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表格)讲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甘政办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当前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职责,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主渠道的畅通。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行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备案。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和修订省政府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同时,要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和训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甘政办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新修订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指挥机构及职责2.2 工作机构及职责2.3 地方机构及职责2.4 专家队伍及职责2.5 应急救援队伍3 预防和预警3.1 信息监控3.2 预防工作3.3 预警及措施3.4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处置4.1 分级响应4.2 信息报告4.3 先期处置4.4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4.5 环境应急监测4.6 信息发XXX舆论引导4.7 安全防护4.8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总结评估5.2 善后处置5.3 保险6 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6.2 装备保障6.3 通信保障6.4 应急队伍保障6.5 技术保障6.6 应急资源的管理7 监督管理7.1 预案管理与修订7.2 奖励与责任追究8 附则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突发应急预案等级

一、引言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将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并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1. 特别重大(Ⅰ级):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影响,需要国家层面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2. 重大(Ⅱ级):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影响,需要省级层面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3. 较大(Ⅲ级):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影响,需要市级层面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4. 一般(Ⅳ级):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影响,需要县级层面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三、应急响应措施1. 特别重大(Ⅰ级):(1)成立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和调度全国应急资源。
(2)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对受灾地区的救援力量投入,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2. 重大(Ⅱ级):(1)成立省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和调度全省应急资源。
(2)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对受灾地区的救援力量投入,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3. 较大(Ⅲ级):(1)成立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和调度全市应急资源。
(2)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对受灾地区的救援力量投入,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4. 一般(Ⅳ级):(1)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和调度全县应急资源。
(2)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对受灾地区的救援力量投入,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甘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特制订《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7〕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2号)等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信息内容和采用方式(一)信息内容。
1.较大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
2.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主要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信息、日常工作重要情况信息等。
3.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约稿。
(二)采用方式。
1.较大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编辑《甘肃值班信息》,分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州政办发[2007]228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07)22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省属驻甘南)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2月6日印发的《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州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切实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充分发挥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州、县市级预案体系。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州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利益和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⑴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省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省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公众应急的主要对象就是各类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严重程序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社会安全事件不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对事件的预警一般也分为4级。
预警级别标示●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遇险求救办法根据自身及周围环境情况,发出求救信号。
●声响求救喊叫、吹哨子、敲打能发声的物品,甚至砸碎玻璃发出求救信号。
●光线求救用手电筒、镜子等能发光、反光的物品反复闪照,发出求救信号。
●抛物求救在高楼等处遇到危难时,可向路人抛掷枕头、空塑料瓶等软物,发出求救信号。
●旗语求救将颜色鲜艳的衣物绑在竹竿或木棍上挥舞,发出求救信号.●烟火求救在野外遇险时,在确保不发生火灾的前提下,白天可燃烧潮湿树枝、青草等产生浓烟,夜晚可点燃间隔距离相同的三堆火,发出求救信号.●标志求救如原地待援,可利用树枝、石块、帐篷、衣物等,搭建某种标志(如SOS等)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如在移动中,可一路上留下方向标志物,有助于救援人员寻找,也有助于自己迷路时作为向导。
●辨识方向☆指北针:当指北针的磁针静止后,通常标有“N"所指的方向即为北方。
☆太阳:根据日出:日落判断东方和西方,也可根据太阳下物体的阴影由西向东运动来判断南北.☆星体:在夜晚时,可先找到北斗七星,沿着“勺柄”的延伸线即可找到明亮的北极星,北极星所在的方向就是正北方。
☆树木:树木通常朝南的一侧树叶茂盛、色泽鲜艳、树皮光滑,向北的一侧则相反。
朝北一侧的树干上可能生有青苔。
☆岩石:在岩石众多的地方找一块较醒目的岩石观察,布满青苔的一面为北侧,干燥光亮的一面为南侧。
甘肃省突发安全应急预案

甘肃省突发安全应急预案1. 引言突发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为了防范和应对突发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甘肃省制定了突发安全应急预案。
该预案旨在保障甘肃省在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2. 预案目标本预案的目标是: -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 -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应急组织体系甘肃省突发安全应急组织体系主要包括: - 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决策。
- 指挥部:负责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 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安全事件进行技术评估和专业指导。
- 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抢险、医疗等救援队伍,负责突发安全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4. 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4.1 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安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 - 事件预警和报告流程; - 应急部署和人员调度流程; - 救援和处置流程; -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流程。
4.2 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1.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初步评估,确定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
2.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和处置工作。
消防队伍负责扑灭火源,抢险队伍负责解救被困人员,医疗队伍负责救治伤员。
3.同时,建立起现场指挥中心,通过现场指挥,协调各救援队伍的工作,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4.持续监测事故现场,及时调整救援措施和资源分配,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理。
5.事件处置后,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案和措施。
5. 应急救援能力和科技保障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率,甘肃省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并加大对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投入。
具体措施包括: - 引进和研发先进的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救援效率和安全性; - 建设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的指挥和调度; - 运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进行现场监测和评估,提供决策支持; -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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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范围发生中度干旱;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
多个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
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3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内陆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下。
包括我省在内的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对全省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
生
物
灾
害
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
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国家支援的草原火灾。
距我省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事故灾难类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
重大(Ⅱ级)橙色
较大(Ⅲ级)黄色
一般(Ⅳ级)蓝色
(一)
安全
生产
事故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发生在省内5.0级以上地震。
发生在周边省区6.5级以上地震。
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
地
质
灾
害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畜牧业受灾损失5000万元以上。
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5—20%;畜牧业受灾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低温冻害受灾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15%;畜牧业受灾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飞行事故。
(三)交
通
事
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造成3人以下死亡;1次重伤10人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山洪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山洪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0—29人;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山洪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4—9人;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路网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
(三)
地
震
灾
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位于与其他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跨越省、市州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危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
草
原
火
灾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
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
对全省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对3个以上市州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因电力生产发生较大事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我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5%以上、20%以下。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电网停电事故。
因以上原因,造成兰州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因以上原因,造成兰州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二)
气
象
灾
害
特大暴雨、雷电、暴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暴雨、雷电、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因蝗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35—50%。
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35%。
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5%以下。
在我省2个以上市州发生,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对农业、林业和草原造成巨大危害。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小型水库溃坝。
黄河兰州段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黄河兰州段发生10年一遇以上、100年一遇以下洪水;临夏、平凉、天水、陇南4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民航航空事故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国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国内外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山洪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死亡与失踪1—3人;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全省范围发生特大干旱。
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