造成闲置的,可采取协商收回、置换土地等办法处置。
第九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但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含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建设用地,如主动申请继续开发建设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可限期企业继续开发利用闲置部分土地,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签订工业项目投入产出补充协议,并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缴纳3万/亩的保证金(单个项目保证金不得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项目已竣工投产但属低效利用的,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老厂房改扩建提高容积率等方式增资扩能,但需委托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收取土地使用权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土地价款总额的10%,并重新约定亩均税收标准和违约责任;增资扩能期限一般为两年,两年期满后仍然达不到协议要求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启动强制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低效利用土地使用权人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或无力增资扩能的,允许其通过兼并、重组、合并、分立及转让或分割转让等形式,流转低效用地进行重新开发转让,受让企业新上的项目需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论证小组重新进行项目准入论证。
重新开发利用的,需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或分割转让前,按现行浙江省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建设规划要求,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签订《松阳县节约集约用地补充协议》;(2)转让时政府依法收回已兑现的政策性奖励,相关税费享受“腾笼换鸟”有关规定;(3)企业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含)的必须整体转让;20亩以上(不含)的,如需分割转让须经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及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且每宗地只允许分割一次,分割后用地面积集聚区不少于10亩(含),其他乡镇(街道)不少于5亩(含)。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处置到位和无法通过增资扩能、转让提升的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政府必需按分门别类采取无偿或有偿收回。
鼓励其他工业企业有偿退还可成为独立宗地且连片10亩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符合政府有偿收回条件的,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应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为:1.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格按原土地出让金、银行同期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已缴契税的总额,扣除已兑现的政策奖励之差;或者按现行土地评估确定。
2.对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驳坎、水泥坪等构筑物),原则上按重置价补偿;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政府不予补偿。
3.被收回企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由该企业自行缴纳。
第十四条低效利用土地的工业企业,由于债权债务等原因,被法院立案或进入破产程序的,法院在处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之前,应将处置方案函告县政府。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原则上采取由政府按第十三条补偿标准实行有偿收购,如果法院必需采取公开拍卖处置的,法院与县经济商务局共同商定竞买对象的资格条件,竞得人重新开发利用的应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签订《松阳县节约集约用地补充协议》。
第四章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程序第十五条闲置土地或低效工业用地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摸底,经处置办召集发改、国土、建设、经合办、经商局、国(地)税、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闲置土地或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与企业协商处置方案并将处置方案报处置办,经处置办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并且企业拒不执行政府的处置方案,县国土资源局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低效利用土地限期建设的,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向企业发放书面通知,限期企业提出整改措施,企业应及时提出自行建设书面申请、整改措施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企业按要求实行整改。
第十八条符合整体转让条件的,由企业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项目准入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第十九条“零申报”或仅停留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允许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应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经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国土、建设、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变更或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由企业持现状用地分割方案等相关资料,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处置办初审,将初审意见报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收回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办事程序为: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调查核实汇总,报县处置办会审拟定收回方案,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相关企业接到通知后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收回协议或合同。
闲置土地及低效利用土地设有抵押权的,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企业应与抵押权人处理好债务、债权事项,及时注销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产权证;收回的资产及时纳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章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制约措施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工业用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后,可重新约定竣工时间(竣工时间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并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未按重新约定竣工时间竣工的,如果企业配合政府并主动申请可采取有偿收回,不配合整改的依法强制无偿收回。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属乡镇(街道)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一年,经整改仍属于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或不配合整改的:不得享受招商优惠政策、财政补助、科技补助、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的房地产税、电价、水价、排污费等;实行有序用电调节措施,在电力紧缺期间根据电网负荷限制其用电;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违约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新增用地项目,不予兑现技改贴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已列入低效利用土地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已经办理的不得续办);该违约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报名参与土地竞买;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第六章工业用地管理长效机制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全县的工业用地日常监管和防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并将有关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信息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对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项目立项和融资。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加强批后监管力度,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按迟延每日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受让人未按时开工、竣工的,每延迟一天,应向出让人分别支付相当于出让金总额0.1‰、1‰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