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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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供应商投标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

供应商投标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

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
1、评分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2、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遴选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价格权值×100。

如评审专家组认为某申请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申请单位报价时,会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材料。

如申请单位不能在指定时间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专家组有权将其作为无效遴选处理
3、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保证。

4、具体评分标准:。

最低评标法

最低评标法

最低评标法最低评标价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评标依据。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

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制定投标文件,并具体说明其投标响应情况。

凡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根据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等要求情况。

投标响应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偏离招标文件要求一项,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中规定比例(一般为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要素评定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

再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地区别综合评标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地区别众所周知,在我国地采购与招标中,依据法律法规应用地最为广泛地,就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两种方法.但是,它们到底有何区别?有哪些具体细节地不同?第一,两种做法地概念不同.同样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地口号下,对各个投标方地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但是,两者地概念相差很大.“综合评标法”,是把招标人对投标人地各种要求,分门别类,如资格资质地要求,技术水平和方案地要求,交货时间或者工程完工地进度等等;总地投标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等……所有地要求,总归纳成100分.每一具体地小项也明确规定各占多少分.届时,者.”地“”标者.“价”““.“综合评标法”,地投标价格因素,都可以采取计算机计算,很快得出排序;其他因素,评标专家地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给出大致地分值.这样,一般地评标,半天就可以结束.“最低评标价法”,需要质询,澄清,分析讨论;最后,将所有因素折算成价格,比较简单地,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比较复杂地项目,更可能需要几天甚至评委会复会才能作出结论.第五,评委地工作方式和责任不同.“综合评标法”采用时,一般强调评委地个人责任,强调纪律,强调暂时“没收手机”;强调每个人单独地评标用计算机……评委之间绝对不允许“交头接耳”,不许私自接待投标人,如有问题需要对话,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变声处理……,以防腐败,反腐败为重点目地.“最低评标价法”常常是集体咨询式地工作,评委之间可以讨论,对投标人代表可以面对面地质询……目地,以追求最佳地评标效果为准.第六,这两种方式采用地领域不同.目前,国内招标评标,一般是按照行业,不是按照项目地特点而区分使用评比办法地.商务部主管地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采用地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地办法;世界银行项目,采用地也是这种办法.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多数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此,钱忠宝先生专门有论述《论评标方法地适用性(论点)》,说地很专业,笔者不在详述.第七,对于资质,资格条件地要求不同.“综合评标法”,一般对资格,资质条件给出一定地分数.如,工程招标,要求二级建筑企业,给2分;如果来地是一级企业,得过鲁班奖,也许给3分.要求项目经理是2级,给2分.……“而“。

浅谈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最低评标价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

浅谈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最低评标价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

浅谈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最低评标价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作者:刘冬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09期摘要: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之一,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目前被政府采购部门广泛采用。

《政府采购法》提及的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比较笼统,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并未明确,因此,各集采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差异。

文章结合87号令的出台,从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定义及特点等出发,结合自身多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文章就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中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作以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运用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通用最低评标价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采购人能够获得投标人一轮两轮甚至N轮的报价。

可以说,通过竞争性谈判可以挤干价格中的水分。

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竟谈适用的评分办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未停止。

近年来,政府采购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低价中标乱象时有发生,比如腾讯低价中标、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等,导致采购价格出现畸高畸低两极分化,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竞争,阻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87号令),有针对性地对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措施。

国际关系学院赵勇曾指出,招投标的评价方法包括方法很多,但无论哪种方法都有一套严格的评价体系和法律规范,都是招投标时的“工具”,关键是用“工具”的人怎么去使用,不能出了问题就习惯性地将责任推给“工具”。

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不能仅围绕价格,砍价不是竞谈的最终目的,更应针对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因素进行谈判、评审、筛选,最终获得的标的应为性价比高且价格最低。

近几年,昌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货物和服务类竞争性谈判采购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确定为成交人的做法,广受社会各界好评,供应商对此也非常认同,因此质疑率极低。

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一、最低投标报价法:技术标准式,项目要求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投标人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

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可以用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

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

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进行初步评审,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和不合格投标。

然后再对次低报价进行初评,以此类推,直到通过初评确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为止。

这时,对高于最低价和次低价合格标的其他投标则不再进行评审。

2、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这一步骤主要是通过报价比较、现场质疑和评委的独立评审,认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有无低价恶意竞争,报价有无低于成本价格。

若有则要重复上述步骤直至评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和后补中标单位。

3、结果公示。

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衡量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办法和步骤:1、比较。

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招标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其他投标人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

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

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

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公式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和合理的竞争,常常需要使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中标单位。

综合评分法是一种根据不同指标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的方法,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加权求和,得出最终的评分结果。

在计算投标报价时,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公式来进行计算。

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公式的基本形式如下:综合评分= A1 × W1 + A2 × W2 + ... + An × Wn其中,A1、A2、...、An分别代表不同指标的评分,W1、W2、...、Wn分别代表不同指标的权重。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需求和情况来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不同指标的重要程度来确定权重。

例如,对于价格指标来说,可能是最重要的指标,因此可以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其他一些技术指标或服务指标来说,可能相对较次要,可以给予较低的权重。

在计算投标报价时,首先需要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

评分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是定性评估,也可以是定量评估。

定性评估是指根据主观判断进行评分,例如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经验和信誉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评分。

定量评估是指根据客观数据进行评分,例如根据投标单位的价格、交货周期等具体数据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评分。

在评分完成后,需要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

权重的确定可以通过专家评审、经验法则或者统计分析等方法来确定。

一般来说,权重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需求,确保权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根据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公式,将各项指标的评分和权重带入,进行计算,得出最终的综合评分。

根据评分的高低,可以确定中标单位,评估投标单位的优劣。

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公式的优势在于能够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的重要性,避免仅仅以价格为唯一标准进行竞争,提高了投标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加权求和,能够将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更好地满足实际应用的需求。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时间:2006.03.23法律明确规定的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三种评标方法中,“综合评分法”因其不惟价格是论、全面权衡、相对公平的优势已逐渐取代“最低评标价法”而成为“新宠”。

但综合评分法也只是一种“综合”的称谓,实践中,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评定方法就被具体细化为多种。

虽然理论上尚不能指明每一种方法的出处,但招标评审过程中,大家一直在应用着、总结着、完善着。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四种方法各有千秋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方法很多,尽管没有体现在招标文件上,但评审时专家往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定,可以说“有实无名”。

本人借鉴多年实践及理论经验,根据基准报价确定依据的不同,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评定方法归纳为最低报价法、平均报价法、次低报价法和设定标底法,并进行了详细分类。

最低报价法所谓最低报价法就是以所有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基准报价,基准报价得满分(标准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在标准分值基础上按其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程度相应降低,报价越高分值越低。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通俗易懂,能较好体现市场竞争原则,因而容易为采购人、供应商所接受。

其缺点易导致恶意竞争,同时最低报价者中标率很高,但低价中标者的供货质量和履约能力让人担心。

采用这种方法确认具体投标人的价格分又有两种计算方法:百分比法即事先规定具体投标人报价每高于基准报价1个百分点从标准分值中扣减一个即定的分值,其余值作为该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最低为0分。

计算公式为:某投标人的价格分=价格标准分-(该投标人报价-基准报价)÷基准报价×100%×每百分点扣减分值。

这种方法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定式,但计算复杂,而且会出现价格分为0分的不合理现象。

另外,报价每高出基准价1个百分点究竟扣几分合理也很难把握。

比重法即以基准报价占某具体投标人报价的比重作为该投标所得价格分占标准分值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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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2007年07月23日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从项目特点看,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功能需求式,只提出项目的功能要求和需求目标,而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交由供应商以投标书的形式与报价一并提出,并由评委专家最终决定投标方案和技术标准的优劣。

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适合采用打分法等综合评标办法,而不适合用最低投标报价法。

二是技术标准式,项目要求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供应商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

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可以用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

三、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

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进行初步评审,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和不合格投标。

然后再对次低报价进行初评,以此类推,直到通过初评确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为止。

这时,对高于最低价和次低价合格标的其他投标则不再进行评审。

2、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这一步骤主要是通过报价比较、现场质疑和评委的独立评审,认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有无低价恶意竞争,报价有无低于成本价格。

若有则要重复上述步骤直至评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和后补中标单位。

3、结果公示。

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

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

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难点所在。

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

1、比较。

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采购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

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

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

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

3、表决。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

五、配套措施很多人认为低价中标必然不能保证质量,其实,质量与管理密切相关,而与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家的天性;诚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有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

近年,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生的质量事故,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

因此,不只是在招标环节,而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都要围绕项目质量管理这个中心,落实措施,强化责任,使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1、严格资格审查。

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如注册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有些行业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

2、设定付款期限。

为确保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一般应经过一个自然检验周期后再退付,如房屋的渗漏、绿化项目等,必须经过一年的自然周期才能得到质量检验;货物类除按国家颁布的包修期限和包修规定执行外,也要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定的质量检验周期或试运行周期,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再付清余款或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虽然所占比例较少,但对供应商却是一个比较有力的约束。

3、指定责任人员。

招标项目的质量,关键在于管理。

为了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必须招标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小型项目不聘请监理公司时,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甲方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或管理小组,负责中间环节验收、现场巡查与管理协调,并载入合同,责任到人。

4、确定验收环节。

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段或分步验收的中间环节,前一个环节或步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供应商不得进行下一个环节的工作。

每个环节的验收都要有责任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明确保修责任。

项目完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明确免费保修期限、范围、责任及响应时间等。

六、主要优点1、抓住了招标的核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企业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

最低投标报价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

2、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

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省了评标工作量。

3、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

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

4、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择优,有了优“质”,还要有优“价”,价格是投标人最有杀伤力的兵器。

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一目了然的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

在当今市场的激烈角逐中,价格大战已成为同行业打击对手的最常见的竞争方式,诸如:汽车、彩电、空调、手机等等行业,生产规模、经济实力较强的厂商不断以大幅度降价争夺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

这么做就是因为降价这种措施对消费者的刺激最为直观,对其心理冲击最为直接,对同行业对手具有极有效的杀伤作用。

在设备招标项目中唯一在开标时公开体现的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而一旦通过了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又是确定中标厂商的基本依据,因此,投标报价确定的过程就是投标人精心打造杀伤对手的“兵器”的过程,投标人应努力压缩利润空间,精确计算,合理定价,以求一击打败对手。

报价失误怎么办?1 最低报价中标法及其报价技巧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其招投标程序一般有:业主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业主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投标商投标-开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在国内凡利用世行贷款的国际招标项目一般都采用这种招标定标办法,利用世行贷款的国内招标项目也多采用这种办法。

最低报价中标法的优点是:①能最大程度的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②符合市场竞争规律、优胜劣汰、更有利于促使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技术;③可最大程度的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使招标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在国内的若干年运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国有施工企业为拿到工程不计成本盲目压价,中标后由于工期等要求企业又不得不调整追加造价;有些企业以主厂投标,低价中标后用联营厂产品订合同,所以这些使最低价招标,结果违背了招标的初衷,后来逐渐被其他几种办法所取代。

最低报价中标的报价技巧主要有两方面:①施工企业从技术革新、内部挖潜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成本等方面入手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报价争取中标;②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创造索赔机会并争取最大限度的索赔金额,切忌盲目压价自酿苦果。

2 百分制评标法及其报价技巧百分制评标法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侧重点不同等因素,分别对投标商的工程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财务状况、人员设备组织等指标赋分,总分为100分。

评标时根据评分标准对各种投标商进行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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