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矿山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矿山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
第三条考勤管理是矿山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按时上下班,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章考勤时间与工作制度第四条矿山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分为两个班次,即早班和晚班,每个班次工作时间为8小时。
第五条矿山员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六条矿山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需按照《矿山员工请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勤打卡制度第七条矿山员工应使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打卡,每日上下班打卡两次,分别记录上班和下班时间。
第八条员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打卡,应在当班次结束后,向班组长或考勤员说明情况,并填写《考勤异常说明单》。
第九条考勤打卡系统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出现人为篡改打卡记录的行为。
第四章考勤记录与审核第十条班组长负责监督本班组员工的考勤打卡情况,并定期将考勤记录汇总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各部门的考勤记录,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对考勤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考勤奖惩第十三条对遵守考勤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工资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连续旷工、累计旷工达到规定次数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矿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矿山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矿山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矿山职工的考勤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中所有在岗职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及其他相关岗位人员。
三、工作时间1. 正常工作时间:采用每日8小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上午:08:30 - 12:30- 下午:14:00 - 18:00注:各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变化,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调整工作时间。
2. 加班时间:根据企业生产需要,职工应按企业安排参加加班工作。
加班时间应在确保职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3. 休息日:每周安排两天休息,具体休息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
4. 节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职工相应的休假安排。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职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始前1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并进行签到。
- 签到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指定的签到表,职工需确保签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签到将作为考勤记录和工资核算的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 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上午08:20至08:30,下午14:00至14:10。
- 下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下午17:50至18:00。
- 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超出规定时间视为迟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职工,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报告,并在外出返回后立即补签。
- 补签需注明外出原因和时间,经上级主管确认后方可生效。
4、忘记签到处理- 职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立即向考勤管理人员报告,并说明情况。
- 考勤管理人员在核实情况后,可允许职工进行补签,补签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
- 若忘记签到次数超过规定,将按照迟到处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 考勤管理的责任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各相关部门配合。
煤矿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煤矿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篇:煤矿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结合界沟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望全矿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全矿各单位,凡是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单位,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并结合井下帽卡考勤的制度,其他所有不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单位,实行自主考勤和井下帽卡相结合的制度。
二、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各单位包括:1、大班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考勤有效时间为:上午:6:30――13:00下午:13:30――18:302、小班跟班指纹考勤有效时间为:夜班:22:00至次日上午10:00止早班:上午6:00至下午18:00止中班:下午14:00至次日凌晨2:00止3、大班考勤以指纹机考勤为主,小班考勤以指纹机结合井下帽卡考勤,凡小班下井人员,井下帽卡小于8小时的不计小班下井数,小于3小时的不计下井数。
当日无指纹考勤的按旷工处理。
指纹考勤不完整的每少一次罚款50 元,当月指纹考勤三次以上不完整的无绩效工资。
4、因公外出(含车队)的考勤。
1)、因公外出人员,要填写因公外出单,要写清外出事由、地点、时间,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劳财科审核后给予考勤,并备案待查。
2)、车队司机出差,由办公室开据派车单,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劳财科审核后给予考勤、备案。
3)、各因公外出人员,必须事前办理正常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办。
5、凡是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各单位,为防止指纹机出现故障以及确保全矿日报表的正常统计,从2010年3月1日起,各单位要自行备份月考勤簿,由劳财科考勤办人员每天上午8:30之前到各单位收取出勤统计,发现涂改、弄虚作假的,除按旷工处理外,罚当事人100元,单位主要领导100元。
每天上午12:00前考勤办人员把各单位点名簿送回各单位。
三、其他不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各单位,由本单位自主考勤,不得有乱涂乱改原始点名簿的现象,更不允许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煤矿下井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下井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下井人员的考勤管理,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煤矿下井人员考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考勤时间与方式第四条煤矿下井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考勤方式包括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磁卡打卡、手机APP打卡等,煤矿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勤方式。
第六条考勤记录应准确、完整、及时,考勤数据应及时上传至考勤管理系统。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七条煤矿应设立考勤管理部门,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考勤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三)熟悉考勤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考勤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考勤范围、考勤时间、考勤方式等;(二)组织考勤培训,提高考勤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三)定期检查考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对考勤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五)建立健全考勤档案,妥善保管考勤记录。
第十条考勤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二)严格按照考勤制度执行考勤工作;(三)对考勤数据保密,不得泄露;(四)及时处理考勤异常情况,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考勤结果运用第十一条考勤结果作为煤矿下井人员绩效评价、薪酬发放、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考勤结果与以下事项挂钩:(一)绩效评价:根据考勤结果对下井人员进行绩效评价,考核不合格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二)薪酬发放:根据考勤结果计算下井人员的工资,迟到、早退、旷工等将扣除相应工资;(三)奖惩:根据考勤结果对下井人员进行奖惩,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表现差的给予处罚。
矿业有限公司休假请假管理办法【精】

矿业有限公司休假请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法定休假权利,使公司对员工休假、请假管理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明晰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及聘用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休假、请假及审批第三条员工享有节日、公休假、带薪年休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学习假、病假、事假、女工休工假、陪同假等各种假期。
第四条节日包括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一)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在工作日补假;(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轮休,不再补假;(三)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公司可不放假安排庆祝活动或正常上班。
第五条公休假执行标准工时的,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实行轮休。
第六条带薪年休假(一)实行带薪年休假的原则1、每年初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带薪年休假;若不实行,由公司决定相关补偿方案。
2、确保项目建设、生产准备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3、各单位、部门在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安排本单位、部门员工带薪年休假。
(二)实行年休假的范围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册在岗员工。
(三)员工享受年休假标准: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4、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天数,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年休假时间顺延;5、累计工作计算时间按实际工龄标准计算。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带薪学习已享受寒暑假或享受公司规定的其他非法定休假超过本人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

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职工考勤管理,明确请销假事项和待遇,规范请销假程序,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单位公司考勤与请销假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第三条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和国家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
第四条病假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无法正常出勤的,可请病假。
1、职工因病需休门诊病假的,每次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三天,应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和病历复印件,每三天向所在单位提交一次病假证明,不得月末一次提交。
否则,不予登记病假,按旷工论处。
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应持《住院通知单》、病历复印件提前到单位登记,住院不足一个月的,出院后持相关证明到本单位办理病假考勤手续;住院超过一个月的,每月末必须持相关证明办理一次病假考勤手续。
2.病假证明必须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开取,职工除出差或外地突发疾病情形外,在其它医疗机构开取的病假证明单位一律不予认可,按旷工论处。
职工在外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由其亲属及时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由单位派人核实,月末按住院病假证明支付病假工资。
凡未及时告知单位,事后开据的住院病假证明一律无效,按旷工论处。
3、请病假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时,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病假医疗期规定按下表执行:4.病假工资待遇职工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岗位类别中最低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门诊病假按40%支付、住院病假在医疗期内按80%支付,超过医疗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不享受辅助工资、误餐补助费等津补贴及各类奖金;当月病假超过12天的,不再享受效益工资和单位奖励,按岗位工资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
职工一年内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住院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则不享受年终奖或效益奖。
煤矿科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科室人员的管理,确保科室工作的高效运转,提高煤矿的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科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科、安全科、机电科、人事科、财务科等。
第二章考勤管理原则第三条考勤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科室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自觉接受考勤管理。
第三章考勤方式第五条科室人员实行打卡考勤制度,使用公司统一规定的考勤设备。
第六条科室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科室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考勤记录与汇总第八条考勤记录由考勤管理员负责,每日对科室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考勤管理员每月对考勤数据进行汇总,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考勤数据汇总后,由部门负责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考勤奖惩第十一条科室人员考勤情况作为绩效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对考勤表现优秀的科室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考勤制度的科室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 迟到:每次扣除半天工资;2. 早退:每次扣除半天工资;3. 旷工:每次扣除一天工资;4. 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连续迟到、早退、旷工达到一定次数的科室人员,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降级、解聘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人员定位考勤第十七条科室人员实行人员定位考勤制度,使用公司统一规定的人员定位系统。
第十八条科室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作区域,否则视为迟到。
第十九条科室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工作区域,否则视为早退。
第二十条科室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区域,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一条人员定位考勤数据作为考勤记录的补充,与打卡考勤数据具有同等效力。
2024年煤矿企业考勤管理制度_煤矿企业员工考勤制度
2024年煤矿企业考勤管理制度_煤矿企业员工考勤制度煤矿企业考勤管理制度篇1为严明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防止上岗人员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影响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每班的班前、班中、班后,进行查岗。
二、各部门、科室、区队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区队员工进行查岗考勤。
三、安监站对各部门、科室、区队负责人进行查岗考勤。
四、对于下井人员,管理干部下井由调度员考勤,其他人员下井由井口检查员考勤。
五、考勤时,对于迟到、早退在半小时、1小时内,按半班考勤,超过1小时的当缺勤考勤。
六、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迟到、早退、脱岗、离岗的都当作缺勤考勤。
七、当月出勤天数达不到应出勤天数80%的,扣除其当月工资的50%,达不到应出勤天数50%,扣除其当月全部工资。
特殊工种和特殊岗位当班不上班又无人顶班的,扣除其当月全部工资。
(因公出差、学习人员,该出差、学习天数累入出勤天数。
)八、每月底各考勤负责人将考勤表交总工综合审核,由劳资部门执行,如果考勤负责人不负责任乱考勤,多考漏考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罚款50~500元。
煤矿企业考勤管理制度篇2考勤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制止虚报出勤的有力措施,是搞好职工工资核算的一个基本单元,是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的保证。
因此,我厂特制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一、考勤规定1、车间及各办要建立考勤记工台账,车间由当日值班长(各办由指定人员)负责按照公司规定符号进行出勤登记。
2、考勤台账登录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有空格,伤、病、事、探等缺勤必须与假条相符。
3、严格执行公司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各类假优先使用年休假,各车间、办室做好年休假台帐的记录。
4、井下工数考核以公司定位系统考核为准,每月由厂安全办提供工数,综合办核实上报。
5、夜班考核:小班人员由车间按照点班出勤认真考核。
车间干部值班按照当月日历天数一天一人,不得超报,厂干部值班由调度室提供,由综合办核实。
煤矿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理
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员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请销假程序和考勤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发的《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与分工1、公司综合科是员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的制订、监督、检查、统计、考核等工作。
2、各职能科室是请销假及考勤办法贯彻实施的具体执行科室,具体负责本科室员工请销假和考勤签到及上报工作。
二、日常考勤管理1、工作时间规定(1)月度工作日相关暂行规定根据矿井处于紧张改扩建时期,人员相对短缺的实际情况,结合茂华公司相关规定,对月度工作日暂行规定如下:一般员工按照每月22个工作日,科室内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合理进行排休,生产岗位于月末对下月各岗位排定轮休计划表。
原则上不存在加班。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个。
遇法定节假日,按照茂华公司节假日放假通知,行政科室排定好值班人员,生产岗位按照正常轮休计划表保障好节假日期间正常工作开展,其节假日值班工资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副科长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无固定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岗,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去处在本省内每月请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本省外每月请假不超过4天。
其工资采用月工资制。
(2)日工作时间规定公司行政管理科室员工作息时间随季节变化进行调整,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一日为夏季工作时间,其他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规定如下:正常工作时间规定为: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夏季工作时间规定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6:30公司跟班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作息时间按照生产调度室安排的工作时间按班轮流倒换进行工作,具体工作时间执行相关规定。
2、考勤时间标准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为考勤时间标准,以是否到工作岗位地址为标准,凡不能按时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或早退。
矿山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矿山企业员工请假管理,保障矿山生产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三、请假种类1. 事假:因私事需处理,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
2. 病假:因疾病或受伤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
3. 婚假:员工结婚,需请假的情况。
4. 产假:女员工生育,需请假的情况。
5.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需请假的情况。
6. 工伤假:因工受伤,需治疗或休息的情况。
7. 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可正常休息。
四、请假程序1.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矿山员工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及请假天数。
2. 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矿山员工请假单》上签署意见。
3.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请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审核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4. 行政人事部对请假申请进行汇总,并报总经理审批。
5. 经批准的请假申请,由行政人事部通知员工。
五、请假审批权限1.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请假申请,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2. 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总经理批准。
六、请假销假1. 员工休假期满后,需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销假,填写《矿山员工销假单》。
2. 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对销假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矿山员工销假单》上签署意见。
3. 销假手续办理完毕后,员工方可返回工作岗位。
七、违规处理1.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未按期销假,视为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 员工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请假事由,或隐瞒事实真相,一经查实,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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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素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1 目的为切实加强部管理,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2 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合同制员工及业务承揽(外包)工。
3 术语与定义3.1 劳动纪律是员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员工按照规定时间、质量、程序和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的基本保证。
3.2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3 出勤是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前到达指定工作场所,规定工作结束时间及以后离开指定工作场所,且完整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4 缺勤是指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未在指定工作场所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5 加班加点是指员工应单位要求于公休日(轮休日)、法定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和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的工作时间。
3.6 休假是指员工在规定和企业制度确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时间(轮班员工在轮休日休息)。
3.7 公假是指员工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依法出庭作证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医学隔离观察的时间,其考勤记录为公假。
3.8 迟到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于规定工作时间未准时到达指定工作场所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9 早退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需提前或中间脱离工作场所的行为。
3.10旷工是指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非特别紧急情况下未按规定工作时间在规定场所从事当班工作且事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为。
4 组织与职责4.1 经营管理科是全矿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4.1.1 负责矿各部门考勤的汇总及审核工作。
4.1.2 负责各部门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1.3经营管理科负责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请销假台账,定期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上报。
4.2 矿各科室、区队是本部门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的主要责任部门。
4.2.1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的真实性负总责,指定专人对考勤工作进行管理。
4.2.2 调度室负责提供员工入井次数及中夜班入井情况。
5 管理容与法5.1本办法规的主要容:员工考勤管理、假期规定、请销假审批程序等。
5.2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基本原则5.2.1合法化原则:员工工作时间、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2.2 规化原则:要求员工按规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离矿必须请假。
5.2.3 分级管理的原则:员工考勤与请销假按层级进行管理和监督。
5.3 考勤规定5.3.1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机关人员上下班均需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进行人脸识别签到。
签到次数一日两次,签到时间如下:上午:7:00---7:30 下午:17: 30以后5.3.2各区队在队应用人脸识别考勤,考勤时间:早班8:00(前)-16:00(后);中班16:00(前)-24:00(后);夜班24:00(前)-8:00(后)并格按照班次进行签到,由于工作、个人或机器故障、下井跟班及出差到异地工作无法签到的,以请销假假条及各单位记录为准进行核实。
5.3.3按照上述签到时间为考勤时间标准,以是否在工作岗位地点为出勤标准,凡不能按时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或早退。
若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并在绩效考核中扣1分/人次;按照以上标准以此类推。
5.3.4员工不能正常出勤的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有以下情形一律视为旷工:5.3.4.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擅自离岗的。
5.3.4.2.事假、病假期满未续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擅自离岗的。
5.3.4.3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并在工作时间不到岗的。
5.3.4.4请假弄虚作假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5.3.5员工旷工一天,停发当天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其年公司及矿各类评优资格;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停发当月薪酬待遇,并进行批评教育,写保证书;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旷工累计15天者,退回公司人力资源处并建议解除劳动关系。
5.3.6各科室/区队专(兼)职考勤员应根据实际出勤情况及考勤相关要求做好考勤工作。
月底根据日考勤统计每位员工的出勤天数、夜班个数以及下井个数,其下井个数必须与人员定位一致,同时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及节假日加班等相关情况做好员工加班统计工作,于每月27号下班之前上报经营管理科。
(报送材料: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的月考勤表及月度请销假台账,未按时上报逾期一天考核100元)经营管理科通过核对考勤机导出的出勤记录及下井记录,编制当月全矿考勤表,作为计发当月工资的依据。
5.3.7各科室/区队负责人要加大考勤管理力度,禁出现虚报、谎报现象。
对于故意上报虚假考勤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将上报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并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5.3.8经营管理科每月对全矿的考勤汇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和检举。
5.4 请销假5.4.1 请假的审批程序5.4.1.1 一般员工正常休假,队长(科长)审批、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审批单在队(科)备案保存,以备检查。
5.4.1.2 机关副科及区队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正常休假(离矿)必须经(科)队长及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可离矿;5.4.1.3 (科)队长及矿部副总师正常休假(离矿)的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经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离矿。
5.4.2 一般员工请特殊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一律经科(队)长批准→经营科审批→报分管矿领导批准(30天以下)→报矿主要领导批准(30天以上90天以下);科(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请特殊假必须经矿主要领导批准。
5.4.3 在离矿期间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回矿的,须向相关矿领导汇报并通知经营科做好记录作为补办请假手续的依据,有事不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5.4.4 各类特殊假及待遇5.4.4.1 事假5.4.4.1.1 事假是指员工因个人私事在制度工作时间经批准不出勤的时间。
员工请事假,必须持书面请假报告,写明请假事由及所需时间,经批准后可离开岗位休假。
因特殊原因而超假,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4.4.1.2 员工请事假期间,按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其绩效工资按事假天数不同,减发或不发:1)事假月累计4天以下,按实际事假天数减发绩效工资2)事假月累计4天(含)至7天,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3)事假月累计7天(含)及以上,当月不发绩效工资。
5.4.4.2 病假5.4.4.2.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凭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疾病诊断书和休假证明请病假。
其他医院证明,除急诊外,需经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重新调换休假证明,可请病假。
5.4.4.2.2新进员工因病在见习期连续休息两个月以上应相应延长见习期。
5.4.4.2.3员工因打架斗殴致伤者,其治疗休息期不能列为病假。
5.4.4.2.4员工因公外出或休假在外地时,因急诊住院不能按期回单位的,返回后,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无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5.4.4.2.5员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为:(1)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中煤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中煤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
(4)员工因患癌症、神经病、瘫痪等特殊疾病要求延长医疗期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适当延长医疗期。
(5) 医疗期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
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4.2.6员工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病休证明中建议的天数。
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可以续假,但应提供有关证明。
5.4.4.2.7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病愈后要求复工者,需经一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确认恢复健康,可复工。
复工后实行试工期3个月,在试工期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4.4.2.8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病休,病假每月累计7天以下,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发放;病假每月累计7天(含)以上12天以下,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累计超过12天的(含),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
1)连续治疗在6个月以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a)工龄不满2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60%发放;b ) 工龄满2年不满4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70%发放;c)工龄满4年不满6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80%发放;e)工龄满8年以上,按岗位工资标准的100%发放。
2)从病休之日起在12月的任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且在规定医疗期,从超过之日起岗位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a)工龄不满1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40%发放;b ) 工龄满1年不满3年,按岗位工资标准的50%发放;c)工龄满3年以上,按岗位工资标准的60%发放。
5.4.4.2.9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月度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时,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5.4.4.3婚假5.4.4.3.1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5.4.4.3.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岁以上,男25岁以上)且初婚的,增加婚假18天(具体标准根据公司及相关规定执行)。
5.4.4.3.3结婚时男女双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4天。
5.4.4.3.4员工请婚假必须持身份证及结婚证,且在婚姻注册后十二个月一次性休完。
5.4.4.3.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4.4.3.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5.4.4.3.7婚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记发,路程假期间只发岗位工资。
5.4.4.4 丧假5.4.4.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给丧假3个工作日(包括公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