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章程
单位燃气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燃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燃气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居住等各类单位。
第三条单位燃气管理工作应该遵循防火、防爆、用气安全、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派专人负责单位燃气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预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气事故处理机制,一旦发现燃气泄漏、爆炸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警。
第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鼓励单位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燃气使用效率,降低安全风险。
第二章燃气设备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将燃气设备放置在通风良好、无明火、无腐蚀性气体等环境下,保持设备周围清洁,并定期清理灰尘。
第十条燃气管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装牢固,避免漏气现象,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一条燃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燃气设备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阀门等。
第十三条燃气设备使用过程中,严禁私自改装或调整,一旦发生问题,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燃气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关闭气源,避免漏气。
第十五条负责单位燃气设备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三章燃气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燃气使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七条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巡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隐患。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事故处理准备。
第十九条燃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漏气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燃气储存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第二十一条燃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排污,避免被污物阻塞。
燃气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1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工作,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燃气企业的燃气管道、燃气器具和燃气服务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3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流程,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4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第5条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网和燃气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6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巡检制度,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7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建燃气设施的验收工作,确保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8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危险源的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燃气员工管理第9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员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10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11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12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奖励和惩罚员工的安全行为。
第四章燃气服务管理第13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14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
第15条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气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16条燃气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燃气服务,确保用户的用气安全。
第五章燃气安全监管第17条燃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18条燃气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19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
第20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燃气管理制度第21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管理、员工管理、服务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
深圳燃气行业协会章程

深圳燃气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燃气设备生产、销售、维修,燃气科研、教学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燃气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
(二)开展燃气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燃气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开展燃气行业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五)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燃气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开展燃气行业的质量监督和认证工作。
(六)开展燃气行业的信息交流和统计工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建立行业信息网络。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用户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燃气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成都燃气: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8,890,000 股,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工会 主席。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19 号;邮政编 码 61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88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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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用设备材料供应、流量计量表校验、燃气用具检测、城市气压力容 器检测,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实业投资(以上范围不含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量、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燃气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燃气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燃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燃气设备运行良好,保障用户用气安全。
第三条燃气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燃气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要求和规范,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燃气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确保员工掌握燃气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燃气公司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燃气供应链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体系,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燃气公司应制定燃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迅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燃气公司应设立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运行,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设立专业的燃气安全监测小组,负责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设立燃气应急救援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制定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要求和规范,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档案,做好安全记录。
第十二条燃气公司应制定燃气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供气安全。
第十三条燃气公司应制定燃气设备保养管理制度,确定保养措施、周期和要求,严格执行保养计划,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燃气公司应制定燃气设备安全使用制度,规范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五条燃气公司应加强对燃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供气过程的安全。
燃气行业章程范文

燃气行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和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和公众的利益,促进燃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燃气行业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国家范围内的燃气供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燃气行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和经营,确保技术、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燃气供应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保证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用户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用气需求。
第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用户需求提供合理的燃气供应服务,确保供气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设立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应对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燃气设备和设施第七条燃气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燃气设备和设施的安装、改建和拆除等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九条燃气行业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促使其整改。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燃气供应企业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中断或限制用户的供气服务。
第十二条用户有权了解自己的供气情况,燃气供应企业应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并及时解答用户的疑问和问题。
第十三条用户对燃气供应企业的服务不满意,有权利提出投诉和建议,并得到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燃气行业章程、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燃气供应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任何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例

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合规:燃气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本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颁布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稳健进行。
第二条遵循政策法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维护燃气行业正常秩序,保障用户利益。
第三条服务宗旨:公司以提供优质燃气服务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规章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第五条认真执行:公司领导及员工应当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不得有规避、违反情况,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六条制度透明度:公司应当及时向员工、合作伙伴公示相关制度,保证透明度,接受监督。
第七条规章制度修改: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公司领导层审议通过,并进行相应沟通,方可实施。
第二章公司管理第八条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各自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审议,确保公司良性发展。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公司相关规定的执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职责:公司经营管理层领导团队,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全体员工,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长远目标。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责任:公司领导应当勇于担当,履行管理责任,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推动企业发展,关心员工,服务用户。
第十三条员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培养员工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员工整体素质,激发工作激情。
第十四条奖惩机制:公司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员工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给予适当惩罚,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保障措施: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保障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员工健康。
燃气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燃气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民利民的原则,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可靠。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规划和建设第五条燃气发展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六条燃气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燃气输配管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压力试验、吹扫、消毒等程序,并经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燃气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燃气经营和管理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输配管道、储存设施、计量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燃气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燃气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合理、安全使用燃气,并按照约定支付燃气费用。
第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安装、拆卸、改装燃气设备;(二)在燃气设施上悬挂重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使用非法制造、销售的燃气器具;(四)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泄漏、火灾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燃气源,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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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日期:2016-10-09 来源:作者:[打印] [ 收藏] [ 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CHINA GAS ASSOCIATION,缩写:CGA。
第二条本团体是城市燃气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会员落实;(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燃气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三)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根据授权进行统计,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四)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经验和成果;开展相关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推广和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事故分析处理等活动;(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相关培训,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六)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七)代表中国燃气行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展与国外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召开国际燃气研讨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际燃气技术设备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八)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十一)其他依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燃气企业和燃气产品生产厂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的地方性燃气协会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通过协会会刊发布公告;(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十一)解释协会章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11月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