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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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虽然都是将⾏政案件由⼀个⼈民法院转给另⼀个⼈民法院,但⼆者有实质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将⾏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政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则是⽆管辖权的⼈民法院把不属于⾃⼰管辖但已受理的⾏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只是⾏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民法院之间进⾏;移送管辖⼀般是在同级异地⼈民法院之间进⾏,也可以在上下级⼈民法院之间进⾏。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
下级⼈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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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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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
一、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由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只能是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上级人民法院,而取消了从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这也是和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最大区别。
三、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司考】考点之裁定管辖和管辖权异议(星考点)

一、法院和当事人确定管辖的区别法院: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当事人:协议管辖、选择管辖、管辖权异议二、人民法院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一)移送管辖:解决管辖错误的问题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但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因此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具体是指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本质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注意】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1、从无到有:从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域之间。
2、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绝移送,必须接受。
3、一次为限: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得再次移送,而是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1、移送管辖: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权争议: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是指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的争议,或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有关人民法院均应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协商不成,30日内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不方便管辖:本院虽然有管辖权,但本院不方便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上下级法院之间调整分工管辖权转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认为该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上级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本院管辖,而发生管辖权的转移。
1、管辖权转移的特点(1)从有到无:从有管辖权法院转移给没有管辖权法院,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2)上下级贯通:上级可以提审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也可以就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管辖权转移的具体操作(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在转移之前是否需要征求接受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同意,并且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原因是存在差异的。
移送管辖是由于目前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并没有该案件的管辖权,移动管辖则是需要将案件交给其他同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一、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在转移之前是否需要征求接受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同意,具体区别如下: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1、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2、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4、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三、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苏高法审委[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7.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8.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有哪些

法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有哪些法定管辖就是法律明⽂规定的处理民事第⼀个的那种,这个法定管辖指定的法院并不是⼀定就可以,要看和当事⼈有没有亲属上级之类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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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有哪些法定管辖分为哪⼏种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民法院⽆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就第⼀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前或纠纷发⽣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民法院以裁定的⽅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民法院移转给上级⼈民法院,或者由上级⼈民法院移转给下级⼈民法院审理。
对于你提出的管辖问题,法定管辖分为的是2种,⼀个是级别⼀个是地域,具体的上⽂都是有的,还有这个裁定管辖,也是有2种的,不过还可以进⾏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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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辖恒定
–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 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 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 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
的关系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 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 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1.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 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 案件 3.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4.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同一级别不同区 域的法院
地域管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 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诉法第20条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 – –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 高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学
Civil Procedural Law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学院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 主管 – 民事案件的主管
–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民诉法第18条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 1、重大涉外案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 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 信用证纠纷案件 –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 案件 –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裁定的案件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 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 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 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以下法院审理:
•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 •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 •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