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标法比较

运用 范围
运用范围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通用设备,技术成熟,技术简单或有同一技术性能,市场价 格差别不大的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因素进行货币量化折算后,经评审的投 标价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弊端分析
综合评标法
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 统一与规范; 评标专家不适应,由于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 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 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 就有可能出现“人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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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范围
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适用于技术较为复杂,管理和实施能力要求较高的项目。
综合评标法要求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综合评估的经济、技术和商务等各项指标设定的权重,要根据不同项目的技术和管理 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分值权重比。
资格 条件
资格条件
最低评标价法的资格、资质等条件采取 “符合—合格,通过”或者“不符合— 淘汰”的做法,不再单独评分。
综合评标法
(1)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 (2)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3)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能有效防止压低价的不正当竞争。
弊端 分析ຫໍສະໝຸດ 弊端分析最低评标价法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 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 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作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最低评标法

最低评标法最低评标价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评标依据。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
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制定投标文件,并具体说明其投标响应情况。
凡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根据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等要求情况。
投标响应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偏离招标文件要求一项,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中规定比例(一般为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要素评定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
再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地区别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地区别众所周知,在我国地采购与招标中,依据法律法规应用地最为广泛地,就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两种方法.但是,它们到底有何区别?有哪些具体细节地不同?第一,两种做法地概念不同.同样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地口号下,对各个投标方地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但是,两者地概念相差很大.“综合评标法”,是把招标人对投标人地各种要求,分门别类,如资格资质地要求,技术水平和方案地要求,交货时间或者工程完工地进度等等;总地投标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等……所有地要求,总归纳成100分.每一具体地小项也明确规定各占多少分.届时,者.”地“”标者.“价”““.“综合评标法”,地投标价格因素,都可以采取计算机计算,很快得出排序;其他因素,评标专家地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给出大致地分值.这样,一般地评标,半天就可以结束.“最低评标价法”,需要质询,澄清,分析讨论;最后,将所有因素折算成价格,比较简单地,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比较复杂地项目,更可能需要几天甚至评委会复会才能作出结论.第五,评委地工作方式和责任不同.“综合评标法”采用时,一般强调评委地个人责任,强调纪律,强调暂时“没收手机”;强调每个人单独地评标用计算机……评委之间绝对不允许“交头接耳”,不许私自接待投标人,如有问题需要对话,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变声处理……,以防腐败,反腐败为重点目地.“最低评标价法”常常是集体咨询式地工作,评委之间可以讨论,对投标人代表可以面对面地质询……目地,以追求最佳地评标效果为准.第六,这两种方式采用地领域不同.目前,国内招标评标,一般是按照行业,不是按照项目地特点而区分使用评比办法地.商务部主管地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采用地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地办法;世界银行项目,采用地也是这种办法.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多数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此,钱忠宝先生专门有论述《论评标方法地适用性(论点)》,说地很专业,笔者不在详述.第七,对于资质,资格条件地要求不同.“综合评标法”,一般对资格,资质条件给出一定地分数.如,工程招标,要求二级建筑企业,给2分;如果来地是一级企业,得过鲁班奖,也许给3分.要求项目经理是2级,给2分.……“而“。
评标方法的分类

评标方法的分类目前,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不尽相同。
如: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三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四种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
除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和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外其他法规均规定还可以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却相同,作为国家法律或者部门法规,应将其统一归纳为一种评标方法;而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完全相同,但含义却有着本质区别,也应该站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统一的高度予以区分。
以上这些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应该归纳为如下五种: 一是综合评估法(也可以称作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叫做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叫做综合评分法,其他规定中叫做综合评估法。
这些评标方法,虽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与否,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
应该归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时间:2006.03.23法律明确规定的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三种评标方法中,“综合评分法”因其不惟价格是论、全面权衡、相对公平的优势已逐渐取代“最低评标价法”而成为“新宠”。
但综合评分法也只是一种“综合”的称谓,实践中,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评定方法就被具体细化为多种。
虽然理论上尚不能指明每一种方法的出处,但招标评审过程中,大家一直在应用着、总结着、完善着。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四种方法各有千秋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方法很多,尽管没有体现在招标文件上,但评审时专家往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定,可以说“有实无名”。
本人借鉴多年实践及理论经验,根据基准报价确定依据的不同,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评定方法归纳为最低报价法、平均报价法、次低报价法和设定标底法,并进行了详细分类。
最低报价法所谓最低报价法就是以所有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基准报价,基准报价得满分(标准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在标准分值基础上按其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程度相应降低,报价越高分值越低。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通俗易懂,能较好体现市场竞争原则,因而容易为采购人、供应商所接受。
其缺点易导致恶意竞争,同时最低报价者中标率很高,但低价中标者的供货质量和履约能力让人担心。
采用这种方法确认具体投标人的价格分又有两种计算方法:百分比法即事先规定具体投标人报价每高于基准报价1个百分点从标准分值中扣减一个即定的分值,其余值作为该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最低为0分。
计算公式为:某投标人的价格分=价格标准分-(该投标人报价-基准报价)÷基准报价×100%×每百分点扣减分值。
这种方法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定式,但计算复杂,而且会出现价格分为0分的不合理现象。
另外,报价每高出基准价1个百分点究竟扣几分合理也很难把握。
比重法即以基准报价占某具体投标人报价的比重作为该投标所得价格分占标准分值的比重。
湖南房建和市政施工招标评标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设计、履约能力、报价评审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适用范围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8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一)初步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二)详细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附件3-1及附注进行评审。
2.业绩及信用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附件4」以及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投标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J1×G+J2×H其中:C——评标总得分G——业绩及信用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Ji、J2——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三)投标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按照附件5-1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范围(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2007年07月23日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3、结果公示。
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_谈判技巧_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谈判是欧盟最常用的对外行动方式,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方法。
以下小编整理了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供你参考。
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成交原则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时,各地对该成交原则的实际运用,存在较大差异。
归纳而言,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分值达标准入法、适当分值调节法等。
笔者拟对这几种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1:性价比法。
有的采购单位把性价比法运用到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中来,评审时先把价格因素除外,将有效谈判响应文件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质量、信誉服务等各项因素评分量化汇总得分,并除以该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人或成交人。
这种方法表面上看不太符合最低价中标原则,但在所有合格投标供应商中,如果除价格因素以外其他因素的总得分都相同,那么肯定是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能够成为成交人,因而是符合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2:.综合评分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文)中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3: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且不说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便技术不很复杂或者性质不很特殊的采购事项,如果均采用简单的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也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成交原则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条款不难理解,但如何界定“质量和服务相等”这样两个非常重要的并列条件,需要经过项目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要求,针对性地审阅所有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逐一比较和分析各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资料,是否存在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如确实存在,尽管各供应商均满足了采购需求,但由于质量和服务不相等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评比上的级差,如果此时不加以甄别,继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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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2007年07月23日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从项目特点看,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功能需求式,只提出项目的功能要求和需求目标,而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交由供应商以投标书的形式与报价一并提出,并由评委专家最终决定投标方案和技术标准的优劣。
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适合采用打分法等综合评标办法,而不适合用最低投标报价法。
二是技术标准式,项目要求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供应商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
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可以用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
三、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
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进行初步评审,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和不合格投标。
然后再对次低报价进行初评,以此类推,直到通过初评确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为止。
这时,对高于最低价和次低价合格标的其他投标则不再进行评审。
2、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这一步骤主要是通过报价比较、现场质疑和评委的独立评审,认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有无低价恶意竞争,报价有无低于成本价格。
若有则要重复上述步骤直至评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和后补中标单位。
3、结果公示。
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
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难点所在。
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
1、比较。
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采购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
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
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
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
3、表决。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
五、配套措施很多人认为低价中标必然不能保证质量,其实,质量与管理密切相关,而与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家的天性;诚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有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
近年,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生的质量事故,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
因此,不只是在招标环节,而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都要围绕项目质量管理这个中心,落实措施,强化责任,使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1、严格资格审查。
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如注册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有些行业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
2、设定付款期限。
为确保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一般应经过一个自然检验周期后再退付,如房屋的渗漏、绿化项目等,必须经过一年的自然周期才能得到质量检验;货物类除按国家颁布的包修期限和包修规定执行外,也要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定的质量检验周期或试运行周期,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再付清余款或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虽然所占比例较少,但对供应商却是一个比较有力的约束。
3、指定责任人员。
招标项目的质量,关键在于管理。
为了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必须招标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小型项目不聘请监理公司时,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甲方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或管理小组,负责中间环节验收、现场巡查与管理协调,并载入合同,责任到人。
4、确定验收环节。
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段或分步验收的中间环节,前一个环节或步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供应商不得进行下一个环节的工作。
每个环节的验收都要有责任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明确保修责任。
项目完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明确免费保修期限、范围、责任及响应时间等。
六、主要优点1、抓住了招标的核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企业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
最低投标报价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
2、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
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省了评标工作量。
3、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
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
4、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择优,有了优“质”,还要有优“价”,价格是投标人最有杀伤力的兵器。
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一目了然的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
在当今市场的激烈角逐中,价格大战已成为同行业打击对手的最常见的竞争方式,诸如:汽车、彩电、空调、手机等等行业,生产规模、经济实力较强的厂商不断以大幅度降价争夺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
这么做就是因为降价这种措施对消费者的刺激最为直观,对其心理冲击最为直接,对同行业对手具有极有效的杀伤作用。
在设备招标项目中唯一在开标时公开体现的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而一旦通过了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又是确定中标厂商的基本依据,因此,投标报价确定的过程就是投标人精心打造杀伤对手的“兵器”的过程,投标人应努力压缩利润空间,精确计算,合理定价,以求一击打败对手。
报价失误怎么办?hc360慧聪网IT行业频道 2004-03-01 11:55:43在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出现供应商报价失误的情况是常事。
因为,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标的内容复杂多变,品种、型号名目繁多,对供应商来讲偶尔出现报价失误很正常,那么就报价失误情况如何处置,处置妥当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积极性,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此间题谈几点看法:一是报价失误的发现和鉴别所谓的报价失误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过失报价或不真实报价。
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出现:第一,唱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现过份价差;第二,评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观型号、配置不符盲目报价;第三,供货时发现,同项报价出现认识模糊、理解失误,供货与标的要求不一;第四,故意报价失误,是违规行为,此种报价是出于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旦出现故意报价失误应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以上几种报价失误除恶意报价外均属于正常报价失误。
二是报价失误的后果一旦出现报价失误,给评标、定标增加难度,延误供货周期。
对报价失误处置是否妥当将直接关系到采购标的内容能否顺利地完成,关系到供应商的参与率和积极性。
三是报价失误的处置目前各地所采取的处置办法不一。
有的按地方规定限失误价(失误过低价)中标供货,否则,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限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的供货商为减少损失主动放弃供货、放弃保证金;有的作废标处理并没收保证金等。
凡此种种的处理办法有它的局限性,弊端多、后果不完美,不符合政府采购双赢政策,会使供应商容易产生生惧怕心理,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笔者以为,分情况、情节处置较为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