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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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6兆易创新2023年上半年经营风险报告

603986兆易创新2023年上半年经营风险报告

兆易创新2023年上半年经营风险报告一、经营风险分析1、经营风险兆易创新2023年上半年盈亏平衡点的营业收入为30,895.71万元,表示当企业该期营业收入超过这一数值时企业会有盈利,低于这一数值时企业会亏损。

营业安全水平为89.58%,表示企业当期经营业务收入下降只要不超过265,685.5万元,企业仍然会有盈利。

从营业安全水平来看,企业承受销售下降打击的能力较强,经营业务的安全水平较高。

2、财务风险从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来看,兆易创新2023年上半年的带息负债为3,508.53万元,实际借款利率水平为10.75%,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为0.99。

从企业当期资本结构、借款利率和盈利水平三者的关系来看,企业增加负债不会增加企业的盈利水平,相反会降低企业现在的盈利水平。

经营风险指标表二、经营协调性分析1、投融资活动的协调情况从长期投资和融资情况来看,企业长期投融资活动能为企业提供1,055,340.05万元的营运资本,投融资活动是协调的。

营运资本增减变化表(万元)1,055,340.05所有者权益1,132,870.34 12.16 1,453,506.8828.3 1,527,690.745.1非流动负债31,823.32 17.3 31,593.84 -0.72 23,616.2 -25.25 固定资产75,096.34 33.94 87,680.54 16.76 111,052.61 26.66 长期投资1,726.58 19.93 1,376.2 -20.29 965.17 -29.872、营运资本变化情况2023年上半年营运资本为1,055,340.0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957,639.07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0.2%。

3、经营协调性及现金支付能力从企业经营业务的资金协调情况来看,企业经营业务正常开展,需要企业提供163,992.39万元的流动资金。

而企业投融资活动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经营业务是协调的。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21)赣02知民初4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5.31裁判规则被诉侵权产品图案对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的,则构成著作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正文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02知民初4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萌,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怀,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法定代表人:段龙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明,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投资人:张文孝,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宇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以下简称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永丰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萌、付怀,智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明,亿翔陶瓷厂投资人张文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侵权产品购买费6780元、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30000元等,差旅费暂不主张;4.判令二被告在江西省具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6【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8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刘清仙;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刘清仙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余晓辉刘清仙【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罗闽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罗闽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静罗闽【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东莞市赛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晓辉;刘清仙【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对赛顺公司、余晓辉、刘清仙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0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范俊杰【当事人-个人】雷在荣雷谦程范俊杰【当事人-公司】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亮【代理律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雷在荣;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雷谦程;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被告】范俊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催告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反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七星光电公司、兴辰钒钛公司、雷谦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603986兆易创新关于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2020-12-01

603986兆易创新关于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2020-12-01

2、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 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 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0-120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 委托理财金额 (人民币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
单位:人民币元 2020年9月30日 11,505,918,827.09
1,028,319,182.70 10,477,599,644.39 2020年1-9月
617,567,305.57
本次委托理财是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
2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序号 1
委托方
兆易创新 合计
受托方 江苏银行
理财产品
理财金额
理财期限
类型
(元人民币)
结构性存款 ——
2020.11.273,000,000,000
2020.12.27
3,000,000,000
——

兆易创新:思立微收购已完成

兆易创新:思立微收购已完成

兆易创新:思立微收购已完成林然【期刊名称】《《股市动态分析》》【年(卷),期】2019(000)047【总页数】1页(P24)【作者】林然【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12 月4 日(周三)两市继续低开,大盘全天围绕平盘线窄幅震荡。

沪深两市成交量持续低迷,合计成交3557亿元。

涨停个股减少至27只,同时有2股跌停。

龙虎榜中,机构整体买入力度强于卖出,北向资金仍保持净流入态势。

大宗交易市场上,11 月28 日-12月4日,5个交易日里沪深两市共发生大宗交易414 笔,其中,深市成交293笔,沪市成交121笔,合计成交7.87亿股,成交金额74.29亿元。

从单笔成交金额来看,金额最多的为完美世界(002624),成交1720万股,成交金额5.29 亿元,折价率为10.84%,买方为银河证券德清营业部,卖方为海通证券北京平谷金乡路营业部。

单笔成交金额靠前的还有江苏银行(600919)和协鑫集成(002506),成交金额分别为2.00亿元和1.81亿元。

这些交易中,折价率最高的为精测电子。

精测电子(300567)12月4日成交11.42 万股,金额422.08 万元,折价率18.19%。

此外,折价率超过10%的股票共55只,包括圣邦股份、联建光电、利欧股份、金力永磁和新疆火炬等。

此外,本周有1只ST股发生大宗交易。

*ST德豪(002005)本周成交1笔大宗交易,共1080.70万股,合计成交金额1610.24万元,平价成交,买方为平安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卖方为中信证券北京复外大街营业部。

以下交易值得关注:兆易创新大宗交易频繁:兆易创新(603986)本周成交8 笔大宗交易,共158.36 万股,合计成交金额2.49亿元。

兆易创新在2018年1月发布公告称收购上海思立微电子100%的股权,支付对价17 亿人民币,日前,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

思立微承诺在2018-2020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累计不低于3.21 亿元。

603986兆易创新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603986兆易创新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公告编号:2021-071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披露前,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持有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34,495,9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31%。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大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318,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5,089,9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

大基金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注:大基金于2021年1月23日发出本次减持计划,持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71,594,449的7.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已增加为664,315,107股,大基金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实施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6元(含税),每股转增0.4股,大基金在2021年3月-4月的减持价格及数量为不复权数据,具体如下:(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7/29。

武汉蓝电: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武汉蓝电: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0779 证券简称:武汉蓝电主办券商:长江证券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年1月20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1月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胡国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姓名或名称:陈小果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姓名或名称:武汉市蓝博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汉元,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伟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爱云、胡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本公司本次应诉的专利侵权案件(以下统称“蓝电电池测试系统”),涉及公司自主开发的“蓝电电池测试系统”数据处理软件V6.1版本(登记号为:2012SR002620)、监控软件V6.1版本(登记号为:2012SR002630)、精度校准软件V6.0版本(登记号为:2012SR047840)、监控软件V5.9版本(登记号为:2013SR047741)四件软件著作权专利。

本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此次上诉人为一审被告方,在未经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复制、仿制“蓝电电池测试系统”进行牟利,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不正当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和老客户,导致原告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一、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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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公告编号:2020-021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原告
●涉案金额:
1、(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人民币8,050万元。

2、(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人民币8,05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就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诉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告。

公司现已分别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38号之一】、【(2018)沪73民初1040号之一】,驳回原告思立微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3日,思立微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2018)沪73民初1038号的《受理通知书》等文件。

思立微于2017年2月15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410263938.2,名称为“一种基于ESD保护的生物识别感应装置”的发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思立微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销售了GF3258芯片产品及装配有该款芯片的手机。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GF3258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8,050万元;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3日,思立微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2018)沪73民初1040号的《受理通知书》等文件。

思立微于2016年4月6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520753207.6,名称为“指纹传感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思立微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销售了GF3258芯片产品及装配有该款芯片的手机。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GF3258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合计8,050万元;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裁定情况
(一)(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38号之一】。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第433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一种基于ESD保护的生物识别感应装置”发明专利专利权(ZL201410263938.2)全部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思立微的起诉。

(二)(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40号之一】。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第433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指纹传感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753207.6)全部无效。

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思立微的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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