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预审与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
下简称“16号令”)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 年 6 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备案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区域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五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投资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评估、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投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审查与批准第九条投资项目的审查应当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并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批准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应当经过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决策等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和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批准结果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监管与责任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实施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内容或者违规建设。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工建设或者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指南

政务中心办事指南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指南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办理范围①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②国家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④经济适用住房、学生公寓、办事依据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②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③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④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⑤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⑥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⑦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⑧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申报材料①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申请理由、建设地点、拟建规模、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②项目建议书③行政机关的建设项目需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的书面意见④规划部门核发的红线图或选址意见书⑤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⑥其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等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批复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备注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二、核准①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的投资项目②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办事依据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②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③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④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⑤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⑥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⑦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⑧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申报材料(一)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①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②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③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投资项目需提供土地公开拍卖确认书④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外商投资项目需提供①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②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③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④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⑦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⑧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核准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备注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三、备案办理范围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办事依据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②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③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④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⑤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⑥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⑦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⑧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申报材料①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④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备案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备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省备案。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划处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法人
不收费
14
对在
煤炭
产品
中掺
杂、
掺假,
以次
充好
行为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cn。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4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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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5000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预审与申请
1.适用范围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以及上海市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程序1)项目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办理确认书申请(试点企业、中央企业可直接报国家发改委);
2)市经信委对项目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预审;
3)预审合格后,市经信委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所需审核的材料
必需材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两份正式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为有工程投资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写,依据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两份正式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备清单;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表格可到市经信委产业投资处领取,加盖企业公章);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可选材料:
7)招标委托协议,进口设备招标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际招投标的设备);
8)机电设备许可证(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如需机电设备许可证的设备)。
4.受理
产业投资处收到企业办理免税确认书预审的材料后,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正式受理。
并进入OA程序办理。
5.审核
依照《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对企业办理免税确认书的材料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市经信委上报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