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规范版表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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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规范表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化妆品卫生规范表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Salicylic acid and its salts
0.5%(以酸计)
除香波外,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三岁以下儿童勿用(3)
序号
物质名称
化妆品中大允许使用浓度
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INCI名称
47
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
Phenylmercuric salts (including borate)
Benzyl alcohol
1.0%
9
甲醛苄醇半缩醛
Benzylhemiformal
Benzylhemiformal
0.15%
仅用于淋洗类产品
10
溴氯芬
6,6-Dibromo-4,4-dichloro-2,2’-met hylene-diphenol
Bromochlorophen
0.1%
11
氯己定及其二葡萄糖酸盐,二醋酸盐和二盐酸
Sodium hydroxymethylglycinate
0.5%
50
碘酸钠
Sodium iodate
Sodium iodate
0.1%
仅用于淋洗类产品
51
山梨酸及其盐类
Sorbic acid (hexa-2,4-dienoic acid) and its salts
Sorbic acid and its salts
N-(Hydroxymethyl)-N-(dihydroxy methyl-1,3-dioxo-2,5-imidazolinid yl-4)-N’-(hydroxymethyl) urea
Diazolidinyl urea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第一部分总则l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欧盟化妆品规程( Dir.76 / 768 / EEC 2000 年 3 月版)( 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Dir.76 / 768 / EEC, March, 2000 )。

3 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4 化妆品的一般要求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5 对产品的要求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 / mL 或 500CFU / g 。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 1000CFU / mL 或 1000CFU / g 。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l.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 100CFU / InL 或 100CFU / g 。

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 1 中规定的限量。

表 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6 对原料的要求6.1 禁止使用表 2 ( 1 )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2 禁止使用表 2 ( 2 )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3 凡以表 3 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6.4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 4 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6.5 化妆品中所用紫外线吸收剂必须是表 5 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成分汇总

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成分汇总

化妆品卫生规范禁用成分汇总化妆品卫生规范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禁用成分,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使用。

在国际上,化妆品的卫生规范一直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一份汇总禁用成分的列表,总结了一些常见的禁用成分以及其可能的危害。

1. 苯氧乙醇(Phenoxyethanol):这是一种常用的防腐剂,其使用已受到了限制。

长期使用或大量使用可能会导致过敏反应,甚至影响到中枢神经系统。

2. 硫酸盐(Sulfates):包括硫酸钠(Sodium Lauryl Sulfate)和硫酸六乙醚(Sodium Laureth Sulfate)等,这是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具有很强的清洁能力。

但是,长期使用可能会造成头皮干燥、刺激等问题。

3. 甲醛(Formaldehyde)及其释放物:甲醛是一种常见的防腐剂,但被认为是致癌物质。

化妆品中的甲醛常以尿囊素、甲醛树脂等形式存在,这些物质在与皮肤接触时会逐渐释放出甲醛。

4. 苯甲酸酯(Phthalates):这是一类常见的溶剂和柔软剂,可在化妆品中作为稳定剂和着香剂使用。

然而,一些研究表明,苯甲酸酯可能与生殖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功能障碍相关。

5. 矽(Silicones):矽是一种填充剂和润滑剂,被广泛应用于化妆品中。

尽管矽本身并无明显的危害,但大量使用会导致毛孔阻塞,引发粉刺和其他皮肤问题。

6. 矿物油(Mineral Oil):矿物油是一种来自石油的常见成分,具有良好的保湿效果。

但长期使用可能会阻塞毛孔,导致皮肤问题。

7. 对羟基苯甲酸酯(Parabens):这是一类广泛使用的防腐剂,在化妆品中抑制细菌和霉菌的生长。

然而,一些研究表明,对羟基苯甲酸酯可能干扰内分泌系统,并增加一些癌症的风险。

8. 防晒剂(Sunscreen Ingredients):一些防晒剂,如氧苯酮(Oxybenzone)和十四烷酮(Octinoxate),可能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并与人类的内分泌系统干扰有关。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

表 4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1) (按INCI 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1)a 表中所列防腐剂均为加入化妆品中以抑制微生物在该化妆品中生长为目的的物质。

b化妆品产品中其它具有抗微生物作用的物质, 如许多精油(essential oil)和某些醇类, 不包括在本表之列。

c表中“盐类”系指某防腐剂与阳离子钠、钾、钙、镁、铵和醇铵所成的盐类; 或指某防腐剂与阴离子所成的氯化物、溴化物、硫酸盐和醋酸盐等盐类。

表中“酯类”系指甲基、乙基、丙基、异丙基、丁基、异丁基和苯基酯。

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 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5%(以游离甲醛计)时, 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

(2)这些防腐剂作为限用物质时, 具体要求见限用物质表3。

仅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并与皮肤长时间接触时, 需做如此标注。

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化妆品限用组分(
按适用范围排列)
注(1):这些物质作为防腐剂使用时,具体要求见防腐剂表4 的规定;如果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该原料及其功能还必须标注在注(2):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并与皮肤长期接触时,需作如此标注。

注(3):除本表中所列锶化合物以外的锶及其化合物未包括在本规定中。

注(4):NaOH, LiOH或的含量均以NaOH的重量计。

如果是混合物,总量不能超过“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一栏中的要求。

注(5):浓度超过0.05%时,才需标出。

注(6):α-羟基酸是α-碳位氢被羟基取代的羧酸,如:酒石酸、乙醇酸、苹果酸、乳酸、柠檬酸等。

“盐类”系指其钠、钾、
3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
,总量不能超过“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一栏中的要求。

酸、苹果酸、乳酸、柠檬酸等。

“盐类”系指其钠、钾、钙、镁、铵和醇胺盐;“酯类”系指甲基、乙基、丙基、异丙基、丁基、异丁基
;如果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该原料及其功能还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

无机亚硫酸盐和亚硫酸氢盐是指:亚硫酸钠、亚硫酸钾、亚硫酸铵,需作如此标注。

中。

酸钠、亚硫酸钾、亚硫酸铵、亚硫酸氢钠、亚硫、异丙基、丁基、异丁基和苯基酯等。

解读《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070703[1]1

解读《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070703[1]1
• 条文作了调整,用词简练清晰,一目了然
• 规范性引用文件、化妆品定义作了调整
• 把原“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对产品的要求、对
原料的要求”调整为“化妆品卫生要求”,包 括一般要求、原料要求、终产品要求 • 原料部分增加了染发剂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与2002年版 的主要变化—总则
• 原料名称多采用了INCI名,中文名称也按INCI
• 禁用物质的概念
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 组分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 应该注意的是,在《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 和手册》收录的原料,有我国禁用原料(包括 植物原料)。也就是说,收录在《国际化妆品 原料字典和手册》的原料并不是都可用
• 作为杂质的禁用物质带入化妆品
如果是在技术上不可能从可使用原料 中消除,作为杂质的禁用物质无法避免带 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成品必须符合《化 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 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这种情况下 是允许在化妆品中存在的。但每种禁用物 质需要具体评价,不可能一概而论。
• 常见污染物指标“铅”删去备注“含醋酸铅的
染发剂除外”— 醋酸铅为新增禁用物质 • 微生物学致病菌“绿脓杆菌”改为“铜绿假单 胞菌(名称更准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与2002年版 的主要变化—检验方法
• 进行一些合理的非原则性修改及勘误 • 增加的内容和检验方法 化妆品产品的取样 pH值的测定方法的直接法(2002年版只有稀释
• 化妆品的使用对象广大普通人群,老少男女皆
可长期使用—化妆品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在达 到美容、清洁、护肤的同时,不能对机体产生 任何危害。 • 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化妆、修饰,高消费的奢 侈品—清洁、美化人的身体,增加魅力、修饰 容貌;保持皮肤、毛发的健美,日常消费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 Hygienic Standard for Cosmet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七年一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 (1)4 化妆品卫生要求 (1)5 化妆品包装要求 (2)表2(1)化妆品禁用组份(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3)表2(2)化妆品禁用组份(按拉丁文字母顺序排列) (56)表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按INCI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59)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按INCI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70)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晒剂(按INCI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75)表6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着色剂 (77)表7 化妆品组份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按INCI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90)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一、总则 (95)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96)三、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99)四、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102)五、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106)六、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110)七、皮肤光毒性试验 (115)八、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118)九、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25)十、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129)十一、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33)十二、体内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 (136)十三、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40)十四、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143)十五、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147)十六、致畸试验 (151)十七、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154)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一、总则 (159)二、汞 (161)三、砷 (166)四、铅 (174)五、甲醇 (180)六、游离氢氧化物 (183)七、pH (185)八、镉 (187)九、锶 (192)十、总氟 (197)十一、总硒 (199)十二、硼酸和硼酸盐 (202)十三、二硫化硒 (204)十四、甲醛 (207)十五、巯基乙酸 (210)十六、氢醌、苯酚 (215)十七、性激素 (220)十八、防晒剂 (228)十九、防腐剂 (234)二十、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237)二十一、氮芥 (239)二十二、斑蝥素 (241)二十三、α-羟基酸 (243)二十四、去屑剂 (249)二十五、抗生素、甲硝唑 (252)二十六、维生素D2、维生素D3 (254)二十七、可溶性锌盐 (256)二十八、化妆品抗UV A能力仪器测定法 (258)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一、总则 (260)二、菌落总数 (262)三、粪大肠菌群 (265)四、铜绿假单胞菌 (268)五、金黄色葡萄球菌 (271)六、霉菌和酵母菌 (274)第五部分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一、总则 (276)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277)三、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280)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282)(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283)(二)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定方法 (287)(三)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方法 (289)第一部分总则 General Principle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Hygienic Standard for Cosmetics(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OO二年九月第一部分总则General Principle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Methods of Toxicological Test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Methods of Hygienic ChemicalTest for Cosmetics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Methods of MicrobiologicalExamination for Cosmetics第五部分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Methods of Safety and Functional Evaluation for Cosmeticson Human Body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欧盟化妆品规程(Dir.76/768/EEC 2000年3月版)(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Dir.76/768/EEC,March,2000)。

3 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4 化妆品的一般要求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5 对产品的要求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500CFU/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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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1) (按INCI 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1)a 表中所列防腐剂均为加入化妆品中以抑制微生物在该化妆品中生长为目的的物质。

b化妆品产品中其它具有抗微生物作用的物质, 如许多精油(essential oil)和某些醇类, 不包括在本表之列。

c表中“盐类”系指某防腐剂与阳离子钠、钾、钙、镁、铵和醇铵所成的盐类; 或指某防腐剂与阴离子所成的氯
化物、溴化物、硫酸盐和醋酸盐等盐类。

表中“酯类”系指甲基、乙基、丙基、异丙基、丁基、异丁基和苯基酯。

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 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5%(以游离甲醛计)时, 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

(2)这些防腐剂作为限用物质时, 具体要求见限用物质表3。

仅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并与皮肤长时间接触时, 需做如此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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