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编制说明为进⼀步贯彻落实党的⼗九⼤报告中“树⽴安全发展理念,弘扬⽣命⾄上、安全第⼀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前移,全⾯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开展“双控”体系建设⼯作。
近⼀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作部署,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作,真抓实⼲,多措并举,⼯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作,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事故⼯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应急⼒量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
1.适⽤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应急⼒量⽣产经营单位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标及⼯作流程,- 2 -对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提出具体要求,确定了⽣产经营单位常⽤风险点识别、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法。
本指南适⽤于应急⼒量⽣产经营单位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3.10•【文号】应急〔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应急〔202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2年3月10日“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做好“十四五”期间危险化学品、油气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风险防控取得新进展,较好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
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深入推进,公布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50余项规章标准规定;调整加强了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与力量。
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持续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排查治理、烟花爆竹“一证多厂”等10余个专项整治,完成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的江苏“开小灶”督导,完成四轮对53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带动各省份对261个省级重点县开展专家指导服务。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闽应急〔2021〕114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闽应急〔2021〕114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我省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为全省(厦门市除外)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本地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厦门市二级企业建设工作按照省安办《关于下放工贸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23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分级原则,省厅将出台二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各设区市要根据《办法》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三级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并报告省厅。
二、强化工作目标落实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深入宣传发动,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
下一阶段,省厅将对我省标准化建设工作重新进行部署,当前各地要先按照“重点先行、广泛创建、选树典型”的工作要求,抓紧推进《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应急〔2021〕60号)明确的三项任务落实。
一是到2021年底前,金属冶炼企业、规模以上工贸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项检查要点,完成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27•【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和《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AQ2037-2012)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石油行业地球物理勘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钻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测录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陆上采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陆上采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海上油气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2月27日附件:1.《石油行业地球物理勘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2.《石油行业钻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3.《石油行业测录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4.《石油行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5.《石油行业陆上采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6.《石油行业陆上采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7.《石油行业海上油气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8.《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9.《石油行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附件1石油行业地球物理勘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二○一三年二月说明1.为规范全国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合理确定评审等级,根据《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AQ2037-2012)和《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球物理勘探实施规范》(AQ2038-2012)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安监总管二[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0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明晰综合监管思路,落实综合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增强综合监管工作效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综合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这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有效监督,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不断探索综合监管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加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全国综合监管工作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统一、职责定位不够准确、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特别是目前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
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水平,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XX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现就推行矿山(含尾矿库,以下同)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根据矿山固有安全风险大小和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综合研判矿山安全风险大小,按照风险由低到高将矿山划分为A、B、C、D 四个安全监管类别。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针对不同类别的矿山采取不同的监管频次和要求,实行分类监管。
二、矿山固有安全风险分级根据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矿山固有安全风险不设低风险等级,按照从大到小分为三个级别,即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具体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一)露天矿山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宜确定为重大风险:(1)未规范实施分台阶开采,部分或者全部采用自上而下分层开采;(2)边坡高度超过200米(含);(3)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并且有可能导致10人(含)以上伤害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宜确定为较大风险:(1)边坡高度超过IOO米(含)不足200米;(2)矿区运输道路相对高差大于150米(含);(3)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并且有可能导致9人(含)以下伤害。
3.其他矿山为一般风险矿山。
(二)地下矿山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下矿山宜确定为重大风险:(1)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10人(含);(2)“三下开采”;(3)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2.其他地下矿山宜确定为较大风险。
(三)尾矿库1.三等(含)以上尾矿库和尾矿库“头顶库”宜确定为重大风险。
2.其他尾矿库宜确定为较大风险。
三、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分级按照矿山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技术人员配备和技术工作开展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将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3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三节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
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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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厅管一〔2015〕@@@号)要求,为指导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全面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作业设施的风险管控,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如下意见。
一、风险分级方法
(一)生产设施。
综合评估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等生产设施的固有风险、安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吸收专家“会诊”结果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将其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1. 重点评估因素。
(1)固有风险重点评估因素:所处外部环境;现场实际人数;开采介质特性;设施投用时间;开采介质或生产流程中是否含有硫化氢;是否正在进行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
(2)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因素: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
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建立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现场管理情况。
(3)人员素质重点评估因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因素:近3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近3年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2. 分级参考标准。
(1)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A级:无人驻守;处于停产状态。
(2)有人驻守且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B 级:所处外部环境条件较好;现场实际人数小于30人;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一级。
(3)有人驻守且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C 级:所处外部环境条件较差;现场实际人数大于或等于30人且小于100人;开采介质或生产流程中含有硫化氢但硫化氢含量小于20ppm;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二级或三级。
(4)有人驻守且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D 级:所处外部环境条件恶劣;现场实际人数大于或等于100人;投用时间超过20年或设计使用年限;开采介质或生产流程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正在进行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发证检验证书失效;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近3年来发生过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近3年来存在拒不执行安全
生产监管指令情况。
(二)作业设施。
从事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的移动式平台,在作业期间原则上划为D级。
二、安全监管方法
(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生产作业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鼓励A级设施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设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设施强化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设施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消减措施,努力降低风险等级。
(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对辖区内生产作业设施的年度执法检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A级设施主要由地区监督处检查,频次自定;
B级设施主要由地区监督处检查,比例不低于1/3;
C级设施主要由地区监督处检查,比例不低于1/2;
D级设施由分部抽查或组织检查与地区监督处检查相结合,分部抽查或组织检查的比例不低于1/3,地区监督处检查全覆盖。
三、其他事项
(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要根据辖区内生产作业设施风险变化情况,随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监管。
对于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立即将其风险级别调整为D级。
设
施安全条件有较大改善后,应当重新评估其风险级别。
(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对具体设施进行风险分级时,若上述B、C、D级风险分级条件之间有冲突,原则上将设施按照高风险等级划分。
(三)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可根据自身监管力量和辖区内生产作业设施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执法检查频次。
(四)已经弃置的生产设施和未进行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的移动式平台,不在风险分级监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