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制度}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规范
化妆品店卫生管理制度

化妆品店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店卫生管理,促进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员工健康以及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化妆品店,包括实体店和线上店,具体管理范围为店面卫生、员工卫生、产品卫生等方面。
第三条化妆品店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负责人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技术标准,加强对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化妆品店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管理能力。
第二章店面卫生管理第六条化妆品店应当保持店面整洁,无积尘、无垃圾、无异味。
第七条化妆品店应当保持店内空气清新,及时开窗通风,使用空气净化设备。
第八条化妆品店应当保持店面设施设备完好,经常检查和维护设备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化妆品店应当规范储存和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或伤害。
第十条化妆品店应当定期对店面进行卫生检查,及时清理卫生死角,保持整洁。
第三章员工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化妆品店应当对员工进行卫生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卫生档案。
第十二条化妆品店应当对员工进行卫生管理培训,提高员工自身卫生意识和卫生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化妆品店应当明确员工的卫生管理责任,加强对员工个人卫生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化妆品店应当制定员工卫生行为规范,禁止员工在店内吸烟、随地吐痰等行为。
第十五条化妆品店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卫生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及时处理生病员工,避免传染其他员工和客户。
第四章产品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化妆品店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的化妆品产品,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七条化妆品店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明确产品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化妆品店应当规范产品存储,保持产品清洁、干燥、通风的环境下。
第十九条化妆品店应当对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处理。
第二十条化妆品店应当定期对化妆品产品进行清点盘点,确保产品信息的准确性。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第二条:各地区设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合力。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制度管理,及时对未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整治。
第六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处理工艺、原辅料采购和贮存等环节。
第七条:对化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标签、包装、不良品的处置等环节。
第八条: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广告承诺,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第九条: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检验,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召回和下架处理。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建设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查询等功能,确保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新投产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级和管控。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报备新投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过程信息,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责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范本

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针对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加强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相关企业和部门,各级政府及其卫生监督部门对化妆品卫生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全面管理。
第七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相关机构,负责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化妆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营化妆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化妆品使用者应按照说明书和规定使用化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备,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设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原辅料的质量控制和产品的质量检测。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产品进行标识和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保留相应检测记录。
第十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公布产品质量信息,对质量问题主动召回产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化妆品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及车间操作规范

化妆品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及车间操作规范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不断增加,化妆品格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卫生管理问题,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管理,将对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化妆品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及车间操作规范至关重要。
一、卫生管理制度1.1 定期清洁消毒:化妆品车间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生产环境整洁干净,减少细菌交叉感染的风险。
1.2 人员健康管理:要求员工在工作前进行健康体检,确保没有传染病和皮肤病,避免疾病传播。
1.3 废弃物处理: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二、车间操作规范2.1 人员着装规范:要求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手套,避免污染产品。
2.2 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产品质量问题。
2.3 原料存储管理:对化妆品生产所需原料进行分类存储,避免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
三、卫生监督检查3.1 定期抽检:建立定期抽检制度,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3.2 不合格品处理: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找出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3 环境监测:对生产车间的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四、员工培训4.1 卫生知识培训: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卫生管理的重视程度,减少卫生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4.2 操作规范培训:对员工进行生产操作规范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操作流程,减少操作失误带来的风险。
4.3 突发事件培训:对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处理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保证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五、持续改进5.1 定期评估: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5.2 持续监控:对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进行持续监控,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化妆品涉及到人们的外貌、健康和安全,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论述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期提高化妆品市场的整体素质和消费者的健康意识。
一、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原材料的选择与采购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并严格按照产品配方标准进行选择。
原材料供应商需要提供检验证明,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化妆品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生产车间,并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布局和装修。
车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设有灭菌设备,确保生产的化妆品符合卫生标准。
3. 生产工艺的规范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定期进行工艺检验和生产设备维护,保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稳定性。
二、销售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经销商的资质标准销售化妆品的经销商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同时,要定期进行经营场所的卫生检查,确保销售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2. 包装和标签的规范销售的化妆品应具备合格的包装和标签,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和变质。
3. 促销活动的监管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使用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用户权益的宣传化妆品企业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于化妆品合理使用的认识。
消费者有权知晓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健康问题。
2. 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咨询服务。
3. 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化妆品市场的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对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5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是指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生产场所的卫生(1)化妆品生产场所应选在洁净、通风良好、无异味和无尘的环境中。
(2)生产场所应保持干燥,防潮设施应齐全,地面及墙壁要易于清洁。
(3)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2.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1)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且无异味、无异物。
(2)包装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包装材料应储存在无异味、无尘的库房中,防潮、防火、避光、通风。
(4)包装材料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3.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1)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稳定的工作状态。
(2)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生产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避免交叉污染。
(4)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4.原辅料的卫生安全(1)化妆品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限用的物质。
(2)原辅料应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并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3)原辅料应储存在干燥、清洁、通风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4)原辅料应按照规定比例混合使用,避免超标使用或混杂。
二、化妆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销售场所的卫生(1)化妆品销售场所应选在干净、通风、明亮的环境中,无异味和尘土污染。
(2)销售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出现垃圾和废弃物堆放,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2.销售人员的卫生(1)销售人员应保持身体清洁,出勤时应穿着整齐干净的工作服。
(2)销售人员应遵守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嘱咐发现明显脏污的容器不得继续销售。
3.化妆品陈列和展示(1)化妆品的陈列和展示应符合产品的特点和性质,避免日晒、潮湿和异味。
化妆品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化妆品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妆品经营、生产、储存场所,包括化妆品专卖店、美容院、化妆品厂、仓储等。
三、卫生管理职责1.化妆品经营、生产、储存场所负责人为本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场所卫生。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对场所卫生进行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和整改。
3.员工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乱扔垃圾等。
四、卫生管理措施1.场所环境卫生(1)保持场所内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等设施清洁、无污渍、无破损。
(2)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垃圾,定期清理。
(3)定期对场所进行消毒,包括地面、墙面、卫生间、空调、饮水机等。
2.化妆品储存环境(1)化妆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尘、防虫蛀的环境中。
(2)设置专门的化妆品储存区域,分类存放化妆品,标签清晰。
(3)定期检查化妆品储存环境,确保符合要求。
3.化妆品销售、使用环境(1)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有异味。
(2)销售人员应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免直接接触化妆品。
(3)顾客使用化妆品时,应提供一次性手套、面巾等用品。
4.员工个人卫生(1)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不得留长指甲。
(2)员工不得在场所内吸烟、吃零食、吐痰等。
(3)员工应定期参加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五、监督检查1.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场所卫生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场所卫生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六、奖惩措施1.对认真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取得显著成效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化妆品场所负责人负责解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化妆品卫生安全。
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使用时应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
第九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涉及虚假宣传。
第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卫生监督要求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二)有完整的原料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三)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质量跟踪制度。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对每批次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二)经营的化妆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三)对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追溯和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化妆品,避免使用过期或变质的产品,避免过量使用和接触眼睛等敏感部位。
第十五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做虚假宣传,不涉及医疗保健功能的宣传。
第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抽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违规情况。
第四章处罚及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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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部分 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规定了化妆品产品及其原料安全性的毒理学检测项 目和要求。(略述)
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规定了化妆品产品中禁、限用原料的卫生化学检测 项目和要求。(略述)
第四部分 微生物检验方法
规定了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及供检样品制备方 法和要求。(略述)
注: 化妆品标签的规定,我国卫生、轻工和技术监督 部门,1995年联合发布《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 签》(GB 5296.3-1995),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
标示重点内容应注意以下九点:
1.产品卫生许可证,
(2002)卫妆准字12-XK-001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002)卫妆特字第0001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先出示相关证件。
六、化妆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
《条例》第五章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 应的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五种:
1.警告; 2.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3.罚款; 4.责令生产企业停产,责令经营单位停止经营; 5.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消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在予以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同时通知其限期改进。
(1998)卫妆准字29-QG-09-0999号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002)卫妆进字第0001号
(1998)卫妆准字04-JK-09-9999号
2.产品生产许可证
XK16-108 0001
3.产品执行标准,
国标/企业标准
4.(1)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2)生产批号及限有效期内使用,
5.生产企业名称,
第二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与标准
一、化妆品卫生法规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生部
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
5.《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 卫生部
二、化妆品卫生标准
1.《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87
三、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于
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 等),以达到清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 的产品。
四、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无感染性。
五、对产品的要求 (一)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我国以省级为单位, 对辖区范围 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核发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 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批准颁发, 卫生许 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规范化, 卫生部于1996年发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主要对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1年卫 生部又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颁布实施。
3.2001年6月14日, 卫生部发出通知,对超过有效使用期 限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禁止 销售,并监督销毁。同时依据《条例实施细则》的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577号颁布《化妆品卫生 规 范》,规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有关单位严 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 的文件及标准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范为准。
1.1 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和婴儿、儿童用化妆品 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g)。
1.2 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g)。 1.3 每克或每毫升化妆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
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g)。
7.《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97
8.《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97
9.《化妆品指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97
10.《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97
11.《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7-97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刑法》摘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商品罪
第140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规定,对生 产与销售,不符合国家法规和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依据 情节轻重, 对单位处以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直接责任人, 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卫生监督执法任 务,对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 售等一系列环节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其主要内容包括:
1、预防性卫生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新、改、扩建) 厂址选择、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于1996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1996年全国化 妆品抽检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对美容院、理发店自行 配制的化妆品和外购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分别按化妆品 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此项规定表明:如果美容院、理发店自行配制的化妆 品和外购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其化妆品生产条件必须复 符合《规范》要求,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生产和使用及外购。
《化妆品卫生规范》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第四部分 微生物检验方法
第一部分 总则(全文)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
2、经常性卫生监督:对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包括生产环境卫生情况、产品配方审查、原料使用、生 产工艺规程、各项卫生设施、生产容器及包装材料、检 验条件、生产过程及产品存放、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知 识培训、健康查体及健康状况监督、产品监督抽检等。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分为六章三十五条, 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3.化妆品质量的卫生监督 4.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5.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职责 6.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
一、化妆品概念
《条例》所称的化妆品, 是指以涂抹、 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人体表面任何 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以达到清 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 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来自必须与索证卫生许可证一致
6.生产企业地址,
必须与索证卫生许可证一致
7.产品净含量,
8.产品说明书不得夸大宣传,无刺激性及疗效等,
9.产品名称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要 求。
四、化妆品卫生质量的卫生监督
(一)我国对化妆品分为三种类型实施卫生监督
1.国内企业生产的一般化妆品(发用类、护肤类、美容 修饰类、香水类),在许可类别范围内,保证产品卫生 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具体产品不需报经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即可进入流通领域, 但必须将产品有 关资料在产品流通后3个月内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
《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 立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国家监督员由卫生部聘任。省级卫 生厅(局), 可以从辖区内各级卫生局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机 构中聘任监督员。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虽然来自不同的机构,但其工作性质 是代表国家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规范使用统 一的执法文书,“公正、公平、公开”履行好职责。
化 妆品规程 附录三。 4 规定31种防腐剂物质为化妆品限用组分。采用欧盟 化妆品规程 附录六。 5 规定21种紫外线吸收剂为化妆品限用组分。采用欧 6 盟化妆品规程 附录七。 7 6 规定157种着色剂为化妆品限用组分。采用欧盟化 妆品规程 附录四。
七、对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
{卫生管理制度}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1989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发布国函(1989)62号文,批准《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并由卫生部发布实施。
1989年11月13日, 卫生部第3号令发 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1月
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简介
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 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欧盟化妆品规程(DIR.76/768/EEC 1998年10月版)(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munities, Dir. 76/768/EEC, October,1998)。
2.《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GB 7917.1~4-87
3.《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GB 7918.1~5-87
4.《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 7919-87
5.《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1-97
6.《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2-97
**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95
三、卫生部先后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摘选)
1.1992年1月21日,由卫生部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 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规定了各级认证部门及实验 室应具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