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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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8〕6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8〕6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8〕6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国家委在川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改革和建立完善全方位综合监管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深入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深化改革。

充分认识到当前的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就是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改变现有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机制就是深入贯彻“三严三实”、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的具体表现。

明确对医院等级评审复查进行系统性改革的目的就是减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额外工作,让他们腾出更多的精力,聚精会神地为人民服务;明确这项改革是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为了防范既往评审过程中的各种系统风险;明确巡查式评审就是依托医疗“三监管”平台与大型医院巡查相结合的四川特色的医院等级复查。

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建立科学的、可持续的具有四川特色的医院评审评价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评审原则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应始终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总思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快我省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整体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促进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五条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等次评审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等级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妇幼保健机构,是指我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卫生厅根据全省医疗资源配置、妇幼保健需求,制定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和建设规划指导原则。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妇幼保健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和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保健与临床并重,做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预防职业环境对妇女生殖健康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服务。

(二)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及青春期保健服务,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服务。

(三)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产、儿科急危重症救治、妇女儿童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计划生育手术、助产技术、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疾病、乳腺病等妇女病的普查治疗等。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卫发〔2017〕95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卫发〔2017〕95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卫发〔2017〕9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及其《实施细则(2016年版)》,加快推进我省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全面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拓展妇幼健康服务内涵,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保障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指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职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的过程。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进一步健全我省产科急救服务网络,切实加强产科急救工作,大力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有效保障母婴安全。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加强我省产科急救工作,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产科急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健全覆盖全省的产科急救与转诊网络,建立科学、高效的产科急救工作秩序,强化产科急救质量与安全意识,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和管理水平。

通过制度保障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产科急救专家作用,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高效的医疗救治,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

加强产科规范化建设,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实行高危妊娠分级和专案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按照《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孕产妇就医提供优质、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应为严重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的孕产妇畅通会诊、转诊的急救绿色通道。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川卫发〔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卫发〔2016〕11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2016年11月28日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

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是健康中国建设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缓解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满足不断增长的儿童健康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与创新,“十三五”期间通过加强儿科队伍建设与培养、完善儿童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强化中医药儿科服务等综合措施,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切实做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优质医疗资源延伸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优质医疗资源延伸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优质医疗资源延伸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川卫办发〔2014〕200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优质医疗资源延伸发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00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为深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优质医疗资源优化布局与合理配置,逐步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等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优质医疗资源延伸发展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我省医疗资源发展总体不足,结构与布局不尽合理,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缺乏,既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不符,也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不相适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着力调整与优化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力、有序、有效规范优质医疗资源延伸发展,逐步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本着“公平性、整体效益、可及性、分级医疗和公有制主导”原则,引导城市资源密集区的优质医疗资源向郊区县和新城(开发区)转移;严格控制城区新建和扩建医院的规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分院办分院,形成共建、联建模式;促进具有良好技术资源的民营专科性医疗机构发展,优质医疗资源要向基层倾斜,满足不同层次的群众就医需求;推动中间性医疗服务资源即康复院和护理院的发展。

通过优质医疗资源延伸发展,促进上下联动,强化分工协作,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的分级医疗制度,鼓励社会办医,促进我省医疗事业快速发展二、主要措施(一)科学规划布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原“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地域社会经济情况、人口分布状况、医疗需求情况、医疗服务辐射及延伸功能等综合因素,从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出发,兼顾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布局,为优质医疗资源的延伸发展预留空间。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15]9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94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中央驻川医疗机构,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省卫生监督执法总队:现将《四川省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8日四川省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参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和《三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制定《四川省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四川省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所有二级妇产医院。

本细则共设置7章,69节366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3节329条,用于对二级妇产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31条。

第七章共6节37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产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1.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二级妇产医院。

2.核心条款为保持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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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
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川卫发[2016]6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20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川卫发〔2016〕67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妇女儿童两大重点人群开展全周期妇幼健康服务,加快提升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制定了《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
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妇女儿童两大重点人群全面开展全周期妇幼健康服务,聚焦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4〕44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妇女儿童。

二、服务内容
本着“整合功能,优化流程,提质增效”原则,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孕产期保健为重点,融合计划生育技术、更老年期保健服务,围绕儿童期、婚前期(青春期)、孕前期、妊娠期、分娩期、产后期、更年期(老年期)等重要生命周期,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医疗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一)儿童期。

1.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儿童及其家长开展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促进儿童健康生长发育等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2.儿童系统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并收集、统计辖区出生儿童信息,按照规范为新生儿满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6月龄儿童
进行健康系统管理,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1次健康体检,并将儿童信息转介到预防接种程序。

3.儿童保健。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实施新生儿复苏、母乳喂养促进、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积极开展新生儿保健和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和社会能力潜力的全面发展。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儿童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营养指导、心理发育咨询指导、高危儿管理、预防接种、五官保健及意外伤害防范等健康管理和中医药诊疗服务。

4.疾病防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分级诊疗原则,规范开展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儿童中医保健服务及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0-6岁残疾儿童筛查和康复治疗。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学龄前儿童保健管理、营养指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业务指导。

6.信息录入。

服务机构将服务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二)婚前期(青春期)。

1.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青少年开展青春期心理、生理知识,性与安全性行为,避孕及其生殖健康相关知识,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青春期家庭教育等健康教育。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开展卫生计生公共服务政策、医疗保健、生殖健康、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知识等宣传教育,引导目标人群主动自愿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2.咨询指导。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青少年体质发育、营养评估等生长发育健康咨询指导服务,帮助解决青春期生理及心理问题,提供青少年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健康维护,提供紧急避孕和终止非意愿妊娠等医疗保健服务,尊重并保护个人隐私。

3.药具发放。

各级避孕药具服务管理机构及发放点按《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规范》向育龄群众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4.婚前保健。

具有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等一站式服务中心,按照《婚前保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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