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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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当晚20时30分左右,在途经市区某路段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

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张某某。

张某某在逃亡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1)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的;(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事故发生地不属于事故发生地管辖的。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地交通拥堵,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导致一人死亡,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咨询交通理赔案例(3篇)

法律咨询交通理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8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避让前方突然闯入的行人李某,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停车并报警,同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张某车辆部分损坏,行人李某受轻伤。

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二、案例争议在理赔过程中,张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金额产生了争议。

张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其车辆属于全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保险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事项。

在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在本案中,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3. 保险责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因避让行人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四、理赔方案1. 车辆损失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责任的典型纠纷案例剖析

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责任的典型纠纷案例剖析

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责任的典型纠纷案例剖析一、案例详情在2023年5月,张三与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轿车,租赁期限为一个月。

在租赁期间的第三周,张三驾驶该租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且前方车辆的驾驶员李四受轻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四的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总计约10万元。

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经评估,车辆维修费用约5万元,且由于车辆维修导致租赁公司在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约2万元。

此外,租赁公司的车辆还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含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然而,在事故处理和赔偿过程中,各方就责任承担和赔偿金额产生了纠纷。

张三认为,他在租赁车辆时,租赁公司并未对他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和驾驶培训,且车辆的刹车系统可能存在故障,因此租赁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则认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张三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

李四作为受害方,要求张三和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详细判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认定张三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对于张三提出的租赁公司未进行充分安全提示和驾驶培训以及车辆刹车系统可能存在故障的主张,法院要求张三提供相关证据。

但张三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法院认为,某某汽车租赁公司与张三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在交付时经过了检验,不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

因此,法院判决张三承担李四的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共计10万元,以及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维修费用5万元和租金损失2万元。

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张三补足。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市的一个十字路口,小明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在通过路口时,被忽然冲出的一辆大货车撞上,造成小明的车辆严重损毁,小明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小明认为此事故是由大货车驾驶员的过失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和证据,法院认定大货车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让行,对小明造成了车辆损毁和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大货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协商和法院的判决,大货车驾驶员赔偿小明车辆损失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万元。

案例二:交通事故中的追尾责任小张在市区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疏忽瞬间发呆,没有及时注意前方交通情况。

结果,小张追尾了停在路边的车辆,导致摩托车严重损毁,小张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被追尾的车辆主人小王认为小张全责,因为小王的车辆停在合法位置,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于是,小王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小张的确是因为没有注意前方交通情况才发生追尾事故的。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小张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小王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小王车辆损失费、过度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一万元。

案例三:交通事故中的行人责任小李作为一个行人,过马路时没有走斑马线,而是跑到中间穿越马路。

不幸地,小李被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撞上,导致小李受伤。

汽车驾驶员小王主张小李应对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小李则认为小王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证据和现场勘验结果认定,小李在没有走斑马线且行人疏通信号灯禁止通行的情况下,擅自穿越马路,与小王的汽车发生碰撞。

虽然事故中小李受伤,但是因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小李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支付小李部分赔偿费用,金额为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两万元。

总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有时涉及多个方面的责任,包括驾驶员、行人等各方的责任。

分析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分析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道路行驶。

当日22时30分,张某在经过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二、案例分析1. 事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驾车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导致王某受到重伤,侵犯了王某的民事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3. 案件审理(1)起诉王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同时,张某还应承担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案例启示1. 法律责任具有普遍性本案中,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既承担了刑事责任,又承担了民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案件陈述(3篇)

法律案例分析案件陈述(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3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3月10日16时30分,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沿同一路段由南向北行驶。

当两车行驶至某路口时,由于李某超车不当,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2.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3. 赔偿情况事故发生后,王某已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李某已垫付医疗费3万元。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2. 被告李某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四、案件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 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或相应责任的,应当赔偿对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王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关于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1)医疗费:根据王某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李某应承担王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人民币7万元。

(2)误工费:根据王某提供的误工证明,李某应承担王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用人民币2万元。

(3)护理费:根据王某提供的护理证明,李某应承担王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护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4)车辆损失费:根据王某提供的车辆维修费用票据,李某应承担王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费用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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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51174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范合
同)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
代驾出意外谁担责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
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

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
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

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

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二
免费乘车出事故,驾驶员该负责任吗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这个责任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

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

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

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 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

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

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

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

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

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
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

20xx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

交警队据此将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

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

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三
乘客摔出车外丧命出租汽车公司赔偿32万余元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

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

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

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

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

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

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

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

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

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

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

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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