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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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COCERT有机认证的认证程序简介

欧盟ECOCERT有机认证的认证程序简介

欧盟ECOCERT有机认证的认证程序简介ECOCERT SA一直坚持为客户提供独立、严格和高效的认证服务,业务遍及欧洲、亚洲、美洲、非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

ECOCERT SA严格按照ISO 65导则(等同于欧盟EN 45011导则)要求进行业务运作,获得了欧盟权威机构和美国农业部USDA的认可(为首批获得美国农业部认可的4个国外认证机构之一),并得到了日本农林水产省的批准进行依据JAS标准的有机认证。

ECOCERT SA可提供种植、养殖、农业生产资料、有机化妆品、有机纺织品、有机水产品和生态清洁剂等方面的认证服务。

有机农业认证程序1.申请1.1对于新客户的申请,应向其提供申请表及本公司的公开文件,包括:a)申请表格;b)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c)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d)认证依据:GB/T19630.1~4-2011有机产品,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e)认证收费标准;f)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g)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h)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i)获证组织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j)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k)合同样本。

1.2客户应提交的材料:a)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b)认证委托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1)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3)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4)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5)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信息变更申请书

认证信息变更申请书
变更评审意见
因同意受理上述申请,处理意见:
口不同意受理上述申请,理由如下:
口其它:
业务部:
日期:审核管理人员:日期:
认证信息变更申请书
受审核方名称:
变更项目
口组织名称□最高管理者口管理者代表口联系人口组织机构口人数/规模口分支机构/多场所口产品品种
口认证范围口地址口适用的法律法规口重大环境因素及环境影响(EMS)口重大危险源及风险(OHSMS)
口电话口传真口体系文件重大修订口产品质量事故口环境事故口安全事故口其它:
变更前:
变更后:
注:发生变更有资质要求的,请同时பைடு நூலகம்的资质文件。
如发生公司名称、地址、法人项目的变更:本公司承诺继续承担原认证合同中规定的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本申请/评审表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原认证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受审核方代表签字(公章):
日期:
口同意上述申请
口不同意上述申请,理由:
审核组长:
日期:

有机认证的收费明细及标准

有机认证的收费明细及标准

有机认证的收费明细及标准1.总则1.1 为了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规范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确定的收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财(2014)620号]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

1.3 本细则适用于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OFCC)开展的认证业务收费。

2.收费原则与用途2.1 COFCC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2.2 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培训、办公、宣传费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与维护费用,以及缴纳认可机构的年费与国家规定的税金等。

认证收费不得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

3.收费项目及标准3.1 有机产品认证费:申请费、审核费、注册费(含证书费)与年度管理费。

3.2 副本证书费。

3.3 销售证书费。

3.4 有机码标签制作费。

3.5 收费标准见附件1。

4.收费方法4.1 认证委托人与COFCC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合同》后,应按约定一次性付清认证费用。

4.2 副本证书费、销售证书费依据附件1中相关标准收取。

4.3 证书变更:如不涉及现场检查,按副本证书费标准收取;涉及现场检查时,加收检查费。

4.4 英文证书制作费按副本证书费标准收取,认证委托人为境外注册组织的免收制作费。

4.5 抽样检测费由COFCC指定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4.6 检查员交通费、食宿费由认证委托人据实支付。

4.7 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认证费用可能发生调整。

5.本细则由COFCC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一览表注:1、X为生产规模及工艺复杂系数(检查人日数),核定方法参见附件2;2、年产值指申请认证产品的年产值。

绿色工厂 第三方评价报告模板

绿色工厂 第三方评价报告模板

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工厂名称:XXX第三方评价机构名称:XXX工业和信息化部制2018年9月2日基本信息表目录基本信息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价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价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价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评价过程和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价组织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

文件评审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现场评估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报告编写及技术复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评价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简介错误!未定义书签。

组织结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生产工艺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础管理职责——最高管理者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础管理职责——工厂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础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错误!未定义书签。

照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备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管理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境管理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能源管理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会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

能源资源投入错误!未定义书签。

能源投入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源投入错误!未定义书签。

采购错误!未定义书签。

产品错误!未定义书签。

生态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有害物质使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节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减碳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回收利用率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境排放错误!未定义书签。

大气污染物错误!未定义书签。

水体污染物错误!未定义书签。

固体废弃物错误!未定义书签。

噪声错误!未定义书签。

温室气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绩效错误!未定义书签。

用地集约化错误!未定义书签。

原料无害化错误!未定义书签。

生产洁净化错误!未定义书签。

废物资源化错误!未定义书签。

能源低碳化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自评价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绿色工厂评价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本要求评价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价指标评价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Ⅰ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Ⅰ类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Ⅰ类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号《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Ⅰ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3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1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2•【文号】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1)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N-009:20112011-12-01发布 2012-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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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
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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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部门审核: 分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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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委员会审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原因: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签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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