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1997】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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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职改[1998]50号

闽教职改[1998]50号

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和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闽教职改[1998]50号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省直有关厅(局)、高等院校: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改办联合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12号]、《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19号]、《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20号]、《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意见》[闽教职改(1998)021号)等文件将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文件精神,现就部分学校、地(市)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一、关于班主任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闽教职改(1998)019号、020号、021号有关任职条件中对小学(幼儿园)、中学、中专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须担任班主任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担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指担任学校校级和中层领导,此规定也适用于小学(幼儿园)。

各地(市)、省直有关厅(局)、学校都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下列人员晋升或转评教师相应职务,其担任班主任工作暂不作要求:l、已经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入中专、中学、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经一年以上教学实践考察,转评相应(同级)教师职务的。

2、因公致残,身体健康状况确实不适应当班主任的[须提供因公致残有效证明及县(市、区)级医院诊断证明]。

3、1943年底前出生的男教师和1948年底前出生的女教师在2000年12月底前晋升教师职务的。

二、关于晋升中专助理讲师职务的学历要求考虑到中专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闽教职改(1998)021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在中专学校任教的教师晋升助理讲师职务不要求具备学士学位,只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福建省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发展历程简述

福建省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发展历程简述

福建省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发展历程简述作者:危波朱中伟来源:《海峡科技与产业》2017年第08期摘要:通过分析我国,主要是结合福建省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发展的历程,探索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几个发展阶段的实践与经验,从历史中吸取教训,从发展中获取借鉴,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提供参考和助力。

关键词:高校教师;职务聘任;改革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1986年前,福建省高校与全国高校同步,基本沿用国家高校教师职务制度, 1986年始才在国家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一批适应福建省高校特点的教师职务政策和规定,并逐步走上了自主改革、自行聘任、自我管理、自觉监管的教师职务聘任制道路,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起步建设,建章立制阶段(1949年—1976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刚刚接手高校工作,对高校的办学规律、目标功能、教师特点等有个重新认识的过程,许多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程序办法等都有待建设,因此仍承认并继续沿用旧中国的高校教师职务制度,认可旧中国高校遗留下来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称号。

而对1949年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只开展助教升讲师,讲师升副教授的相关工作,直到1956年才办理了一次晋升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高校教师职务制度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在制度设定、职务名称、等级划分、业绩认定等方面基本借鉴了前苏联体制,高校教师被认定为国家干部,采用与党政干部一样的任命制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1960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高校教师职务名称确定和提升办法等,明确将高校教师职务确定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等级,还规定了各级职务审定范围,其中助教由高校自行批准,讲师、副教授由学校考评批准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教授则要经过三层报批,学校考评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呈送,再由教育部批准确定。

1961年教育部公布关于直属高校的工作条例,在教师职务晋升条件规定更加的科学合理,明确规范,提出要综合考虑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和科研成果业绩等。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闽教职改办[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改办〔2009〕6号)各高等学校职改办:为了确保2009年高校教师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评审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闽教人〔2008〕159号、闽教人〔2008〕28号文件要求,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对申报评审人员的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人员的表格填写规范、准确、真实,申报评审材料齐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我办将不予受理。

为了使评审工作能按计划进行,我们拟在接收各校评审材料的同时,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

为此,我们对各高校材料报送的时间作了具体安排(日程表附后),请各校按日程安排按时报送。

二、各高校在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同时提交学校推荐申报函1份,注明推荐申报工作情况(含2008年评审未通过今年再次申报人员名单,是否有新成果等),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申报人员须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表》(2009年新版本已发布于职称管理系统首页),并提交送审代表作复印件(专著均提供原件)各一式2份(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人员提供3份),每份装1袋。

四、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的教师,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上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学校人事处(职改办)公章。

五、申报人员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须进行网上检索,在上报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学校人事处(职改办)公章。

发表在专刊、增刊、专辑等期刊上的文章均须注明,未如实填写的材料,不予受理。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闽教人[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教人〔2008〕28号)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现将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教育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仍按照闽教职改〔1997〕010号、闽教职改〔2000〕30号、闽教职改〔1998〕012号及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2008年参加评审的在职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截止2007年12月31日。

离退休人员的任职条件截止时间为单位批准离退休的时间,2008年1月后离退休人员的任职条件截止2007年12月31日。

三、申报破格晋升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考核答辩。

参加考核答辩的人员须填写《高等学校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明表》(见附件2)。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的评审材料1、高等学校或设区市、厅(局)职改办(或人事处)委托评审函1份,委托函中应注明评审人数、名单及是否破格对象等。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预审表,见附件4)或《评审高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预审表,见附件5)(A3纸印制)各一式2份。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等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等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等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等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现将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事项2006年评审工作,按照《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21号)、《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20号)、《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第019号)、《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说明》(闽教职改〔1998〕第50号),以及省里有关职称工作等文件规定执行。

为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现结合目前评审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作下列补充:1、申报对象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理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今年起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教师必须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即原中专)教师职务系列的评聘。

取得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今年已具备晋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条件的教师,可直接申报晋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普通中学(不含民办中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任初、中级教师职务期间,应有在农村学校〔指在各县(市、区)城区以外的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4、1957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参加高校4-6门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仅作为继续教育学时,不视为合格学历。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经研究,现对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评聘工作安排如下,请按有关评聘工作规定和通知要求做好评聘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一、高等学校教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条件及办法,原则上仍按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晋升讲师、教育管理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截止到2005年底;申报晋升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截止到2006年9月底。

二、为了加强新办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新办高等学校中原已评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人员转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的工作,从今年起,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组建、升格的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并入的高等学校的教师,原则上不再申报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原已评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务,具备晋升高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可直接申报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已评聘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职务,符合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条件者,可不受高校教学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转评高等学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教师,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上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晋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职称外语合格考试,其中外语免试对象,按闽人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闽教师〔2006〕3号

闽教师〔2006〕3号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师〔2006〕3号关于2006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就2006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范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已是本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学人员和拟聘教学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以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1、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经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附件1),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1994年1月1日)以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教人厅[1997]6号)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也可以结合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一并进行补修,取得的合格成绩可以等同。

6、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按照《福建省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办法》(附件3)规定,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测试,证明已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7、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免修“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8、由“中专学校”升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教师,已获得中等职业学校(中专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和中专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承担了高校课程教学任务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

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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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1.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后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

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

各级评审组织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全面坚持《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严格评审程序,保证评聘质量。

1.教师职务评聘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各高校要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作为成绩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对于那些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好,又红又专的教师要优先评聘;对于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的教师不予评聘,已经聘任的要进行教育帮助,坚持不改的,要取消其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

2.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既要评审教师的学术水平,更要考核教师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要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根据学科特点,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克服在教师职务评审和考核中,忽视对教学工作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要求的问题。

要注重教师教学工作的实绩,对不能完成规定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应晋升教师职务。

要根据教师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对教师的考核应有所侧重。

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着重考核其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方面的成绩;对理工农林院校教师面向生产第一线,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推广方面做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视为科研成果;对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除须考核教学成绩外,应着重考核其科研工作的能力、学术水平及其在学术上、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马列课教师,要充分考虑马列课的特点,重点考虑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教育效果,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应把马列课教师的社会调查成果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3.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解决高级职务教师年龄老化和新老教师交替问题,各校要进一步重视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

对符合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5)24号文件要求及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晋升副教授职务,一九五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晋升教授职务,所需职务聘任指标可由省职改办专项下达,不占学校职数。

三、任职条件评审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全面坚持《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思想政治、工作能力、业绩、学历、任职年限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并根据下列补充规定掌握实施。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1.助教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讲师( 1)大学本科毕业,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进修考试合格成绩(不含外语,下同。

其中对一九七○年前本科毕业的教师或取得学士学位的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全国没有招收研究生的学科可暂不要求研究生六门课程进修考试合格成绩)和高等教育理论培训班合格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须承担助教职务工作(不含见习期,下同)二年以上,且读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或第二学位的学习年限与承担助教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应在五年以上,取得高等教育理论培训班合格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4)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转定或晋升讲师职务,须具备第(1)或(2)点学历和进修要求。

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须经一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务,须经实际教学工作两年以上,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须承担助教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务工作四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副教授(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考虑到当前我省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其中对一九六六年前大专毕业生和一九七○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及大学专科毕业生、且取得经国务院学位办同意、由北京师范大学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在高校教学工作10年以上,系统讲授过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教学成绩显著,任职期考核一年优秀的,可予以考虑放宽学历要求],取得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其中对一九八三年前已获得中级职称和一九六六年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包括六七年毕业的五年制和六八年毕业的六年制)可不作要求,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须进修两门哲学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生主要课程承担讲师职务五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2)获得博士学位,承担讲师职务两年以上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3)现任助教越级晋升副教授职务,须获得硕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4)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中级职务,转定或晋升副教授职务,须具备第(1)点学历和进修要求。

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须经一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且承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博士学位两年以上),系统承担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教学效果好,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须先转定讲师职务一年以上,承担讲师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博士学位两年以上)系统承担一门或一门以课程的讲授,教学成绩显著,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5)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任副教授职务,须大学本科毕业,并已评聘副主任医师职务后承担一年以上临床教学工作,且承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博士学位两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4.教授(1)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当前我省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一九九六年对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普通班毕业生,若符合破格晋升教授条款之一者,可申报晋升教授任职资格),承担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现任讲师职务越级晋升教授职务的,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承担讲师职务四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2)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转定或晋升教授职务,须符合第(1)点学历要求。

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的,须经一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系统承担过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课程的讲授,教学成绩显著,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晋升教授职务的,须先转定副教授二年以上,承担副教授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系统承担过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课程的讲授,教学成绩卓著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3)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任教授职务的,须已评聘副教授职务,并已评聘主任医师职务后承担临床教学工作一年以上,且承担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二)职责与教学工作量要求担任各级职务的教师,须按照《试行条例》第四至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要求,履行相应教师职务职责,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不能履行其相应教师职务职责或未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教师,均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教师全年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应为1680小时。

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即每位教师平均完成l120小时。

对每位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根据教师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由学校具体规定。

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近四年来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能少于1120小时,经学校批准,列入学校管理,承担国家部委和省科委、教委等厅(局)列项的科技发展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筹建改造实验室工作任务,或“双肩挑”和担任班主任,以及成人高校的教师,可根据实际兼任的工作任务量的大小,减少教学工作量200-500小时,或根据实际兼任的工作任务折算为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经学校批准,从教学岗位调到校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工作的教师,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减免部分或全年教学工作量;临床教学教师每年须完成400小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每年课堂授课48学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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