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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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的管理-209-2019年华医网继续教育答案

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的管理-209-2019年华医网继续教育答案

2019年华医网继续教育答案-209-微生物实验室菌
(毒)种和样本的管理
备注:红色选项或后方标记“[正确答案]”为正确选项
(一)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1、()指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分子生物学实验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操作
A、灭活材料的操作[正确答案]
B、动物感染实验
C、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
D、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
E、病毒培养
2、()实验室是全球生物安全最高级别的实验室
A、P1
B、P2
C、P3
D、P4[正确答案]
E、P5
答案详见:
3、以下属于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是()
A、结核[正确答案]
B、埃博拉
C、天花
D、麻疹
E、腮腺炎
4、按《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本分为A、B两类,A类中传染性物质特指()
A、病毒培养物
B、弱毒菌种
C、菌株或活菌培养物[正确答案]
D、第三类微生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我国目前已确诊18例耳念珠菌感染病例。

而美国的一连串“恐怖数据”更加重了公众的担忧——这是否会在国内乃至全球引发耳念珠菌疫情?为解答公众疑惑,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家。

专家表示,“超级真菌”的说法言过其实,公众不必恐慌。

另一方面,对临床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而言,应从预防、治疗、研究乃至公共卫生政策方面对耳念珠菌加以关注。

此外,专家表示,相较耳念珠菌,高致病性真菌才是人类真正要面对的劲敌。

好消息是,目前我国已建立真菌监测网以及针对病原真菌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具备对高致病性真菌的培养、检测能力。

这就如同具备了一双慧眼,能及时发现苗头,将高致病性真菌的威胁扼杀在摇篮里。

高致死率不排除言过其实617例,这是美国疾控中心官网公布的全美感染耳念珠菌病例的最新数据。

虽然病例数较此前进一步增加,但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副所长张建中看来,“没必要恐慌”。

张建中介绍,我国生物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根据2006年我国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真菌病原最高为三级,包括组织胞浆菌、粗球孢子菌等,而包括耳念珠菌在内的念珠菌属物种仅被归为二级。

短时间、高致死率是耳念珠菌“吸引眼球”的关键。

对此,张建中表示,这个数据或有水分。

“要解释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感染不一定是直接死因。

”张建中说,耳念珠菌属于侵袭性真菌,一般只感染免疫受损人群,比如艾滋病病人、肿瘤化疗病人、器官移植者等,而正常健康人群极少被感染。

临床上,艾滋病病人合并多种感染导致器官衰竭而死,“感染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在死因分类上有所不同,因此所谓60%的致死率,不排除言过其实。

而美国疾控中心发布的所谓“紧急威胁”的说法,更准确地说,是针对临床医生和疾控工作人员而言,提示从预防、治疗、研究,甚至一些公共卫生政策方面进行关注。

张建中还强调,“耳念珠菌并不是致病力特别强的物种”,所谓“紧急威胁”主要是因为这个菌的耐药性、快速传播以及难以在环境中根除等特点。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题库答案-2024年华医网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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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题库答案2024年华医网继续教育目录一、实验室生物安全概论 (1)二、生物安全法框架下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3)三、实验室风险管理(一) (5)四、实验室风险管理(二) (7)五、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级、设计与设施要求(一) (9)六、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级、设计与设施要求(二) (10)七、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级、设计与设施要求(三) (12)八、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级、设计与设施要求(四) (14)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与消毒(一) (16)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与消毒(二) (18)十一、实验室生物安全发展现状与趋势 (19)十二、《生物安全法》与实验室生物安全 (21)十三、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 (24)十四、实验室风险管理与生物安全事故处置 (26)一、实验室生物安全概论1.《生物安全法》第()章规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A.三B.四C.五D.六E.七参考答案:C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共()章A.七B.八C.九D.十E.十一参考答案:D3.()规定了对不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A.《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B.《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C.《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D.《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E.《生物安全法》参考答案:B4.()规定了不同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级别A.《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B.《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C.《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D.《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E.《生物安全法》参考答案:A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共()章A.三B.四C.五D.六E.七参考答案:E二、生物安全法框架下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A.1B.2C.3D.4E.5参考答案:B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分类标准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分类标准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分类标准主要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例如,天花病毒、埃博拉病毒、猴痘病毒等。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例如,SARS冠状病毒、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结核分枝杆菌等。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例如,肠道病毒、麻疹病毒、登革病毒、乙型肝炎病毒、肺炎支原体、肉毒梭菌、脑膜炎奈瑟菌等。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例如,小鼠白血病病毒等。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目录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目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拟订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表 1. 病毒分类名录菌种(病毒)名称运输包装分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类f危害序程度号分类学地分类英文名中文名位Alastrim类天花病痘病毒科第一1virus毒类Crimean-Con克里米亚布尼亚病第一2go—刚果出毒科类未经无感培育灭活动物染性病毒的感资料培育a感染资料染材的操实验b作d的操料的作e操作cBSL-ABSL BSL-BSL-BSL-34-421BSL-ABSL BSL-BSL-BSL-33-321备注UN 编A/B号UN28A14UN28A143 4 5'\hemorrhagic血热病毒fevervirus(新疆出(Xinjiang 血热病hemorrhagic毒)fever virus)Easternequine东方马脑披膜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仅培育BSL-3A物 A 类encephalitis炎病毒科类3-32114virus埃博拉病丝状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Ebola virus BSL-3A毒科类4-42114Flexal 病沙粒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Flexal virus BSL-3A毒科类4-42114'\6 7 8Guanarito瓜纳瑞托沙粒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BSL-3Avirus病毒科类4-42114 Hanzalova Hanzalov第一BSL-ABSL BSL-BSL-UN28黄病毒科BSL-3Avirus , a 病毒类4-42114亨德拉病副粘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Hendra virus BSL-3A毒科类4-42114仅病毒Herpesvirus猿疱疹病疱疹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9科 B BSL-2A培育物simiae毒类3-32114为 A 类第一BSL-ABSL BSL-BSL-UN2810Hypr virus Hypr 病毒黄病毒科BSL-3A类4-42114沙粒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11Junin virus鸠宁病毒BSL-3A科类4-42114'\Kumlinge12virus,Kyasanur13Forestdisease virusLassa fever 14virusLoupingill15virusMachupo16virusMarburg17virus Kumlinge第一BSL-ABSL BSL-BSL-UN28黄病毒科BSL-3A病毒类4-42114卡萨诺尔BSL-ABSL BSL-BSL-UN28第一丛林病病黄病毒科BSL-3A毒类4-42114拉沙热病沙粒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BSL-3A毒科类4-42114跳跃病病第一BSL-ABSL BSL-BSL-UN28黄病毒科BSL-3A毒类4-42114马秋波病沙粒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BSL-3A毒科类4-42114马尔堡病丝状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BSL-3A毒科类4-42114Monkeypox第一BSL-BSL-BSL-UN28 18猴痘病毒痘病毒科BSL-3BSL-3Avirus类32114 Mopeia 病Mopeia virus毒 ( 和其(and other沙粒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 19他BSL-3A科类4-42114 TacaribeTacaribeviruses)病毒 )副粘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 20Nipah virus尼巴病毒BSL-3A科类4-42114Omsk鄂木斯克第一BSL-ABSL BSL-BSL-UN28 21hemorrhagic出血热病黄病毒科BSL-3A类4-42114 fever virus毒Sabia virus Sabia 病沙粒病毒第一BSL-ABSL BSL-3 BSL-BSL-AUN2822毒科类4-42114圣路易斯第一BSL-ABSL BSL-BSL-UN2823encephalitis黄病毒科BSL-2A脑炎病毒类3-31114 virusTacaribe Tacaribe沙粒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24BSL-2A virus病毒科类4-42114第一BSL-ABSL BSL-BSL-UN2825Variola virus天花病毒痘病毒科BSL-2A有疫苗类4-41114Venezuelan委内瑞拉equine BSL-ABSL BSL-BSL-UN28披膜病毒第一26马脑炎病BSL-2A科类3-31114 encephalitis毒virusWesternequine西方马脑披膜病毒第一BSL-ABSL BSL-BSL-UN2827BSL-2A encephalomy炎病毒科类3-31114elitis virus仅病毒Yellow fever BSL-ABSL BSL-BSL-UN28培育物第一为 A 28黄热病毒黄病毒科BSL-2A virus类3-31114类,有疫苗Tick-borne仅病毒蜱传脑炎第一BSL-ABSL BSL-BSL-UN28培育物29encephalitis病毒g 黄病毒科BSL-3A为 Avirus g 类3-31114类,有疫苗Bunyamwera布尼亚维布尼亚病第二BSL-ABSL BSL-BSL-UN2830BSL-2A virus拉病毒毒科类3-31114California加利福利布尼亚病第二BSL-ABSL BSL-BSL-UN2831encephalitis亚脑炎病BSL-2A毒科类3-31114 virus毒Chikungunya基孔肯尼披膜病毒第二BSL-ABSL BSL-BSL-UN2832BSL-2A virus雅病毒科类3-31114正粘病毒第二BSL-ABSL BSL-BSL-UN2833Dhori virus多里病毒BSL-2A科类3-31114Everglades Everglade披膜病毒第二BSL-ABSL BSL-BSL-UN28BSL-2A34virus s 病毒科类3-3111435Foot-and-mo口蹄疫病小 RNA 病第二BSL-ABSL BSL-2 BSL-BSL-AUN28'\uth disease 毒毒科类3-31114 virusGarba 病弹状病毒第二BSL-ABSL BSL-BSL-UN28 36Garba virus BSL-2A毒科类3-31114 Germiston Germisto 布尼亚病第二BSL-ABSL BSL-BSL-UN28 37BSL-2A virus n 病毒毒科类3-31114 Getah病披膜病毒第二BSL-ABSL BSL-BSL-UN28 38Getah virus BSL-2A毒科类3-31114Gordil病布尼亚病第二BSL-ABSL BSL-BSL-UN28 39Gordil virus BSL-2A毒毒科类3-31114 Hantaviruses,其余汉坦布尼亚病第二BSL-ABSL BSL-BSL-UN28 40BSL-2A other病毒毒科类3-31114仅病毒培育物为 AHantavirusescause41pulmonarysyndromeHantavirusescausehemorrhagic 42feverwithrenalsyndrome'\类惹起肺综仅病BSL-ABSL BSL-BSL-UN28布尼亚病第二毒培育合征的汉BSL-2A物为 A 毒科类3-31114坦病毒类有疫惹起肾综苗。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真菌分类)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真菌分类)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真菌分类目录注:BSL-n/ABSL-n:代表不同的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

a.活菌操作:指涉及真菌从样本中分离培养及菌株传代培养、扩增培养的实验活动须在规定的实验室中进行。

用于样本检测活动中的培养步骤,按照样本检测要求的实验室等级执行。

b.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菌感染动物和感染动物的相关实验操作(包括动物饲养、临床观察、特殊检查,动物样本采集、处理和检测,动物解剖,动物排泄物、组织、器官、尸体等废弃物处理等)。

c.样本检测:包括未知样本的病原菌涂片染色、显微镜检、分离培养、菌种鉴定、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检测、免疫学检测、分子生物学检测等活动。

d.非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如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e.运输包装分类:按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本分为A、B两类(A类:指存在致死或永久致残的感染性物质;B类:不列入A类的感染性物质),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和UN3373;A类中传染性物质特指菌株或活菌培养物,应按UN2814的要求包装和空运,其他相关样本和B类的病原和相关样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装和空运;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

f.活菌培养操作应加强防护,采取穿戴N95、面屏及防护服等防护措施。

说明: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的检测可在二级或以上防护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涉及病原菌分离培养的操作,应加强个体防护和环境保护。

但此项工作仅限于对样本中病原菌的初步分离鉴定。

一旦病原菌初步明确,应按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类别将其转移至相应等级的实验室开展工作。

2.本表未列之病原微生物和实验活动,由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危害程度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如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实验的,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解读课件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解读课件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 录》解读课件
2023-10-31
目 录
• 引言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概述 • 病原微生物基本知识 • 《目录》中病原微生物的解读 • 《目录》在疫情防控中的应用与价值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内 容,为相关人员提供准确、实用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健康 和安全。
提升检测与鉴别能力
推动检测试剂和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强化防控意识
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防控指导,增强社会公众的防护意识 。
《目录》的不足与改进方向
更新频率较慢
由于新病原微生物的发现和变异情况不断变化, 需要定期更新《目录》以反映最新的疫情形势。
鉴别手段局限
对于某些病原微生物,现有的检测和鉴别手段可 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强技术研发。
传播方式多样
可通过空气、飞沫、接触 等途径传播。
预防措施
加强疫苗接种、注意个人 卫生、避免接触感染源等 。
真菌类病原微生物
真菌种类繁多
包括念珠菌、曲霉菌等。
传播方式多样
可通过空气、飞沫、接触等途径传 播。
耐药性问题严重
部分真菌对常用抗真菌药物产生耐 药性。
预防措施
加强手卫生、避免接触感染源等。
其他类病原微生物
04
《目录》中病原微生物的 解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细菌类病原微生物
01
细菌种类繁多
包括革兰阳性菌、革兰阴性菌等 。
耐药性问题严重
部分细菌对常用抗生素产生耐药 性。
03
02
传播方式多样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解读课件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解读课件

如埃博拉病毒、HIV-1、甲型流感病毒等。
真菌
如组织胞浆菌、新型隐球菌等。
寄生虫
如疟原虫、血吸虫、钩虫等。
病原微生物特点
致病性
不同病原微生物的致病性存在差 异,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可引 起严重疾病,低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则引起轻微疾病或不引起疾病 。
传播方式
不同的病原微生物传播方式不同 ,如空气传播、接触传播、垂直 传播等。
提供了依据。
与传染病防控政策的关系
总结词:紧密关联
详细描述:《目录》与传染病防控政策紧密关联,它是制定传染病防控政策和措 施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对《目录》中病原微生物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掌握传染 病疫情的传播途径和规律,为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与生物恐怖主义防御的关系
总结词:高度相关
详细描述:《目录》为生物恐怖主义防御提供了基础信息和数据支持。通过对《目录》中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了解 其传播途径、致病特点等,为制定针对生物恐怖袭击的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同时,《目录》还规定了我国对生 物恐怖主义威胁的评估和监测体系,为防范生物恐怖主义提供了制度保障。
未来发展与改进方向
完善病原微生物分类和检测体系,将更多新兴和边缘微 生物纳入其中,防范风险。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研发更高效、特异和敏感的 检测试剂盒和方法。
提升《目录》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各国参考应用 。
对个人及社会的意义和影响
提高公众对病原微生物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
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 持。
《目录》在生物恐怖主义应对中的应用
《目录》也为生物恐怖主义的应对提供了重要的支 持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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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WS 315-2010)》由卫生部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起草人:武桂珍、叶强、魏强、韩俊、李振军、梁米芳、海荣、段书敏、蒋岩、赵赤鸿、杨杏芬、孟蕾、季水利。

基本内容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8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菌(毒)种的分类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执行。

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四条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学、生产的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

第五条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负责保藏机构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菌( 毒)种或样本有关保密资料、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信息及数据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菌( 毒)种或样本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密级、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管理责任和解密。

各保藏机构应当根据菌( 毒)种信息及数据所定密级和保密范围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责任。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涉密菌( 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移动储存介质储存涉密菌( 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保藏机构的职责编辑第七条保藏机构分为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

菌(毒)种保藏中心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

保藏机构的设立及其保藏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检验检疫、科研、教学、生产等方面工作的需要,兼顾各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整体布局。

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

第八条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为:(一)负责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复核、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二)出具国家标准菌(毒)株证明;(三)从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国内相关单位使用;(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五)负责收集和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信息,编制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六)组织全国学术交流和培训;(七)对保藏专业实验室和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分类、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二)向国家级保藏机构提供国家级保藏机构所需的菌(毒)种或样本;(三)从国家或者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辖区内相关单位使用;(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五)负责收集和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编制地方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第十条保藏专业实验室的职责:(一)负责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复核、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二)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三)负责提供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建立菌(毒)种或样本数据库;(四)向国家级和所属行政区域内省级保藏中心提供菌(毒)种代表株。

第十一条下列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由国家级保藏中心或专业实验室进行保藏:(一)我国境内未曾发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和已经消灭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二)《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章保藏机构的指定编辑第十二条保藏机构及其保藏范围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指定,并由卫生部颁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规划)和实际需要;(二)依法从事涉及菌(毒)种或样本实验活动,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三)符合卫生部公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与所从事的保藏工作相适应的保藏条件;(四)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保藏的病原微生物相适应,符合《名录》对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要求。

高致病性菌(毒)种保藏机构还必须具备获得依法开展实验活动资格的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五)工作人员具备与拟从事保藏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六)明确保藏机构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所保藏的病原微生物种类。

在对所保藏的病原微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订可靠、完善的生物安全防护方案、相应标准操作程序、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七)建立持续有效的保藏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完善的管理制度;(八)具备开展保藏活动所需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拟申请保藏机构的法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申请表》;(二)保藏机构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保藏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相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藏工作的内容、范围,拟保藏菌(毒)种及样本的清单;(五)保藏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硬件条件、基本建设条件等文件,并提供设施、设备、用品清单;(六)生物安全管理文件、生物安全手册、风险评估报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生物安全防护方案、意外事故和安全保卫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等;(七)保藏机构人员名单、生物安全培训证明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卫生部。

卫生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颁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第十五条取得《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的保藏机构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核查后报卫生部:(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发生变化;(二)实验室增加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保藏内容;(三)保藏场所和空间发生变化;(四)实验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生物安全事故;(五)管理体系文件换版或者进行较大修订;(六)保藏机构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有效期5年。

保藏机构需要继续从事保藏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第四章保藏活动编辑第十七条各实验室应当将在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菌(毒)株或样本送交保藏机构进行鉴定和保藏。

保藏机构对送交的菌(毒)株或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出具接收证明。

国家级保藏中心、专业实验室和省级保藏中心应当定期向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申报保藏入库菌(毒)种目录。

国家级保藏中心可根据需要选择收藏省级保藏中心保藏的有价值的菌(毒)种。

第十八条保藏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收集和索取所需要保藏的菌(毒)种,相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保藏机构对专用和专利菌(毒)种要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物权。

样本等不可再生资源所有权属于提交保藏的单位,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必须征得所有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可以调配使用。

第二十条申请使用菌(毒)种或样本的实验室,应当向保藏机构提供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

保藏机构应当核查登记后无偿提供菌(毒)种或样本。

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医疗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机构按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疫检验、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但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行政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菌(毒)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使用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卫生部批准;使用其他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实验室所在法人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保藏机构储存、提供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或样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销毁:(一)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二)有证据表明保藏物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三)保藏机构认为无继续保存价值且经送保藏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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