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招投标报价法
最低评标法

最低评标法最低评标价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评标依据。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
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制定投标文件,并具体说明其投标响应情况。
凡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根据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等要求情况。
投标响应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偏离招标文件要求一项,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中规定比例(一般为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要素评定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
再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众所周知,在我国的采购与招标中,依据法律法规应用的最为广泛的,就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两种方法。
但是,它们到底有何区别?有哪些具体细节的不同?第一,两种做法的概念不同。
同样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口号下,对各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但是,两者的概念相差很大.“综合评标法”,是把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各种要求,分门别类,如资格资质的要求,技术水平和方案的要求,交货时间或者工程完工的进度等等;总的投标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等……所有的要求,总归纳成100分。
每一具体的小项也明确规定各占多少分。
届时,根据规定,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打分”,并且综合相加。
最后,取“分值"最高的投标方为中标者。
所以,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对比招标人要求和投标人响应程度,折算成“百分制"的“打分法”.可以简称为“打分法”。
而所谓“最低评标价法",也不是一个严格的说法。
唐广庆老师多次强调,说成是“经评审最低价格中标"的办法。
注意,这里不是“最低投标价”;可以想象,国际招标中,投标商可能报价采用的是美元;也许是日元或者欧元,必须折算以后再相比较;在比较复杂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或者大型工程招标中,投标文件很难百分之百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时还有“漏项”或者个别指标偏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也需要折算。
所以,严格一点地说,这种办法,是把所有的满足或者偏差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的规定统一折算成金额.以上可以简称为“评标价格”。
取其中“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两种办法抽取和聘请的专家有所不同。
“综合评标法",抽取的专家,多数是“同一类专业”的。
以我所了解的部分情况来看,建筑工程的招标评标,多数聘请的专家是:“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等综合性的人员。
而“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聘请的专家,可能是多专业的。
综合评分法、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怎么评?

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这3个招投标评分法到底是怎么评,在网上查了半天资料,但越看越糊涂,今天保标小编就切合自身讲解一下。
国内招标大致分四个体系:政府采购、中央投资、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每个体系对评标办法的解释和使用各有不同。
其实这个问题跨越了好多内容,不太好解释,在这里,保标招标小编简要给各位招投标人做一个横向比较,有助于大家的理解。
(1)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
(2)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称为综合评估法;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称为综合评价法;经商务部批准方可使用综合评价法。
(3)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对投标报价及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内陆运保费和伴随服务费;交货期;付款条件偏差;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运营费和维护费;性能和生产率;备选方案及其它等内容),按规定的量化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最终评标价。
(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央投资:以投标报价以及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工程: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综合评分法的合理应用2008-1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实际上规定了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和综合评标法。
这两种方法的应用都具有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也都常用到。
1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特点(1)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能充分体现竞争,大幅降低建设成本。
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得到了建设单位的欢迎,大大地降低了建设单位的工程成本。
有很多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之不易,工程造价控制也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能有效防止和减少腐败,防止不正之风的蔓延。
2004年,南京市卫生局在系统内多家医院有工程建设项目即将开始建设时,召集各家医院讨论采用何种招标方法,讨论的结果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比较合理,公平竞争,排除外来干扰。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只有一个标准,不依赖评委和招标人的主观打分,更加客观真实。
(3)简化评标过程,提高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投标文件无须厚重繁琐,只要针对性地编制。
招标人与评委只须把精力放在造价部分进行评审即可,对造价部分看得更仔细些,有利于发现投标中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防止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和不平衡报价,找出漏项和模棱两可的子项,在签定合同时,更加完善和严谨。
与综合评分法相比缩短了评标时间。
(4)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能够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建立企业定额,搞好内部挖潜,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报价竞价能力。
投标人竞争的主要方面体现在:企业人员的素质、企业管理水平、技术生产力水平、劳动生产力水平、机械化生产力水平等。
而所有这些均反映在企业定额中,企业只有依据自身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湖南房建和市政施工招标评标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设计、履约能力、报价评审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适用范围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8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一)初步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二)详细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附件3-1及附注进行评审。
2.业绩及信用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附件4」以及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投标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J1×G+J2×H其中:C——评标总得分G——业绩及信用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Ji、J2——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三)投标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按照附件5-1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范围(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2007年07月23日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3、结果公示。
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目前公开招投标市场评标体系会采用两种方式。
一种是综合评估法。
第二种种是经评审后最低价法。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
例如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如下:“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综合评估法。
其中,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为: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重点设防类的工程;2.涉及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大型建筑物及构筑物;3.在我市未曾施工,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4.其他工程因技术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需采用综合评标法的,且已经发改部门同意的。
评标方法细则由市发改委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般,我们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中,为了避免恶意低价竞标,会设置最高限价。
并规定,参与人报价不得低于最高限价的90%,同时不得低于所有人(或去掉最高价及最低价后)的平均报价的95%(具体数值根据工程性质不一样)。
如果两个条件都满足,就被判定为不合理低价,出局。
另外评标专家的选取很重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评标专家由电脑系统在四川省(或成都市)专家库里面随机抽取。
但是根据项目不一样,项目的具体业主有1-2名专家参与评标。
(如果要求严格,此项也要求发改委批准)。
但是各个大型企业比如国家电网四川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他们有自己的专家库。
很多都是指定专家。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大部分业主的人员不能参与评标。
例如四川水投的项目,都是这样。
这种情况,业主的影响力很小。
全部靠标书制作及报价去拼。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
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最低价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评分法是一种招标采购方式,采用此种方式时,招标人将采购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看得更为重要,通常以不高于预算或市场价的最低报价为最终中标标准。
采用最低价评分法时,投标人主要的竞争力在于价格,而在其他方面的要求可能不那么严格。
综合评分法是一种更为综合的招标评标方式,除考虑价格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质量、技术、服务等。
在综合评分法中,评标委员会会根据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针对投标人的报价做出评分。
每个因素都有一定的分值,评标委员会会根据各项因素的分值,对投标人的报价做出总分评定,最终以总分高低来决定中标人。
两种评分法各有优缺点,最低价评分法节省成本,但很可能会影响质量和服务;综合评分法考虑了多方面的要素,更能保证采购项目的整体质量,但会增加采购成本和评标难度。
因此,在采购项目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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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2007年07月23日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从项目特点看,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功能需求式,只提出项目的功能要求和需求目标,而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交由供应商以投标书的形式与报价一并提出,并由评委专家最终决定投标方案和技术标准的优劣。
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适合采用打分法等综合评标办法,而不适合用最低投标报价法。
二是技术标准式,项目要求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供应商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
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可以用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
三、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
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进行初步评审,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和不合格投标。
然后再对次低报价进行初评,以此类推,直到通过初评确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为止。
这时,对高于最低价和次低价合格标的其他投标则不再进行评审。
2、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这一步骤主要是通过报价比较、现场质疑和评委的独立评审,认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有无低价恶意竞争,报价有无低于成本价格。
若有则要重复上述步骤直至评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和后补中标单位。
3、结果公示。
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
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难点所在。
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
1、比较。
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采购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
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
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
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
3、表决。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
五、配套措施很多人认为低价中标必然不能保证质量,其实,质量与管理密切相关,而与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家的天性;诚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有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
近年,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生的质量事故,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
因此,不只是在招标环节,而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都要围绕项目质量管理这个中心,落实措施,强化责任,使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1、严格资格审查。
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如注册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有些行业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
2、设定付款期限。
为确保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一般应经过一个自然检验周期后再退付,如房屋的渗漏、绿化项目等,必须经过一年的自然周期才能得到质量检验;货物类除按国家颁布的包修期限和包修规定执行外,也要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定的质量检验周期或试运行周期,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再付清余款或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虽然所占比例较少,但对供应商却是一个比较有力的约束。
3、指定责任人员。
招标项目的质量,关键在于管理。
为了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必须招标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小型项目不聘请监理公司时,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甲方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或管理小组,负责中间环节验收、现场巡查与管理协调,并载入合同,责任到人。
4、确定验收环节。
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段或分步验收的中间环节,前一个环节或步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供应商不得进行下一个环节的工作。
每个环节的验收都要有责任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明确保修责任。
项目完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明确免费保修期限、范围、责任及响应时间等。
六、主要优点1、抓住了招标的核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企业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
最低投标报价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
2、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
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省了评标工作量。
3、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
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
4、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择优,有了优“质”,还要有优“价”,价格是投标人最有杀伤力的兵器。
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一目了然的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
在当今市场的激烈角逐中,价格大战已成为同行业打击对手的最常见的竞争方式,诸如:汽车、彩电、空调、手机等等行业,生产规模、经济实力较强的厂商不断以大幅度降价争夺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
这么做就是因为降价这种措施对消费者的刺激最为直观,对其心理冲击最为直接,对同行业对手具有极有效的杀伤作用。
在设备招标项目中唯一在开标时公开体现的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而一旦通过了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又是确定中标厂商的基本依据,因此,投标报价确定的过程就是投标人精心打造杀伤对手的“兵器”的过程,投标人应努力压缩利润空间,精确计算,合理定价,以求一击打败对手。
报价失误怎么办?hc360慧聪网IT行业频道 2004-03-01 11:55:43在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出现供应商报价失误的情况是常事。
因为,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标的内容复杂多变,品种、型号名目繁多,对供应商来讲偶尔出现报价失误很正常,那么就报价失误情况如何处置,处置妥当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积极性,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此间题谈几点看法:一是报价失误的发现和鉴别所谓的报价失误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过失报价或不真实报价。
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出现:第一,唱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现过份价差;第二,评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观型号、配置不符盲目报价;第三,供货时发现,同项报价出现认识模糊、理解失误,供货与标的要求不一;第四,故意报价失误,是违规行为,此种报价是出于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旦出现故意报价失误应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以上几种报价失误除恶意报价外均属于正常报价失误。
二是报价失误的后果一旦出现报价失误,给评标、定标增加难度,延误供货周期。
对报价失误处置是否妥当将直接关系到采购标的内容能否顺利地完成,关系到供应商的参与率和积极性。
三是报价失误的处置目前各地所采取的处置办法不一。
有的按地方规定限失误价(失误过低价)中标供货,否则,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限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的供货商为减少损失主动放弃供货、放弃保证金;有的作废标处理并没收保证金等。
凡此种种的处理办法有它的局限性,弊端多、后果不完美,不符合政府采购双赢政策,会使供应商容易产生生惧怕心理,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笔者以为,分情况、情节处置较为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