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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应专利权穷竭原则及构想

我国适应专利权穷竭原则及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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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 区域 的若 干成 员 国 .其 目的是 在成 员 国之 间达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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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注重社 会公 众 的利 益 . 更 加注重 社会 的全 面发 展 . 注
权 穷 竭 通 过 对 权 利 人 的 必 要 限 制 以 实 现 个 人 与 社 会 之 间 的 利 益 平 衡 . 理 论 基 础 可 分 为 默 认 许 可 和 专 利 权 用 尽 理 论 , 我
国应 当 通 过 灵 活 运 用 区域 内合 作 的 方 式 以促 进 更 广 范 围的 专 利 权 穷竭 .在 实践 中适 用 有 限 制 的 国 际 穷 竭 原 则— — 以 国
系。
专利权穷 竭原则是 l 9 世 纪 末 期 美 国联 邦 法 院 创 制. 后 被德 国引 到欧洲 大 陆 . 从 而进 入 欧洲 法学 家 的视
野 。现 已被 世界 上大 部分 国家 承认 并采 纳 .经 过演 变
之后 成 为许 多 国家专 利法 中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其 内涵
作 者 简 介 :张 强 ( , 9 8 9 一) ,男,山东济南人 ,南京财经 大学法 学院国际法学2 0 , 2 级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 刘正 ( , 9 6 一 ) , 男 ,江 苏镇 江 人 ,南 京 财 经 大 学 国 际 经济 法研 究 所 副教 授 ,研 究 方向 为 国际 经 济 法 。
竭学 说 …
( 一) 国内穷 竭说
为 之后 . 购买 者理 应获 得该 产品 的所有 权 。 除去 实施 专 利 权保 护 的特定技 术 应用之 外 .购买 者有 权 为其他 任 何行为 。 这就 是 专 利权 用 尽 的含 意 。 但是 , 以数字 电视 等 高科 技产 品 为例 . 专 利权 人 主要 是 外 国跨 国公 司 中 国的 装配商 依靠 廉价 劳动 力做 代】 组 装 .而 完成 后包

最新-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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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内容提要】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专利法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即使协议在这一问题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认为,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应当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方面的规范;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作者在文中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我国专利法的建议。

专利是一种独占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是垄断权。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有权对未经许可的有关活动起诉和要求赔偿。

这是大多数国家和一些国家条约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

但是在任何国家,专利赋予其权利人的独占权又总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

[1]265专利权的有限性主要包括专利权穷竭制度、非故意行为、先用权原则、临时过境、实验性的使用、个人非营利使用等。

[2]146-16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从夭折的到,再到;从到,再到,贸易自由化无不是其主要目标。

而贸易自由化原则与专利权的独占性素有不相容之处,其突出表现就是专利权的有限性中的专利权穷竭制度。

我们必须保护专利权,但我们又不得不走向自由贸易。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时代,我们必须对专利权穷竭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专利权穷竭原则于1873年在美国法院创制后,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演变成各国专利法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制度。

[3]125[2]146-162[4]79-80我国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穷竭制度或称专利用尽制度,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措。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论专利权穷竭

论专利权穷竭

b ae tp o u to a alli o t f r Chn ’ c eso O y p t n r d c f p r l mp rs a t i a S a c s in t e e W TO.Ta i gt eme h d o o a i n a d c mb n d wi h k n h t o fc mp r o n o i e t t e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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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Th se o a e te h u t n i r d c d t aa c sr c : es t m f t n x a si sp o u e Ob ln e y p o t e p ro a n ee t a d t e s ca n e e t h e s n li trs n h o ili tr s .Th o e v l e o e c r au f t e s s e i wh t t e p o i eo g t .Th s p p r b s d o h y tm s a h r f s b ln O t i a e a e n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摘要]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专利法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即使TRIPS协议在这一问题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认为,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应当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方面的规范;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作者在文中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我国专利法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的穷竭平行进口关联专利权法哲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专利是一种独占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是垄断权。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有权对未经许可的有关活动起诉和要求赔偿。

这是大多数国家和一些国家条约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

但是在任何国家,专利赋予其权利人的独占权又总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

[1](P265)专利权的有限性主要包括专利权穷竭制度、非故意行为、先用权原则、临时过境、实验性的使用、个人非营利使用等。

[2](P146-16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从夭折的ITO 到GATT,再到WTO;从EEC到EC,再到EU,贸易自由化无不是其主要目标。

而贸易自由化原则与专利权的独占性素有不相容之处,其突出表现就是专利权的有限性中的专利权穷竭制度。

我们必须保护专利权,但我们又不得不走向自由贸易。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时代,我们必须对专利权穷竭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专利权穷竭原则于1873年在美国法院创制后,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演变成各国专利法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制度。

[3](P125)[2](P146-162)[4](P79-80)我国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穷竭”制度(或称专利用尽制度),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措施。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

摘要: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

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相结合,产生了权利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国际穷竭说是用来支持平行进口的。

尽管权利穷竭说与平行进口关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来评判平行进口是否侵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理论基础;地域性;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

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只要不侵犯知识产权人的独占权。

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权利穷竭不但与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及知识产权法的宗旨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问题相关,而且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平行进口问题相联系。

如何使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即是研究该课题的意义所在。

一、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从知识产权功能的角度来说,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就是经济利益回报。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发明创造人、作品创作者的权利,使其在没有别人同其竞争的条件下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产品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的本质乃是利益问题。

它将经济特权授予个人或是单位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

而权利穷竭原则,则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限制,“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所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

”(P62)目前,学界普通认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独占性或者说是专有性,这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恰恰是矛盾的,权利穷竭原则正是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而产生的。

论专利权穷竭原则

论专利权穷竭原则

12
东华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第7卷
括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 如其在购买专利产品后行使所有权权能还要受专利权人限制, 显然侵害了 专利产品购买者的所有权。 2.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经济目的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 , 是通过鼓励发明创造活动, 促进国际国内科学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的有偿转让, 推动本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为使专利制度实现其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目的 , 就必须使其 成为一种产生效益的制度。 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 , 国家和法是否干预经济运行, 即是否提供经济运行的制度形式 , 取决于它带来的 产值增加量是否超过交易费用。只有制度能够减少交易费用时, 它的出现才是合理的 ,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 建立专利权国内穷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专利产品的购买者要和专利权人达成关于买到的专利产品的销 售和使用协议是要支出费用的 , 这个费用可能很高, 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 而且, 如果每一个专利产品的 购买者都要和专利权人达成一个这样的协议 , 其交易费用之大可想而知。很明显, 交易费用理论要求建立 专利国内穷竭制度。同样的道理, 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或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以 及承认关联专利权的穷竭 , 是因为在该条件下 , 专利权人和其以外的专利权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穷竭 制度中的受益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可能很高, 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
一、权利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一种 , 是神圣的, 不受法律约束、 不可剥夺的, 它是一种自然权利。然而 , 当进入 20 世纪以后 , 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放任思想造成严重社会问题 , 于是从某种程度上追求一种公共意志 , 社 会本位越来越被需要。个体和公共社会需要平衡与调节, 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又对权利加以限制 , 权 利穷竭原则脱颖而出。权利是有边界的 , 任何权利都有其! 势力范围∀ , 即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 , 权利主体 对权利的行使就是权利主体享有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 ( 一) 权利穷竭原则的概念 权利穷竭( Exhaust io n of Rig hts) 又译为权利用尽或耗尽, 由于与首次销售密切相关, 因此它又被称为 ! 首次销售∀ ( F irst Sale) 学说或原则, 也有著述以 ! 消耗理论∀ ( Exhaust io n T heory ) 或用尽原则称之。其基 本含义可以表述如下 : 任何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 , 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由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 售之后, 则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 也就是说 , 权利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即告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含义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含义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含义(一)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概念在部分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

只要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他(或他的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则这些产品的“再销售”,这些产品的使用方式,均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即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独占已告“穷竭”这就是。

“专利穷竭”(Exhaustionofpatent)制度。

例如:买方买下一台取得专利的载人汽车后,卖方无权禁止他用这种车去载货;买方不准备再使用这台车时,卖方无权禁止他转售给第三方。

又如,有人从商店购买了一台获得专利保护的洗衣机,他可以用这台洗衣机去经营一家洗衣店但不构成侵权。

这种对专利权实行的限制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这种限制,专利权人将无限制地控制着已经出售的产品,必定妨碍他人的生产与消费活动,这条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也很重要,不了解这条原则,如果自己作为专利产品的买方,就会在实际已不受专利权人控制时还自愿受人控制;如果作为卖方,则不合法地去控制别人。

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不应视为侵权。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1961年敞篷车顶公司诉阿若公司一案的判决做了否定性回答。

这种结论应被认为是合法合理。

(二)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属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焦点问题。

所谓平行进口,有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了本国法律保护。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问题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上述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是否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专利权人就同一产品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申请并获得该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许可一个厂家在美国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中国来,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在美国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来说,除了在美国的专利权穷竭之外,在中国的专利权是否也穷竭了?更进一步,当专利权人仅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他没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出售了该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产品进口到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况下的结论是否应当有所区别?这些问题都属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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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_商法论文【内容提要】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专利法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即使TRIPS协议在这一问题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认为,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应当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方面的规范;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作者在文中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我国专利法的建议。

专利是一种独占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是垄断权。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有权对未经许可的有关活动起诉和要求赔偿。

这是大多数国家和一些国家条约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

但是在任何国家,专利赋予其权利人的独占权又总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

[1](P265)专利权的有限性主要包括专利权穷竭制度、非故意行为、先用权原则、临时过境、实验性的使用、个人非营利使用等。

[2](P146-16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从夭折的ITO到GATT,再到WTO;从EEC到EC,再到EU,贸易自由化无不是其主要目标。

而贸易自由化原则与专利权的独占性素有不相容之处,其突出表现就是专利权的有限性中的专利权穷竭制度。

我们必须保护专利权,但我们又不得不走向自由贸易。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时代,我们必须对专利权穷竭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专利权穷竭原则于1873年在美国法院创制后,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演变成各国专利法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制度。

[3](P125)[2](P146-162)[4](P79-80)我国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穷竭”制度(或称专利用尽制度),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措施。

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效力超过合理的限度,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无限制专利权显然违背了专利制度的根本宗旨。

[4](P77)然而,专利穷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与之伴随而来的有两个争议颇多的难题:第一、“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ation)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internationalexhaustion)问题。

第二,关联专利权的穷竭问题,指与一项专利权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经该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该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后,该专利权或该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穷竭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仅仅作出了十分简明的规定,它没有明确限定所述的制造和出售行为是否必须发生在中国,也没有对专利权人还拥有另外的权利要求或者另外的专利权的情况作出保留的规定,因此,从上述规定的字面含义出发,很难判断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

然而,上述问题是现实中必然会遇到的,无法回避的。

到目前为止,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专利权穷竭原则,为此产生了一系列判例,但国际上对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理论依据和适用范围仍有不同的观点。

在国内,近年来,不断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教科书问世,但其中对此问题几乎无一例外仅寥寥数语;也有极少数学者介绍国外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及判例,但就该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者甚为罕见;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无有关判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我国的贸易及司法实践必将面对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深层问题。

正因为如些,笔者对本论题进行了研究。

一、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一)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概念在部分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

只要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他(或他的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则这些产品的“再销售”,这些产品的使用方式,均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即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独占已告“穷竭”。

这就是“专利穷竭”(Exhaustionofpatent)制度。

例如:买方买下一台取得专利的载人汽车后,卖方无权禁止他用这种车去载货;买方不准备再使用这台车时,卖方无权禁止他转售给第三方。

[1](P269)又如,有人从商店购买了一台获得专利保护的洗衣机,他可以用这台洗衣机去经营一家洗衣店但不构成侵权。

[5](P499)这种对专利权实行的限制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这种限制,专利权人将无限制地控制着已经出售的产品,必定妨碍他人的生产与消费活动,这条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也很重要,不了解这条原则,如果自己作为专利产品的买方,就会在实际已不受专利权人控制时还自愿受人控制;如果作为卖方,则不合法地去控制别人。

[1](P269)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不应视为侵权。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1961年敞篷车顶公司诉阿若公司一案的判决做了否定性回答。

这种结论应被认为是合法合理。

[2](P146-162)(二)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属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焦点问题。

所谓平行进口,有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了本国法律保护。

[6](P357)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问题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上述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是否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4](P83)例如,专利权人就同一产品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申请并获得该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许可一个厂家在美国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中国来,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在美国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来说,除了在美国的专利权穷竭之外,在中国的专利权是否也穷竭了?更进一步,当专利权人仅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他没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出售了该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产品进口到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况下的结论是否应当有所区别?这些问题都属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三)关联专利权的穷竭问题关联专利权穷竭是指与一项专利权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经该专利权人制造或经该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后,对该产品的使用不再构成侵犯该专利权或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的行为。

售出产品的关联专利权的穷竭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该产品的各种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2)关于采用该产品作为专用工具或专用设备的各种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3)关于以该产品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另一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

想而知。

很明显,交易费用理论要求建立专利国内穷竭制度。

同样的道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或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以及承认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是因为在该条件下,专利权人和其以外的专利权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受益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可能很高,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

四、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如本文所述,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包括:其一,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从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其二,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实现法的效益价值(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为发挥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功能和实现其上述价值目标,该制度应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三方面的内容。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3条未明确规定是否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也未明确规定专利产品和非专利产品售出后相关联的专利是否穷竭,同时,结合我国《专利法》的其他条文也无法对我国现行专利法是否包括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和关联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的穷竭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当今世界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交通规则”。

知识经济是法治经济,它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知识、技术和信息应是资本,如所有的知识都可无代价使用,知识资本便无法形成,知识经济就失去其基础。

因此,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知识经济。

同时,中国正在向世界经济一体化迈进,为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贸易自由化是必然要求,为了专利权人以外法律主体的利益,完善我国专利法的专利权穷竭制度是必须的,以此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作出限制才更能发挥专利法的制度价值。

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要求:一是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即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二是建立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即承认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售出或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售出后,与该产品相关联的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穷竭,具体规定可参照德国和日本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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