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doc
评标方法有以下4种

评标方法有以下4种:1.打分法采取这种方法,将评标要考虑的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按重要程度不同,确定其占评标总分数的比重或权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分别对每一投标的各个部分进行评价、打分;计算各部分相应的加权分值,汇总各部分的相应加权分值,即计算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汇总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候选人或中选投标人。
采用打分法,通常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投标价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其他费用;交货期或竣工期;偏离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备件价格及售后服务;标的性能、质量;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
其中投标价格的分数权数一般都占全部因素的60%以上。
打分法的优点是综合考虑,方便易行,能从难以用金额表示的各个投标中选择最好的投标,因此应用范围较广;缺点是难以十分准确和客观地确定不同技术性能的分值权数和每一性能应得的分值,有时可能会忽视一些重要指标。
打分法在实际评标工作中最为常用。
2.最低投标价法采取这种方法,将价格作为评标时考虑的惟一重要因素。
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为中选投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所做解释不够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不作为中选投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作为中选投标。
如果第二个最低投标也存在上述情况,则依此类推。
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报标项目,如简单商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采购项目的评标。
对于计算机、汽车、空调等标准产品,也可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
但要对其报价进行质疑、答辩和说明。
3.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与最低投标价法的基本原则相同,都是将价格作为评标时考虑的惟一重要因素,价格最低的投标为中选投标,二者区别在于后者是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进行评标;前者是以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价格计算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重新计算,计算出每一个投标的评标价格,以此为基础进行评审,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作为中选投标。
综合评分法、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怎么评?

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这3个招投标评分法到底是怎么评,在网上查了半天资料,但越看越糊涂,今天保标小编就切合自身讲解一下。
国内招标大致分四个体系:政府采购、中央投资、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每个体系对评标办法的解释和使用各有不同。
其实这个问题跨越了好多内容,不太好解释,在这里,保标招标小编简要给各位招投标人做一个横向比较,有助于大家的理解。
(1)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
(2)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称为综合评估法;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称为综合评价法;经商务部批准方可使用综合评价法。
(3)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对投标报价及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内陆运保费和伴随服务费;交货期;付款条件偏差;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运营费和维护费;性能和生产率;备选方案及其它等内容),按规定的量化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最终评标价。
(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央投资:以投标报价以及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工程: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政府采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评标办法中的一种,它是按照标书所要求的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后,从投标人符合条件的价格中,按照最低价格原则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该评标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中除政府采购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的采购项目。
二、评审依据评审依据是标书要求。
标书要求中,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要求投标人预算单价或总价,评审人员应按照标书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和核对,所得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三、评审程序1. 预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中,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业绩、技术方案等进行初步筛选和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进入正式评审程序的投标人。
2. 正式评审四、评审标准该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如下:1. 技术方案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得分更高。
2. 服务质量3. 价格水平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预算单价或总价进行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五、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在评审会上公示,并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公开表决,选出中标人,并签订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需支付保证金并申请开具发票。
未中标的投标人需申请退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和退保证金收据应及时发放给投标人。
六、结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办法,它的优点是对价格进行限制,起到了节约资金的作用。
但是,同时,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即可能因为注重价格而忽略了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导致后期维护难度大。
所以,在实践应用中,评审人员应充分权衡,确保评审结果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
两种法定的评标方法

争 鸣Contention·2014·520两种法定的评标方法文/钱忠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给出了对投标进行价值评价、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两种评标方法。
一、第一种思路——综合评价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按此规定,需对合格投标的非价格评价因素和价格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笔者将第一种思路的评标方法命名为综合评价法。
二、第二种思路——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按此规定,需对合格投标的非价格评价因素进行定性地合格性评审,并对价格评价因素进行审核,以确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可简称为“评标价”,因此,笔者将第二种思路的评标方法命名为最低评标价法。
三、思考和建议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第(二)项比第(一)项多了两句话,即多了两个前提条件:(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说的是,投标必须是合格的;(2)说的是,投标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不论是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还是对投标只进行价格评价,但前提条件都应该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
换句话说,第(二)项中的这两句话同样适用于第(一)项。
因此,笔者建议,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评标标准

工程类评标标准工程类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本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直接影响到招标工作的是否成功。
评标方法的确定需按照招标文件中招标范围、工程规模、承包方式、工程报价方式、业主供材情况以及工程最终结算等内容作为参考,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选择。
而选择了适用于本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后,还需按照工程项目特点、对投标企业的要求和业主对工程管理的要求,制定出合理、科学、公平、可操作的评标标准(评标细则)。
其中不仅要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还要分析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总平面布置、各项保证措施、项目班子配备、机械配备、安全施工等)、业绩、工期、质量等各方面因素。
将其各项要求按主、次、轻、重详细分类、分项,以便于评标委员会用同样标准不偏不倚的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从而选出本招标工程的最佳承包人。
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根据国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而铁路、公路、水利等行业的工程招标是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管理和监督,大型重点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由发改委负责管理和监督。
虽然管理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但工程类招标大都还是习惯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部分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来选出综合能力最强的中标人承包本招标工程。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如果工程项目结构、类型比较单一,重复建设内容比较多,多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如同类型简单的宿舍楼或群建筑工程、一台锅炉的安装、一个厂房、几个公厕的建设等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七部委2001年12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在这里使用的是“应当”俩字,不是“必须”,所以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浅谈投标报价评分办法及对策

摘要:针对不同报价评分办法,采取相应的报价策略,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得中标,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及进度等各方面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争取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投标报价评分办法评标基准价对策tu723.2《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已经越来越普遍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使招投标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承接工程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主要途径。
在各类水运工程评标办法中,一般对价格、技术和商务三方面进行评分,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对投标价格的评分,通常占总评分的55%—-65%,甚至更高。
因此投标人应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招标文件的报价评分办法,正确运用投标策略和报价方法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对投标报价评分的核心是确定评标基准价,一般分为三种办法:一种是最低价法,一种是单一基准价法,还有一种是复合基准价法。
1 最低价法顾名思义,就是投标报价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的,得分最高.这种办法不设标底,也较少设置最高限价。
“最低价中标”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
这种报价评分办法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得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三公"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如果仅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尚不完善,施工企业良莠不齐,存在层层分包等不规范操作,一味追求“最低价中标”,很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何况成本价又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实施难度较大。
1。
1实例招标文件规定: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价格等于该基基准价的,得60分;高于该基准价的,每高出1%的扣2分,直至0分.国内政府采购项目、世行贷款项目,以及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往往以最低价中标。
评标方法的分类

评标方法的分类目前,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不尽相同。
如:七部委 2001年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设部 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部 2004年第 13 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财政部 2004年第 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三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交通部 2006年第 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四种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
除商务部 2004年第 13 号令和财政部 2004年第 18 号令外其他法规均规定还可以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却相同,作为国家法律或者部门法规,应将其统一归纳为一种评标方法;而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完全相同,但含义却有着本质区别,也应该站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统一的高度予以区分。
以上这些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应该归纳为如下五种:一是综合评估法(也可以称作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
商务部 2004 年第 13 号令叫做综合评价法,财政部 2004 年第 18 号令叫做综合评分法,其他规定中叫做综合评估法。
这些评标方法,虽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与否,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
应该归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
商务部 2004年第13号令、财政部 2004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 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
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有什么不同?

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有什么不同?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是政府采购招标中主要的评标方法。
那么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定义不同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不同特点,实际操作中两种方法遇到类似问题时,处理方法也各有不同。
中标候选人确定原则不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按得分高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按报价高低)抽取和聘请的专家有所不同“综合评标法”,抽取的专家,多数是“同一类专业”的。
“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聘请的专家,可能是多专业的。
评标过程不同“综合评标法”,除了个别废标以外,每个专家评委,对每一个投标方的文件,均要给“打分”。
最后,计算出每一个投标方的得分;然后,汇总、比较出最佳者。
“最低评标价法”的过程,一般需经历:初审(符合性检查)-深入的资格资质方面检查-商务性检查-技术性符合的检查-价格折算等等过程。
中间可能有质询和答疑,待确定后,评标委员方可作出评价意见。
待最后,计算出“评标价格“时,各个投标方的排序一目了然,最后的中标者也就一目了然。
对于资质,资格条件的要求不同“综合评标法”,一般对资格,资质条件给出一定的分数。
“最低评标价法”,对于资格资质等条件,采取“符合——合格,通过”;“不符合——淘汰“的做法,不再单独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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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区别体现在哪?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根据国家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即最低评标价是--将商务、技术的偏离,折算成一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即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实际也是一种综合评估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两者有相同点:允许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形成用以评标排序的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低的排序在前。
两者有不同点:最低评标价法可以将各种商务、技术评标因素折算为价格调整因素(实际为综合评估法,因为虽然是折算为价格,但仅与打分表现形式不同,实质都是对价格以外的评议因素进行汇总、而形成一个评议结果)。
最低投标价法只是允许将若干商务部分做必要价格调整,价格调整不能随意设定。
综上所述,两种评标方法是起因于不同监管部门对评标方法的各自规定,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至今为止,没有权威机构或部门对两者进行严格的界定或定义,只是在实际评标操作过程中两者的操作模式和规则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