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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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质量,购、销、存全过程符合规定,依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合用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购、销、存管理。

3.负责人:采购员、质管员、收货员、验收员、保管员、复核员、业务员、开票员。

4.内容:4.1.采购。

4.1.1.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制度”,从具有法定资格,良好质量信誉的单位采购,双方签订有质量保证协议。

4.1.2.对首营公司,首营品种必须执行“首营公司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经质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货,批发公司必须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

4.1.3.采购此类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建立采购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5年。

4.2.收货与验收。

4.2.1.收货。

4.2.1.1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应当对运送工具和运送状况进行检查。

4.2.1.1.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送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送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收货,并报质量管理部门解决。

4.2.1.2.收货员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4.2.1.3.收货员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

4.2.1.4.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解决。

4.2.1.5.对符合收货规定的药品,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送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记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收货人员应当将检查合格的药品放置于专库待验区域内或设立待验标志,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

4.2.2.验收。

4.2.2.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验收,应实行专人验收,对药品进行逐批抽查验收,到最小包装,检查药品名称、供货单位、数量、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检查报告单等有关证明文献进行逐个检查,并重点检查包装、说明书、标签中是否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无此标记的拒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确保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安全,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控管理措施,达到安全、合法经营的管理目标。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四、内容“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征,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

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1、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管理中,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2、凡购进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均应按《反兴奋剂条例》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3、建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专用账册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账册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5、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其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储存、运输等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特殊药品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每月10日前及每季度末,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月或上季度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购进、销售流向和库存情况。

一、目的严格把好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

四、内容1、药品配置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采购工作。

2、采购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时,只能从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进货.3、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3.2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3.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3.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现如今,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意识及相关知识的提高,特别是进入了健身热潮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使用蛋白同化制剂(Protein Synthesis Supplements)和肽类激素(Peptide Hormones)来达到强健身体,促进运动效果的目的。

然而,这些产品的使用需要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才能真正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一、蛋白同化制剂蛋白同化制剂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类健康品,主要由蛋白质、氨基酸和其他营养成分组成而成。

它可以促进肌肉生长、增强体质、保持能量水平等,是运动员、健身爱好者、日常生活中较为广泛使用的一种补充品。

尽管蛋白同化制剂对人体健康有益,但是过量使用或使用不当却会对身体造成危害。

因此,应建立监管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标识及配额,防止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或质量欺骗等不良手段滥用蛋白同化制剂造成消费者健康风险。

二、肽类激素肽类激素也是一种常见的健康品,常见包括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瘦身肽、生长激素等。

这些物质的作用主要是促进肌肉生长、促进脂肪分解等,因此被一些人用于健身、减肥等方面。

然而,肽类激素的使用需要极为谨慎,因为这些物质具有比较强的生物活性,且使用不当会导致严重的副作用,如水肿、糖尿病、骨骼疏松等。

因此,国家应严格管理肽类激素,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和管理制度,防止其滥用和误用,以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

三、管理制度建议为了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使用,建议建立如下管理制度:1.立法规定:针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使用和销售行为,制定相关监管法规和规定,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2.标签标识:制定标签标识规范,规定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成分、批号等必要的信息,让消费者知道产品来源、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

3.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重点监管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在互联网上的推广和销售,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医药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十一月目录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管理制度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验收管理制度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管理制度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运输管理制度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退货管理制度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毁、报损管理制度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丢失、被盗安全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管理制度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二、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市场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三、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四、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识、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五、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验收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质管科复查确认,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

三、验收时,若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及时写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向供货单位索赔。

四、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五、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不合格药品应拒收。

六、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保管、养护管理制度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加锁),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等设施。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专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专帐记录、定期盘点,做到帐货相符。

三、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药品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并认真做养护记录。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四、责任: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进销存各环节岗位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五、内容: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销、存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指定专人对该药品购、销、存进行全程管理。

2.购进2.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货只能从具备经营条件,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购进。

2.2.药品采购人员负责收集供货方证照等合法资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供货方除具备一般药品供货方资格外,还应具备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条件,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资质资料经质量管理部审验合格后建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供货方档案,随时掌握变动情况。

供货方档案包括:2.2.1.批发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经营的批准文件。

2.2.2.《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019年12月1日后发放的此证,不用提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2019年6月后没有开户许可证的企业,可提供开户证明)或企业开票信息;企业相关印章: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质量管理部专用章、出库专用章等;随货同行单(票)原样式;质量体系调查表。

2.2.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批件,产品检验报告书,最小包装样品,标签,说明书,质量标准等。

2.2.4.销售人员资质:供货单位法人授权书(授权书应注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以及销售员身份证复印件,2.2.5.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Peptide Hormones)是一种细胞内信使物质,具有重要的生理调节功能,广泛应用于医学、体育、农业等领域。

由于其特殊的生物活性,蛋白同化制剂的质量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一、管理人员1. 质量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

2. 生产监督部门:该部门负责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3. 质量控制部门:该部门负责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行稳定性测试、高级结构分析、残留物分析,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二、原材料的质量控制1. 原材料的来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原材料应该经过认证的供应商提供。

购买前应对供应商进行审查。

2. 原材料标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原材料应满足质量标准。

3. 原材料的检测:对每批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符合标准。

三、制剂工艺控制1. 工艺流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工艺流程应满足相关标准,不允许出现妨碍质量的不当操作。

如有变更,必须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 工艺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过程中应有足够的过程控制,确保原材料、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满足相关标准。

3. 管理文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过程记录应详细准确,并保存至少5年。

四、产品质量控制1. 产品检验: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产品应进行标准检验,确保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2. 产品稳定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产品应进行稳定性测试,了解产品的性能变化规律,制定适宜的储存条件和过期日期。

3. 残留量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产品应进行残留物检测,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

五、产品存储与运输1. 存储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产品应按规定储存,温度、湿度等条件达标。

2. 配货与运输: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配货和运输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强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项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销、验收、保管、养护等环节工作和人员的管理。

三、责任:公司质量部、采购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四、内容:(一)、购进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从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资格的企业购进,并对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应按计划采购,购进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结构信息编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及必要的质量保证协议等。

3、采购属于要求办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范畴,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方可实施购进。

4、购进人员应建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并注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

(二)、质量验收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到达待验区后应及时验收,正常情况下当天验完。

2、购进品种在待验区按品种、批号分开,清点各品种、批号的件数,质量验收员凭业务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购货合同或随货同行单据)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3、验收员应根据质量条款及质量标准对药品的外观质量,包装质量进行抽样检查。

(三)、保管与养护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验收合格后,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药品验收入库通知单”进行收货。

药品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入库,专柜专锁。

2、药品养护人员应检查在库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一天两次。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是一类被广泛应用于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的营养补充剂,其主要作用是增加肌肉质量和促进恢复。

然而,如果不正确使用或滥用这些补充剂,可能会对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使用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一、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分类蛋白同化制剂是由蛋白质分解出来的氨基酸结合在一起形成的复合物,可以提供肌肉生长和恢复所需的原料。

肽类激素是由氨基酸组成的短链肽,可以通过模拟人体内的天然激素提高肌肉生长和修复速度。

根据其来源和制备方法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动物衍生的肽类激素和蛋白同化制剂,如促性腺激素、生长激素、雄激素等;2、人工制备的合成肽类激素和蛋白同化制剂,如IGF-1、IGF-2、IGF-BP等。

二、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的内容为有效防止滥用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带来的风险,需要通过制度化管理进行规范。

具体措施如下:1、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的使用需由其所在的运动组织或健身场所、教练或营养师进行指导和管理。

2、制定使用规范。

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在使用这些补充剂前,应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了解其身体情况和偏好,以在规定中适当调整并合理安排剂量和使用时间。

同时,应严格禁止未成年人使用。

3、加强质量控制。

量化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中的营养成分含量,保证其安全性和良好质量,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补充剂。

4、加强监管。

定期检查各运动组织和健身场所的所售补充剂,并对发现违规情况处以严厉罚款和相关责任人处罚。

5、加强宣传指导。

广泛进行有关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使用的知识普及,提高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对于其安全性和副作用的认识。

三、结论建立科学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对于保证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补充剂是辅助性营养品,必须在科学指导下合理应用,并在日常运动过程中加强身体锻炼和合理饮食,才能真正达到其肌肉生长和恢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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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公平的竞技环境,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我们制定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的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运动员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健康,维护竞技公平。

管理的重点在于治理运动员使用禁药等不正当手段提高
竞技成绩的行为,使运动员在纯净的竞技环境下展示真正的实力和风采。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加各级别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队、地方队、学校队、业余运动员等。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义
1. 蛋白同化制剂
指以人工合成的蛋白质类似物代替天然蛋白质,促进肌肉生长、恢复力量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肌酸、氮基、氨基酸等。

2. 肽类激素
指人体内产生的激素前体物质,能够促进体内生长激素释放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人生长激素释放激素(GHRH)、生长激素释放肽(GHRP)等。

四、管理要求
1. 禁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运动员在比赛前48小时内严禁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增强肌肉力量或
加快身体康复的药物。

2. 检查制度
在比赛前,应对参赛选手进行药物检测。

对于抽检结果呈阳性的选手,将按规定处理。

3. 处罚制度
对于违反本条例禁令的运动员,将根据规定的处罚制度给予相应的惩罚。

五、监督管理
1. 管理机构
各级竞赛组织机构(包括国家体育总局、省、市、县(区)体育局、体育协会等)及组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运动员的日
常管理和药品使用监管工作。

2. 监督机构
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规使用行为。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本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内容应当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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