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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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一、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要求2006年9月卫生部下发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指出,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要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避免医院因使用不合格器具带来的医疗安全隐患。

同时在2010年《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一)相关概念及分类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及卫生用品。

消毒器械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物品包装物)。

消毒产品按照用图、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指具有高风险,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和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和生物指示物。

第二类是指具有中等风险,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剂。

第三类是指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监督管理的除抗(抑)菌剂之外的卫生用品。

当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务院印发的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7号令)等。

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1—2011)、《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0—2011)、《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GB/T/27949—2011)等消毒相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7号)等文件。

消毒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消毒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 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 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 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 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 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化学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 指示胶带、指示标签和BD试纸)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 和指示标签)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指示物(包括辐照强度 指示卡和消毒效果指示卡) 4、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6、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指示物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 版)》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 《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生产食品消毒剂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在我部食品相关 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规定公布实施前,如需使用名单之外原料,应当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及《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报消 毒剂新产品。 附件:《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分)名单(2009版)》.doc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 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6月27日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第四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消毒产品从业试题

消毒产品从业试题

消毒产品从业人员培训试题考试人员考试成绩一、不定项选择(每小题4分,共80分)1.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A、国家B、省级C、市级D、县级2.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规定,哪些消毒产品不需要取得卫生部许可批件,但首次上市前应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A、紫外线消毒灯B、75%单方乙醇消毒液C、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的要求》的产品)D、压力蒸汽灭菌器3. 消毒产品包括。

()A、消毒剂B、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C、卫生用品D、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物品包装物)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A、3 60B、4 30C、4 60D、3 605.消毒产品的法律依据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C、《消毒管理办法》D、《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6. 消毒剂标签说明书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

()A、广谱、速效B、无毒C、缓解疼痛D、有效期7.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检验项目。

()A、pH值B、有效成分含量C、净含量D、包装密封性8.以下哪些消毒产品的配料、混料和分装工序应在3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生产?()A、黏膜消毒剂B、隐形眼镜护理液C、洗手消毒剂D、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9.消毒产品的稳定性测试中,室温留样法规定的样品的保存温度为。

()A、20―25℃B、37℃C、5±2℃D、54℃10.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平方米,净高不低于米。

()A、100 2.2B、100 2.5C、75 2D、75 2.5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明确指出,消毒产品禁止使用等物料。

消毒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消毒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二)消毒器械 1、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的灭菌器械 2、用于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的消毒器械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 4、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器械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器械 6、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器械
(三)生物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指示物 4、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 卫发监发〔2001〕288号 复 卫发监发〔2001〕288号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卫生厅: 你省《 你省《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 请示》 粤卫〔2001〕203号 收悉。经研究, 请示》(粤卫〔2001〕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 见如下: 见如下: 由于长期接触氧氟沙星、甲硝唑、 由于长期接触氧氟沙星、甲硝唑、联苯苄唑等抗菌药物 和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副作用, 和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副作用, 所以上述物品不得作为生产消毒产品的辅助原料。 所以上述物品不得作为生产消毒产品的辅助原料。 此复。 此复。 2001年10月16日 2001年10月16日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1、隐形眼镜护理液 2、隐形眼镜保存液 3、隐形眼镜清洁剂
(五)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1、纸巾(纸) 2、卫生棉(棒、签、球) 3、化妆棉(纸、巾) 4、手(指)套 5、纸质餐饮具 (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卫生用品管理的 其他物品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 2007年国务院第503号) 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第503号)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我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我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 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要求
(一)申请材料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同一 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三)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消毒产品生产企 业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 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核要求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 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申报材料要求
❖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进行车间空气消毒的 生产企业。
3.生产用水: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仅限于不需要取得产品卫 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
❖ 2、产品配方/原材料(仅限于不需要取得产品卫 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

消毒药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证件管理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 我部决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再纳入《消毒管 理办法》管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卫生行政 部门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备案制度和对一次性 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制度。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 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
《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2007.9.28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09.11.11
相关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
第八条 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 证明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使用的医械、一 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疗器械、 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
相关规范
相关规范
相关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 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 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 章。
相关规范 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再纳入《消毒管理办法》
管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24号)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
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
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六)抗(抑)菌制剂;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消毒产品。
三、相 关 规 范
相关规范
为什么要学习相关规范?
审证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及规范,熟悉 各级厂家提供的各类证件的合法性,保证所购 物品来自正规渠道,以防假货的危害,避免医 疗纠纷。

医疗机构消毒药械应索证件

医疗机构消毒药械应索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5号)等要求,对消毒产品(指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三大类)要注意索取以下证件:一、消毒剂应索取的证件有:(1) 消毒剂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省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3)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附件(企业标准/执行标准、标签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二、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物品包装物)应索取的证件有:(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医疗器械注册证》(含进口)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3)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附件(企业标准/执行标准、标签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4)省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索取的证件有:(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医疗器械注册证》(含进口)的复印件;(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还应索取《灭菌检测报告》(每批号)(4)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

附:根据卫生部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1)紫外线杀菌灯。

(2)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3)压力蒸汽灭菌器。

(4)75%单方乙醇消毒液。

(5)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6)抗(抑)菌制剂。

消毒管理办法(2002)-卫生部令第27号

消毒管理办法(2002)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张文康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消毒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目录展开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编辑本段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律,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一)紫外线杀菌灯;(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三)压力蒸汽灭菌器;(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六)抗(抑)菌制剂;(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消毒产品。

编辑本段第三条卫生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应包括产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

编辑本段第四条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配方、原料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75%单方乙醇消毒液中的乙醇应符合《药典》或GB 10343《食用酒精》的规定,水应符合《药典》中纯化水的要求。

(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配方、原料的级别、含量等质量要求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抗(抑)菌制剂配方、原料应符合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

编辑本段第五条消毒器械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应符合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要求。

(二)压力蒸汽灭菌器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

编辑本段第六条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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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根据卫生部2009年11月11日颁布,2010年1月1日实施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上述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下列产品需提供:75%单方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戊二醛类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紫外线杀菌灯、压力蒸汽灭菌器、食具消毒柜等。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与实际销售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产品相符的方可经营使用。

2010年1月1日前已上市的相关消毒产品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尽快按要求补做卫生安全评价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注:本表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附件应按顺序排列,逐页加盖产品责任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附后。

产品责任单位盖章评价日期:年月日
注:①单一化学原料应填写原料的化学名称、CAS号和商品名称。

单一的植物原料应填写拉丁文名称。

②复合原料只填写复合原料的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复合原料的组分构成,包括各组分的原料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文名称)、CAS号以及构成百分比。

③以植物提取物为原料的只填写原料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提取物所使用的植物拉丁文名称及其用量、提取工艺和提取液的质量规格。

2、产品检验报告书
(1)75%单方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戊二醛类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紫外线杀菌灯、压力蒸汽灭菌器、食具消毒柜等需提供。

(2)产品检验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

其中紫外线杀菌灯、压力蒸汽灭菌器、食具消毒柜等产品首次上市前的电器安全性能的测定应在市级以上具有法定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3)产品责任单位应在产品首次上市前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本规定中附件1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必须使用相同批次产品完成)。

第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消毒剂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戊二醛类消毒剂应测定加入pH调节剂前、后的pH 值);消毒器械应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电气安全性能的测定。

第二、消毒剂变更产品有效期的,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和稳定性指标的检验。

第三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增加使用范围的(限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应进行理化指标和相应微生物的杀灭检验。

3、企业标准/执行标准 4.标签说明书 5.消毒器械结构图(除消毒剂、抗抑剂外)
附件1检验项目及要求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

“±”为选做项目。

① 戊二醛类消毒剂进行加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测定。

② 根据标签(含说明书)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微生物试验。

其中,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用于物体表面和织物消毒的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果蔬消毒的做大肠杆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餐具消毒的做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用于体液污染物品和排泄物等消毒的做细菌芽孢定量杀菌试验; 75%单方乙醇消毒液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 其他消毒剂按照说明书使用范围确定最难杀灭微生物的杀灭效果检测项目。

③杀菌试验用有机干扰物质浓度为0.3%。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

“±”为选做项目。

食具消毒柜按照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确定相应的微生物杀灭效果检测项目,压力蒸汽灭菌器按照GB 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确定相应的微生物杀灭效果检测项目,其他消毒器械按照说明书使用范围确定最难杀灭微生物的杀灭效果检测项目。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① 限于化学成分。

② 使用说明中标明对真菌有作用或用于外阴部的产品进行该项试验。

③ 使用说明中标明对某一特定微生物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应进行该项试验。

④ 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眼刺激性试验,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还应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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