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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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牌拍卖委托书怎么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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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牌拍卖委托书怎么写模板甲方):[委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联系电话]地址:[委托人地址]受托人(乙方):[受托人全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联系电话]地址:[受托人地址]鉴于甲方因故无法亲自参与上海市车牌拍卖活动,现委托乙方代为参加上海市车牌拍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参与上海市车牌拍卖活动。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代为出价、竞拍车牌号码。

3. 乙方应将竞拍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完成后续的付款、领取车牌等手续。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委托开始日期]起至[委托结束日期]止有效。

三、委托费用1.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委托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委托费用应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具体时间]内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拍卖进展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报告。

2. 甲方应按照本委托书约定支付委托费用。

3.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信息和资料,以便乙方顺利执行委托事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的指示参与拍卖,并根据拍卖结果收取委托费用。

2. 乙方应尽职尽责,按照甲方的指示参与拍卖,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拍卖结果。

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归还甲方。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委托费用,应按未支付金额的[具体比例]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指示参与拍卖或未及时报告拍卖结果,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其他约定[双方可在此条款中约定其他事项,如保密协议、争议解决方式等。

]八、本委托书的修改和解除本委托书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

九、争议解决双方因执行本委托书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沪产管办[2009]3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产管办〔2012〕15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市产管办制定了《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对产权转让公告相关内容表述的常见情形作出示范性指引,供相关主体在制作与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时适用,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权标的为非企业国有产权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产权转让公告的规范表述,不仅有助于产权转让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发布转让信息,有助于产权交易机构提高受理审核效率,也有助于参与受让产权的主体全面、准确了解公告内容,理性表达受让意愿,进而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集聚和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受让活动,提高交易效率。

本指引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说明和示范表述,为相关主体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制作或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提供帮助。

一、关于对“转让方承诺”的确认以及对“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等内容的拟写说明(一)转让方承诺的确认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认真阅读“转让方承诺”的全部内容,附签字盖章并予以确认,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将“转让方承诺”中的有关内容提示转让方知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宜府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宜昌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通涉企经营审批快速通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其中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实行“先证后核”,实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先证后核、证照同步、一天办结”目标,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和“准入易、准营难”等难题。

二、重点任务(一)梳理事项清单。

各级审批部门按照《宜昌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20〕37号)要求,结合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530项)和市、县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对本部门实施的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落实“进四扇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改革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第11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第11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第11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合[2002]9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个别拍卖企业接受竞买人的委托,代表竞买人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这种既接受拍卖委托人的委托,同时又接受竞买人委托的双向代理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客观上危害了委托人及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为了正确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此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了请示。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作为买受人参与竞买;二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

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可以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为维护拍卖秩序,同意你局意见,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竞买人委托,代表竞买人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结束——。

告知承诺书模板

告知承诺书模板

告知承诺书模板:承诺书(新设立拍卖企业)_____________(申请人)现就申请办理新设立拍卖企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企业承诺已经了解许可依据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二、本企业承诺自身能够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和要求:(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三、本企业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二)公司章程(加盖企业公章);(三)拍卖业务规则(加盖企业公章);(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四、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证面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证面信息如下: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申请企业加盖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承诺书(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现就申请办理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事项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企业承诺已经了解许可依据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二、本企业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三、本企业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企业公章);(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
明事项总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1.04.26
•【字号】沪司行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总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6日。

沪牌拍卖合同范本

沪牌拍卖合同范本

沪牌拍卖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沪牌拍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沪牌拍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竞拍报名、缴纳保证金、出价竞拍、办理成交确认、领取指标证明等。

1.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办理沪牌拍卖事宜。

二、合同价款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拍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2 甲方支付代拍服务费后,乙方开始办理沪牌拍卖事宜。

三、合同履行3.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办理沪牌拍卖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等。

3.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及时办理沪牌拍卖事宜,并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竞拍。

3.3 乙方在办理沪牌拍卖事宜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拍过程的合法性。

3.4 乙方在竞拍成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成交确认、领取指标证明等手续。

四、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沪牌拍卖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5.1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代拍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沪牌拍卖事宜,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办理沪牌拍卖事宜,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6〕126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经2016年1月1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2月25日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沪府办发〔2013〕7号)要求,为改进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申请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事先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或《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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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窗口联系人: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拍卖业务许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法定条件(《拍卖法》第十二条)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1、拍卖业务许可申请书1份(原件);
2、股东会决议1份(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支持电子亮证)1份(复印件);
4、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档案机读材料)1份(原件);
5、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1份(原件);
6、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支持电子亮证)1份(原件);
7、拍卖业务规则1份(原件);
8、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至少1名拍卖师)1份(复印件);
9、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1份(复印件);
10、拍卖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份(复印件);
11、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拍卖企业设立信息登记表1份。

(详见“一网通办”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办事指南”/govPortals/organ_index.do?organ= SHJMSH)
三、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的材料
四、承诺符合条件补充提交的材料
除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以上列表中钩选的材料,其余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此项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有关符合要求的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可在约定时间内领取批准证书,或者选择快递等方式收取。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须补充的材料。

逾期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审批证件的注销
本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及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以及拍卖业务许可的有关要求,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需达到的条件以及补充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达到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供;
三、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单位(人)承诺主动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如本单位(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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