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等3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病案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四个质控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病案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四个质控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病案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四个质控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院: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医疗质控中心竞争遴选主任委员单位的通知》(京卫医〔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前期我委组织采取医院自愿申报、专家评估的方式,重新竞争遴选北京市病案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康复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主任委员单位,新成立北京市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体外生命支持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并竞争遴选主任委员单位。
共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北京清华长庚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博爱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和北京小汤山医院等12家医院在申请截止日期前,按照规定递交了拟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申请文书。
我委组织我市医院管理和相关专业的专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审核了申请医院的资质文书,认真听取了申请医院的陈述,按照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了评估。
经全面评估,确定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为北京市病案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为北京市体外生命支持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为北京市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北京博爱医院共同为北京市康复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康复医疗质控工作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牵头负责,北京博爱医院协助配合)。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血铅检测达标实验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血铅检测达标实验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京卫医字[2010]197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血铅检测达标实验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197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检验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对全市开展血铅检测的医学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0年3月下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血铅检测实验室检查结果的通报》(京卫医字〔2010〕69号,以下简称《通报》)公布了8家合格实验室名单和限期整改及不合格实验室的名单。
根据该《通报》精神,市卫生局再次委托检验质控中心对限期整改的16家实验室和2家新申报开展血铅检测的实验室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估。
现将13家合格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如下:丰台区妇幼保健院北京航天总医院怀柔区妇幼保健院大兴区妇幼保健院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所北京迪安医学检验所北京德易医学检验所平谷区妇幼保健院昌平妇幼保健院北京市垂杨柳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北京慈铭体检亮马桥国际体检医院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门诊部上述13家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和《血铅实验室检查结果反馈表》的建议,加强实验室的质控管理,自觉接受质控中心专家组的督导检查,不断提高实验室检测的质量和水平。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门诊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门诊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门诊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为进一步优化门诊服务、改善门诊秩序,推进分级诊疗建设、改善医疗服务等工作,加强门诊医疗质量管理,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等有关规定和本市工作实际,现决定开展门诊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过程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门诊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决定在我市三级甲等医院范围内,采取医院自愿申报、我委组织专家评估的方式,成立“北京市门诊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门诊质控中心”)。
《通知》发布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4家医院在申请截止日期前,按照规定递交了拟承担门诊质控中心工作的申请文书。
我委组织本市医院管理和相关专业的专家,严格按照质控中心评估工作程序,遵照严肃、认真、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材料审核、陈述答辩和现场审核的方式,对申请医院进行了综合评估计分。
二、试点内容鉴于门诊医疗质量管理涉及分级诊疗建设、改善医疗服务、优化医疗秩序等多项重点改革工作,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组织和管理工作要求较高,为加强管理力量,充分发挥各医疗机构参与门诊医疗质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我委根据申报和评估情况,决定开展门诊质控中心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安排如下:在设置1个门诊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基础上,设置3个副主任委员单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京卫医字[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4]23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22号)要求,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决定自2014年至2017年开展为期3年的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北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
重点是二级以上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医院。
二、评价重点内容我市将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2014版)》(见附件),委托北京市护理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结合推进情况制定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指标(文件另发)。
三、有关要求(一)医院自评各级各类医院要根据要求,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年度评价工作总结(要求及模板另发)报送北京市护理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
当前自评工作按国家卫生计生委《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2014版)》开展。
(二)综合考评市卫生计生委托北京市护理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对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进行抽查评价,各单位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三)抽样考核及评价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开展工作,做好迎接国家卫生计生委抽查、复核及评价工作准备。
护理质控中心联系人:张霞,联系电话:63138525电子邮箱:*******************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贾红红联系电话:83970603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8月11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为实现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妇女与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创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北京市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创建爱婴医院和爱婴社区号召,落实国家规范爱婴医院服务要求。
现将进一步加强爱婴服务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为保证爱婴医院管理工作连续性和规范性,北京市2017年全面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
(一)复核原则1.坚持以医疗机构自评估为主,外部评估为辅的原则。
注重发挥医疗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自律,不断改进工作,强化助产机构爱婴服务意识,提高爱婴医院服务质量。
2.坚持公平、公开、有效、适度的原则。
爱婴医院复核标准与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动态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明确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爱婴服务管理及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爱婴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复核范围已取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及拟申请爱婴医院创建的医疗机构。
(三)复核标准按照《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和《爱婴医院外部评估标准(试行)》(附件2),得分均为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复核分工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发现的问题;负责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师资培训,进行抽查。
2.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区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开展宣传和动员;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全覆盖培训,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复核。
(五)复核安排1.医疗机构自评估(2017年3月-4月)参核医疗机构根据《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试行)》和相关要求,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机构内自评估。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妇幼健康生育全程服务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妇幼健康生育全程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妇幼健康生育全程服务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保障三孩生育政策有效实施,北京市围绕孕前、孕期、产后等重要时期,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妇幼健康生育全程“八优服务”。
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优化孕前保健服务各区、各助产机构坚持关口前移,向婚育人群广泛开展宣传,提高群众婚前孕前保健知识知晓率。
婚前孕前保健机构推广婚前孕前保健优质服务,参与实施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指导“一站式”便民服务,多渠道开设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预约就诊,延长婚前孕前保健门诊服务时间,保障与婚姻登记办理时间同步。
助产机构加强生育咨询门诊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参与婚前孕前保健与生育咨询转诊网络建设,畅通绿色转会诊通道。
(二)优化孕期服务网络各区按照“区域统筹、网格对接,分级建档、全程管理,服务重点,指导基层”原则,整合区域医疗资源,建立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机构-救治中心为主线的片区化三级孕期服务网格,实现孕产保健动态服务及闭环管理,为孕产妇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三)优化孕期建册流程北京市在“北京妇幼健康服务”公众号发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册社区服务范围及工作时间,为孕妇建册提供精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公布的服务时间确保服务提供,对人户分离等情况孕妇可采取视频方式建册,便捷建册服务。
遇到建册困难确需协调的孕妇,要及时报告本区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落实建册地点,为孕妇建册提供托底保障。
(四)优化孕期建档流程北京市在“北京妇幼健康服务”公众号发布北京市助产机构产科挂号渠道、建档流程,为孕妇建档提供指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京卫医字〔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6〕193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开展健康体检项目的医疗机构,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深化医改的有关要求,统筹我市人口健康信息资源,推进区域内全生命周期人口电子健康档案,提升健康体检工作科学决策、精细化管理水平,2016年11月1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为此项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加强组织落实,完善信息采集、规范体征描述、完成信息系统改造、接口搭建、采集机制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做好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技术支撑,组织辖区内机构完成信息标准化采集及数据上报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建设“健康体检信息采集与综合管理系统”,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要充分发挥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培训等职能,督促和指导各相关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接口改造,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采集,建立健康体检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要做好政务网络的联通,以及市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对接等技术支撑工作。
二、规范接口,保证信息对接顺利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工作,严格按照健康体检电子信息采集技术接口说明(详见附件)改造体检信息系统,在2017年3月1日前完成标准内容比对、接口改造、联调、数据采集试运行工作。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医字[2014]42号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医字[2014]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10ac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8e.png)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医字[2014]4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近日,我委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就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和使用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名称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和程序核准医疗机构名称。
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名称,对确有需要核准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二、各医疗机构应规范使用名称。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不得擅自在对外悬挂的医疗机构牌匾或开展的宣传中使用未经行政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向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使用。
三、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对名称核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对于命名或名称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我委将适时对医疗机构命名和名称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2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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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等3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京卫医[2016]10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等3家医疗机构开展临
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
(京卫医﹝2016﹞105号)
各有关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审核相关文件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60号),我委委托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组织专家对我市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技术审核和现场评估。
经审核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同意给予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等3家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登记备案(机构名单和检验项目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56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认真核查准予开展的检验项目。
涉及因《目录》调整等而导致检验项目超出已登记的诊疗科目专业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相关诊疗科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登记手续。
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登记“允许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四、完成相关诊疗科目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登记后的医疗机构可在备案项目范围内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请各有关区卫生计生委将本文转发至辖区有关医疗机构。
附件:准予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
附件
准予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