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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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之反思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之反思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之反思摘要:“卓越法律人才”是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共同拟定的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法律与法学人才的目标和定位。

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现行法律教育中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同认识,分析现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认识冲突和理念差异,指出了导致法学交易体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评价体系等方面所存在的矛盾。

文章在尝试提出对卓越法律人才的正确定位的基础上,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设定具体实现进路,以期在当前环境下共同探讨出一条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的法律人才的新途径。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定位通识教育司法考试自2022年12月23日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0号))的指导性文件时起,我国正式开启了新一轮法学教育的改革试点,试图探索一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新模式。

毋庸置疑,该计划乃是针对当前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严重落后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而启动,旨在迅速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满足社会对于应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文件指出“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的重要贡献。

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

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据此,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有了明确的方向,但是如何实现该目标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讨论。

时至今日,在此方面进行探讨的文章已经不少,在诸多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是在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方案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小的分歧,实践中各学校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做法,这样势必会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充分落实形成掣肘,甚至有可能导致相反的效果。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已公布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已公布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已公布1500字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化,法治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尤其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了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出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是我们稳定法治领导地位的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根据该计划公布的相关内容,我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首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德法兼修能力。

德法兼修是一种将德育和法育有机结合起来的教育模式。

培养学生的德法兼修能力既要注重塑造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也要注重专业知识和法治素养的培养,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技能。

因此,在培养计划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人文素养,加强法思维课程的设置,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

其次,在培养计划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法治人才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因此,培养计划中应加强创新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案例分析、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教学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三,在培养计划中应加强实践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法治人才教育要注重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实务实习、模拟法庭辩论、法律调研等方式,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实践中提高,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同时,加强与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让学生在实践中接触和了解实际工作环境和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

第四,在培养计划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交流的日益频繁,法治人才应具备良好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摘要: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是实现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方面,其关键是要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传统的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都存在流于形式、成效差的问题。

校内实践教学应将案例课程、研讨课程穿插在理论教学中,模拟法庭和实务技能训练应侧重学生的思维能力的训练;校外实践教学可以尝试“分层级”“分站式”“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等方式。

无论是校内实践教学还是校外实践教学,都需要设置一定的保障措施才能真正运行。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保障措施胡锦涛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提出,要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1],为高等法学教育指明了改革的方向。

而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因此,高等学校进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是大势所趋。

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涵括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实践教材、教学模式等众多方面。

选择何种实践教学模式,对实践的成效将产生根本性的作用。

本文提出关于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想法,以期对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法学实践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法学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为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2],包括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

1.1校内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主要是指由老师在校内通过课堂、模拟、仿真等形式,训练学生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模式:案例课程、研讨课程、模拟法庭、实务技能课程。

在省属高校中,除了模拟法庭和实务技能训练设置专门的学时之外,案例、研讨多穿插于理论课教学中,或者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一两门案例课程,并没形成常态课程。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重构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重构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重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对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合作教育的开展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路径,合作教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提供指导,为卓越法律人才课程体系的设置提供方向,为卓越法律人才的教学团队提供新鲜血液,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实践基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合作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各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借鉴。

标签:合作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重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与实施,是在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背景下进行的。

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开展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一、合作教育的现状(一)我国合作教育的发展现状随着合作教育在各国的兴起与发展,我国也开始了合作教育的探索。

1992年,由国家教委、科学院、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启动了产学研合作工程。

1998年,国家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产学研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努力改变教育与经济、科技相脱节的状况,促进教育和经济、科技的紧密结合。

高等教育要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产学研结合”。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探索合作教育途径,这无疑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

2012年4月,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校校协同、校所协同、校企(行业)协同、校地(区域)协同、国际合作协同等开放、集成、高效的新模式”。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教高[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教高[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以下简称“双千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1. 推动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促进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结合。

2013年至2017年,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

二、选聘条件2. 选聘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实绩突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对本专业领域法律问题有较深入研究;爱岗敬业,能够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课程与教学内容改革是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的核心任务

课程与教学内容改革是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的核心任务

课程与教学内容改革是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的核心任务摘要:通过对美、英、澳、德、日、法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教育的普遍做法的总结,本文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是当前我国卓越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

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必须做如下改革:设置跨学科课程或引导、鼓励学生修混合学位;开发《案例辅导教材》,对全部法律主干课程进行讲授课与案例研讨课配套,各占一半学时,让学生通过案例研讨课的方式来理解法律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大力开发、增设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和社会能力的课程内容。

关键词:跨学科;案例研讨;职业技能;社会能力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0-0033-04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规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

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该规定所谓“应用型”,指的是法律人才所具有的法律实务技能;所谓“复合型”指的是法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的结合。

“应用型”与“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过程,涉及到建立“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教师实务知识更新、课程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环节设置、教学管理改革等一系列工作。

笔者认为,“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是以上诸项工作之核心。

因为“课程和教学内容”直接决定了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决定了教学管理制度的配套。

而前两个培养机制的建立并非高校自身能解决的问题。

所以,当前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必须把“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置于重中之重,用最大的力量来抓出成效。

一、跨学科课程设置是“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复合型”知识指的法科知识与非法科知识的结合。

笔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案、模式、课程及教学改革——应用型

笔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案、模式、课程及教学改革——应用型

作者简介 :屈茂辉( 1 9 6 2 一 ) , 男, 湖南新宁 人,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①具 体分布是 : 应 用 型复合 型法律 职 业人 才教 育培 养基地 5 8 个, 涉 外法 律人 才教 育培养 基地2 2 个, 西部 基层法律 人才教 育培 养基 地1 2 ②笔者在运 用 网络 等 手段收 集5 8 个高 校的 法学 培养计 划时, 共 收集 到了 . 4 2 所高校 的法 学培 养计划 , 但有些高校 的内容是 2 0 1 2 年 以 前 的, 有 的甚 至是2 0 0 4 年 的, 并且无法 找到 最新版 本 , 所以本 文 目 前 的分析 对象 就 只能 是所获 得 的符 合条件 的3 l 所 高校 的培 养计划 。
才教 育 培养 基地 名 单” 也可 以 发现 , 在9 2 个基 地 中
收稿 日期 :2 0 1 4 — 1 0 — 2 1 基 金项 目:湖南省2 0 1 4 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 “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理论传授与实践拓展关系研究”[ 湘教通 ( 2 0 1 4)
6 8 9—6 0 ] 。
“ 首 批 卓 越 法 律 人 才教 育 培 养基 地 拟 入 选 高校 名


样本高校的基本构成
本 研 究 样 本 选 自教 育 部2 0 1 2 年8 月公布 的 “ 首
单” 。 之后 各入 选 高校 根 据教 育部 颁 发 的 关于实 施 卓 越 法 律 人 才教 育 培 养方 案 的若 干意 见 ( 以下 简称 若 干意 见 》 ) , 陆续 推 出各校 的卓 越 法律 人才 培 养 方案 。 尽管 ( ( 若 干 意 见 对 这 三类 培 养基地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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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已公布1500字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已公布1500字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已公布1500字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我对此表示支持。

以下是我对该计划的一些意见。

首先,我认为该计划的实施应该注重德法并重。

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治精神。

在培养法治人才的过程中,既要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使他们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专业人才。

其次,我建议该计划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掌握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在教学中应该注重实践教学,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求。

第三,我认为该计划的教育培养应该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变化,法律人才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需求。

因此,在培养过程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他们提出新思路、新方法,推动法律事务的创新发展。

最后,我建议该计划的实施应该加强与实际工作的对接。

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应该脱离社会实际需求,而应该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

因此,我建议在培养过程中加大与实际工作单位的合作,通过实习、实训等方式,让学生亲身参与实际工作,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是非常有必要和重要的举措。

通过德法兼修、实践能力培养、创新能力培养和与实际工作对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培养出优秀的法治人才,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优化计划,使其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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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

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主动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

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

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

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二)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

加强国内法学院校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双方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提高高等法学教育质量。

(四)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

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

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五)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

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教学团队,聘请世界一流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建设8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二)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

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

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三)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依托“本科教学工程”,支持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重点建设100个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鼓励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建设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四)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依托国家留学基金,重点支持法学专业学生到海外留学深造,重点支持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

(五)建设高水平教材。

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类重点教材的编写、培训和使用工作。

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组织编写一批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科学性权威性强的案例教材。

有鉴别、有选择地引进一批国外法学优秀教材。

(六)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

参与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订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原则。

统筹布局、择优遴选。

根据高校类型和所处区域,择优遴选一批办学方向正确、办学特色鲜明,教学科研水平高、有一定法学教育规模和较好工作基础的高校,整体规划,统一部署。

分步实施、动态调整。

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工作。

加强检查评估,建立参与高校动态调整机制。

(二)管理机构。

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指导、咨询和协调。

成立由法学教育教学一线专家学者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申报方案的评审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

(三)申报和评审。

高校自主选择参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人才培养类型,提交加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申报方案。

专家委员会对高校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参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

(四)建设周期。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周期为10年,分期实施,首期为5年(2011-2015年)。

(五)检查评估。

专家委员会依照参与高校的申报方案和人才培养标准,进行检查评估。

不合格的退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五、政策保障
(一)支持参与高校围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

鼓励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参与高校,在本校推免名额内重点支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二)支持参与高校改革专业教师准入、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等相关制度。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参与高校申请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四)依托“本科教学工程”,对参与的中央部委高校给予经费支持。

联合有关部门,为实务部门承担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经费保障。

各地应为参与计划的地方高校提供专项经费支持。

支持参与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把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学校(教育部部属高校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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