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操作细则及流程共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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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146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旋转备用、黑启动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统调的并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 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火电非供热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60%。

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内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60%。

火电供热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参加调峰,水电机组依据来水情况按能力参加调峰。

燃机和水电机组的调峰为基本调峰。

火电供热机组、水电机组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的调峰能力由东北电监局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及有关测试单位核定。

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促进调峰资源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结合江苏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背景(一)江苏电网调峰现状近年来,我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增加,区外受电规模大幅提升,电网运行特性出现较大变化,调峰矛盾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区外受电调峰能力不足。

随着雁淮、锡泰特高压直流建成投产,以及其他规划特高压线路陆续建设投运,江苏电网区外受电规模大幅增加。

为尽可能消纳区外来电及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电网调峰矛盾愈加突出。

二是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

截至2018年10月,江苏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2463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20.4%。

可再生能源发电呈现随机性和反调峰的特点,造成电网调峰压力日益增加。

为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需要进一步挖掘电网调峰潜力。

三是核电机组加重系统调峰压力。

江苏核电机组并网容量已超过300万千瓦,未来核电机组装机容量继续增加,核电机组调节范围小,使得电网调峰压力进一步增大。

(二)调峰辅助服务存在的问题江苏电网装机以火电机组为主,缺乏常规水电机组,主要依靠火电机组、抽蓄机组进行电网调峰,以及通过与周边省市进行跨省电能置换、实施负荷侧需求响应等手段缓解电网调峰压力,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电企业参与调峰积极性不高。

虽然“两个办法”对发电企业参与有偿调峰予以一定补偿,但不足以补偿发电企业因调峰增加的成本,发电企业参与调峰的积极性不高。

《东北电力调峰市场化补偿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宣贯版(2).

《东北电力调峰市场化补偿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宣贯版(2).

二、《监管办法》核心规则
7.对热电、风电等企业的分摊金额上限保护
因风电场利用小时数低而进行分摊金额修正,或当火电厂或 风电场分摊金额达到保护上限,导致补偿金额存在缺口时,通过 以下方式进行平衡:
1)上年度新机并网差额资金的50%部分原则上纳入调峰辅助 服务范畴,用以填补调峰补偿金额缺口;
2)差额资金填补后如果还存在缺额部分,则在获得补偿的 发电企业间根据实发电量比重进行免除。
分摊电量36万
分摊电量38万
38万
封顶罚金(42-60×52%) ×0.38×0.5
结果(一小时电量)
补偿0.48万-0.067
补偿4.08万-0.573
分摊1.83万 分摊1.93万 分摊1.29万(封顶0.64)
核电厂E 风电厂F
100万 80万 20万 13万
分摊电量80-100×77%=3万 分摊0.15万
跨省调峰辅助服务仅对提供支援省区发生的有偿调峰辅 助服务部分进行补偿,对于发生的无偿的基本调峰义务区间 内的跨省支援不进行跨省补偿。
支援省区获得的补偿费用首先用于支付省内火电机组运 行调峰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支付后如有缺额则按照运行 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原则在本省内进行分摊。
被支援省区的跨省调峰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按省区内机组 的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比例进行分配。
一、《监管办法》编制意义、基本原则及主要特色
基本原则:
➢ 既然要采用经济手段,就不可能不涉及价格问题。但所涉及 的电力价格影响范围严格限定在调峰辅助服务范畴内,只有在电 网调峰安全受到影响时,才会产生一个Δ电价增量,不会在每一 度电价格上都附加这个Δ电价增量,因此不应理解为改变了基础 电价。
➢ 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 并没有要求“全额全价收购”,可再生能源法的初衷一定是从全 社会的角度强调清洁能源的节能减排作用,而不是重在保障个体 企业的效益最大化。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全文】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全文】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全文】展开全文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东北地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开展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改革试点的复函》(国能监管〔2016〕292 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 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57号)、《关于推动东北地区电力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电力〔2016〕179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东北地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挥的并网发电机组、获得准入的电力用户等开展的辅助服务交易行为。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用户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

第五条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要以确保电力安全、供热安全为前提,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为由影响居民供热质量。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

第八条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东北地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运营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二)建立、维护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四)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五)发布市场信息;(六)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七)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八)向东北能源监管局提交相关市场信息,接受监管。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东电监市场〔2008〕167号关于印发《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东北、吉林、黑龙江公司,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公司、大唐吉林、黑龙江公司,大唐国际辽宁公司,华电黑龙江、华电辽宁公司,国电东北、内蒙古能源公司,中电投东北、蒙东能源公司,华润辽宁代表处,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要求,东北电监局组织编写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在征求东北区域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意见后,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现开始试行。

现将两个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东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东北电监局核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精品文档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东北电监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日趋完善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日趋完善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日趋完善核心提示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

在传统电力计划管理体制下,电力辅助服务主要通过指令的形式强制提供,这种方式难以充分反映电力辅助服务的市场价值,损害了部分主体的利益。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依靠市场化手段激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发展历程伴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电力辅助服务的发展基本上经历了无偿提供、计划补偿和市场化探索三个主要阶段。

●无偿提供阶段2002年以前,我国电力工业主要采取垂直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由系统调度部门统一安排电网和电厂的运行方式。

系统调度机构根据系统的负荷特性、水火比重、机组特性以及设备检修等方面因素,根据等微增率原则进行发电计划和辅助服务的全网优化。

在对电厂进行结算时,辅助服务与发电量捆绑在一起进行结算,并没有单独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计划补偿阶段2002年厂网分开后,各发电厂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无偿提供电力辅助服务难以协调各方利益。

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原国家电监会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并称“两个细则”),提出“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辅助服务考核费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厂分摊”。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由此进入计划补偿阶段。

各地也相继出台“两个细则”文件,规定了电力辅助服务的有偿基准、考核与补偿以及费用分摊等规则。

“两个细则”规定的计划补偿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发电机组提供电力辅助服务,但总体来看补偿力度较低。

以华东、华中地区为例,深度调峰补偿价格最高仅为0.1元/千瓦时,对于发电企业的激励作用相对有限。

●市场化探索阶段随着新能源的大规模并网,电力系统调节手段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原有的辅助服务计划补偿模式和力度已不能满足电网运行需求。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维护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维护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行使监管职责,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监管,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

第二章监管对象和内容第五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市场监管对象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电网公司(暂定名)、与东北电网联网的其它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指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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