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2020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2020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未满16岁儿童不得单独居住综合新华社电经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2024年留守儿童帮扶工作计划

2024年留守儿童帮扶工作计划一、背景介绍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外出打工、离异、丧偶等原因,长期在农村家庭中独自生活或与父母分居,由亲戚、邻居或父母朋友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他们由于长期独自成长,面临着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困境和挑战。
我国留守儿童问题严重,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底,中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已经达到5000万以上。
留守儿童面临交通安全问题、情感疏离、教育机会不平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他们的个人发展,也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构成挑战。
二、目标和原则目标:通过开展留守儿童帮扶工作,实现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促进农村教育公平,提高留守儿童家庭生活质量。
原则:1.保障留守儿童的学习权、生存权和发展权;2.尊重留守儿童的个性和需求,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3.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合作,形成良好的养育环境;4.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共识和行动。
三、工作内容1.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保障- 完善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留守儿童权益的保障水平;-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留守儿童问题的认识和帮扶能力;- 加强与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开展。
2.加强家庭关爱和教育- 开展留守儿童家庭关爱和教育培训,帮助家长提高育儿技能和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家庭帮扶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家庭的关怀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和心理援助;- 推广家庭教育好家长好孩子模式,引导家庭儿童教育观念的转变。
3.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建立留守儿童教育资源共享平台,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建设适应农村留守儿童特点的教育模式;- 加强农村学校的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增加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帮扶;- 组织志愿者和专职人员开展学习辅导、兴趣培养等活动,提高留守儿童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4.加强心理援助和社会支持- 建立留守儿童心理咨询网络,提供心理援助和支持服务;- 加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对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积极引进社会资源,开展丰富多样的社会支持活动,增加留守儿童的社交和生活经验。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定义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定义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定义•定义一:五个留守儿童标准–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从事务工或其他非务农行业工作,留守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务工,但在本地区务工的时长不满一年,留守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从事务工或其他非务农行业工作,且未成年子女在家乡的寄养人家中寄养的。
–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从事务工或其他非务农行业工作,留守的未成年子女在一个月内回家探亲一次。
–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从事务工或其他非务农行业工作,留守的未成年子女在全年累计家乡停留时间不满三个月。
理由:这五个标准主要从父母是否离家、是否外出务工以及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亲子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细分和界定,能够较全面地覆盖不同情况下的留守儿童群体。
•定义二:农村留守儿童与城市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在农村地区,因父母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未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亲属或其他人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
–城市留守儿童是指在城市地区,因父母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未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亲属或其他人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
理由:将留守儿童分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留守儿童两类,能够对不同地区、不同背景下的留守儿童问题进行更具体、更细致的研究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书籍简介《留守儿童问题调查与研究》•作者:XXX•出版年份:20XX《留守儿童问题调查与研究》是一本针对留守儿童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的专著。
本书通过对留守儿童的定义、现状以及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旨在为决策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作者对留守儿童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概述,并提出了应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从理论到实践,本书综合了多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对于理解和关注留守儿童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书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全面的调研分析为支撑,能够帮助读者对留守儿童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无论是政府部门、学者研究者还是相关从业人员,都能从中获取有益的研究和应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经验。
小学“留守儿童”帮扶制度

小学“留守儿童”帮扶制度【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为了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给孩子选择了留守的方式,他们将孩子寄养在农村,自己则在城市打工谋生。
而这些留守儿童由于离开父母,长期在农村生活,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境。
为了保护和帮扶这些小学“留守儿童”,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建立了留守儿童帮扶制度。
本文将从政府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小学“留守儿童”帮扶制度。
【正文】一、政府关于小学“留守儿童”的政策支持政府对小学“留守儿童”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支持:政府每年拨款用于小学“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要得到满足。
2. 教育资源倾斜:政府将教育资源倾斜给乡村学校和留守儿童,加大对农村小学的投入,提高乡村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 建设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机构:政府大力投资建设留守儿童关爱机构,提供安全、温暖的生活环境和教育场所,让留守儿童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4. 专业教师培训:政府组织相关教育培训,提高乡村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理念,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
二、小学“留守儿童”帮扶制度的实施情况小学“留守儿童”帮扶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将小学留守儿童问题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确保各项帮扶政策的顺利实施。
2. 家庭走访制度:定期走访小学留守儿童的家庭,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困难,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 心理疏导制度:留守儿童常常面临着情感孤独、心理压力等问题,政府设立心理咨询机构,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心理疏导和支持。
4. 教学辅导制度:政府组织相关教育培训,提高乡村教师对小学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理念,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辅导。
5. 社会资助制度: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小学留守儿童,开展捐助活动,成立留守儿童奖学金,为他们提供经济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法规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法规【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人员逐渐增多。
与此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心理等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为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2月发布之后,截至目前,已有山东、福建、浙江、云南、吉林、宁夏、安徽等26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措施。
现状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意见》对留守儿童给出了明确定义: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流动家庭与留守家庭成为常态家庭模式。
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比例最高的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尚晓援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主要在心理方面处于劣势。
在外打工的父母会给留守儿童物质上的补偿,但在教育、监护方面存在缺失。
对留守儿童来说,父母与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纽带变得松弛,孩子对父母的亲情相对淡漠,尚晓援说,这将影响到留守儿童今后对自己孩子的培养方式,这一群体未来的核心家庭也会更容易解体,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
目标到2020年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为达到上述要求,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提出了阶段性具体目标。
山东指出,2016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
福建要求,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全国妇联发布《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留守儿童数量庞大,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是社会不可忽视 的群体。
城乡流动儿童定义与规模
城乡流动儿童定义
城乡流动儿童是指因父母进城务工等原因,随同父母在城市 生活的儿童。
城乡流动儿童规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流动儿童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他们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
留守儿童与城乡流动儿童主要问题
全国妇联发布《我国农村留守儿 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
汇报人: 日期:
目 录
• 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现状 • 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 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措施和成效 • 城乡流动儿童服务管理工作进展和成效
01
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现状
留守儿童定义与规模
留守儿童定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共同生 活在一起的儿童。
加强家庭亲子沟通
通过开展家庭亲子沟通活动、家庭 教育指导等,帮助留守儿童与父母 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增进彼此的 理解和关爱。
04
城乡流动儿童服务管理工作进 展和成效
流动儿童服务管理工作进展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针对流动儿童群体的权益保护,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为流动儿童服务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均已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留守儿 童的关爱和服务工作。
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发动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参与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服务工作, 形成了较为庞大的志愿者队伍。
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阵地建设情况
乡镇(街道)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通过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实施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留 守儿童的情况,为制定相应措施提供了依据。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法规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法规【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人员逐渐增多。
与此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心理等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为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2月发布之后,截至目前,已有山东、福建、浙江、云南、吉林、宁夏、安徽等26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措施。
现状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意见》对留守儿童给出了明确定义: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流动家庭与留守家庭成为常态家庭模式。
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比例最高的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尚晓援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主要在心理方面处于劣势。
在外打工的父母会给留守儿童物质上的补偿,但在教育、监护方面存在缺失。
对留守儿童来说,父母与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纽带变得松弛,孩子对父母的亲情相对淡漠,尚晓援说,这将影响到留守儿童今后对自己孩子的培养方式,这一群体未来的核心家庭也会更容易解体,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
目标到2020年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为达到上述要求,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提出了阶段性具体目标。
山东指出,2016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
福建要求,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 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留守儿童国家政策文献

留守儿童国家政策文献
以下是一些关于留守儿童国家政策的文献:
1. 《留守儿童问题与政策的新突破》杨洪强、王应松、高文慧、龚翼、徐懿侨、吉志芬、曾涛
这篇文章探讨了留守儿童问题在中国的背景、原因和挑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2. 《从流动儿童到留守儿童: 中国乡村流动儿童政策的转变》陈凌强、余伟骏、吴宇宁
这篇文章分析了中国乡村流动儿童的政策转变,强调了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与介入。
3.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政策研究与建议》王振峰、胡振梅
这篇文章评估了中国政府针对留守儿童问题的政策,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政策的建议。
4. 《国家法律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实践——以《基本规范》为基础》李洪磊、赵天
该文章介绍了中国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提供了对政策实践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5. 《中国留守儿童政策的形成与实践》王振峰、王艳丽
这篇文章回顾了中国留守儿童政策的历史演变,并对政策实施的进展和挑战进行了评估。
以上是一些关于留守儿童国家政策的文献参考,你也可以在学术数据库或政府网站上找到更多相关的研究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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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20XX年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1、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何势在必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2、如何完善关爱服务体系?(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3、怎么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
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何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
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26省份出台关爱留守儿童政策现状——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意见》对“留守儿童”给出了明确定义: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XX年)》,流动家庭与留守家庭成为常态家庭模式。
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比例最高的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目标——到2020年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为达到上述要求,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提出了阶段性具体目标。
山东:20XX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20XX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
福建:力争到20XX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措施——家庭:不满16周岁儿童不得单独居住家庭监护方面,外出务工人员不能让不满16周岁儿童单独居住。
《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浙江、云南等多地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规定。
浙江: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