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第八章 海上保险

第三节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基本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专门险:海上冷藏货物险 海上散装桐油保险
一、基本险及其保险责任 (一)平安险(FPA) 原意仅负责共同海损 和全部海损,现在也 负责赔偿单独海损
保障内容: 1、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 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 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对遇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 货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不超过 保额为限
意外事故
偷窃、破碎、雨淋、 受潮受热、发霉、 串味、玷污、短量、 渗漏、钩损、锈损 特殊外来风险
外 来 风 险
二、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全部损失 实 际 全 损 推 定 全 损 协 议 全 损 部 分 全 损
部分损失 单 独 海 损 共 同 海 损
费用损失 施 救 费 用 救 助 费 用 特 别 费 用 额 外 费 用
(二)航程保险 1、不载货: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 开始,至目的地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 止。 2、载货: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 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最多不得超过30天,如超过应事 先征得保险人同意,最长90天。
四、免赔额的规定 (一)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采用绝对免赔 额。 (二)只适用单独海损 (三)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间航程的 单独海损,只扣除一个免赔额 (四)碰撞责任、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施 救费用不扣免陪 (五)船舶搁浅后仅为检验船底是否受损而 发生的干坞费等合理费用不扣免陪
(二)战争、罢工风险 (三)油污风险 (四)其他风险 1、特殊风险 2、罚款 3、各项费用赔偿 4、其他费用 二、船东保赔协会不保的风险 (一)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 (二)会员船东的故意行为 (三)国际公约规定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 (四)船舶延迟引起的间接损失
第三节 海上保险

附加险(Additional Risk)
• • • • • • • • • (1)一般附加险 ( General Additional Risk)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保险货物由于偷窃行为整件提货不着所造成的损失 *淡水雨淋险 ( Fresh Water Rain Damage) 保险货物由于淡水、雨水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 *短量险 (Risk of Shortage) 保险货物发生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 *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保险 货物由于混进杂质或与其他物质相接触而被玷污 的损失 • *渗漏险 (Risk of Leakage) • 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损失
• 预约保险单与流动保险单的不同点: • 预约保险单没有保险总金额,为外贸进 出口公司投保提供了方便。国际保险市 场上外贸公司投保人较多采用。 • 流动保险单则有保险总金额的限制,当 逐批起运货物的保险金额总和达到保险 总金额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险责任范围:
• • • •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险简称F.P.A,我国保险界长期使用这一名称。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渍险简称W.A, 也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名称。按原 文意思是“对单独海损也负赔偿责任”,即水渍险对 平安险不负责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水渍险除包括上列 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 海上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 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All Risks) 一切险简称A.R.,原文意思与我国的名称是一致的。 我国条款规定: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 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即包括附加的11种一般附加险)。
1海上保险概述

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 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采用
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
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
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
该法的规定。
国际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但是很多做法采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我国未加
入。
鹿特丹规则 : 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简称。 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 字仪式, 将取代现有的3个国际公约,适用整个航程集装
运费分类
普通班轮运费---运送他人货物
运费按支付方式
预付运费—装运港----货运险 到付运费---目的港----运费保险(船东或营 运人为被保险人)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第七章海上保险_保险学

承保的风险
与海上航程有关的风险
火险
基本处于静止状态的 陆上财产
陆上、空中和其他空间 领域中的风险
2.海上保险的特点
承保的 空间广
国际性强
特点 保障对 象多变
仅限于海 上货运险
承保的 风险大
标的经 常流动
保险条 款复杂
二、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分类
1.船舶保险
浮船坞
目前船舶保险
二、承保的货物
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同时将运费、保险费和预 期利润随货物一起承保。
承 保 货 物 的 范 围
1.除船舶及船上的物料、 备件和燃料以外的一切 有形动产,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文件等在 内,但不包括船员的 私有财物和旅客随身 携带的行李。
2 .装在船上的或处于运输 过程中的,包括由岸上发 送到船上,由船上发送到 岸上,或由起运港的仓库 发送到船上,由船上发送 到目的港的仓库等过程中 的,以运送到目的地为 目的的货物。
它们都是一次签约,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名 称(或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和航程等;在 约定期限内,毋须逐笔商订保险条件和费率,简化 手续,节约人力。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保障 范围
承保 的 标的
承保 的 风险
海上自 然灾害 和意外 事故
承保 的 损失
承保 的 费用
船舶
货物
预期 利益
责任 利益
YES
NO
船员的私人用品和财物 压舱物等
3.运费保险
运费保险以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为保险标 的。 期得运费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 作为托运人的货主支付的运费。
期得运费包括普通运费中的到付运费和租船 运输中的到付租金。
海上保险第一章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但与其他财 产损失保险存在着区别:
海上保险
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 承保标的 海上财产,以船舶和 货物为主 与海上航程和海上发 承保风险 生的固有的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故有关,如 海啸、搁浅、海盗等
火险等其他财产损 失保险
基本处于静止状态 的财产,房屋、机 器等 一般风险
海上保险概念的发展
险种险别增加 保险条款和保 单格式改进
各国海上保险的定义—损失补偿合同
A.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U.K]
海上保险的功能
经济损失补偿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安定贸易资金
协助融通贸易资金 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
1.3海上保险与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
海上保险推动了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 保险费、货物成本与运费一起构成国际贸易货物价 格的三要素 我们国家的海上保险这一块的保费大约在3亿到4 亿美金左右,实际上占整个国际市场好像不足3%, 这跟我们国家这么一个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是相当 不匹配的。 应该说航运、金融、保险还有贸易是一个四位一体 的,这四位一体的发展应该是全局观的,但是我们 基本上都是单独发展的,航运发展航运的,保险发 展保险的,贸易发展贸易的,这就是我们现在的现 状。 (王海明,2010)
保险学教程(第11章)-海上保险

附加险(3 大类) 特别附加险(6 种) 特殊附加险(2 种) 专门险(2 大类)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港澳存仓火险 战争险,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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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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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
一、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的船舶作为保险标
的,承保船泊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期间发生各种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可能引 起的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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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
(一)船舶保险概述 1.船舶保险的特点
水上风险为限;承保广义的财产保险责任;
租船运费、其他运费等形式。
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
平安险原来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仅 对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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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2.水渍险 水渍险原来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
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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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也就是 以约定保险价值为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的估计,通常以货物价值、预付运
费、保险费、其他费用及预期利润的总和作为 计算标准,即以国际贸易价格条件——CIF价 格加成一定比例作为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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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6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风险可以分为海难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1.海难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课件

•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类型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 • 海上保险保障的赔偿处理 • 海上保险保障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 海上保险保障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海上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因海上 运输、船舶、货物等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它是航运业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海上运输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
船舶损坏
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 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 损坏,如船体损伤、设备 故障等。
船舶沉没
船舶因各种原因导致沉没, 如碰撞、触礁、风浪等, 造成船舶无法修复。
船舶全损
船舶因灾害、事故等造成 整体损坏,无法修复或修 复费用过高,保险公司认 定为全损。
货物损失分解
货物损失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损坏、丢失等。
全部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全部损 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
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
部分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部分损 失,可以进行修复或部分损失可
以赔偿。
运费损失分解
已收运费损失
已经收取的运费因各种原因无法退还 给货主造成的损失。
应收运费损失
因运输过程中船舶损坏、货物损失等 导致无法收取的运费损失。
行或使用。
货物损失
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全损或部分损 失。
运费损失
由于承保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遭受损失,导致无法正常收取的运费。
间接损失
01
02
03
费用损失
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救 助费用、打捞费用、清污 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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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海 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熟 悉并理解海上保险的保险 标的和作用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海 上保险的概念、特点;难 点,海上保险的标的 教学课时:1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Introduction of Marine Insurance)
Genoa
Florence
Rome
Pisa
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保险单):产生于意大利 。 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 1424年,诞生在意大利的 热那亚。
2.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英国成为现代海上保险中心的因素 --1574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设立保险公会、海上保险法案。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制定第1部海上保险《涉及保险单的立法 》 --伦敦市区的咖啡馆是商人、航运业者和保险业者习惯固定聚 会的地方。伦敦塔街咖啡馆由爱德华· 劳埃德经营。劳埃德把 有关船舶、货物的航运行情、气候等方面的情报及时传播给 前来喝咖啡的顾客,咖啡馆的生意因此而日益兴隆。 --1691年咖啡馆迁至伦敦的金融中心伦巴第街。 --1771年咖啡馆中的保险业人和经纪人共79人各出£100,在新 劳埃德属下组织一个社团。咖啡馆属于共同筹资者所有。 --1734年劳埃德咖啡馆开始出版发行《劳合动态》(Lloyd’s List),至今颇负盛名。咖啡馆成为伦敦航运界买卖船舶、货 物、经营海上保险的中心。
一般借贷:船东和货主常 以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向 资金所有者借款,以此来 弥补资金,继续贸易活动. 冒险借贷:从事海上贸易 的债务人以常以船舶或货 物作抵押取得贷款,如果 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债 务人必须将本金和利息一 同还于债权人;否则则免
假设买卖:在海上航运开 始前,作为债权人的货币 所有者向作为债务人的航 运经营者订立以支付本金 的形式买进船舶或货物的 合同,同时航运经营者向 对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当 船舶安全抵达目的地时, 事先订立的合同自动解除 ;否则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5.协助融通资金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海上保险的形成 1.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运输关系人形成了一种原则:
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 逐渐形成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12世纪,英国《奥利昂判例 卷》和16世纪法国的《海上指导》的出现,使完整的共同海 损概念开始形成。
2、抵押借贷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抵押借贷在其长期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以下四个 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殊的存在形式,不同的存在形 式体现着不同程度的海上保险关系。
一般借贷” 向“冒险借 贷”转化阶段。
从“冒险借贷” 向“假装买卖”转 变阶段。
假装买卖”到 “保险借贷”的 转变阶段。
由“准保险”向 “海上保险”过 渡阶段。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特征 特征是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或 标志。海上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一些特征。
1. 承保风险的综合保障对象的多变性
4. 保险种类的多样性
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二、海上保险的作用
一般功能:具有经济损失补偿,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转 ;促进企业搞好风险管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提高企业经济 效益等功能。 特殊功能:
保险借贷:债务人的目的 不是为了筹措航运资金, 而是为了将海上危险转移 给债权人---货币所有者. 借贷资金不一定先给债务 人,但债权人事先要收取 一笔利息….
准保险:事先缴付一定的 报酬,但不接受借贷资金 的协议…
二、海上保险的发展
1、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1182年,意大利人就已经营海上保险。 --11世纪末十字军东侵以后,意大利商人控制了东方和西欧的 中介贸易,意大利北部的伦巴第、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 ,商人之间已采取与现代形式相类似的海上保险制度。 --12世纪至13世纪之间,日尔曼君主凯泽· 弗里德里克二世派 遣佣兵攻打罗马。使意大利北部城市因此而荒废,伦巴第商 人到比利时、法国和英国等地定居。 --英国法律不准伦巴第人与当地居民结婚,同当地居民的关系 不融洽,被英皇亨利四世限定只准居住在伦巴第(Lombard) 的潮湿地带。而伦巴第人在这一地区建立了住宅和商店,形 成了繁华的街道。今天伦敦的伦巴第街(Lombard Street)是 最好的见证。
海上保险,俗称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上运 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海上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一样 ,海上保险既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又表现为一种法 律关系。不同国家对海上保险的解释:
A: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U.K] B. 海上保险合同是以补偿因航海事故所发生损害为目的的 合同。 除本章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 就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负 赔偿责任。(日本) C.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 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 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国)
(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及其范围 A、传统的海上保险标的:
--------------------Xiamen New York Color TV sets 1000 sets Freight USD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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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货 物
运 费
B、19世纪后,英国的规定: (1)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 (2)运费、运价、佣金、期得利益等。 (3)有利害关系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责任。 C、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