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审计论文-会计论文

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不足及完善建议-审计论文-会计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审计证据充分性是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必要条件,审计证据不足会影响审计工作的效果,审计证据过多会影响审计工作的效率,只有在保证审计证据质量的同时,其数量恰当,审计报告的质量才可靠。
然而,如何正确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相关的研究成果鲜见,导致审计证据的数量经常出现不合理现象。
一、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和要求(一)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意义1.理论意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其审计意见,是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但是,审计职业对此尚未形成正式的标准,这给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问题和考验。
目前,有关审计证据方面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对审计证据的评价,审计证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影响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因素等,并未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进行全面地考量。
为了发展和完善审计理论研究,有必要探究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相关内容。
2.实践意义我国民间审计在较短时间里发展很快,但仍有诸多弊端,如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竞争环境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失误,轻则影响成本效益,重则导致审计结论错误。
通过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判断进行研究,可以为审计人员提供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使得审计人员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增强审计工作的有效性,进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二)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的要求1.判断主体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和会计学的自身局限,审计人员不可能获得绝对的鉴证,因此审计人员在判断什么时候收集的审计证据足够提供合理鉴证时,职业判断是必须具备的。
审计人员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合理与否,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有知识、能力、经验、努力程度,以及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刑事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营 科技
2 1 年第 9 0对策
李 发 友
( 黑龙 江省 迎 春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虎 林 18 0 ) 黑 54 0
摘 要: 根据现行《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 结合 司法实践, 从证据运用 的角度 来阐述 与理 解有关的证据规 定, 来分析 刑事证据运 用 中存在 的 问题 并提 出相 应 地 解 决措 施 。 关键词 : 事诉讼 法; 刑 刑事证据; 存在问题 ; 解决方法 我 国现有刑事法律 中并无 “ 证据运用 原则 ( 规则 ) 之说 , 因为如 ” 正 此 , 于法律 条款中的有关规定 , 对 理论 界有的称之 为“ 证据制度 ” “ 、证据 原 则 ”“ 据 规 则 ” 也 有 的泛 称 为 “ 讼 原 则 ” “ 讼制 度 ” 鉴 于 证 据 的 、证 , 诉 、诉 。 运 用问题不 是理 论问题 而是 实务 问题 , 在此 , 笔者根据 现行《 刑事诉 讼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合 司法 实践 , 证 据 运 用 的 角度 来 阐述 与 理解 有 关 的 结 从 证 据 规定 , 炼 并 归 纳 其 运 用 原 则 , 提 旨在 帮 助 办 案 人 员 从 证 据 运 用 层 面 上清 晰地理解证据制度的内涵 , 指导办案实践 。 首 先 , 证 属 实 的 证 据才 能 作 为 定 案 根 据 的原 则 。 查 《 事诉 讼法》 4 刑 第 2条规定 : ……证据必须经过 查证属实 , “ 才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可见 ,刑事诉讼 法》 证据 ” 《 在“ 章节 中的第一条不仅规定 了证 据 的概 念 、 据 的 种 类 , 时也 规 定 了各 种 证 据 运 用 的前 提 性 原 则 , 证 同 即 “ 查证属实” 。同时 ,刑事诉讼法 》第 12条又进 一步规定 ,合议庭 《 6 根 据 已经 查 明 的 事 实 、 据 和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别 作 出 以 下 判 决 ” 证 分 , 该 规定再 次表明 , 查证属实 的证据 才是定罪量刑 的依据 , 证属实是证 查 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 其次 , 重证据 , 不轻信 口供原 则。 《 事诉 讼法》 4 刑 第 6条规定 :对一切 案件 的判处都要重证 据 , “ 重调 查研 究, 不轻信 口供……”据 此, 以理解 ,重证 据 , , 可 “ 不轻信 口供” 是贯 , 穿诉讼过程中针对“ 口供” “ 与 其它证据” , 时 如何权重两者关 系 , 运用此 两类 证 据 的 总 原 则 。 第 三 , 有 被 告 人 的供 述 , 它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即可 定 案 的 原 则 。 没 其 《 事 诉 讼法 》 4 规 定 “ … 只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有 其 他 证 据 刑 第 6条 … 没 的 , 能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 处 以刑 罚 ;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据 充 分 确 实 不 没 证 的 , 以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处 以刑 罚 。 可 以 说 , 可 ” 这条 原 则 是 重 证 据 、 轻 不 信 口供原则在具体问题上的体现 , 它具体 表明了不同证据种类运用的直 接结 果, 口供 与其它证据材 料在 定罪量刑 中孰 轻孰重 , 体的证明效 即 具 力 问题 。 第 四, 据确实才能定案的原则。 证 《 刑事诉 讼法》 4 第 6条 规定“ ……没有被告 人供 述 , 据充分 确实 证 的 , 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第 1 9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 可 ; 2 “ 结 的案件 , 应当做到犯罪事 文清楚 , 证据确 实 、 充分 ”第 12条规定 , ; 6 合 议庭作 出有罪判决的案件 , 应当“ 案件事 实清楚 , 证据确实 、 充分” 。以上 法律条款的规定 , 反复表 明 , 运用证据材料定 案 , 必须符合 “ 证据确实充 分” 的原 则 。 第五, 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用作定 案根据 的原则 。 《 事诉讼法》 4 刑 第 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 被 害 人 和被 告 人 、 护 人 双 方 讯 问 、 证 , 取 各 方 证 人 的 证 言 并 且 经 过 查 辩 质 听 实以后 , 才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据此 , 明确规定 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的 运 用 程序 。 综 观 以 上 阐述 可 知 ,我 国 证 据 制 度 中 有 关 证 据 运 用 的 规 定 并 不 缺 失, 只是 因为 规 定 的抽 象 、 散 , 统 性 与 规 范 性 不 够 , 至 于 人 们 理 解 零 系 以 上出现禽糊不 清与认识不一。在此 , 笔者认为存在问题 , 首先 , 司法实践 中, 办案人员重 口供而轻其它证据 ; 其次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是否犯罪 , 既 无 法证 实其 有 , 无 法 证 实 其 无 , 采 取 疑 案 从 无 的作 法 , 有 的在 侦 也 则 也 查 阶 段 对 确 定 小 r的 事 实 情 节 采 取 不 结 案 、 起 诉 、 不 撤 案 而 “ ” 不 也 挂 在 边的作法 ; 第三 , 人证言运用过程 中只是在法庭 上宣 读其 中的某一 证 “ 节录” 而不传唤证 人出庭作证 , , 这种 做法很难判 断证 言中是否有虚假 不 实 的情 况 存 在 。 构 建 和 完善 的证 据 运 用 原 则 : 1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 ) 对 非 法 证 据 的范 畴 , 在 两 个 方 面 的 理 解 : 存 一是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证据内容 、 证据形式 、 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 、 方法 的证据材料都 是非法证据 ; 二是非 法证据是指办 案人 员违反法律规定 的权限 、 程序或
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

浅论当前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间题,常常使公安机关举步维艰,甚至陷于被动地位,明知有违法犯罪行为,却终因关键证据取不到而无可奈何。
其结果,群众有气,民警憋气,小偷神气,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威望,挫伤了反扒民警打击扒窃犯罪的信心,使得扒手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为此,笔者总结了以往办理扒窃案件的情况,对取证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索。
一、调查取证难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规避问题,隐藏证据。
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绝大多数都是考虑规避自己的问题,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藏起来,致使调查取证难以进行。
2、部分目击证人不配合取证。
在向目击证人调查取证时,大多数人因怕被打击报复亦或是觉得耽误时间,而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3、随着时间的流逝,部分证据也因保存不善而丢失,致使部分违纪事实难有证据辅佐。
二、调查取证难的原因2、手段的应用有很大限制,很难及时取证在调查初期,我们并没有被赋予一些强制性手段,而我们调查的很多问题都是私下两个人面对面的交易,缺乏深入调查及取证的手段,在证据取舍上有时显得粗糙和不足。
3、调查人员专用知识缺乏,也成为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调查案件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用知识和精湛办案技能。
调查人员在个人业务能力缺乏的情况下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畏难心理,必然导致调查取证难的结果。
4、近年来,外界对纪委办案手段和方法的熟悉程度越来越高,反调查能力的增强,也成我委调查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5、干扰阻力大。
“人情风”、“关系网”等在每个案件中都可以遇见,干预其中,无形中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和阻力,也是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
三、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对策和建议1、建立举报制度,搜集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网络体系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件来源。
同时结合以往案件中所掌握的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现有调查的几个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认真排查,重点出击。
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

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也呈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
而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完善民事证据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探讨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
首先,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调取的规范。
在民事案件中,往往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在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上存在一定的不规范。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存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收集证据时的程序和方式,并加强对证据的数字化保存,以提高证据的真实、准确和稳定性。
其次,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的能力。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在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有些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无法充分发挥。
因此,需要加强法官的专业能力培训,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要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打击。
在民事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往往会制造虚假证据来欺骗法院或对抗对方当事人。
这对于保障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虚假证据的查证机制,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打击力度,以维护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要加强对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随着我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涉及到跨境证据。
但是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相对复杂,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工作,并加强与国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合作和交流,以提高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水平。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证据制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解决这个问题上,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调取的规范、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的能力、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打击、加强对涉外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健全民事证据制度,保障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件 在批准逮 捕后 未再进一 步调取 和固定 证据就移 送起诉 , 尤 其是 主犯梁某 曾和什 么人几 次用 出租 车司机 的手机通 电话 , 他 们是按
批准逮 捕和提起 公诉 是刑事诉 讼中 的两个不 同阶段 , 对 证据 观 物证 的提取 和鉴 定情 况仍 不容乐 观 。注重 言辞 证据 ( 证 人证
标准 也有 不 同的要求 。《 刑事诉 讼法》 规定 侦查 机关 在犯罪嫌 疑 言、 被 害人 陈述 、 犯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的供述 ) 的 收集 , 忽略 对实
问题 的规定》 ( 以下简称 “ 两个证据规定” ) 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 、 法治 化 的 重要 标志 , 对 检察机 关 办理刑 事案件 证据 标准提 出了更 高、 更严 的要 求。 与此 同时, 刑 事侦 查活动取 证 时存在 的一 些
问题 成 为 困扰 刑事检 察工 作 的难 题 。
案 人员一 人讯 问犯 罪嫌疑 人或询 问证 人 的现 象 。
( 四) 证据 体 系的建立 不够客 观和 全面
全 面收 集证据 是我 国法 律规Hale Waihona Puke 定的证 据 调查 原则 。侦查 人员
2 . 没 有办案 资格 的人办 案 , 致 使案件 大部 分证据 无法 使用 ,
案件 无法 处理 。
物 证、 书证 、 视听 资料) 的收集 , 甚至仍 把工作 重点放 在嫌 人被 批捕 后继 续侦 查 。这期 间就 要求侦 查机 关对 已逮 捕的 犯罪 物 证据 ( 嫌疑 人 的犯罪 事实进 行进 ~步 的取证 、 固定证 据 , 甚 至深挖 批捕 疑人 口供的突 破上 , 以致 出现 了“ 嫌 疑人 一供 , 案件 即破 ” 的怪现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摘要“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与此同时,刑事侦查活动取证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困扰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取证一、刑事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从程序、证据、法律意识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使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案件正确定罪,准确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侦查机关经费问题、警力不足等主、客观因素致使侦查终结的案件在证据方面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部分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导致少数案件成为疑难案件。
具体表现在:(一)刑事证据的取得不符法律规定1.询问证人违反刑事程序法规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办案人员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现象。
2.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办案,致使案件大部分证据无法使用,案件无法处理。
(二)混淆破案、批捕、起诉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证据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继续侦查。
这期间就要求侦查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固定证据,甚至深挖批捕事实之外的其他余罪,以求达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但实践中却往往忽视二者的区别,认为已经批捕过的案件不会错,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后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未对有关证据进一步调取、固定,对一些遗漏的犯罪不去深挖,涉及量刑的情节也不去查实。
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未再进一步调取和固定证据就移送起诉,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的专项活动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案件质量普遍下降,部分案件难以处理,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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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我现行的证据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一面,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诸多疑义。
笔者从事审判实务多年,在这其间对我国的证据制度感受颇深,我们现行的证据制度确有许多缺陷需要改进。
一、证据是诉讼灵魂。
证据是理所当然的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所有的诉讼都应是围着证据展开的,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是以证据为依据。
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整个诉讼活动不过是玩弄证据的艺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过份。
所以谈到证据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
1994年笔者开始从事审判工作,这时法院的审判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纠问式审判方式,审判员的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向原、被告发问→原、被告举证→原、被告相互发问。
至于质证、辩证因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是属于法庭辩论而在调查阶段被忽略,对证据认定,在庭审中几乎是不多见的。
幸喜,随着我国这些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的法官终于从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走出来,在庭审中更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认定→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认定→原、被告相互发问,而向原、被告发问原先必经的程序在庭审中已不常见。
现在看来无疑是一个大的飞跃。
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也终于走向正轨,证据制度也由审判制度的分支成为核心。
二、证据基本特性的划分。
谈到证据基本特性,无非是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有的学者提法为客观性、因果性、合法性)。
笔者认为将证据基本特性归为这三性是混淆了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证据三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实在难以操作,在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无效的合同因其内容不合法,而我们要否定它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证据来判案,而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成无证据支持,因而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
尽管这样有的学者仍坚持认为“证据的法律性决定了证据的许可性,只有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取得了法定的形式,为法律所许可的与案件的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摘自《证据学》,胡祥福主编)。
笔者认为证据的基本特性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划分,所谓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证明力的性质,它应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
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
证据实体中的合法性与否不应列入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因此我们不能否定无效合同作为定案证据,由此也可以得出证据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
所谓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
它应具有以下特性:(一)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非法手段、非法途径取得证据是为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如刑讯逼供、欺诈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和通过赌博途径取得欠条都应禁止。
强调证据取得合法是为了充分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作为证词的真实性才能得到保障。
前不久,笔者看到一文,文中作者建议仅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笔者对此观点极不赞同,如此观点成立,必然是刑讯逼供成为合法化,那将是我国法制的一个大的退步。
(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凡是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证据法定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大同小异,如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证据的法定形式离不开证据的内容而单独存在。
证据如果没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使是它具备
了证据的法定形式,也毫无证明价值,也不能称之为证据;反之,证据仅有客观内容而没有法定的形式,就无法进入诉讼,更无法对它进行审查判断,因而,它也无法起到证明作用,也才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