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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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19•【文号】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中医中药协同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76号)要求,我局决定统一组织开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技能精湛的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

现将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条件(一)在中医药机构及生产企业中从事中药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中药药事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累计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二)理论功底较扎实,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实践技能。

近5年发表过以中药特色技术为主要内容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承担过地市级以上与中药特色技术相关项目;(三)有志于献身中药事业,在学习与实践中有较高悟性和钻研精神,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四)所在单位支持培养对象参加脱产学习,本人能够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五)曾有跟师学习等中药特色技术师承教育背景的可优先考虑。

第五批师承、第三批优才等全国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不可申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冀中医药函〔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8〕194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院: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和2019年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培养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药理论功底较扎实、较好地掌握运用中医临床特色技术服务于人民健康的中医临床骨干人才。

二、培养对象基本遴选条件(一)年龄在45岁以下(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下同);(二)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8年以上;(三)遵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行为;(四)有较高的悟性和钻研精神,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能够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五)未同时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其他人才培养项目。

地市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人员可优先推荐。

三、名额分配2018年项目每市各1名,共计11名;2019年项目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邯郸各1名,省中医院2名,共计8名。

四、遴选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全国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纸质版一式2份,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经所在单位初审和各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审查后报送我局;省中医院负责本单位申请人的初审,汇总后直接报送我局审核。

(二)我局对申请人的《申报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确定项目培养对象名单,并予以公布。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通告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通告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冀中医药通〔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通告冀中医药通〔2024〕1号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出师考核(一)申请出师考核报名条件:1.已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师承人员;2.自公证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满三年;3.已完成师承学习任务。

(二)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附件1);2.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近6个月内小2寸白底同版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学历或学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7.指导老师临床带教时间、学生跟师临床实践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个人书面承诺(指导老师与学生同时签字)。

二、确有专长考核(一)申请确有专长考核报名条件:1.截至2024年5月31日,依法(取得乡(略村医生证书)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2.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二)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附件2);2.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近6个月内小2寸白底同版免冠正面半身照片6张(3张交省医学考试中心);4.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5.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6.乡村医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医经典理论考试暨第六期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医经典理论考试暨第六期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医经典理论考试暨第六期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冀中医药函[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医经典理论考试暨第六期培训班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1〕134号)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11年12月中旬在北京组织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医经典理论考试暨第六期培训班。

为加强我省中医药技术骨干的中医经典理论及临床经验学习,经研究,决定组织国家和省相关项目学员参加此次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医经典理论考试(一)考试人员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

(二)考试时间2011年12月12日上午9:00-11:00.(三)考试地点北京友谊宾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请各研修学员务必携带好身份证作为本人的考试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二、第六期培训班(一)培训对象1.“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2.“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学术继承人;3.“第二批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4.“第三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学术继承人。

(二)培训内容、时间和地点培训内容:中医药名著研读及其临证应用与疑难病证治。

培训时间:2011年12月12日至18日;12月11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友谊宾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电话:010-68498888)(三)授课专家名单(详见附件1)三、其他事宜1.培训费每学员1200元。

上述培训对象的培训费、食宿费和交通费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销。

2.参加培训的学员要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得晚来早走(参加培训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5〕2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加强国医大师学术经验的传承与发展,发挥国医大师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我局将组织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

为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了《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方案》是组织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的指南和依据,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组织工作室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单位要协调明确工作室的依托单位和工作室负责人,为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三、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周期,由各工作室根据前期开展的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结合本《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有关依托单位按《实施方案》要求,填报《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附件)一式5份(A4纸单面打印、普通装订),于8月17日前寄送至我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同时将任务书电子版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cn。

五、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联系。

联系人:曾兴水黄峰联系电话:010—59957647邮箱:***************.cn附件: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7月28日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深入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学术经验传承工作,我局2015年将组织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冀中医药函[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0〕120号)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冀中医药〔2010〕43号)的要求,全省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研究拟定了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呈报我局。

经研究,原则同意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

现将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你们按照工作方案开展专科(专病)协作工作,发挥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特色优势,全面提高我省中医专科(专病)诊疗水平。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方案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中医药管理局。

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可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科唐晓亮,联系电话:*************。

附件: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工作方案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附件:河北省脾胃病科协作组工作方案成立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对于促进专科之间学术交流,提高我省中医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开展脾胃病科协作组工作,依据《河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协作组管理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协作组对我省重点病种诊疗方案的整理、优化及验证,总结出我省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制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通过不断的中医临床研究,争取系列科研成果,在基层推广,并争取申报新药专利;通过学术交流、进修学习等,提高省内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提高临床疗效,从而全面提升我省脾胃病专科的诊疗技术水平与社会影响力。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冀中医药〔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中医药〔2015〕5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2月25日2015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2015年全省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中医药“五种资源”战略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机遇,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以提升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为重点,以项目实施为抓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和建设“三个河北”中的优势作用,为实现中医药大省向中医药强省跨越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机制(一)做好深化改革中医药工作。

全面推进县级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落实有关中医药倾斜政策。

启动中医优势病种付费方式改革试点,抓好中医医疗联合体、县乡中医药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做好曲周县中医院等单位的中医药参与养老服务模式研究。

加强对石家庄市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指导,强化经验总结和推广。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二)谋划中医药专项规划。

启动“十三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前期研究和专项调研,加强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协调与论证。

推动出台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参与涉及中医药的相关规划研究制定。

开展“我为振兴中医药献一策”活动,征集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议。

(三)推动京津冀中医药协同发展。

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选拔考试工作方案

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选拔考试工作方案

附件2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考试工作方案一、考试形式闭卷考试,共200分。

分为笔试、实践考试两部分,各100分。

二、考试时间2015年8月30日(星期日)。

(一)笔试上午9:30-11:30,考试时间2小时;(二)实践考试下午14:30-15:15,考试时间45分钟。

三、考试内容(一)笔试内容包含中药资源保护利用、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调剂、制剂及中药药事管理等专业知识。

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

(二)实践考试内容为易混淆常用中药饮片辨识。

考生当场辨认10组20种易混淆中药饮片,写出饮片名称及鉴别要点。

四、考试地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报名参考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考试组织形式(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笔试命题。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实践考试命题及本省区内的考试前准备、考务、阅卷等具体考试事务。

六、其他事项(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培养对象候选人申报遴选工作,培养对象候选人与录取名额的比例原则上要大于1:1。

(二)选拔考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试卷印刷、保管、考务工作等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杜绝泄题、舞弊等不良行为发生。

(三)保密联络员负责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的联系,按照统一的指令和时间安排,完成试题和标准答案的收发,全过程地做好考试的相关保密工作。

考试前1周内保持电话通讯全天候畅通。

(四)阅卷工作要求在考试结束之后的第二天上午12时前完成。

并将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及考试分数,按照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填写《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考试分数登记表》(附件4)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同时将全部考生试卷密封后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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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冀中医药函[2015]10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名单
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5〕106号)
各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函〔2015〕168号),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了我省由会玲等10人为2015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现予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要组织培养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认真学习《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
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4〕39号),明确项目培训目标、任务和要求,并认真执行。

二、项目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周期3年。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培养对象按时进岗,按要求参加游学轮转,每名培养对象每年度参加5个以上国家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中药)的轮转培训(同时为省级优秀中药人才的学员,参加省级培训次数不计算在内)。

三、培训对象所在单位要支持学员参加游学轮转观摩,保证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工作及其他福利待遇,创造良好的培训学习条件,并负责平时考核。

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制定经费管理细则,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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