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实施方案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想象一下,那些远离父母,生活在偏远山区的孩子们,他们的眼神中充满了对未来的渴望,却也被现实的困境所束缚。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他们需要的是更多的关爱和保障。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约6100万,困境儿童约1000万,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也是一个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设定我们要实现的目标很明确:让每一个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都能感受到家的温暖,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都能拥有一个健康快乐成长的童年。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档案想象一下,如果每个孩子都有一个详细的档案,记录他们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学习情况,那么我们就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关爱和保障。
政府部门应联合社会组织,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健全档案,并定期更新。
2.加强家庭教育指导3.提升教育质量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一个关键。
我们要加大投入,提升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同时引进优秀的教师资源,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4.开展关爱活动想象一下,孩子们在节日期间,能够参加丰富多彩的关爱活动,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联合开展各类关爱活动,如亲子活动、心理健康讲座、兴趣小组等,让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感受到关爱。
5.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法律是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的有力武器。
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的认识,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社会力量参与四、实施步骤1.启动阶段:组建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2.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3.监测评估阶段: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措施。
五、预期成效1.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2.教育质量得到提升,孩子们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3.社会各界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关爱意识得到提高。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如何开展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如何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打工,把孩子留在农村,由祖辈或者亲戚朋友照顾。
这些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亲情缺失、教育资源不足、心理健康问题等。
因此,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孩子的个人成长,也关系到农村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
要开展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首先需要深入了解他们的现状和需求。
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和心理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
在生活上,他们可能缺乏良好的生活条件和营养保障;在学习上,由于缺乏父母的监督和辅导,学习成绩往往不理想,甚至有些孩子还会出现厌学情绪;在心理方面,亲情的缺失容易导致他们产生孤独、自卑、敏感等心理问题。
基于这些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关爱服务。
一是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
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投入。
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协调和推进关爱服务工作。
同时,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参与其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要加强农村学校的建设,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为留守儿童配备专门的心理辅导老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活动。
建立留守儿童档案,跟踪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帮助。
二是加强亲情关爱和沟通。
鼓励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孩子保持密切联系,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牵挂。
学校可以组织亲子活动,邀请父母在节假日回家与孩子团聚,增进亲子关系。
三是丰富课余生活。
在农村建立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图书、玩具、体育器材等,让留守儿童在课余时间有地方可去,有事情可做。
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兴趣小组活动,如绘画、音乐、书法等,培养留守儿童的兴趣爱好,发掘他们的潜力。
四是提供生活帮助和保障。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和救助。
社会各界可以捐赠物资,如衣物、学习用品等,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关爱留守儿童建议

关爱留守儿童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父母为了生计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农村老家,这些被称为留守儿童的孩子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关爱留守儿童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我将列举一些关爱留守儿童的建议,希望能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1. 加强家庭教育:鼓励父母在留守儿童的教育中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2. 扩大社会关爱网络: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机构,提供心理、教育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3. 加强学校关怀:学校应设立留守儿童关怀岗位,提供专门的留守儿童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服务。
4. 组织丰富多样的活动:举办夏令营、志愿者活动等,让留守儿童有机会参与社交、体验生活,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
5. 提供心理咨询: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扰和焦虑。
6. 加强监护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工作,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7. 定期回家探亲:鼓励父母定期回家探亲,与孩子共度假期,增进
亲子关系。
8. 发展特色教育:鼓励留守儿童发展特长才艺,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和支持。
9. 拓宽职业发展路径: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帮助他们实现人生价值。
10.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度。
以上是一些关爱留守儿童的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2023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2023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2023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1(2743字)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给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结合均衡教育发展及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九大和______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重点时段排查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
二、主要任务(一)构建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乡镇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提高执行力。
结合实际,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研究解决。
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站及村(居)党组织作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落实村(居)委员会职责。
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结合学校教育,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3、明确部门职责。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教育部门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情况真是让人心疼,真是看了让人觉得特别揪心。
这些小朋友呀,有的爸爸妈妈为了生计,远在外地打工,有的则因为家庭变故,成了孤儿。
想想他们,年纪小小的,心里就背着大山似的沉重。
每天放学回家,屋里安安静静的,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这感觉简直比独自在黑暗中摸索还要让人难受。
孩子们本该在阳光下无忧无虑地玩耍,却因为缺少父母的陪伴而变得孤独,真是让人心里一阵阵发酸。
说到关爱这些孩子,首先得让他们知道,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在关心他们。
我们可以组织一些活动,让孩子们聚在一起,像开个小Party似的,玩玩游戏,聊聊天,大家一起笑一笑,热闹热闹。
很多时候,他们需要的不是物质上的帮助,而是情感上的陪伴。
想象一下,十几个孩子围在一起,笑声、尖叫声此起彼伏,阳光洒在他们脸上,那种快乐可是无价的。
再说了,偶尔带他们出去走一走,看一看外面的世界,让他们知道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简直美得不要不要的。
我们还可以联系一些志愿者,像大姐姐大哥哥们,自愿来陪伴这些孩子。
大家可以带他们一起做手工、画画、唱歌,甚至是一起做饭,生活中多一点乐趣,他们的心情自然会好很多。
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故事,听他们讲讲心里话,分享一下小秘密,真是一件温暖的事情。
慢慢地,他们会觉得自己不再是孤单一人,而是有一群关心他们的人,就像有了一片温暖的阳光,照亮了他们的内心。
学校也要发挥作用,老师们可以关注这些孩子的学习和心理状态。
说真的,老师的关心比什么都重要,能给孩子们带来巨大的安全感。
老师们可以像家长一样,多多倾听他们的心声,及时发现问题,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尤其是在节假日,可以举办一些特别的活动,让这些孩子感受到节日的氛围,毕竟,快乐的童年才是最宝贵的财富嘛。
社区也应该多多参与进来,社区组织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公益活动,帮助这些儿童。
比如,组织义务家教,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成绩;或者开展一些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排解心中的烦恼。
县教育系统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工作方案

县教育系统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案头的笔记本上,我的思绪随着键盘的敲击声渐渐展开。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用心去构思每一个细节。
一、总体目标我们的目标很明确: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全面的关爱和保护,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这不仅仅是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和关怀。
二、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我们要对全县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建立详尽的档案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家庭状况、学习成绩、身心健康状况等。
这样,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关爱工作。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陪伴,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
我们要定期组织心理健康讲座,邀请专业心理老师为孩子们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强化教育关爱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我们要加大投入,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鼓励教师与留守儿童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关注他们的学习进步和生活情况。
4.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对于困境儿童,我们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保障措施。
如对于孤儿、残疾儿童,我们要提供更多的救助和关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我们要通过助学金、减免学费等方式,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组织专班,深入农村,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
2.制定方案阶段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关爱保护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3.实施阶段按照方案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落到实处。
4.监督评估阶段定期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关爱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制度

关爱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制度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务工,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日益严重。
据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超过6000万,占全国未成年人口的三分之一。
留守儿童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学业困难、行为失范等问题,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为关爱留守儿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需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制度。
二、工作原则1. 家庭为主,社会参与。
家庭是留守儿童的第一监护人,应承担起关爱和教育责任。
同时,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联动机制,为留守儿童提供全方位关爱。
2. 立足基层,倾斜资源。
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地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3. 综合施策,全面关爱。
针对留守儿童的不同需求,制定针对性的关爱措施,包括心理关爱、学业辅导、法制教育、安全保护等,促进留守儿童全面发展。
4. 依法治理,强化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家庭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依法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三、主要措施1. 加强家庭关爱和教育。
父母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系,关心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家庭要注重培养留守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质,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
2. 完善学校关爱机制。
学校要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
教师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法制教育、安全保护等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关爱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的课余生活。
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集合3篇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集合3篇【篇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为切实从源头上解决留守流动儿童健康成长,推动全社区上下切实关注关爱留守流动儿童,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以优化留守、流动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留守流动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
以动员社会支持,提高家长素质为着力点,通过支持行动、维权行动、关爱行动、宣传行动四大行动,切实推进留守流动儿童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留守流动儿童健康成长。
二、工作内容(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健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开展留守流动儿童情况调查,建立留守儿童情况档案。
广泛开展留守儿童专题调查,了解留守儿童生活、学校情况,社区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留守流动儿童成长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他们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
(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留守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定期上门宣传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的职责任务,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
以社区家长学校为阵地,今年以“如何加强孩子的道德教育”、“如何关怀、爱好孩子”、“如何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内容。
给留守流动儿童家长传授科学育人的方法。
(三)积极开展维权行为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维权服务,与儿童家长签订监护制度和监护责任书,切实维护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留守流动儿童参加法制和安全教育讲座。
请儿童心理学专家给留守流动儿童进行心理咨询及健康知识讲座。
(四)积极落实关爱行动。
动员社会力量为留守流动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1、社区关工委要与留守流动儿童建立“家长联系卡”、“亲情电话卡”。
2、社区关工委要成立“爱心乐园”,针对留守流动儿童的星期爱好,定期举办音乐、舞蹈、书画、乒乓球、生活技能等培训。
关工委在暑期中将组织留守流动儿童进行音乐知识培训和电脑小报知识培训。
社区爱心学校于每周六上午将继续为留守流动儿童进行文化课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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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本省农村未成年人。
第三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为到本行政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为外出务工人员留在本行政区域创业就业给予支持。
支持用工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外来务工人员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
第五条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和保护等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走访排查等方式,及时登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定期予以更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进行汇总、复核,并同时将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第九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第十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参与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和机构开展关爱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专项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家庭关爱保护第十二条父母应当尽量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的,另一方应尽量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
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的,应当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优先委托农村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受委托监护人。
父母委托农村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参考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委托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
第十四条委托监护确认书应当在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留守儿童基本信息;(二)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务工地点、联系方式;(三)受委托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四)委托监护的期限;(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委托监护确认书应当同时提供给农村留守儿童就读学校或者幼儿园。
委托监护确认书中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就读的学校或者幼儿园。
第十五条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关心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
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督促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就读。
第十六条父母外出后应当定期与受委托监护人、农村留守儿童就读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每月至少二次电话或者视频联系农村留守儿童,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农村留守儿童。
受委托监护人应当妥善安排农村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定期与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就读学校或者幼儿园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受委托监护人有下列情形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督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变更受委托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
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章学校关爱保护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就读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对其抚养、生活、身心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其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委托监护人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心理等情况。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寒暑假前主动将放假时间和假期注意事项告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受委托监护人及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假期安全。
第二十二条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师生关爱志愿服务团队,倡导教师利用节假日走访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必要的关爱。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安全宣传和法治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儿童防范不法侵害和意外伤害的意识。
第二十四条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值班制度,保证学生宿舍安全;配备必要的生活管理人员,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照料水平。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加强在校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
鼓励中小学校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午餐、晚餐和午托、晚托服务。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劝导无故旷课、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复课、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并书面报告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入读公办高中免缴学杂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鼓励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学费、入园费用等方面给予农村留守儿童优惠。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绩效考评。
第四章社会关爱保护第二十九条推动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可以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其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免费或者优惠开展专业培训及农村留守儿童的随访、报告、儿童状况评估等工作。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引入上述组织或机构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依法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其提供场地和设施。
财税部门应当依法为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省内大中专院校可以发挥专业特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专业培训。
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学生利用专业实习等机会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农村留守儿童特别是偏远的农村留守儿童诊疗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诊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减免费用,提倡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义诊。
第五章救助保护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一)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二)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三)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的。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农村留守儿童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情形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出警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应当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二)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三)农村留守儿童失踪的,应当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四)农村留守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五)农村留守儿童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应当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发生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且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的,应当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发生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
公安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措施后,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前款活动时,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亲属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