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质量,购、销、存全过程符合规定,依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合用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购、销、存管理。
3.负责人:采购员、质管员、收货员、验收员、保管员、复核员、业务员、开票员。
4.内容:4.1.采购。
4.1.1.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制度”,从具有法定资格,良好质量信誉的单位采购,双方签订有质量保证协议。
4.1.2.对首营公司,首营品种必须执行“首营公司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经质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货,批发公司必须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
4.1.3.采购此类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建立采购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5年。
4.2.收货与验收。
4.2.1.收货。
4.2.1.1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应当对运送工具和运送状况进行检查。
4.2.1.1.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送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送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收货,并报质量管理部门解决。
4.2.1.2.收货员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4.2.1.3.收货员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
4.2.1.4.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解决。
4.2.1.5.对符合收货规定的药品,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送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记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收货人员应当将检查合格的药品放置于专库待验区域内或设立待验标志,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
4.2.2.验收。
4.2.2.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验收,应实行专人验收,对药品进行逐批抽查验收,到最小包装,检查药品名称、供货单位、数量、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检查报告单等有关证明文献进行逐个检查,并重点检查包装、说明书、标签中是否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无此标记的拒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确保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安全,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控管理措施,达到安全、合法经营的管理目标。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四、内容“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征,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
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1、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管理中,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2、凡购进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均应按《反兴奋剂条例》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3、建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专用账册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账册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5、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其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储存、运输等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特殊药品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每月10日前及每季度末,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月或上季度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购进、销售流向和库存情况。
一、目的严格把好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
四、内容1、药品配置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采购工作。
2、采购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时,只能从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进货.3、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3.2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3.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3.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现如今,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意识及相关知识的提高,特别是进入了健身热潮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使用蛋白同化制剂(Protein Synthesis Supplements)和肽类激素(Peptide Hormones)来达到强健身体,促进运动效果的目的。
然而,这些产品的使用需要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才能真正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一、蛋白同化制剂蛋白同化制剂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类健康品,主要由蛋白质、氨基酸和其他营养成分组成而成。
它可以促进肌肉生长、增强体质、保持能量水平等,是运动员、健身爱好者、日常生活中较为广泛使用的一种补充品。
尽管蛋白同化制剂对人体健康有益,但是过量使用或使用不当却会对身体造成危害。
因此,应建立监管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标识及配额,防止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或质量欺骗等不良手段滥用蛋白同化制剂造成消费者健康风险。
二、肽类激素肽类激素也是一种常见的健康品,常见包括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瘦身肽、生长激素等。
这些物质的作用主要是促进肌肉生长、促进脂肪分解等,因此被一些人用于健身、减肥等方面。
然而,肽类激素的使用需要极为谨慎,因为这些物质具有比较强的生物活性,且使用不当会导致严重的副作用,如水肿、糖尿病、骨骼疏松等。
因此,国家应严格管理肽类激素,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和管理制度,防止其滥用和误用,以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
三、管理制度建议为了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使用,建议建立如下管理制度:1.立法规定:针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使用和销售行为,制定相关监管法规和规定,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2.标签标识:制定标签标识规范,规定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成分、批号等必要的信息,让消费者知道产品来源、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
3.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重点监管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在互联网上的推广和销售,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公平的竞技环境,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我们制定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运动员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健康,维护竞技公平。
管理的重点在于治理运动员使用禁药等不正当手段提高竞技成绩的行为,使运动员在纯净的竞技环境下展示真正的实力和风采。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加各级别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队、地方队、学校队、业余运动员等。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义1. 蛋白同化制剂指以人工合成的蛋白质类似物代替天然蛋白质,促进肌肉生长、恢复力量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肌酸、氮基、氨基酸等。
2. 肽类激素指人体内产生的激素前体物质,能够促进体内生长激素释放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人生长激素释放激素(GHRH)、生长激素释放肽(GHRP)等。
四、管理要求1. 禁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运动员在比赛前48小时内严禁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增强肌肉力量或加快身体康复的药物。
2. 检查制度在比赛前,应对参赛选手进行药物检测。
对于抽检结果呈阳性的选手,将按规定处理。
3.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本条例禁令的运动员,将根据规定的处罚制度给予相应的惩罚。
五、监督管理1. 管理机构各级竞赛组织机构(包括国家体育总局、省、市、县(区)体育局、体育协会等)及组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和药品使用监管工作。
2. 监督机构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规使用行为。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本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内容应当公开发布。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文件一、目的:为强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各环节经营管理。
四、职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五、内容: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从具有生产或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资格的企业采购,并对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核和评价,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采购或销后退回到货后,应先经过收货确认,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药品贮运要求,确认无异常后放置相应的待验区或退货区内等待验收。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供方《随货同行单》逐品种、批号进行抽样检查,确保货、单数量准确,对于货、单不符、质量异常或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没有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专柜或专区存放,有冷藏要求的则必须采取冷库贮藏。
5、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有特殊贮藏要求的品种应列为重点养护品种)。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只能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⑴购货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必须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等相应证照复印件;⑵购货单位为药品批发企业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必须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范围;⑶严禁将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销售给药品零售药店和连锁药店;⑷既属于肽类激素又属于生物制品的胰岛素,在销往零售药店时购方《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有“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的经营范围;⑸核实购方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存档备查。
7、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库复核,应严格依据ERP系统“装箱复核”或“原件复核”信息,逐一核对购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厂家等内容,同时核对药品的质量以及包装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不得出库,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管理制度

题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管理制度种类:制度类文件编号:HBTL-SMP-QM-039 版本号:2014年版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执行日期:共6页起草或变更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要求为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反兴奋剂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的采购管理:(一)采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二)由专人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采购工作;(三)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四)采购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二)购进和退回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标明规定的标识:“运动员慎用”;(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验收由验收员在计算机系统上确认后,自动生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
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双人确认签字;(五)验收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有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有效地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存、销行为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及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9191号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及安全管理。
三、内容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管理1、严格执行公司《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程序》及《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制度》2、公司只能从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供货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其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1、生产企业须提供a、《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b、营业执照复印件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e、企业注册商标复印件f、GMP证书复印件g、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2、经营企业须提供a、《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b、营业执照复印件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e、GSP证书复印件f、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以上复印件须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3、供货企业销售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供公司审核其合法资质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明授权范围、被委托人身份证号并有企业公章及法人签章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从生产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该具体品种的合法性1、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3、药品物价批文复印件4、药品最小包装、说明书原件5、地市以上药检所检验报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盖企业原印章5、供货企业必须是GSP或GMP达标企业6、为保证药品质量公司应优先选择从生产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7、业务部根据公司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及销售需求负责填报《药品购货计划表》及具体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四、责任: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进销存各环节岗位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五、内容: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销、存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指定专人对该药品购、销、存进行全程管理。
2.购进2.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货只能从具备经营条件,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购进。
2.2.药品采购人员负责收集供货方证照等合法资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供货方除具备一般药品供货方资格外,还应具备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条件,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资质资料经质量管理部审验合格后建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供货方档案,随时掌握变动情况。
供货方档案包括:2.2.1.批发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经营的批准文件。
2.2.2.《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019年12月1日后发放的此证,不用提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2019年6月后没有开户许可证的企业,可提供开户证明)或企业开票信息;企业相关印章: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质量管理部专用章、出库专用章等;随货同行单(票)原样式;质量体系调查表。
2.2.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批件,产品检验报告书,最小包装样品,标签,说明书,质量标准等。
2.2.4.销售人员资质:供货单位法人授权书(授权书应注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以及销售员身份证复印件,2.2.5.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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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文件名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进、收货、验收管理制度编号:G-AA-DB001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王文栋审阅人:邓文杰批准人:秦鲁宁起草日期:2013,10,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依据新版GSP要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
购进、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购进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把好购进、收货、验收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业务采供部、收货员、验收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严格按照公司《药品业务购进管理制度》规定,从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或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此类药品。
3.2收货员按照公司《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进行收货,对其中有冷藏要求的药品按冷藏药品有关规定收货。
3.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质量验收由专职验收员负责,实行双人验收。
验收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4 验收人员严格按照公司《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验收,对其中的冷藏药品按冷藏药品有关规定验收。
3.5验收时应按照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分类,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
素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5.1、验收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
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3.5.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5.3验收外用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
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3.5.4验收进口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
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
3.5.5验收到货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有同批号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
激素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需电子扫描药品电子扫描入库
3.5.6对销后退回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验收人员应按《退货药品管理
制度》和《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和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3.6 对验收不合格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管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采供部处理。
3.7 验收员在计算机系统做好“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结论明确。
若需打印验收记录均应有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不少于五年。
3.8 仓库保管员在计算机系统提取验收员做好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记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管部。
文件名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编号:G-AA-
DB002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王文栋审阅人:邓文杰批准人:秦鲁宁起草日期:2013,10,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依据新版GSP要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仓库实行科学、规定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仓储部、养护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根据不同的储存要求,分别专柜存放,专人负责,双人双锁管理。
需冷藏的在冷库中专柜存放。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专帐管理。
3.2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并做好记录。
3.3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质管部审核进行重点养护。
养护人员应坚持按药品养护管理的程序,定期对在库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
3.4在保管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暂停发货,并报质管部处理。
3.5过期、有质量问题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单独存放。
文件名称: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复核、销售管理制度编号:G-AA-DB003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王文栋审阅人:邓文杰批准人:秦鲁宁起草日期:2013,10,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依据新版GSP要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复核、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复核、销售管理工作,防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流入不合法的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仓库保管员、出库复核员、业务销售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3.2销售开票人员,首先对客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销售对象合法。
3.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时应严格实行双人发货、双人复核制度,发货和出库复核应依据销货单所列项目与实物逐项核对至最小包装,需电子扫描药品电子扫描出库。
3.4出库复核人员复核完毕后在销货单上进行双人签字。
销货单保存不少于五年。
3.5专职保管人员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销售做好记录,并实行专帐管理。
销售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
文件名称: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入登记管理制度编号:G-AA-DB004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王文栋审阅人:邓文杰批准人:秦鲁宁起草日
期:2013,10,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依据新版GSP要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不流入非法渠道,为保证我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入库的可追溯性和售后质量的可追踪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专职保管员、出库复核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
3.2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票据和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
3.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销售给合法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票据和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