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

( )项 目单 位 凭 我 委 或 省 级 发 展 改 革委 ( 委 ) 出 具 的 项 目确 认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到 项 目所 在 地 直 属海 关 办 理进 E 四 经 l 免 税 手 续 。海 关 根 据上 述 文 件并 对 照 《 商 投 资项 目不 予 免 税 的进 口商 品 目录 》 外 ,在 用 汇 额 度 内 对 项 目进 口设 备进 行 审 核
具 项 目确 认 书 。具 体 范 围包 括 :
1 、中外 合 资 、中 外 合 作 、外商 独 资等 外 商 投 资 的 项 目 :
2 、中外 合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企业 和外 商 独 资 企 业 通 过 增 加 外 方 注 册 资本 扩 大项 目投 资 总 额 的 增 资 项 目
中鼓 励 类 和 《 中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优 势 产 业 目录 》 并 转 让 技 术 的 外 商投 资项 目,在 投 资 总 额 内 进 E的 自用设 备 及 按 照 合 同随 l 设 备进 E 的技 术 、配 套 件 、备 件 ,除 《 商 投 资项 目不 予 免 税 的进 口商 品 目录》 所 列商 品外 ,免 征 关税 和进 E环 节 增 值税 。 l 外 l
年 月 E t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 目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改外 资 [ 0 6 1 2 0 ]3 6号
各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划 单 列 市 、副 省 级 省 会 地 市 、新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经 委 ( 贸委 ) 经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免税 手续
二 、关 于 限 额 以 上 项 目确认 书 的 办理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办理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办理一、权限划分(一)投资总额5000万元(包括铺底流动资金)及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报省经贸委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国内投资项目,报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确认书》。
(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确认书》。
二、申报要求(一)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确认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通过浙江省经贸委网申报):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2份;2、项目核准文件一式4份(需3份原件);3、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4、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4份;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如环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
(二)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确认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文件,包括:(1)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批准部门、文号、时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用汇额、建设起止年限、适用政策条目等;(2)进口设备有关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情况及用汇额、进口设备采购情况(包括是否已按规定招标、中标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等。
如实际采购的进口设备与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文件不符,应说明原因及调整理由。
(3)审核意见:各市、县(市、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1)、(2)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2、附件:(1)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份(需正原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3份;(3)项目实际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附表3);(4)招标协议及中标通知书2份;(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6)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内资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投资主管部门先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四)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必须委托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五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是指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国投资项目在确认其合法性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正式开始实施的过程。
下面将从项目申请、初审、审批、备案等方面详细介绍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
首先,外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通常从项目申请开始。
外资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和确定投资计划后,向投资地的有关主管部门递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规模、项目效益预测、技术进展情况等,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注册证书、法人授权书等。
申请报告需要详细说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依据。
其次,项目初审是外资项目确认的重要环节。
主管部门会对外资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考察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重要性。
初审的目的是确认外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是否具有投资的基本条件和竞争优势等。
初审过程中,可能会要求项目申请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和解释,以进一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最后,外资项目确认的最后一步是备案。
一般情况下,外资项目获得审批后,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目的是将批准的外资项目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备案时,项目申请方需要提交批准证书、项目合同、营业执照等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然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总之,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项目申请方提供详尽的资料和进行多个环节的审核。
审批的目的是保证外资项目的合法性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同时提供一个规范和透明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文日期】2006-04-29【实施时间】200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减免税项目的审批与办理程序

减免税项目的审批与办理程序一、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国家对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列名国内投资项目,只要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国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1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2.国内投资项目单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进口发票2份;(2)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1、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以及2002年4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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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机关根据企业设立或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认项目用汇额
5、凡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或增资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的企业,执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资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4、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承诺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企业)
7、证明上年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审计报告(增资企业)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经济贸易处
2、经贸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外资委审核确认
3、市外资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附件8: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
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经济贸易处
地 址:
上海市南芦公路2158号
电 话:
传 真:
021-
邮 编:
201306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7:00
所需材料:
1、确认书申请表
2、企业设立(增资)批准证书
3、企业设立(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 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管理处、协调服务处
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
电话:转
上海海关关Leabharlann 处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电话:转
4、申请企业持确认书与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向海关办理项目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的免税申请
注意事项: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